新农村建设收储贷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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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收储贷款实施方案
一、贷款主体
1、贷款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借款方: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二、贷款项目
新农村建设土地收购储备贷款。
三、贷款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有效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特殊行业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或经营许可证。
2.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
3.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管理,恪守信用,遵守合同。
4.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未做规定的,可提供具有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总经理)对外借款的决议。
5.持有中央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补贴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等主要财务指标达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规定的要求。
7.不符合信用贷款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8.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规定;非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参照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标准执行。
四、贷款流程
1、贷款额度审批
县级承贷主体,贷款额度二亿以下由省分行审批,贷款额度二亿以上由总行审批。
地级承贷主体,贷款额度三亿以下由省分行审批,贷款额度三亿以上由总行审批。
2、报批程序
(1)在承贷主体所在地分行开户。
(2)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首先向开户行申请和申报。依县分行、市分行、省分行、总行逐级上报。
(3)由总行派人带队进行项目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4)总行客户三部对评估报告进行讨论,评估报告通过后,报信贷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查。
(5)信贷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查通过后,报总行贷审会。
(6)总行贷审会通过后,信贷管理部下达同意贷款批复。批复下发省分行。
(7)开户行与承贷主体签订贷款合同。
(8)客户完成贷前条件。
(9)贷前条件完成,可发放贷款。
五、贷款政策和方向
1、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收购储备。
2、新农村建设。
3、可以根据需要包含部分国有土地。国有土地最好不要突破项目总额的10%。
4、贷款项目可以包含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占项目的比例没有严格规定,一般应控制在项目总额的20%—30%。
5、回迁房建设可以计算在补偿费范围。
6、可以将几个分项目打包为一个总项目。
六、自有资金
1、自有资金应占项目总额的30%。
2、已经支付的补偿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可以计入自有资金。
七、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为五年。
八、贷款利率
按银行基准利率执行。在金融政策范围内利率可能作适当上浮。
九、担保
1、县级承贷主体要求以土地进行抵押。
2、也可以房屋作为抵押。
3、贷款额度为土地或房屋资产评估价值的55%。
十、需要准备材料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