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措施
行政检查措施
行政检查是政府机关对被检查单位、个人进行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它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障行政检查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政府机关可以采取一些行政检查措施,如下:
1.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询问、查阅、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调查取证有关情况。
2. 查封、扣押: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中的物品、文件等进行查封、扣押,保障检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现场检查:行政机关可以到被检查单位、个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看有关情况,了解事实情况。
4. 询问调查:行政机关可以对被检查单位、个人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5. 惩罚措施:对于违反行政法规、法律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惩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以上是行政检查常用的一些措施,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遵守法律以及行政程序的规定,保障被检查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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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情况总结汇报
行政检查情况总结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前段时间对各部门行政检查工作的安排,我们深入开展了全面的行政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进行了总结和汇报。
现将行政检查情况总结如下:一、检查目的和范围本次行政检查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评估各部门的行政管理状况,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行政检查范围覆盖了全部部门,包括人事管理、文书档案管理、资产管理、办公环境卫生等方面。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针对不同部门的特点和工作内容,我们制定了相应的检查内容和方法。
主要包括检查行政工作过程和制度执行情况、文书档案管理合规性、人力资源管理行政性依据等方面。
采取了访谈、查阅材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并记录了关键信息和不合规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对各部门的行政管理状况进行了综合评估,并将检查结果进行了汇总整理。
下面是各部门行政检查情况的总结:1. 人事管理方面绝大多数部门在人事管理方面表现良好,员工档案管理规范,人事合同签署及时,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但少数部门存在员工档案不完备、人事合同不规范、工资核算出现错误等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管理,及时整改。
2. 文书档案管理方面部分部门的文件管理制度健全,文书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整理清晰有序。
然而,少数部门存在文件存档不规范、重要文件缺失、文件保密性不足等问题,需要加强文件管理和保密工作。
3. 资产管理方面大部分部门的资产管理规范,仪器设备维护良好,消防、安全设施齐全。
但少数部门存在资产台账不清、资产利用率不高等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4. 办公环境卫生方面大部分部门的办公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办公设施和设备维护保养及时。
但少数部门存在办公环境卫生不整洁、办公设备不规范使用等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强办公环境管理,保持整洁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问题整改和改进措施基于本次行政检查的结果,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改进措施,以期帮助各部门改正不足并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行政检查流程
行政检查流程
行政检查流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确定检查对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需要进行行政检查的对象,如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
2. 准备工作:行政检查前,需要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包括检查方案、检查标准、检查清单等,以便于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3. 通知检查对象:通知被检查对象,并告知检查时间、地点等信息,一般提前进行通知,确保被检查对象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4. 实地检查:检查人员按照检查方案和检查标准,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内容可以包括对文件资料的审核、现场检查、调查访谈等。
5. 发现问题:在实地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违法行为或存在不合规情况,需要及时记录,并与被检查对象进行沟通。
6. 形成检查报告:根据实地检查情况,检查人员撰写检查报告,详细记录发现的问题、违法行为或不合规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
7. 整改和跟踪:被检查对象收到检查报告后,需要尽快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检查机关报告整改情况。
检查机关可以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8. 结果反馈:将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反馈给被检查对象,并根据需要公开披露检查结果。
请注意,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行政检查流程可能会有所差异,上述流程仅为一般性描述。
具体的行政检查流程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什么是行政检查-
什么是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其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九项行政行为一起,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行政检查的具体形式有检查,如根据人民警察法可进行的当场盘问检查;鉴定:如根据种子法可进行的种子质量优劣鉴定;登记:如按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的暂住登记;其他非行政许可的登记等。
扩展资料:行政检查注意事项:行政检查具有相对人义务性、行政行为主动性和限制性。
加强事前公开。
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
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要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推动事后公开,探索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
“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统一公示平台,试点地方的人民政府要确定本级政府和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归集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执法信息,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检查参考资料来源:国务院办公厅--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行政检查岗位职责
行政检查岗位职责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措施。
行政检查岗位是行政机关中的一种职位,主要负责开展行政检查活动,确保行政管理的正常进行。
行政检查岗位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检查岗位需要根据上级行政机关的要求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检查计划。
计划包括检查的对象、检查的内容和检查的时间等方面的具体安排。
制定计划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合理安排检查工作。
2. 开展行政检查活动:行政检查岗位需要组织人员进行具体的行政检查工作。
对于要检查的对象,需要提前通知,并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检查过程中需要查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并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交流,了解情况、解答问题。
3. 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行政检查岗位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后需要及时记录,并向上级行政机关汇报。
对于一些问题较为严重的单位,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并提出整改建议,推动问题的解决。
4. 检查结果的反馈:行政检查岗位在完成检查后,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检查结果。
在报告中需要详细描述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建议等。
同时,需要根据上级行政机关的要求,对被检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行政管理的严肃性。
5. 监督工作的开展:行政检查岗位需要监督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同时,还需要对行政检查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为行政管理工作的提升提供参考。
6.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行政检查岗位需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提高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的法律意识和遵法意识,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行政检查岗位的职责是相对独立的,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能力。
行政检查岗位的工作涉及面广,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内容需要时时掌握,不断学习更新知识,并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行政检查情况汇报
行政检查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我单位近期对各部门进行了行政检查工作。
现将行政检查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检查范围。
本次行政检查范围涵盖了全市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共计涉及100个单位。
二、检查内容。
1. 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职责权限是否明确;2. 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违规行为;3. 经费使用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挥霍浪费现象;4. 人事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规任用和管理不当情况;5. 公共资源配置使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情况;6. 工作作风是否务实高效,是否存在懒政怠政现象。
三、检查情况。
经过近一个月的实地走访和资料核查,发现了一些问题。
其中,有部分单位存在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权限不明确的情况;部分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违规行为;少数单位在经费使用上存在浪费现象;个别单位在人事管理上存在违规任用和管理不当情况;另外,还有一些单位在公共资源配置使用上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同时,也发现了一些单位工作作风不务实、效率低下的问题。
四、整改措施。
针对发现的问题,我们已经要求相关单位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同时,我们将加强对各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我们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五、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各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行政检查工作的宣传和督促力度,引导各部门自觉遵守法纪,规范管理行为,推动全市行政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以上就是本次行政检查情况的汇报,请领导审阅。
此致。
敬礼。
行政检查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行政检查的法律后果也是行政相对人关心的问题。
本文将从行政检查的法律后果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期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考。
二、行政检查的法律后果概述行政检查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影响行政检查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如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人身自由等权益造成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 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行政检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如滥用职权、违法检查等。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行政检查程序的影响行政检查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可能导致行政检查结果无效。
4. 对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影响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检查过程中,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检查的法律后果将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效果。
三、行政检查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影响1. 财产权益行政检查可能涉及对行政相对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这些措施可能导致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益受损。
在法律上,行政机关应依法进行财产保全,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 人身自由行政检查可能涉及对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传唤、拘传等。
这些措施可能导致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受限。
在法律上,行政机关应依法进行人身自由限制,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 个人名誉行政检查可能涉及对行政相对人个人名誉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或提起民事诉讼。
四、行政检查对行政机关法律责任的影响1. 滥用职权行政检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能滥用职权,如违法检查、擅自扩大检查范围等。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检查行为性质论
行政检查行为性质论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国家法律、规章和决策的有效实施而对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监督和检查的行政行为。
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检查具有强制性行政检查是由国家机关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具有强制性。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检查工作,接受检查人员的询问,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二、行政检查具有针对性行政检查是为了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章和决策,因此具有针对性。
行政检查的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均应是针对性的,从而保证行政检查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行政检查具有监控性行政检查是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具有监控性。
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能够监督和检查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从而维护国家法律、规章和决策的有效实施。
四、行政检查具有保障性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为保障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行政行为,具有保障性。
行政检查能够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从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
五、行政检查具有协作性行政检查需要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配合和协作,具有协作性。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和协作行政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据,以便行政机关能够准确、全面地掌握相关情况,从而更好地实施管理工作。
总之,行政检查是一种为了维护国家法律、规章和决策的有效实施而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具有强制性、针对性、监控性、保障性和协作性等特点。
行政检查在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保证行政管理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
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和检查活动,其主要目的在于促进行政管理的合法、公正、及时、高效、以及提高行政管理水平,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行政检查具有五个基本的特点,下面将分别详细解析。
一、行政检查具有强制性行政检查是一项强制性质的行政行为,被检查对象必须配合和接受检查,而且必须向检查人员提供所需展示或者相关证明资料,如果被检查者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就会面临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执行等措施,以确保检查的顺利进行。
行政检查的规则和流程
行政检查的规则和流程
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活动、财务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检查和监督的一种行政行为。
其目的是确保行政法规的执行,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检查的规则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权限与程序:行政检查的权限一般由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赋予,行政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检查。
在进行行政检查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程序,包括事先通知、出示证件、出示检查依据等。
2. 检查对象:行政检查的对象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行业协会组织、公共机构、公民等。
行政机关在进行检查时需要明确检查的范围和目的,并保障被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3. 检查内容:行政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财务会计的合规性、安全环境的保障等。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不同层级、不同范围的检查。
4. 检查方式:行政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调查访问等方式进行。
行政机关在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出示证件、制定检查方案、
记录检查过程、保护商业秘密等。
5. 检查结果与处理:行政机关在完成检查后,根据检查结果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包括口头警告、书面通知、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
被检查对象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总之,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规范的规则和流程,可以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法规的执行,维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同时,也需要行政机关在进行检查时依法行使权力,保障被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的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的相关规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运行中,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和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了解这些行政行为的相关规定,对于我们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繁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不同的违法行为对应着不同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行政处罚的实施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
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进行调查取证。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行政处罚的设定也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规章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行政处罚还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
二、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范围主要包括侵权纠纷裁决、补偿纠纷裁决、损害赔偿纠纷裁决等。
例如,专利权侵权纠纷、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等。
行政裁决的程序通常包括申请、受理、调查、审理、裁决等环节。
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具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等。
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公正的裁决。
行政检查排查情况汇报
行政检查排查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上级部门工作安排,我单位对行政检查排查情况进行了全面汇报。
现将相关情况详细说明如下:一、检查排查范围。
本次行政检查排查范围涵盖了我单位所属各部门及相关人员,重点关注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二、检查排查内容。
1. 行政管理。
针对行政管理工作,我们重点检查了文件管理、会议管理、办公用品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通过检查发现,文件管理规范,会议记录完整,办公用品使用合理。
2. 财务管理。
在财务管理方面,我们对资金使用、财务报销、票据管理等进行了全面排查。
排查结果显示,资金使用符合规定,财务报销清晰明细,票据管理规范。
3. 人事管理。
针对人事管理工作,我们重点关注了人员招聘、培训管理、绩效考核等内容。
经检查发现,人员招聘程序合规,培训管理有序,绩效考核公平公正。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在检查排查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部分文件管理不规范、部分财务报销不及时归档、部分人事档案整理不完善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已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加强文件管理培训、加强财务报销督促、完善人事档案整理等。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为了进一步提升行政管理水平,我们将继续加强对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以上就是本次行政检查排查情况的汇报,如有不妥之处,敬请领导批评指正。
感谢领导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此致。
敬礼!。
行政检查工作计划10篇
行政检查工作计划10篇第一篇为进一步提高全局环境行政执法水平,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落实省厅“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执法检查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XX年全局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全县环境保护工作总体部署,努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有效的依法行政体系,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环境权益。
(二)编制原则:1.依法行政、程序正当。
在执法检查中做到主体合法,行为规范,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2.突出重点、全面覆盖。
以危险化学品、涉重金属行业、饮用水源流域等为重点,开展定期和专项检查。
二、执法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执法要求1、依法依程序检查。
执法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环境现场执法监察职权,切实履行执法职责,并依照法定职权开展执法工作,必须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并示证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规范执法文书。
每次执法检查必须制作现场检查文书,所有执法文书要参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执行;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应用。
所有文书必须建档保存,逐步建立健全辖区内环境监管“一执法对象一档”数据信息库。
对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还要按要求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采样监测记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制作规范模板见附件6。
3、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环境安全。
①对非法企业、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生产线)、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提请县政府取缔关闭;②对存在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违反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污染防治设施、应急设施不配套,超标排放、不按规定转移、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一律依法查处;③对拒不落实停产决定的,要严格按照省环保厅、监察厅、经信委、电力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的通知》(湘环发〔XX〕19号)的相关要求实施停电、断电;④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章 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
特征: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 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 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 (3)行政处罚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 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原则可概括如下: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5)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行政执法行为(Ⅱ):
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
一、行政检查
二、行政处罚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的概念 行政检查的特征 行政检查的分类
概念: 所谓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 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是否遵守法律、法 规及规章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解 的行为。
特征: (1)行政检查是一种外部的具 体行政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 利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 (2)行政检查目的主要在于保 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行政 目标的实现。 (3)行政检查属于具体行政行 为,所以行政检查要遵循一定的行 政程序。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拟作出停产停业行政处罚; 2、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处罚; 3、拟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作出500 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 元以上的罚款; 4、拟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 元以上的罚款。 告知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超 过期限视为放弃权利。
也有学者提出应增加监督、制约原则, 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民事责任相互不 可替代原则。
其程序: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 定,行政处罚的程序可以分为决定 程序和执行程序,而行政处罚决定 程序又可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和听证程序,执行程序可分为裁决 与执行分离程序申请 1、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 人员,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 2、听证举行7日前送达《听证会通知 书》; 3、非涉秘案件,举行听证的3日前,应 公告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
行政检查工作报告
行政检查工作报告一、检查目的和背景本次行政检查旨在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工作流程,确保各项行政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通过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检查范围和方法本次检查范围涵盖了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行政工作,包括文件管理、会议组织、资料归档、采购管理等方面。
检查方法采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和员工访谈等方式,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全面。
三、检查发现的问题通过检查,我们发现以下问题:1.部分文件管理不规范,文件存放无序,容易造成查找困难;2.会议组织存在疏漏,部分会议记录不完整,影响会议效果;3.资料归档不及时,部分资料未按规定归档,导致资料丢失;4.采购管理存在漏洞,部分采购流程不规范,容易滋生腐败。
四、问题分析和原因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原因如下:1.员工对文件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规范的文件管理意识;2.会议组织人员责任心不强,对会议流程和记录不够重视;3.员工对资料归档的必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归档意识;4.采购管理制度不完善,部分员工对采购流程不熟悉。
五、整改措施和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和建议:1.加强文件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文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2.加强会议组织人员的责任心教育,完善会议记录和流程;3.加强资料归档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对资料归档的重视程度;4.完善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流程的监督和培训。
六、总结和展望通过本次行政检查,我们发现了公司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强对行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行政效率和工作质量。
同时,我们也希望各部门能够积极配合整改工作,共同努力提高公司的整体行政水平。
行政监督检查内容
行政监督检查内容一、依法履行职责情况1.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存在越权、失职、渎职等行为。
2.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是否存在拖延、推诿等行为。
3.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行为。
二、行政审批事项情况1.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时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存在超时、违规等行为。
2.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是否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制度,是否存在随意裁量、越权审批等行为。
3.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是否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公示和公开,是否存在暗箱操作等行为。
三、行政处罚案件情况1.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2.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是否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制度,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3.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是否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示和公开,是否存在不透明、不公正等行为。
四、行政征收项目情况1.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时限进行行政征收,是否存在超时、违规等行为。
2.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是否建立健全行政征收制度,是否存在随意裁量、乱收费等行为。
3.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是否对行政征收项目进行公示和公开,是否存在不透明、不公正等行为。
五、行政强制事项情况1.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2.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是否建立健全行政强制制度,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3.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是否对行政强制事项进行公示和公开,是否存在不透明、不公正等行为。
六、政府采购和出让项目情况1.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和出让项目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时限进行,是否存在超时、违规等行为。
2.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和出让项目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是否存在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行为。
3.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和出让项目是否对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和公开,是否存在不透明、不公正等行为。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法中的行政检查方式有哪些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法中的行政检查方式有哪些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以及其他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核实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检查方式多种多样,下面将介绍其中常见的几种行政检查方式。
一、常规检查常规检查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周期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进行例行性检查。
常规检查主要包括文件查阅、实地勘察、调取证据材料等方式。
常规检查旨在核实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是依据特定任务或问题,行政机关组织开展的有针对性的检查活动。
专项检查着重解决特定问题,对行政相对人在特定领域的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核实。
专项检查可以采取调查问卷、听证会、检查座谈、检查调研等多种方式。
三、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程序、工作效能和决策是否符合规定。
监督检查通常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内部的监察机构负责开展。
四、抽查检查抽查检查是行政机关根据一定的比例和随机原则,对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机关进行的不定时、不定期的检查。
抽查检查的目的是验证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以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
五、协查检查协查检查是行政机关通过与其他行政机关进行配合和协作,对某一特定事项进行联合检查。
协查检查可以帮助行政机关获取相关的证据材料和信息,便于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进行全面、准确的核查。
综上所述,行政检查方式包括常规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检查、抽查检查和协查检查等。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检查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确保行政检查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果性,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的正常秩序。
行政检查方案
行政检查方案第1篇行政检查方案一、背景及目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管理工作日益重要。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确保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检查方案。
二、检查范围及对象1. 检查范围:本次行政检查范围包括我单位所辖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 检查对象:上述范围内的各类单位及个人。
三、检查内容1. 行政许可事项: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是否存在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
2. 行政处罚事项: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3. 行政强制事项: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强制决定的行为。
4. 行政征收事项: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存在不依法申报、逃避行政征收的行为。
5. 信息公开事项:检查被检查单位是否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
6. 其他需要检查的行政事项。
四、检查程序1. 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人员等。
2. 通知被检查单位: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要求其提供与检查内容相关的资料、文件。
3. 实施检查:检查人员按照检查计划,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收集证据。
4. 出具检查报告: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撰写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处理建议等。
5. 送达检查报告:将检查报告送达被检查单位,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6. 整改落实:被检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我单位。
7. 依法处理: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五、检查要求1. 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素养,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2.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行政检查项目目录
对医疗器械(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日常、专项、飞行监督检查
安监局(1项)
1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局(2项)
1
受省局委托对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中期检查、验收
2
市场检查(含展会、电商平台等)
地志
1
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4
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5
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6
对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验
7
对储备仓库枪支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8
对卖淫、嫖娼的进行性病检查
9
对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检查
50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51
对建设工程、高层建筑、高层居民住宅楼、仓库、集贸市场、公
共娱乐场、铁路等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52
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3
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54
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55
对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进行查验
司法局(6பைடு நூலகம்)
1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水务局(4项)
1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2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3
对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4
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手段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手段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观察法:通过观察现场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
2. 询问法:向现场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询问有关问题,并记录回答。
3. 实验法:通过实验或测试手段,检测现场的有关数据或证据。
4. 拍摄法:对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记录现场情况,作为证据保存。
5. 查验法:对现场的有关文件、资料、凭证等进行查验,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6. 采样法:对现场的有关物质进行采样,进行化验、检测等分析,以确定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需要遵守法律程序,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处理公正。
同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保护现场人员和财产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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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检查1、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43项)(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九条第一款:“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3)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四十条:“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检验费。
”(4)对药品广告进行检查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六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5)对报经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6)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7)对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8)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九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9)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九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10)对餐饮服务食品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九号)第六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11)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及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九号)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12)向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适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13)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适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医疗器械监督员。
医疗器械监督员有关单位、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监督员对所取得的样品、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14)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五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15)对疫苗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检验适用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4号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疫苗进行抽查检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16)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2号令)第五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7)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适用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18)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餐饮服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适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19)对餐饮服务食品进行抽样检验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57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20)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餐饮服务食品食品进行初步筛查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57号令)第五十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21)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适用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22)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适用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23)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适用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
”(24)对药包材的生产、使用组织抽查检验适用依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第五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包材的生产、使用组织抽查检验,并将抽查检验结果予以公告。
”(25)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适用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明确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
”(26)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适用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27)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检查适用依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确定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