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
最高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法律后果
最高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法律后果律行天下前天来源:小甘读判例1.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最高法院认为,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临峰公司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故原判决关于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保证金的认定正确。
索引:青海临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效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合议庭法官:陈纪忠、王东敏、丁广宇;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应认定涉案工程质量合格,承建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建设工程须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广厦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馨怡公司已将涉案工程交付部分业主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适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的规定(编者注:现为《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4条),应认定广厦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质量合格,广厦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建设工程须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
索引: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凯里市馨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虞灿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889号;合议庭法官:马成波、司伟、叶欢;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发包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体结构存在问题,其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返修工程款责任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处罚依据
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处罚依据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是指在规划建设的工程项目未完成验收程序,未取得相关批准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或经营。
这种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危害了工程质量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
为了维护良好的建设秩序和保障公众安全,我国法律法规对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法律法规依据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其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擅自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且因此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给予罚金。
这条刑法规定了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造成重大事故的刑事责任,并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建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对建设单位违法擅自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物,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使用,并可以处以罚款;在持续违法擅自投入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物,依照规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封堵或者其他处理,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负担。
这条建筑法规定了相关主管部门对于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的处理措施,并明确了处罚的行政罚款和强制措施。
3.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国家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和实践经验,制定了一系列的建筑工程规范和标准。
这些规范和标准被视为强制性的行业准则,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和标准。
对于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参考这些规范和标准进行判定和处罚。
二、处罚依据和措施对于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停工整改: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单位停工整改,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避免出现安全事故。
未经验收工程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建设工程中,未经验收工程的情况时有发生。
未经验收工程不仅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而且会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未经验收工程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未经验收工程的法律后果1.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未经验收工程属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责令改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2)罚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的,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 损害工程质量未经验收工程往往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如地基基础不牢固、结构不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给使用者带来安全隐患。
同时,未经验收工程还可能导致以下法律后果:(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2)赔偿责任:因未经验收工程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影响工程验收未经验收工程在投入使用后,如需进行验收,将会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重新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工程,需重新组织验收。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应当及时整改。
(2)延期交付:未经验收工程,可能导致工程延期交付。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工程验收是指在工程项目完工后,由相关审批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试运行和评估,以确认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的一种程序。
工程项目在未经验收前擅自使用存在很多法律风险和后果。
首先,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工程项目必须经过验收程序来确认其合法性和安全性。
如果项目方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就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改等。
其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工程项目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
验收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保证安全施工和使用。
如果工程项目存在安全问题或者质量问题,就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发生安全事故后,项目方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此外,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还可能引发合同纠纷。
通常工程项目的建设会签订合同,这些合同约定了工程的验收程序和标准。
如果项目方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就可能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
合同纠纷可能会引起法院诉讼,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对方的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最后,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还可能导致其他法律纠纷。
工程项目的施工和使用通常需要获得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和许可。
如果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就可能违反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引发其他相关的法律纠纷。
例如,项目方可能面临相关部门的处罚或者诉讼,需要支付罚款或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可能引发多种法律后果。
项目方可能因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面临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同时,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引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项目方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可能引发合同纠纷和其他法律纠纷,导致法院诉讼和赔偿责任。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司法解释原文]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对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瑕疵,其责任应如何认定问题。
本条规定包含以下内容:(1)、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对其使用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
(2)、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只要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由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理解与适用](一)、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出现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亦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
由于房屋建筑是较永久性的建设项目,且建筑质量问题错综复杂,其既可能是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亦可能是施工方面的问题。
因此国家对建筑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对此均作了明确规定。
该规定中所称的竣工验收,是指建筑工程全部建成后为检查工程质量而进行的一项工作程序,也是建设过程中最后一个工序,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工作,检查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房屋从建设生产转入使用的一个重要的标志,交付使用的房屋必须经过这一环节。
在正常情况下房屋建成后,有关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等组织验收。
不管是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一律要经过工程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等有严格的规定。
要求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等。
根据《建筑法》有关规定,竣工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②、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
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的认定及法律后果探析
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的认定及法律后果探析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是指在工程尚未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为实际生产或使用需要而进行使用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背了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到质量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认定和法律后果两个方面对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进行探析。
一、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的认定1.验收程序:建设工程验收分为竣工验收、质量验收等多个环节,工程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如果工程在未经过相关部门验收的情况下被使用,则可以认定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
2.使用行为:擅自使用行为是指在工程尚未通过验收,没有取得相应工程报告、验收证书等合法文件的情况下,依然进行使用或生产活动。
3.使用时间:使用时间的长短也是认定擅自使用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工程仅在施工期内进行了一些试产、试运行等活动,可以视为施工需要而进行的临时使用,不属于擅自使用;如果工程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长期投入使用,就可以认定为擅自使用。
二、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的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根据《建设工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是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的形式包括罚款、停工整顿等,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处罚力度也会不同。
2.法律责任: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会导致质量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使用单位承担。
使用单位可能会面临被依法关闭、暂停生产或营业、赔偿用户及相关方经济损失等责任。
3.违约责任:如果擅自使用行为涉及到与其他方签订的合同,那么使用单位还可能面临违约责任。
未经过验收合格的工程可能无法提供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等要求,导致合同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4.社会声誉受损: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违背了建设工程的规范和程序,会造成相关部门的批评指责和社会舆论的谴责。
建设单位的信誉和声誉都会受到损害,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是不被允许的,涉及到质量安全和法律责任等重要问题。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一)发现缺陷未整改的;
(二)未形成法定保修期的;
(三)装饰装修等未完成的;
(四)未经安全检验的;
(五)未完成竣工验收的。
”
对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根据
上述规定,主要的法律责任如下:
1.被责令停止使用: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使用。
2.给予警告: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进行警告,
提醒其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3.处以较重罚款:建设主管部门有权根据情况给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
单位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而定,如果情节较为严重,罚
款数额将会较高。
此外,如果擅自使用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
体而言,如果擅自使用的行为涉及重大事故、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
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构成刑法中相关罪行,如重大责任事故罪、破坏生
产经营罪等,一旦定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总之,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行为涉及到了建设工程的质
量和安全问题,一方面会受到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和罚款等;另一方面,如果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接受刑事处罚。
因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
竣工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竣工验收,获得相应的合格证明后方可使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责任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中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考核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物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才能投入经营或交付使用,获得经济效益;一、工程质量验收的相关规定当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建筑单位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之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建筑单位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对此,我国合同法、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了明文规定;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上述工程质量验收的相关规定表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一项法定义务,发包人即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验收的主体同时也是法定责任人;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目前,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上,绝大多数建设单位很好地执行了这一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很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交付使用,或只有部分项目进行了验收即交付使用,由此发生了很多纠纷;下面,本文笔者试就提前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质量责任承担问题作一个探讨;二、提前使用未经验收工程责任承担的立法沿革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13条第2款第3项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1998年8月20日的合同法草案仍沿用了上述立法观点,该草案第278条规定,“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发现质量问题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998年12月21日合同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中删除了发包方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内容;1999年3月15日正式颁布的合同法第279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但该条款仅规定了建设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对工程未经验收就交付使用或发包方擅自使用的后果作出具体的规定;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该条款仅规定了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不合格即将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时,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未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承担擅自交付使用工程的质量责任由谁承担;实践中,对于未验收即投入使用工程的质量责任由谁承担,观点不一;三、关于未经验收工程提前使用责任承担的不同观点;目前大多数意见认为: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经济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即将工程投入经营或交付使用,由此所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这种意见认为,工程验收是发包方和承包方风险承担的分界线;在验收前,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承包该项工程的单位负责;验收后,对不属于保修范围的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保修期届满后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发包方自行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是法律规定承、发包方应尽的强制性义务,这一规定既是对发包方权利的限制,也是为了维护发包方最终的利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等多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对发包方提前使用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行为处以非常严厉的行政处罚,可见,发包方对其提前使用未验收工程这一行为的违法性是明知的,主观存在过错,应当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由于发包方不遵守有关验收的规定,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很难分清是发包方的行为所致还是承包方的行为引起的,而发包方负有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过错,故应不考虑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一律由发包方对工程质量负责,以此加重发包方的责任,强化当事人的验收意识;如某地法院在处理一起工程质量纠纷时就持这种观点;具体案例如下:某工厂将一厂房施工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进行施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以及其他相关约定;合同签订后,承包方按约定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承包方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但发包方一直拒不履行,于是承包方退出工地;发包方在未对厂房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使用不到三个月出现结构梁开裂等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向承包方提出维修并赔偿损失的要求;承包方以发包方未验收即投入使用且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维修,并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双方于是产生纠纷;发包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1条、第28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8条第1款、第61条第1款之规定,即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质量责任;但法院认为,发包方并未对工程进行验收,就将其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0条、第28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第2款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第1项关于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之规定,该工程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并非由承包方的原因引起,发包方应自行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遂判令发包方自行对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但也有意见认为:发包人未经工程验收提前使用建设工程的,确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将承包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责任完全免除;该意见认为,正式通过的合同法第279条只是规定了禁止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这一规定与原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在对待提前使用未验收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的处理上是截然不同的,发包方或承包方由此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发包方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确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将承包方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责任完全免除;因实践中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情况非常复杂,工程竣工后验收无法进行,既有发包方的原因也有承包方的原因;例如发包方因无钱支付工程款故意拖延不予组织验收,或是承包方以必须付清全部工程款,否则不参加验收为由要挟发包方致使工程验收无法进行;笔者担任法律顾问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曾出现这样一件事,开发公司将某栋住宅楼的施工发包给某建筑商,建筑商又内部发包给某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在工程竣工前发现因自身管理失误不能达到既定的盈利目标,如继续施工只会亏损更多,遂携带发包商已支付的工程款和工程资料不告而别;而开发公司和购房人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已将来临,为了不向购房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开发公司不得不组织另外的施工队伍完成工程,但因资料不全,拖了很长的时间才完成该栋楼竣工验收;这种情形下,如果将只要未经验收即使用的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一律由发包方承担,对发包方不免不公;因此,发包方提前使用未经验收工程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不能因此将该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全部归由发包方承担,应根据过错原则确定双方责任,过错相当的,责任相抵;工程由此而发生质量或其他问题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日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的,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对工程结构、基础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其他质量问题由发包方自负”;笔者这样来理解该征求意见稿的意图: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因此,无论何种情形下,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发包方不能使用,一经使用即为擅自使用,发包方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即承包商必须在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里承担工程主体结构和基础工程的质量责任;发包方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过错不足于消除承包商的上述终身质量责任,但为了惩罚发包商的违法行为,又必须要其承担一定的责任,即“其他质量问题由发包方自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所称“合理使用期限”一般指工程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如某大楼主体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70年,承包方就应当根据建筑设计标准施工建设,其对大楼主体工程应承担的质量保证期限也为70年;如果因为承包方原因,如偷工减料、施工水平低下或施工不严格以至于工程主体在设计使用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那么无论该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承包方对工程主体出现的质量问题都应当承担责任;四、笔者观点及建议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质量责任承担的明确,统一了各地对该问题的认识,保证了司法统一,是有着积极意见的;但是,该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并没有区分工程未经验收的原因,统统把其他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归咎于发包方,未免是一个遗憾;如前所述,一项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有可能是发包方建设单位的原因,也有可能是承包商造成的原因;如果是发包方为了提前获得经济效益,置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强制性要求于不顾,将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尚未来临的未竣工工程投入使用,或者发包方为了逃避竣工验收后的结算付款未经验收就将已完工工程投入使用,则发包方有重大过错,由其承担由此出现的其他质量问题是合理的;因为发包方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是完全能够发现工程存在的质量瑕疵,并要求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因此逾期竣工给发包方造成了损失的,承包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是承包方因为自身原因不能或不愿在工程竣工且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到来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导致发包方不能按时组织竣工验收,发包方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经与承包商协商,将工程提前使用,或自行将已完工但未验收的工程投入使用,此时承包商应当为工程的其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如前文所举某地法院处理的某工厂与某建筑公司工程质量纠纷案例中,承包方因为发包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遂不提供竣工资料申请竣工验收而是退出工地,导致发包方验收不能,不得不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按照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程序,此时,承包方仍应当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申请竣工验收,因为是否竣工验收,意味着其是否按时完工;竣工验收后,承包方可以根据合同法中优先受偿权的规定,要求对该工程行使法定抵押权;因此,该案中,未能验收的责任应当由承包方承担,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都应由承包方承担;如果承包方拒绝验收或不能提供竣工资料致使发包方无法验收,发包方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可将已完工程投入使用;笔者认为,只有这样处理,才真正符合过错原则的本意,否则,就是矫枉过正,不利于形成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因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正式出台该司法解释时,能够区分工程未经验收的原因,如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发包方不能组织验收而提前使用,承包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质量责任,反之,承包商不承担其他质量问题的责任;如果司法解释通过后,仍规定为“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的,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对工程结构、基础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其他质量问题由发包方自负”,笔者建议,为规避发包方“擅自使用”这一条,发包方应与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无论何方原因造成的延期,在合同确定的竣工日之后,如工程尚未达到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发包方为履行与他人的合同以减少损失而将工程或其部分交付他人的,不视为发包方提前使用,承包方应当承担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责任;”这样,即使发包方无奈之下提前使用未验收的建设工程,因为有合同依据,也不能算作“擅自使用”,承包商仍应当承担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责任,而不能依司法解释免责;。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
建设⼯程未经竣⼯验收擅⾃使⽤的法律责任建设⼯程未经验收,发包⼈即擅⾃使⽤的,承包⼈即免除返⼯、修复义务,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发包⼈⾃⾏承担。
但是,对于基础⼯程和主体⼯程是不能包括在内的。
关于建设⼯程未经竣⼯验收擅⾃使⽤的法律责任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建设⼯程未经竣⼯验收擅⾃使⽤的法律责任建设⼯程未经验收,发包⼈即擅⾃使⽤的,承包⼈即免除返⼯、修复义务,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发包⼈⾃⾏承担。
但是,对于基础⼯程和主体⼯程是不能包括在内的。
1、发包⼈使未经验收建设⼯程的,对其使⽤的部分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责任。
《建筑法》第六⼗⼀条规定:建筑⼯程竣⼯经验收后⽅可交付使⽤;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
承包⼈对建设⼯程的施⼯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在具备竣⼯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参加验收,没有经过竣⼯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发包⼈可以要求承包⼈进⾏修复、返⼯等等,这也是承包⼈的法定义务。
但是,如果发包⼈在建设⼯程没有经过竣⼯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时,提前使⽤了,此时承包⼈不再承担返⼯、修复义务,质量问题由发包⼈⾃⾏承担。
2、对建设⼯程的地基基础⼯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只要在合理使⽤期限内的,由承包⼈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建筑法》第六⼗条第⼀款的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程和主体结构质量。
地基基础⼯程和主体结构出现了质量问题可能会严重威胁⼈⾝和财产安全,所以⽆论建筑⼯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是否擅⾃使⽤,如果建筑⼯程在合理使⽤寿命内地基基础⼯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承包⼈仍然要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主要⽬的是督促承包⼈在⼯程施⼯时必须确保地基基础⼯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这是承包⼈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履⾏的⼯程质量保证义务。
⼆、⼯程竣⼯未验收便交付使⽤的,如何处理1、对于未经竣⼯验收就交付使⽤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续;逾期不补办验收⼿续的,处以罚款。
2、对于将验收不合格的⼯程交付使⽤的,责令限期返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汇编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对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问题,历来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生效实施,其中第十三条、十四条对该类问题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此类情况下承发包双方民事法律责任的范围划分和风险转移界线,这是继《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后,又一调整该类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弥补了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必将对建设工程实践构成一定的影响,也会从一定意义上影响我国未来的建设工程立法。
下面将主要针对《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前述法律法规,对此类问题承发包双方的法律责任进行论述,期望会对各位友友有益。
一、最高院《解释》中相关规定出台的背景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是随着实践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1993年由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同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由此而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现在看来,虽然上述规定可能有失于绝对或不尽合理,但明确了相应的质量争议的法律责任,对于预防和处理该类纠纷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现在上述两部法律法规均已失效,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 年实施,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实施,以下简称“《合同法》”)以及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实施,以下简称“《条例》”),这三部主要的法律法规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于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发生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只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其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可操作性并不强,也未对承发包双方的质量责任范围进行划分和界定,从这个角度上讲,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不足。
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处罚标准
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处罚标准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是指建筑工程在未经相应的质量验收手续,尚未正式完工的情况下,已经投入使用。
对于这类情况,法律有相应的处罚标准,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
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竣工验收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由质监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处以未经验收前工程造价1%—3%的罚款,并处以未经验收前工程造价超过3%不足5%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以欺骗、贿价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违反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施工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处罚标准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在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停止使用:质监部门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停止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以确保安全。
2.罚款处罚:未经验收前工程造价在1%—3%之间的,可以处以相应比例的罚款。
未经验收前工程造价超过3%不足5%之间的,可以处罚款不低于3%、不高于5%的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工程造价的比例确定,以惩罚违规行为,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3.行政拘留: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以起到威慑作用。
4.刑事处罚:对于以欺骗、贿价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违反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施工的情况,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三、建议和措施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建筑工程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和遵守意识,增强法律意识。
2.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监督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3.加强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提高违法成本,增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关于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_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认定发包人擅自使用
关于建设⼯程未竣⼯验收擅⾃使⽤的法律责任_建设⼯程未经竣⼯验收认定发包⼈擅⾃使⽤ 中国的法律历来禁⽌未经竣⼯验收,发包⼈擅⾃使⽤建设⼯程的情况。
所以,⼈们要了解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这⽅⾯的问题,尤其是承包双⽅都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
下⾯就由店铺为你整理相关资料内容。
建设⼯程未经竣⼯验收擅⾃使⽤的法律责任 ⼀、最⾼院《解释》中相关规定出台的背景 建设⼯程未经竣⼯验收,发包⼈擅⾃使⽤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是随着实践变化⽽不断变化的。
1993年由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程承包合同条例》第⼗三条规定,⼯程未经验收,发包⽅提前使⽤或擅⾃动⽤,由此⽽发⽣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承担责任。
同年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由此⽽发⽣质量问题的由发包⽅承担责任。
现在看来,虽然上述规定可能有失于绝对或不尽合理,但明确了相应的质量争议的法律责任,对于预防和处理该类纠纷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
现在上述两部法律法规均已失效,取⽽代之的是《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 年实施,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实施,以下简称“《合同法》”)以及国务院的《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实施,以下简称“《条例》”),这三部主要的法律法规均规定,建设⼯程竣⼯经验收合格后,⽅可交付使⽤;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
对于发包⼈未经竣⼯验收擅⾃使⽤发⽣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只有《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了进⼀步的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可操作性并不强,也未对承发包双⽅的质量责任范围进⾏划分和界定,从这个⾓度上讲,不能不说是⽴法上的不⾜。
那么问题接着就涌现出来了:实践中开始出现了⼀些发包⼈擅⾃使⽤未经竣⼯验收的⼯程,其中有的还以此为由拒付⼯程款,有的发包⼈在使⽤后发⽣了质量问题,其严重程度不⼀,有的只是⼀般性的质量问题,有的则是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有的是因为发包⼈使⽤不善,有的则是由于承包⼈偷⼯减料造成的。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完成工程建设后需要进行专业验收。
只有通过验收并获得质量合格的证明,才可正式投入使用。
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或个人可能会为了节省时间或成本,擅自将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
如果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可能造成很严重的结果。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定义、法律法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定义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是指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前,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部分或全部被投入到了使用、生产等方面中,违反了《建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明确规定,任何建筑工程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合格证明才能开始使用。
在未经验收前擅自使用,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也对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进入正在施工、改建和拆除的建设工程内,除非获得了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的许可或者有监管部门的授权;建设工程必须经过规定的安全生产检查,并通过验收,并且持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合格证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经营。
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后果将非常严重。
如果因使用未经验收的建筑物,导致了事故,那么,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未经审批擅自使用建造的建筑可能被处以罚款或强制拆除,还有可能刑事责任。
一些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方不仅要承担违法行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还会面临舆论风险和信誉风险,这种影响往往是难以估量和弥补的。
从安全的角度来看,如果在未经验收后擅自使用建筑工程,一旦出现事故将会造成很大的危害,不仅会影响建筑物本身的安全,可能还会伤及到周围的人员和其他建筑物,给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该始终保持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不轻易违反相关规定。
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处罚依据
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处罚依据一、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处罚依据1、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如下:(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未竣工验收已入住是否视为已验收合格未竣工验收已入住不视为已验收合格。
验收合格必须符合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具有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必须具有质检站核发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煤气、上水、电热、污水、路通,楼前6米、楼后3米场地平整,必须按图纸、文件要求达到设备齐全、手续完备。
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后,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的过程。
普法: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方擅自使用,是否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普法: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方擅自使用,是否
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根据中国法律,工程的验收合格是工程建设竣工后,经过相关部门或专业验收机构的
检验,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合同约定等要求的程序。
如果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方擅自使用,一般情况下是不视为工程验收合格的。
如果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但发包方擅自使用,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 法律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发包方在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
擅自使用,违反了施工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可能意味着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可能对使用单位
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风险。
3. 违反合同约定:一般工程建设合同会规定工程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如果发包方擅自
使用未验收合格的工程,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发包方擅自使用是不视为工程验收合格的,可能
产生法律责任和工程质量问题。
建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
定的要求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
擅自使用工程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工程领域,擅自使用工程是指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工程材料、设备的行为。
擅自使用工程不仅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还会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就擅自使用工程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一、擅自使用工程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将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4)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刑事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可能承担以下刑事责任:(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民事责任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还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如损害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等。
在这种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人需要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赔偿因擅自使用工程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
(2)恢复原状:将擅自改变的设计、施工方案恢复至原状。
(3)支付违约金:若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还应支付违约金。
二、擅自使用工程的法律后果1. 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擅自使用工程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发生,给工程带来严重隐患。
这不仅会损害工程使用者的利益,还可能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 影响工程进度擅自使用工程可能因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停工、返工,从而影响工程进度,增加工程成本。
工程未经验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建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我国,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然而,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工程未经验收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我国工程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工程未经验收的法律后果1. 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未经验收,即违反了该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工程建设,未经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因此,工程未经验收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 侵权责任工程未经验收,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若因工程未经验收导致安全事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3. 违约责任在工程建设合同中,通常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
若工程未经验收,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工程未经验收的法律后果之一是承担违约责任。
4.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因此,工程未经验收的法律后果之一是受到行政处罚。
5. 民事纠纷工程未经验收可能导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发包人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研究
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发包人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研究一、案例背景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竣工验收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环节。
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完成了工程项目的全部施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验收程序,经过合格的验收后,方可将工程项目交付使用。
然而,有时会出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项目的情况。
本文将对这种情况下的法律责任进行研究。
二、法律责任分析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三、责任主体分析1.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单位是整个工程项目中的主体,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
如果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项目,属于违约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包括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设计师、施工队长等。
如果这些人员在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项目,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们在职责上应当保证工程项目的合法使用,如果发生违约行为,便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四、责任划分在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项目的情况下,应将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五、维权途径对于工程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项目的情况,受损的一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民事诉讼: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2.行政诉讼: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例如处罚、停工整改等。
3.刑事诉讼: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盗窃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违约方的刑事责任。
总结: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包括工程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划分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受损的一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途径维权。
最终,建设工程领域应当加强监管,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工程项目的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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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对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问题,历来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生效实施,其中第十三条、十四条对该类问题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此类情况下承发包双方民事法律责任的范围划分和风险转移界线,这是继《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后,又一调整该类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弥补了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必将对建设工程实践构成一定的影响,也会从一定意义上影响我国未来的建设工程立法。
下面将主要针对《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前述法律法规,对此类问题承发包双方的法律责任进行论述,期望会对各位友友有益。
一、最高院《解释》中相关规定出台的背景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是随着实践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1993年由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同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由此而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现在看来,虽然上述规定可能有失于绝对或不尽合理,但明确了相应的质量争议的法律责任,对于预防和处理该类纠纷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现在上述两部法律法规均已失效,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 年实施,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实施,以下简称“《合同法》”)以及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实施,以下简称“《条例》”),这三部主要的法律法规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于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发生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只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其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可操作性并不强,也未对承发包双方的质量责任范围进行划分和界定,从这个角度上讲,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不足。
那么问题接着就涌现出来了:实践中开始出现了一些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其中有的还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有的发包人在使用后发生了质量问题,其严重程度不一,有的只是一般性的质量问题,有的则是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有的是因为发包人使用不善,有的则是由于承包人偷工减料造成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却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感到无所适从,各地法院这个问题的处理上掌握也不一致。
鉴于前述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解释》对该类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明晰了此类情况下承发包双方民事法律责任的范围划分和风险转移界线。
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发包双方在法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发包双方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责任?既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泛泛,《解释》明确了这个问题,即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发包人就擅自使用部分的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并且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视为实际竣工日期。
(一)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1、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发包人)的法定义务,竣工验收合格是建设工程合法使用的前提建设工程关系国计民生,在社会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因此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不仅取决于承发包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还要受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工程标准和规范的干预,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竣工验收程序,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和《条例》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所谓的竣工验收,一般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完成工程进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强制性规定的符合性、施工承包合同质量标准符合性和设计文件设计要求符合性进行检查或考核的程序,其过程应邀请政府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资料和试验报告;(4)有施工、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检验合格或优良报告,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检验合格或优良报告;(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7)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全面考核工程施工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工程从施工阶段转入使用阶段的重要标志。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的部分质量责任免除,但承包人仍应在法定的质量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明确了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承发包双方的责任范围,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承包人的部分质量责任免除,即发包人仅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二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责任不管发包人是否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对于前述第一层意思,在《解释》起草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应对全部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理由是发包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承担加重的责任;另一种认为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应对使用部分承担质量责任,理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可能是全部工程,也可能是一幢建筑物的一部分,还可能只是多幢建筑物中的一幢,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发包人承担全部质量责任可能导致一些承包人利用这一点规避质量责任,也是不公平的,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后一种观点,笔者认为是正确的。
对于前述第二层意思,主要是依据《建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这是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承包人必须承担的质量责任,同时《建筑法》还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责任者当然主要是指承包人。
《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同时提到了几个专业术语:“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合理使用寿命”分别是什么?发生争议的如何来确定?地基基础是两个工程专业术语的组合,按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规定,地基是指是指支承基础的土体或岩体,地基按是否经过处理分为天然地基和人工地基(经过人工处理);基础是指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主体结构一般是指对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构成直接影响的主要结构,如建筑工程中的承重墙、梁、柱;道路工程中的路基、路面;桥梁工程中的墩(柱)、承(桥)台、盖梁、预制(现浇)梁板、拱桥桥拱等等。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建筑物的主要组成部分,有一系列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规定,要求地基基础必须具有足够的承载力;主体结构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以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正常使用。
合理使用寿命即合理使用年限,一般是指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按国家或部颁强制性的设计标准、规范和设计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据此确定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其他重要部位及当时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水平条件所决定的该工程正常使用的最低年限。
对于合理使用寿命的确定,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规定,笔者认为应根据设计文件注明的合理使用年限来确定,因为设计文件是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国家强制性的设计标准、规范和设计合同的要求来进行设计的,是最能准确表明该工程正常使用年限的文件依据。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对于发生的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的质量责任争议,或者设计文件中未注明合理使用年限引发的争议,笔者认为应按照国家或部颁强制性标准规范,由原设计单位认定,原设计单位不能认定的,可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
(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风险随之转移一般来讲,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其毁损、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
对于建设工程而言,竣工验收标志着承包人施工任务的完成和发包人对该工程接管并使用的开始,即工程的风险责任由承包人转移给了发包人。
发包人接收后,同时意味着承包人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从而享有按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
建设工程实践中,有的发包人为了提前获得投资效益,不顾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竣工的工程,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还有的发包人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时间界定成为应该明确的问题,《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这就明确了此种情况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也即此种情况下工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发包人承担,并且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及相应利息。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除承担前述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