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名词解释重点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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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解1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2卫生行政处罚是由卫生行政主体依法惩戒违饭卫生行政管理只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法律制裁3卫生司法救济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题之间因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而诉至人你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或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确定其行为是否够成犯罪并给与何种刑法惩罚的活动4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活动的社会组织5卫生违法是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一切违反卫生法律贵干的行为6药品管理法;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证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答1卫生法的特征卫生法的特征(Characteristics of health law)是卫生法的本质的外化,是卫生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标志。
卫生法和其它部门法相比,有它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公民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卫生法以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这正是它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
(二)广泛性和综合性这是指卫生法调整内容的广泛性和调整对象的综合性以及其渊源体系的多元性之特征。
首先,我国卫生法调整的内容非常广泛,它几乎涉及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第二,卫生法调整对象的综合性;第三,卫生法的渊源体系具有多元性;第四,卫生法的调节手段具有多样性。
(三)调节手段的多样性卫生法调整内容的广泛性和调整对象的多样性、综合性,决定了其调节手段具有多样性。
卫生法学知识点归纳概要
卫生法学知识点概要一、名词解释1、卫生民事责任: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卫生法律、法规造成的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具有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
2、传染病:一般认为,传染病是指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在人和人、动物与动物或者人和动物之间传播的疾病。
3、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共分四级,一级甲等是死亡。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5、医患合同关系:是指医患双方就医疗服务的提供和医疗费用支付所订立的合同。
在医患合同关系中,医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提供医疗服务,而患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医疗费用,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医患合同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而订立。
医患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医患关系。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
具备三个主要特征:突发性,公共性,危害性。
7、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解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与安宁。
8、医师:执业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和来华暂时行医的外国医师,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医师。
9、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评价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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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绪论一、卫生法学的特点1、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2、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3、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现象;4、与许多学科有交叉;5、新兴学科,体系复杂,内容浩繁。
二、卫生法体系1、调整对象广泛一一科技社会、生命社会、生命科技法律关系主体广泛一一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法律责任多元一一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2、社会关系多层次3、单行法涉及领域三、卫生法学学习方法1、知识的储备2、比较与借鉴3、理论联系实际第一章卫生法学基础第一节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health law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保护人类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一)卫生对法律的影响1、对法律意识(思想)的影响2、对立法的影响3、对执法和司法的影响4、对法学研究的影响(二)法律对卫生的影响1、法对医药卫生事业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提供重要保障。
2、法对医学科技成果合理使用的保证和促进作用。
3、法对医药卫生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的控制和防范作用。
4、法对医药卫生国际合作交流的推动和协调作用。
二、卫生法的发展(一)国外卫生法发展1、古代社会古埃及(公元前3000年左右)古印度(公元前2000年)《摩奴法典》古巴比伦(公元区18世纪)《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公元前450年)《十二铜表法》、《阿基拉法》《克尼利阿法》完备的法律制度、首次行医许可卫生成文法规出现:法国(3世纪)《医师开业法》、《药剂师开业法》;威尼斯(14世纪)《检疫法》;佛罗伦萨(15世纪)系统药典。
19世纪以后,专门性的医事法律不断出台。
2、近现代社会卫生法发展(1)文艺复兴与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卫生检查制度;其影响持续了300 年之久。
美国《都会保健法案》、《纯净食物与药物法》、《联邦麻醉剂法令》(2)二次世界大战后宪法规定公民健康权;职业安全卫生法;修改、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卫生检疫法;老人保健法、福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
卫生法学
第一章:卫生法学与卫生法概述●知识要点:卫生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卫生法学的特征,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三要素,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卫生法的渊源,卫生立法的含义和依据,卫生立法体制,卫生法律的制定程序●相关教学资料:教材、课后作业●重点知识串讲:第一节:卫生法学卫生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科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卫生法学的特征: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技术性、综合性。
第二节:卫生法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这一概念从其表现形式、调整对象、创制主体和方式、内容、保障角度方面又有五层含义。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保护,预防为主,公平,保障社会健康,患者自主。
第三节: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三要素: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在调整人们在卫生组织、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的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是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通常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第四节:卫生法的渊源卫生法的渊源: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卫生行政规章、地方卫生行政规章、卫生标准、法律解释、卫生国际条约。
第五节:卫生立法概述卫生立法的概念:卫生立法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国家意志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涉及公共卫生、公民健康保护、防病治病等方面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卫生立法的依据:宪法是卫生立法的法律依据,我国现阶段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卫生立法的科学依据,卫生方针、政策是卫生立法的政策依据。
卫生立法体制:(一)卫生法律及其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卫生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二)卫生行政法规及其制定机关:国务院有权就医疗卫生管理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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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期末重点第一章卫生法概述1.卫生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和行为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的卫生法指所有有关卫生法的法律法规,狭义的卫生法指卫生部颁发的11部单行法,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精神卫生法、红十字会法)2.卫生法特征:调整对象范围具有特定性,科学技术性,独特性,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社会共同性,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具有综合性和多样性。
3.卫生法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卫生服务关系,国际卫生关系。
4.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原则,坚持国家医药卫生事业公益性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全民卫生监督原则,全社会参与原则。
5.卫生法的渊源:(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2)卫生及其相关法律——11部单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3)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4)卫生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5)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6)地方政府卫生法规地方人民政府(7)民族自治条例和卫生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8)特别行政区有关卫生事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9)卫生标准(10)国际卫生条约6. 卫生法律关系:指卫生法的主体,根据卫生法的规定,在实施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和行为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7.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2)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人身、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3)内容:指卫生法主体依法应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和第二章卫生立法与实施1. 卫生法包括卫生守法、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法制监督。
2. 卫生守法: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卫生法的规定,行使卫生权利和履行卫生义务的规定,反映着卫生守法主体遵从卫生法律规范的状态。
卫生法学重点总结
卫生法学一:名词解释1: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2: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3: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4:卫生违法: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
5: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经批准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机构。
6:公共场所:是指为了满足人们对生活、文化、人际交往的需要而设立的,供公众共同使用的具有一定封闭性的社会公共设施。
7: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执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极其相关权益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药品:是指依法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9: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后果,由卫生行政机关给予赔偿的制度。
二:解答1: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各级卫生行政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国境卫生检疫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2:卫生行政执法的方式?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理;卫生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3:传染病的控制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宣布及封闭疫区;对传染病死者尸体的处理;保障药品器械供应;保护易感人群。
4:护士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位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5: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失;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卫生法学名词解释
1.卫生法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卫生法律关系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用以调整卫生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司法的依据,卫生活动的准则。
4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人。
5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8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Medical staff)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9 .医学会是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医学社会组织。
医学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专门机构。
10.医疗过失医疗过失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11.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
12.药品管理法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维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必须遵守的法定依据。
14. GMP是英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译文简称。
GMP是在药品生产全过程中,用科学、合理、规范化的条件和方法来保证生产优良药品的一整套系统的、科学的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卫生法学名词解释
1 .卫生法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 .卫生法律关系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用以调整卫生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司法的依据;卫生活动的准则..4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人..5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6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8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Medical staff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9 .医学会是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医学社会组织..医学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专门机构..10.医疗过失医疗过失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11.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12.药品管理法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维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3.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必须遵守的法定依据..14. GMP是英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译文简称.. GMP是在药品生产全过程中;用科学、合理、规范化的条件和方法来保证生产优良药品的一整套系统的、科学的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15. GSP是英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译文简称.. GSP是通过控制药品在流通环节中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16.公共卫生是指以预防医学的观念、理论和技能为基础;针对预防疾病、促进人群健康而采取的社会性实践的总称..17.公共场所是指人们劳动、生活、学习、娱乐、聚会的社会活动场所..18.学校卫生工作要求是指对教学过程、学校建筑和设施、学生卫生保健、营养和饮食以及健康教育和宣传等方面的卫生要求..19.放射防护是指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以及相关环境的保护;防止和减少电离辐射造成的危害..20.放射事故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或者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失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受到意外的、非自然的异常照射..21.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22.疾病预防与控制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不同主体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职业病危害等领域;保障公民健康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3.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国家、社会组织、公民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4.疫情控制是指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阻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采取的应对措施..25.国境卫生检疫法是调整不同主体间在为防止传染病有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公民健康、维护国家主权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6.隔离是指对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患者;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传染病或已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际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收留至指定地点;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其传染病传播危险的措施..27.留验是指对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即染疫嫌疑人;使其在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单位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由卫生检疫机关、其它医疗卫生单位去该人员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措施..28.传染病监测方式是指在传染病监测过程中;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检查结果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29.国境卫生监督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等活动..30.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政治与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与他们之间在有关职业活动中;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1.职业病鉴定是指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存有异议;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组织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裁断的一种制度.. 32.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3.初级卫生保健是指技术上适宜、学术上可靠而又为社会所接受的;通过个人、家庭与社会的参与;按自力更生精神;国家及群众能够负担费用的基本卫生保健..它既是国家卫生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34.健康促进健康促进是促进人们提高维护和改善他们自身健康的过程..35.健康相关产品凡与人的衣、食、住、行、用;即生命健康有密切关系的一切产品都是健康相关产品..2.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个新的部门法学;是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和法学相结合;并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而产生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3.卫生法的渊源是卫生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由于这些形式的权威性质而具有的相应的法律效力..4.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卫生法律规范..5.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专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卫生法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1.护士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2.医疗急救机构是指在各级卫生行政部统一领导下;实行急诊抢救工作的各级急救站或中心及医院的急诊科室..3.涉外医疗机构是中方与外双方国外或境外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惠的原则;并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在中国大陆境内以合资或合作形式举办的医疗机构..1.广义的传染病防治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其主管部门颁布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是指发现传染病或可疑传染病的任何人;都应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3.传染病责任报告人是指医疗、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在发现传染病病人、可疑传染病病人及感染者;都应按规定时间报告卫生防疫机构..4.职业病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法定职业病”;现已规定了“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等100余种..凡诊断为“法定”职业病的患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1.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2.非处方药是指患者不需医生处方也不需在医生指导监督下使用的药品..3.保健食品是指适用于特定人群;用以调节人体功能;但不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1.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和成分血..2.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体血浆蛋白制品..3.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门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4.血站;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地而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5.单采血浆站;是指符合有关标准和统一规划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的采集并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1.母婴保健法是调整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2.生殖技术是指用现代医学科学知识、技术及方法改变或替代自然生殖过程的某一步骤或全部过程的人工技术手段;又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3.孕产期保健;是指母亲怀孕开始至产后42天内;对孕产妇和胎婴儿的医疗保健服务..4.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是指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就申请人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所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或医学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所进行的医学技术认定过程..1.医疗法律关系受患者委托或其他原因;指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2.医疗纠纷泛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形成了医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医疗法律行为的需求、采取的手段、期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并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请求的行为..3.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4.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方在实施病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知情同意权是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所构成..而且理解是知情同意权实施的最重要的因素..5.特殊注意义务是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每个环节的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都要加以注意的具体要求..1.医院护理是指患者特别是危重患者住入医院后;由专职医务人员护理..在临床实践中;根据患者病情的轻重缓急;将护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四种..2.特别护理是针对病情危重;需随时进行抢救的病员..派专人昼夜守护;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备齐急救器材、药品;随时准备急救;制订护理计划;并预防并发症;及时准确地填写特护记录..3.一级护理是针对重症病员、大手术后及需严格卧床休息的病员..卧床休息;生活上给予周密照顾;必要时制订护理计划和做护理记录;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每三十分钟巡视一次;认真做好晨..晚间护理;根据病情更换体位;擦澡、洗头、预防并发症..4.“三查七对”制度即在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卫生法的渊源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方式和根本来源..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在卫生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卫生法的制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具体的卫生行政事务;将卫生法律规范使用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实现国家卫生管理的活动..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制裁的行政执法行为..卫生行政强制措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为了保障卫生行政管理秩序;实现卫生监督目的;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相对人的财产、人身、对特定的区域或场所等所实施的即时性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卫生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机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预防接种异常行为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集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就地诊验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将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染疫嫌疑人;按照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侦察和检验..隔离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对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染疫人施行隔离;将其收留在指定的住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知道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工伤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社会统筹和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因工伤、职业病造成损害劳动能力、死亡的劳动者及其医嘱提供必要的物质补偿和对其他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职业病康复等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尘肺病是指在生产的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为主的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药品管理法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增进药品功效;保障用药安全;维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的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指以人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为目的;具有采集处理保存和提供造血干细胞的能力;并具有相当研究实力的特殊血站..卫生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卫生标准、法律解释、卫生国际条约..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既存在与平等主体间也存在于不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法律关系、是卫生法确认具有特定范围的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最主要的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和境内外的外国人..客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物、行为、智力成果..卫生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通过、公布、备案..制卫生行政执法的特征:主体的特定性;执法职权的法定性;执法对象的特定性;执法依据的法定性;执法行为的主动性;执法行为的强制性;执法行为的可诉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程序:受理与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与听证;处罚决定;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卫生行政救济特征:是对权利进行的救济;是对行政所实施的救济;一般应在法律上形成为某种制度;一般是事后的救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性质不同;程序不同;审查范围不同;法律效果不同..卫生行政复议程序:申请期限;申请人;管辖;受理;决定;卫生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告是行使卫生管理职权的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4;被诉讼的客体;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5;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有人民法院受理;依法审理做出裁决..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负举证责任;不适用调解;相对人选择传染病疫情的控制措施:一般控制措施:医院方面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机构性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紧急措施;疫区封锁;其他措施国际卫生检疫对象: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和运输设备;行李邮包;货物;血液及其制品、生物制品、人体组织、微生物;尸体骸骨法定职业病种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围;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启动要考虑的:事件的类型和性质;事件的影响面和严重程度;目前已采取的紧急控制措施及控制效果;事件未来发展趋势;启动应急处理机制是否需要..医疗器械分类:1;通过常规管理已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2;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3;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开展诊疗活动的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核准业务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按规定收费;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机构标识的使用;病历保存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则:加强医德教育;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按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条件;尊重患者权利;规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传染病等特殊患者的处理;加强药品管理;承担预防保健工作;依法公布医疗广告..采供血的管理:开展无偿献血宣传;献血者健康检查;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采血量和采血间隔规定;采血器材的使用;血液检测..医疗事故处理原则有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原则..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卫生法学Science of health law是研究卫生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渗透和交融;并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边缘交叉学科..卫生法Health law是指在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卫生法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它们在卫生法体系中各自居于不同地位;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等..卫生法律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卫生法的表现形式之一的卫生法律就是指的这种法律..它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称为基本法律;一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卫生标准 Health standard是构成卫生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卫生标准可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前者由卫生部制定颁布;后者由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颁布..卫生标准的法律效力虽然不及法律、法规;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它们的地位又是相当重要的..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医疗卫生管理监督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与卫生有关的行为、物和卫生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卫生法律行为是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按照法律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规定的要求;法律行为它可以被分为合法。
卫生法学复习资料
卫生法学复习资料1、卫生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卫生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卫生法,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卫生法律。
广义的卫生法,除包括狭义的卫生法律外,还包括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所制定和颁布的卫生法规、规章,以及宪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卫生的条款和规定。
2、卫生法的调整对象:(1)、卫生组织关系。
(2)、卫生管理关系。
(3)、卫生服务关系。
(4)、国际卫生关系。
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专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卫生法律。
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
3、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单数主体,多数主体。
法律主体分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
行为能力分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
卫生法律主体分: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公民)。
4、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公民的生命健康利益、行为、物、人身、智力成果。
5、卫生违法必须符合的条件:(一)、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它有二种基本表现形式:不作为和作为。
(二)、卫生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侵害了卫生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三)、违法行为主体在主观方面必须有过错。
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四)、卫生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7、卫生法律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8、行政处分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9、我国的立法体系:横向结构:大体由七个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即疾病防治法、公共卫生法、医政管理法、药政管理法、医疗保健法、医疗保险法和其他综合法(如图)。
卫生法学知识点概要
卫生法学知识点概要一、名词解释1、卫生民事责任: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卫生法律、法规造成的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具有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
2、传染病:一般认为,传染病是指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在人和人、动物与动物或者人和动物之间传播的疾病。
3、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共分四级,一级甲等是死亡。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5、医患合同关系:是指医患双方就医疗服务的提供和医疗费用支付所订立的合同。
在医患合同关系中,医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提供医疗服务,而患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医疗费用,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医患合同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而订立。
医患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医患关系。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
具备三个主要特征:突发性,公共性,危害性。
7、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解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与安宁。
8、医师:执业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和来华暂时行医的外国医师,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医师。
9、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评价后果。
卫生法规重点
第一章绪论一、名词解释1、卫生法学: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科学,是法学的分支科。
2、卫生法: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调整和保护人体健康的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综合(选择、大题)1、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卫生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
∙卫生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卫生法的含义、本质、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地位、特征、作用以及卫生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各种卫生法律制度及其制定。
∙卫生法的实施监督。
∙卫生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
∙外国卫生法学理论、卫生立法和司法实践。
∙如何运用卫生法学理论解决医学科学发展实践中的新问题。
2、卫生法的特征∙一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调整内容的广泛性∙调整手段的多样性∙较强的科技性∙社会共同性3、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健康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国家卫生监督原则4、卫生法律关系概述卫生法律关系就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根据卫生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例住院—医患关系;吊销执照—行政处罚5、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 1、国家机关:卫生厅/局 SDA CDC2、企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医学会红十字会4、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它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因素。
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包括1、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2、卫生行为:作为:首诊负责制不作为行政行为民事行为3、物:药品医疗器械6、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产生: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吊销执照—行政处罚: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变更: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得当事人之间的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就是法律关系的变更。
卫生法学知识点大一上册
卫生法学知识点大一上册1. 引言卫生法学是指研究卫生法律规范与卫生学与法学交叉的学科,其目的是保障个体和社会的卫生权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本文将介绍卫生法学知识点,主要涵盖大一上册的内容。
2. 卫生法学基本概念卫生法学是指以卫生法律规范为主线,研究与卫生有关的法学知识的学科。
它主要包括卫生法的基本原理、卫生法律制度、卫生法律责任等内容。
3. 卫生法律制度卫生法律制度是卫生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是指以卫生法律规范为基础,构建起来的一整套法律体系。
卫生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卫生法律法规、卫生的组织管理、卫生的执法监督等方面。
4. 卫生法律责任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在卫生领域中,违法或过失行为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
卫生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
5. 卫生权益保障卫生权益保障是卫生法学的重要内容,它是指卫生法律规范对个体和社会的卫生权益进行保护和维护。
卫生权益保障主要包括公共卫生服务、个人卫生权益保护等方面。
6. 卫生法学的应用领域卫生法学的研究成果广泛应用于卫生管理、卫生政策制定、医疗纠纷处理等领域。
通过卫生法学的研究,可以有效地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7. 卫生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卫生法学与卫生学、法学以及其他相关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卫生法学借鉴卫生学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同时又受到法学的法律原理和规则的制约。
8. 卫生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卫生法学的研究对于完善卫生法律制度、保障个体和社会的卫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深入研究卫生法学,才能更好地维护人们的卫生权益。
9. 结论卫生法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研究领域广泛且实用。
大一上册的卫生法学知识点包括卫生法律制度、卫生法律责任、卫生权益保障等内容。
通过学习卫生法学,可以更好地了解卫生法律规范,保障个体和社会的卫生权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卫生法学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卫生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医疗器械:单独或组合适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
3.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4.医学证明文书: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5.病历: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是指患者在医院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
)6.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査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査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做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及何类、何级、何等事故的科学鉴定结论的过程。
7.医院感染HAI: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
8.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9.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10.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二、简答:1.医疗纠纷中证据的种类有哪些:书证、物证、试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与勘误笔录等。
2.执业医师在职责中享有的权力有哪些(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2)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卫生法学名词解释
卫生法学名词解释卫生法学是一个交叉学科,结合法律和卫生学的原理和理论,研究和解释与卫生相关的法律问题。
卫生法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名词解释:1. 卫生法:卫生法是一种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和促进公民的卫生权益,并维护社会的健康环境。
卫生法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在卫生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产品安全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政府的卫生管理职责。
2. 卫生管理:卫生管理是指对卫生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监管,以实现卫生服务的规范化、高效化管理。
卫生管理包括卫生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资金管理、物资管理等多个方面,旨在提供优质的卫生服务,保障公众的健康。
3. 卫生设施:卫生设施是指为提供卫生服务而建立的设施,包括医院、诊所、药房、实验室等。
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是卫生法学的重要内容,涉及各种法律问题,如设施的规划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等。
4. 卫生监管:卫生监管是指政府对卫生行业和卫生服务的监督和管理。
卫生监管的目的是保护公众的卫生权益,确保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卫生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卫生法和相关行政法规。
5. 传染病控制:传染病控制是指对传染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进行监测、预防和控制的工作。
传染病控制涉及卫生法学的很多方面,包括传染病报告制度、隔离措施、疫苗接种、疫情调查等。
6. 食品卫生:食品卫生是指保障人们食品的安全和卫生,防止食物中毒和营养不良。
食品卫生法规定了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消费等方面的要求,以保障公众的饮食健康。
7.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医务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引起的对患者健康造成的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的处理涉及医疗纠纷处理法和相关的卫生法规,要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8. 环境卫生:环境卫生是指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环境卫生法规定了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和管理的要求,以保护公众的健康。
综上所述,卫生法学是研究和解释与卫生相关的法律问题的学科,涉及卫生法、卫生管理、卫生设施、卫生监管、传染病控制、食品卫生、医疗事故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名词及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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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卫生法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卫生法律关系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用以调整卫生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司法的依据,卫生活动的准则。
4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人。
5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8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 )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9 .医学会是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医学社会组织。
医学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专门机构。
10.医疗过失医疗过失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11.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
12.药品管理法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维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必须遵守的法定依据。
14.是英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译文简称。
是在药品生产全过程中,用科学、合理、规范化的条件和方法来保证生产优良药品的一整套系统的、科学的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15.是英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译文简称。
是通过控制药品在流通环节中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
16.公共卫生是指以预防医学的观念、理论和技能为基础,针对预防疾病、促进人群健康而采取的社会性实践的总称。
17.公共场所是指人们劳动、生活、学习、娱乐、聚会的社会活动场所。
18.学校卫生工作要求是指对教学过程、学校建筑和设施、学生卫生保健、营养和饮食以及健康教育和宣传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19.放射防护是指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以及相关环境的保护,防止和减少电离辐射造成的危害。
20.放射事故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或者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失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受到意外的、非自然的异常照射。
21.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22.疾病预防与控制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不同主体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职业病危害等领域,保障公民健康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3.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国家、社会组织、公民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4.疫情控制是指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阻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采取的应对措施。
25.国境卫生检疫法是调整不同主体间在为防止传染病有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公民健康、维护国家主权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6.隔离是指对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患者,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传染病或已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际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收留至指定地点,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其传染病传播危险的措施。
27.留验是指对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即染疫嫌疑人,使其在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单位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由卫生检疫机关、其它医疗卫生单位去该人员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措施。
28.传染病监测方式是指在传染病监测过程中,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检查结果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
29.国境卫生监督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等活动。
30.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政治与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与他们之间在有关职业活动中,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1.职业病鉴定是指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存有异议,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组织(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裁断的一种制度。
32.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3.初级卫生保健是指技术上适宜、学术上可靠而又为社会所接受的,通过个人、家庭与社会的参与,按自力更生精神,国家及群众能够负担费用的基本卫生保健。
它既是国家卫生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
34.健康促进健康促进是促进人们提高维护和改善他们自身健康的过程。
35.健康相关产品凡与人的衣、食、住、行、用,即生命健康有密切关系的一切产品都是健康相关产品。
2.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个新的部门法学,是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和法学相结合,并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而产生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
3.卫生法的渊源是卫生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由于这些形式的权威性质而具有的相应的法律效力。
4.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卫生法律规范。
5.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专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卫生法律。
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1.护士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2.医疗急救机构是指在各级卫生行政部统一领导下,实行急诊抢救工作的各级急救站(或中心)及医院的急诊科(室)。
3.涉外医疗机构是中方与外双方(国外或境外)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惠的原则,并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在中国大陆境内以合资或合作形式举办的医疗机构。
1.广义的传染病防治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其主管部门颁布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是指发现传染病或可疑传染病的任何人,都应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3.传染病责任报告人是指医疗、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在发现传染病病人、可疑传染病病人及感染者,都应按规定时间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4.职业病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法定职业病”,现已规定了“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等100余种。
凡诊断为“法定”职业病的患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2.非处方药是指患者不需医生处方也不需在医生指导监督下使用的药品。
3.保健食品是指适用于特定人群,用以调节人体功能,但不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1.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和成分血。
2.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体血浆蛋白制品。
3.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门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
4.血站,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地而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5.单采血浆站,是指符合有关标准和统一规划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的采集并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1.母婴保健法是调整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生殖技术是指用现代医学科学知识、技术及方法改变或替代自然生殖过程的某一步骤或全部过程的人工技术手段,又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3.孕产期保健,是指母亲怀孕开始至产后42天内,对孕产妇和胎婴儿的医疗保健服务。
4.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是指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就申请人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所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或医学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所进行的医学技术认定过程。
1.医疗法律关系受患者委托或其他原因,指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2.医疗纠纷泛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形成了医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医疗法律行为的需求、采取的手段、期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并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请求的行为。
3.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4.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
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方在实施病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
知情同意权是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所构成。
而且理解是知情同意权实施的最重要的因素。
5.特殊注意义务是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每个环节的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都要加以注意的具体要求。
1.医院护理是指患者特别是危重患者住入医院后,由专职医务人员护理。
在临床实践中,根据患者病情的轻重缓急,将护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四种。
2.特别护理是针对病情危重,需随时进行抢救的病员。
派专人昼夜守护,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备齐急救器材、药品,随时准备急救;制订护理计划,并预防并发症,及时准确地填写特护记录。
3.一级护理是针对重症病员、大手术后及需严格卧床休息的病员。
卧床休息,生活上给予周密照顾,必要时制订护理计划和做护理记录;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每三十分钟巡视一次;认真做好晨。
晚间护理;根据病情更换体位,擦澡、洗头、预防并发症。
4.“三查七对”制度即在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