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 生命的尊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乐死生命的尊严

生命对我们来说只有一次。它是如此珍贵、美丽,又

是如此脆弱、痛苦。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内容。尊重生

命、保护生命成了当今世界所有法律和道德的首要任

务。但怎样做才算最好最充分地尊重生命、保护生命,在

这新的时代却有了新的观念和方法。随着权利观念的充

分延伸和对生命科学的深刻理解,对于正感受无力克服

的生命极度痛苦的人来说,安乐死未尝不是一种人道主

义的善举。安乐死这一颇有争议的问题再次被提出来。

我们不时从新闻媒体中得知中外关于安乐死的报道。有

的国家将安乐死当作犯罪来处理,如美国。有的国家则

在法律上采取沉默的态度,不实行主动干预,而有的国

家则以判例形式确认其合法性。这些报道及做法使笔者

思考:安乐死有社会基础吗?安乐死的法律实践如何?它

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什么?安乐死的权利基础是什么?带

着对上述问题的思考,笔者写下此文。

安乐死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亦称主动

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消极安乐死是对死期临近并受疾

病折磨的危重病人,应病人及家属的要求,停止抢救措

施,如停止给药、输液、吸氧、关掉心脏起搏器或人工呼

吸器等维持生命活动的一切措施,任其自然死亡。积极

安乐死是对病入膏育、无药可救、痛不欲生的病人,用过

量的麻醉药物或其他致死药物无痛苦地促其结束生命。

其实,这两种性质不同的安乐死其目的和结果是相C

的,只是采取不同的方法而已。[‘〕事实上,在医疗实彩

中,消极安乐死已相当普遍地实施了,在法律上对于泥

极安乐死也是默许的。现在,颇有争议的是积极安乐死‘

一、安乐死的社会基础

生命是这样珍贵、美丽、脆弱,我们应尽所有力壕(包括道德力量、法律力量、宗教力量、科学力量等)去珍惜,保护它,使其免受伤害与摧残。当生命遭遇不可遥免的痛苦时,我们应让生命焕发出坚韧、顽强、不屈的先辉。但是当我们无力再让生命感受快乐、幸福、尊严时私们应让这生命结束,让这痛苦结束。安乐死是结束这利生命与痛苦的好方法。作为一种生命结束方法,它应确其存在的社会基础。

人们在心理上是否接受安乐死是安乐死存在的省要社会基础。有这样一些统计数据可以说明这一问题‘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对313名不同人群的调查显示:93. 6%的人赞成实施安乐死。其中医务人员赞成关98.4%,法学界人士赞成者为90%,一般90.1 %。上海异大医院530位危重病人的死亡中,有28%的绝症病沐是在病人或家属主动要求停止治疗而死亡的。[‘〕这两红数据表明:在观念上大多数人赞成安乐死。在实践上基于对安乐死的理解,人们已开始实施安乐死。人们在思想观念上对安乐死的赞同也为安乐死准备了心理条件。

死亡不仅仅是生命的结束,在人们看来,它与人们的亲情、爱情、友情等情感密切相关,甚至关系到人们的信仰、内心的精神力量。人们在心理上对安乐死的接受,不仅仅是接受一

个死亡事实、死亡方法,更是接受一种生死观、一种人生观,一种对人生意义、生命追求的理解。以安乐死来结束这种目前我们还无力克服的生命痛苦,既是善待自己,也是体谅他人、奉献社会的一种方式。基

于这样的认识,人们会在心理上、思想上坦然接受安乐死,不论对当事人来说还是对其亲朋好友来讲,在心里都不会有一丝丝内疚和负罪之感。

其次,安乐死还可避免不必要的医药资源的浪费,使社会有限的医药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利用。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地球资源的贫乏,使我们的医药资源处于珍贵而有限的状态。而人类面临的各种致病病毒、细菌的侵犯却是滚滚而来,何况我们的生命还面临着来自自然界的力量(如洪水、地震等)、人类自身行为的危险。面对这些侵犯与危险,每一个个体生命显得如此渺小与脆弱。理所当然,我们应尽一切力量保护生命。但是当某一个体生命处于死亡边缘,忍受着无力克服的痛苦,现有的医疗技术已无力挽回其生命的春天,而这种状态下的生命维持又需花费极高的医疗代价,在这种情况下,用一种人道的方法结束这种生命与痛苦,是对社会医药资源的节约,可以把这些医药资源应用到更有希望的病人身上。这样的话,生命的去与留都是非常伟大的,有意义的。

再者,安乐死对病人来说不是一种伤害,而是帮助其摆脱痛苦的煎熬,维护其生命尊严。身患绝症的病人承受着常人难以想象的病痛。这种病痛让他们失去了往日健康时的容颜、快乐、尊严。面对步步逼近的死亡之神,他们只能痛苦地等待,眼睁睁看着这死亡之神残酷地一点点撕碎这生命之躯,践踏这生命的尊严。面对这痛不欲生的生命,生不如死的生活,为什么不能做点事情让他们安乐地死去,尊严地死去呢?德国最高法院第三刑事审判庭庭长、刑法专家克劳斯·库策1996年在对一起医生实施的安乐死案件进行判决时曾指出:应尽量地使患者体面地、不受病痛折磨地死去,不应只为了让病人多活那么一会儿而让他们忍受那么大的痛苦。[2〕据娇计珊围每年有mn名万人在瘁病扔膺痛苦的折磨中死去,占因疾病和衰老死亡人数的八分之一。L’这种痛苦的死极大地伤害了病人的生命尊严、人格膺严。其实对于安乐死,大多数病人和医生都能理解并撼受它。德国一位备受病痛折磨的女重病人将她的愿望写在一张小纸条上:我想死,越快越好。}z〕美国一位92多高龄的女病人需做胃溃疡手术,但病人拒绝手术,医生

仍坚持手术,结果病人手术后吃尽苦头,中风而亡。实加手术的医生自责:我战胜了胃溃疡,但打败了人道地联顾临终病人的一仗。’,[3〕不论从心理感受上还是从客}l效果上看,大多数医生、病人及其家属均认为安乐死友于濒临死亡的病人来说不是一种伤害,而是痛苦的解脱,是维护其生命尊严。

二、安乐死的法律实践

安乐死的法律实践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立法机关遮过立法程序制定安乐死方面的法律,以法律形式确认安乐死的合法性或违法性。另一种情况是通过司法实践主要是通过个案审判来确认安乐死的合法性或违法性。笔者对安乐死持赞同态度,故就安乐死的合法性谈谈它}f 法律实践。

世界上第一部安乐死法律是澳大利亚北领地议会通过的晚期病人权利法案》。该法于1996年7月1「正式生效。这一法律的宗旨在于:确认晚期病人有权婴求合格的医务人员以人道主义的方法结束自己的生命;确认医务人员在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在被请示后提供逆一协助而不为法律所阻碍;制定程序以防止对这一权和及法律的滥用。该法第4条规定:如果晚期病人正感贾超过他们所能承受的疼痛、痛苦或悲伤,此晚期病人互以要求他的医务人员协助他结束自己的生命。显然这互赋予了病人安乐死的权利,而不存在这方面的义务。13法第1条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接受这一要求并因此而提供这一协助。这些条件有:病人已年消18岁;医务人员从合理的角度分析,可以相信在不使拜特殊措施的情况下病人将会死去;从合理的医学判断,不存在能为病人所接受的治疗方法,能为病人提供的泥疗办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