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扬尘控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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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扬尘管控简易导则

施工现场扬尘管控简易导则

施工现场扬尘管控简易导则
“六必须”:必须围挡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及时晒水作业;必须落实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

“六不准”: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裸土不进行覆盖;不准备高空抛撒建筑垃圾;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粉尘材料不入库。

“六个百分百”: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道路及材料堆场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施工现场裸土: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采取覆盖或绿化措施而裸露的堆土和土地,不包括市政道路路床和已开挖的基坑基底。

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等设备设施的综合。

施工扬尘防治:指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包括拆除工程、土方开挖、回填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内外装饰工程等过程产生的扬尘进行防治。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试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四年六月前言为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建设美好安徽、实现可持续发展,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扬尘污染防治管理;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6. 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7. 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本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希望各单位在本导则实施、应用过程中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地址:合肥市东流路28号,邮编:23005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要编写单位: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主要起草人员:陈刚刘超戴良军童宗胜崔林钊陈雷李军陶双龙张玉杰余志刚殷博王小女主要审查人员:曹剑王晓魁刘家祥方东许书萍施道胜武朝晖颜大为黄峰王东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术语 (2)第三章基本规定 (3)第四章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 (5)4.1一般规定 (5)4.2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5)4.3管理组织及人员 (6)4.4扬尘污染防治经费 (7)4.5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7)第五章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8)5.1一般规定 (8)5.2 施工现场设施 (9)5.3 物料堆放 (10)5.4 土石方及地下工程施工 (10)5.5 主体结构施工 (11)5.6 装饰装修及其他工程施工 (12)第六章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4)6.1 一般规定 (14)6.2 拆除工程施工 (14)第七章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16)7.1 一般规定 (16)7.2 车辆防尘要求 (16)7.3 车辆运输管理 (17)本导则用词说明 (18)1 总则1.0.1为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及其物料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导则。

建筑扬尘控制导则

建筑扬尘控制导则

浙江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控制导则Guidelines on Construction dust control of Zhejiang provinceconstruction site20xx-xx-xx 发布20xx-xx-xx 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前言为有效控制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减少施工扬尘对大气环境的污染,降低施工扬尘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倡导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地,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城市建筑工地与道路扬尘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工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17〕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管理组织;5、场地扬尘控制;6、作业扬尘控制;7、运输扬尘控制;8、拆除扬尘控制;9、监测;附录A、设备监测与控制。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本导则实施、应用过程中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地址:杭州市文二路28号邮编:310012),以便我们修订时参考。

主要编写单位: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行业协会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金健赵宇宏陈安东林奕高淑微沈惠梁金睿葛兴杰刘玉涛王德仁孙波严晓东尤文红主要审查人员:叶军献戴新国李宏伟郑晖王萌钱晓倩余子华陈春雷董宁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管理组织 (4)5 场地扬尘控制 (6)6作业扬尘控制 (8)6.1一般规定 (8)6.2土石方工程 (8)6.3基础工程 (9)6.4主体工程 (9)6.5装饰装修及设备安装工程 (10)6.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0)7 运输扬尘控制 (12)8 拆除扬尘控制 (13)第9章监测 (14)附录A 设备监测与控制 (15)1总则1.0.1为促进绿色工地创建,有效控制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减少施工扬尘对大气环境的污染,降低施工扬尘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提升全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导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第二章 规范性引领文件
本导则内容参考和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建筑材料运输、临时设施搭建、地面清洁
土壤扬撒、道路遗撒、机动车碾压、土方风蚀、水蚀、机动车尾气
风速、机动车数量、速度、地面积尘负荷及建筑垃圾含水率
基础施工阶段
换填地基施工
灰土、砂石和粉煤灰等扬撒、装卸、移动、过筛、运输和填充
土、砂石和粉煤灰等的扬撒
材料粒径、风速、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含水率
挤密桩地基、深层密实地基施工
材料粒径、风速、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含水率
主体施工阶段
模板工程
模板加工
模板加工粉尘
风速、木屑粉末含量
混凝土工程
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外的工程现场配制所需水泥、砂石等材料的装卸、移动、粉碎、过筛、搅拌、运输
附件
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1目的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有效控制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制定本导则。
3.7 施工扬尘防治
指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包括拆除工程、土方开挖/回填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内外装饰工程等过程产生的扬尘进行防治。

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导则共19页

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导则共19页
天津市建设工程尘治理工作导则一、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工程、新建道路工程、地铁工程和铁路工 程。 二、治理目标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扬尘治理5个100%,即工地周边100%设置围挡、裸土物料100%苫 盖、出入车辆100%冲洗、现场路面100%硬化、土方施工100%喷淋。实现建设施工扬 尘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三、治理标准 (一)工地周边100%设置围挡 1.工地周边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设置全封闭围挡。 2.建筑和地铁工程工地,采用实体围墙或钢结构架体围挡,有基础和墙帽,高度不得小 于2.5米;围挡外侧与道路衔接处要进行绿化或者硬化。
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导则 实体围挡图 实体围挡图
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导则
3.市政路桥工地,采用彩钢板围挡,高度不得小于2米,围挡根部与地面不能有空隙 ,必须稳固、安全、美观。
彩钢板围挡图
彩钢板围挡图
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导则
4.围挡表面必须始终保持整洁,并保持周边区域环境卫生。 5.施工现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实时上传监控平台,及时发现处理扬尘违规行为。视频 监控点的安装布置可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确定,监控摄像头数量不少于四个,监控点 位应安装在以下位置:工地最高点(塔吊、物料提升机顶端)、工地进出口大门处为必 须安装的点位,其中工地最高点应安装搞清摄像头,土方作业区及其他易产生扬尘的部 位必须安装摄像头。 (二)裸土物料100%苫盖 1.施工现场堆放散体物料的,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0.5米的堆放池,并对易扬尘物料实 施苫盖,苫盖材料应采用规格为2000目以上的密目网,且密目网符合防火要求,搭接长 度应大于20cm,并保持清洁,苫盖严密。
堆放池图
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导则

建筑工程扬尘管控制度

建筑工程扬尘管控制度

建筑工程扬尘管控制度建筑工程扬尘管控制度的核心目标是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实现施工过程中扬尘排放的最小化。

为实现这一目标,制度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一、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是扬尘产生的主要源头,因此,加强现场管理是控制扬尘的关键。

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并确保围挡完好无损,防止尘土外溢。

施工现场内部应定期清扫,保持地面湿润,减少扬尘的产生。

二、建筑材料堆放所有建筑材料应当规范堆放,尤其是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如水泥、砂石等,应当采取密闭存放或进行覆盖处理,避免风吹日晒导致扬尘。

三、施工作业规范在施工作业中,应采取湿法作业,即在切割、打磨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工序中使用水喷雾等方式降尘。

同时,对于施工机械和车辆,应实施严格的泥土带出控制措施,如安装洗车设施,确保出入施工现场的车辆不将泥土带至公共道路。

四、监测与应急响应建立扬尘监测制度,对施工现场的扬尘浓度进行定期检测,一旦发现超标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降尘措施。

五、责任与奖惩机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人的责任,对于扬尘管控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对于违反扬尘管控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制度的执行力。

六、培训与宣传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环保意识和扬尘管控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通过悬挂标语、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增强全体人员的扬尘管控意识。

七、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由专人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扬尘管控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八、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将扬尘管控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到扬尘管控工作中来,共同维护良好的环境质量。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试行)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试行)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试行)二O一四年六月前言为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健康、建设美好安徽、实现可持续发展,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扬尘污染防治管理;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6. 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7. 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本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希望各单位在本导则实施、应用过程中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地址:合肥市东流路28号,邮编:23005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术语 (2)第三章基本规定 (3)第四章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 (5)4.1一般规定 (5)4.2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5)4.3管理组织及人员 (6)4.4扬尘污染防治经费 (7)4.5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7)第五章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8)5.1一般规定 (8)5.2 施工现场设施 (9)5.3 物料堆放 (10)5.4 土石方及地下工程施工 (10)5.5 主体结构施工 (11)5.6 装饰装修及其他工程施工 (12)第六章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4)6.1 一般规定 (14)6.2 拆除工程施工 (14)第七章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16)7.1 一般规定 (16)7.2 车辆防尘要求 (16)7.3 车辆运输管理 (17)本导则用词说明 (18)1 总则1.0.1为有效防治建筑工程施工及其物料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合并简称“建筑工程”)以及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及物料运输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

泰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导则

泰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导则

泰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导则(全文)1.总则●为进一步加强泰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扬尘防治工作。

3.编制依据3.1 扬尘防治《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3.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3.3《防治城市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3.4《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3.5《泰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3.6《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批复》(泰政字﹝2018﹞85号)3.7《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的通知》(鲁建标函(2017)23号)3.8《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住建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4.术语和定义4.1 扬尘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4.2 建筑施工扬尘指在建筑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

4.3 现场围挡指为了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与外部环境隔离开来,使施工现场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采用各种砌体材料砌筑的围墙、采用工具式彩色钢板围挡等。

4.4 车辆冲洗设施指对进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自动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等设备设施的综合。

4.5 建筑垃圾指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废浆及其他废弃物。

4.6 防尘网指建筑施工过程中用于对裸露土方、易产生扬尘物料进行覆盖的纤维编织而成的网状体。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覆盖用的防尘网规格不低于8针。

4.7 PM10指可吸入颗粒物或飘尘直径在10微米以下的颗粒物称为PM10。

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程导则

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程导则

附件 1建造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为了规范青岛市建造工程扬尘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合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建造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扬尘防治工作。

3《城市建造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 号) 《建造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 146-2004 );《防治城市污染技术规范》( HJT393-2022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 号)《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1 年 5 月 19 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 143 号)《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 (青政办字〔 2022〕166号)《青岛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青政办字〔2022〕93 号);《关于印发 <青岛市城区建设扬尘管理集中行动实施方案 > 的通知》 (青建管字〔2022〕5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造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22〕16 号)《青岛市房屋建造工地环境整治精细化管理标准》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导则。

4.1 扬尘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4.2 建造施工扬尘指在建造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

4.3 现场围挡采用工具式彩色喷塑钢板围挡墙,主要由墙板、钢柱和墙体基础三部份组成,形成连续围挡墙,称为现场围挡。

4.4 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自动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等设备设施的综合。

4.5 建造垃圾是指建造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废浆及其他废弃物。

5.1 建设单位对建造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催促施工单位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并加强检查;并应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理。

5.2 建设单位要科学制定渣土处置方案,按规定选择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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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1 总则1.1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施工现场,以及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

1.3 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拆除工程施工现场范围内,在自然力、人力等作用下形成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扬尘污染。

工程项目施工扬尘包括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扬尘和堆场扬尘。

2 基本规定2.1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应当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

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责任。

2.2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具体防治措施,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

2.3工程项目应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混凝土搅拌站应按《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及行业标准等要求进行绿色生产。

2.4 根据《福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Ⅲ级(黄色)预警以上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迁工程、绿化工程等施工单位应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工艺要求、应急抢险工程或不产生扬尘的除外),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增加裸露场地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仅供参考学习附件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九年四月1目录第一章总则 (1)1.1 目的和意义 (1)1.2 适用范围 (1)第二章规范性引领文件 (1)第三章术语和定义 (3)第四章总体要求 (4)4.1 一般规定 (4)4.2 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7)第五章常见施工扬尘污染因素 (14)第六章施工扬尘通用防治措施 (17)6.1 施工现场围档 (18)6.2 车辆冲洗设施 (19)6.3 地面硬化 (19)6.4 覆盖绿化 (20)6.5 湿法作业 (20)6.6 车辆密闭运输 (21)第七章各类工程施工扬尘防控重点 (22)7.1 房屋建筑工程 (22)7.2 市政(道路、绿化)工程 (26)7.3 城市轨道交通 (26)2第八章扬尘防治信息化 (27)第九章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 (29)第十章附则 (30)附件 (31)1. 施工扬尘防治费 (28)2. 四川省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检查标准 (34)3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有效控制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制定本导则。

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城镇建成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农村自建房、扶贫集中安置房等除外)施工过程中的扬尘防治工作,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规范性引领文件本导则内容参考和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安全网》(GB5725-2009)《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05-2014)《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328-2014)《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393-2007)《四川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2020年)》(川污防“三大战役”办〔2017〕3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扬尘防治工作方案》(川建发〔2018〕8号)5《四川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系统治理2018-2020年工作方案》(川建发〔2018〕9号)第三章术语和定义3.1 扬尘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

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

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1 总则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加快推进扬尘防治标准化建设,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提升全省房屋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工作。

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4 术语4.1 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在房屋建筑工地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以下简称“施工扬尘”。

4.2 PM10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称为PM10。

4.3 产尘物料指房屋建筑工地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水泥、砂浆、砂石、石灰、腻子粉、石膏粉、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裸露土体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4.4 扬尘监测采用相关仪器对建筑工地内扬尘的监视与测定。

4.5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叉车、开槽机、桩工机械、钎探机、强夯机、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非道路移动工程类机械。

5 基本规定5.1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时应充分考虑扬尘防治要求,鼓励工程项目采用BIM技术,加强场地布置、施工部署、材料储运、现场施工等重点环节扬尘防治策划,为施工扬尘防治的实施提供基础条件。

5.2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对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

5.3 积极推广应用绿色施工技术,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减少施工现场作业量,降低施工扬尘污染。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0〕8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0〕8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4月16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1 总则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加快推进扬尘防治标准化建设,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提升全省房屋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工作。

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4 术语4.1 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在房屋建筑工地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以下简称“施工扬尘”。

4.2 PM10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称为PM10。

4.3 产尘物料指房屋建筑工地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水泥、砂浆、砂石、石灰、腻子粉、石膏粉、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裸露土体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东营市房屋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技术导则(试行)》

《东营市房屋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技术导则(试行)》

附件3:东营市房屋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1.1 为有效控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导则。

2 适用范围2.1 本导则适用于东营市城市建成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扬尘防治工作。

2.2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3 编制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3.2 《中华人员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3.3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3.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3.5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3.6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3.7 《东营市建设领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东政办字〔2017〕15号);3.8 《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扬尘治理水平的通知》(东建发〔2018〕5号)。

4 术语和定义4.1 扬尘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4.2 施工扬尘指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场所(含施工区、生活区、办公生活区)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

4.3 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自动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等设备设施的综合。

4.4 建筑垃圾指房屋建筑施工现场进场原材料经加工或使用后产生的边角料、废料以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废浆及其他废弃物料。

5 基本规定5.1 建设单位职责5.1.1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建立房屋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1? 总?则1.1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施工现场,以及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

1.3 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拆除工程施工现场范围内,在自然力、人力等作用下形成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扬尘污染。

工程项目施工扬尘包括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扬尘和堆场扬尘。

2 基本规定2.1?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应当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

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责任。

2.2??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具体防治措施,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

2.3? 工程项目应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混凝土搅拌站应按《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及行业标准等要求进行绿色生产。

?2.4 根据《福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Ⅲ级(黄色)预警以上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迁工程、绿化工程等施工单位应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工艺要求、应急抢险工程或不产生扬尘的除外),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增加裸露场地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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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控制导则Guidelines on Construction dust control of Zhejiang provinceconstruction site20xx-xx-xx发布20xx-xx-xx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前言为有效控制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减少施工扬尘对大气环境的污染,降低施工扬尘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倡导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地,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城市建筑工地与道路扬尘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工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17〕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管理组织;5、场地扬尘控制;6、作业扬尘控制;7、运输扬尘控制;8、拆除扬尘控制;9、监测;附录A、设备监测与控制。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本导则实施、应用过程中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地址:杭州市文二路28号邮编:310012),以便我们修订时参考。

主要编写单位: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行业协会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金健赵宇宏陈安东林奕高淑微沈惠梁金睿葛兴杰刘玉涛王德仁孙波严晓东尤文红主要审查人员:叶军献戴新国李宏伟郑晖王萌钱晓倩余子华陈春雷董宁目录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3)4管理组织 (4)5场地扬尘控制 (6)6作业扬尘控制 (8)6.1一般规定 (8)6.2土石方工程 (8)6.3基础工程 (9)6.4主体工程 (9)6.5装饰装修及设备安装工程 (10)6.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0)7运输扬尘控制 (12)8拆除扬尘控制 (13)第9章监测 (14)附录A 设备监测与控制 (15)1总则1.0.1为促进绿色工地创建,有效控制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减少施工扬尘对大气环境的污染,降低施工扬尘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提升全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及物料运输的扬尘控制,也可适用于城市道路修缮养护、临时挖掘、立面改造等施工现场及物料运输的扬尘控制。

1.0.3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除执行本导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扬尘 dust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2.0.2建筑工地施工扬尘construction dust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等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包括场地扬尘、作业扬尘、运输扬尘,以下简称“施工扬尘”。

2.0.3场地扬尘construction site dust建筑工地内,地表、建(构)筑物及堆放物表面产生的扬尘。

2.0.4作业扬尘 operation dust建筑工地内,由于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

2.0.5运输扬尘transportation dust在运输过程中所载物料产生的扬尘。

2.0.6扬尘监测 dust monitoring对建筑工地内扬尘的监视与测定。

3基本规定3.0.1建筑工程规划和设计,应综合考虑施工扬尘控制要求,为施工扬尘控制的实施提供基础条件。

3.0.2应积极推广应用控制施工扬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创新扬尘控制方法。

3.0.3宜采用BIM技术,深化优化设计,提高施工效率,减少施工扬尘。

3.0.4应积极推广应用建筑工业化技术和绿色施工技术。

3.0.5应对场地布置、施工部署、材料储运、现场施工等方面进行施工扬尘的控制策划,加强对施工全过程的扬尘控制。

3.0.6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时应充分考虑扬尘控制要求。

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布局合理、功能明确,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3.0.7优选施工方案,降低材料损耗,减少周转材料用量,并因地制宜,选用工厂加工或现场预制的部品部件。

3.0.8施工单位应按施工方案中的施工扬尘控制措施组织施工,并应结合季节特点、施工阶段和扬尘监测结果等及时调整扬尘控制措施。

3.0.9施工单位应当在“五牌一图”中,或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单独设置的扬尘控制公示牌中,明确各责任主体扬尘管理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及举报电话等。

3.0.10建筑工地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施工扬尘的检查和巡视。

3.0.11项目部应当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采取应急应对措施。

4管理组织4.0.1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做好扬尘控制工作。

4.0.2建设单位主要职责应包括:1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扬尘控制要求,并应将施工扬尘控制所需费用按规定单独列支;2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控制目标、内容和各责任主体的职责;3 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施工扬尘控制专项费用;4 定期组织各责任主体对施工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控制效果进行分阶段评估;5 针对施工扬尘投诉,查明原因,督促整改落实,并及时反馈;6 负责与城乡规划、建设、城管市容、环境保护、公安交警等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

4.0.3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制度,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施工扬尘控制管理组织,明确各级、各工序扬尘控制责任人,落实施工扬尘控制措施。

4.0.4施工单位主要职责应包括:1 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承包范围内的扬尘控制负责;2 在施工方案中明确相应的施工扬尘控制措施;专业分包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包含施工扬尘控制的相关措施;3 保证扬尘控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4 负责施工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5 定期对施工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控制效果进行分阶段评估;并应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6 负责收集整理扬尘控制的管理资料和检查记录。

4.0.5监理单位应建立施工扬尘控制监理制度,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扬尘控制的监理工作,对施工单位是否采取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实施监理。

4.0.6监理单位主要职责应包括:1 编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扬尘控制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2 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控制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3 对施工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控制效果进行分阶段评估;并应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5场地扬尘控制5.0.1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清扫、洒水、喷洒抑尘剂和冲洗地面等扬尘控制措施。

5.0.2施工现场应按施工扬尘控制措施要求配备相应的扬尘控制设备、设施、机具和材料等。

5.0.3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卫生保洁人员,定时洒水清扫。

5.0.4裸露的非硬化场地和堆放的散粒状材料应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或喷洒抑尘剂等扬尘控制措施。

5.0.5施工现场各作业面应工完场清。

5.0.6施工车辆出入口、场内运输(含消防)通道、生产加工区及材料设备堆场、办公区、生活区路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硬化地面积极推广应用可重复利用的铺装材料。

5.0.7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市区主要路段工地围挡高度不得小于2.5米,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米;2 宜采用工具式围挡、装配式围挡;当采用砌体围挡时,宜使用再生建筑材料;3 围档底边应封闭,并应有防止泥浆与渣土外漏的措施;4 围挡应定期清洗,并应保持工地周围环境整洁;5 室外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围档;当围挡妨碍施工必须拆除时,应增设临时围挡。

5.0.8外脚手架扬尘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1 脚手架周边外侧应全部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目数密度不低于2000目/100cm2;2 悬挑脚手架底部应水平封堵密实;3 脚手板上的垃圾应及时洒水清理。

5.0.9施工现场可在围挡顶部、运输主通道两旁、脚手架密目网外侧、塔吊伸臂下等部位设置喷淋、喷雾降尘装置,并应适时开启喷淋、喷雾降尘装置。

5.0.10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按规定要求堆放,做到整齐有序、稳定牢固。

砂、石等散粒状材料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取覆盖或洒水防尘措施。

5.0.11粉状物料应封闭分类存放,存取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

5.0.12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出场,清运前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取封闭或覆盖等扬尘控制措施。

楼层内建筑垃圾应采用封闭容器或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撒。

5.0.13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5.0.14施工现场应使用清洁燃料,不得使用燃煤、木柴、重油等易产生烟尘类燃料。

6 作业扬尘控制6.1 一般规定6.1.1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选择适用的施工作业方法和适宜的施工机具、设施,减少施工扬尘。

6.1.2在施工现场进行粉碎、筛分、切割、除锈或搅拌等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扬尘控制措施。

6.1.3对易扬尘的碎屑如石粉、木屑等应先喷水湿润后再清理。

6.1.4脚手架、支模架、模板、安全网及临时设施等拆除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喷淋等扬尘控制措施。

6.1.5施工现场应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6.2 土石方工程6.2.1土石方作业包括场地平整、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和土石方爆破等。

6.2.2在土方开挖、回填、运输、卸载、地基处理等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喷水或撒水措施,保持土方表面湿润。

6.2.3对作业面应采取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遇风力6级及以上天气时,应停止土石方作业。

6.2.4场地平整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喷雾、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保持场地处于湿润状态。

大规模场地平整应分区块有序进行。

6.2.5整平后的施工场地应采取覆盖、绿化、洒水或喷洒抑尘剂等扬尘控制措施。

6.2.6土石方开挖宜随挖随运,土方回填应及时平整压实,减少开挖和回填过程中土方裸露时间。

6.2.7采用凿裂法、钻爆法开挖岩层作业时,凿裂和钻孔施工宜采用湿法作业或采取有效的扬尘控制措施。

6.2.8土石方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不同的爆破方法采取针对性的扬尘控制措施;2 应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3 在爆破作业前,爆破作业面应按专项施工方案采取覆盖措施;4 在爆破作业完成后,应立即采取喷水等扬尘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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