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飞单业务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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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飞单业务心得体会

篇一:银行预防飞单感想

银行预防飞单的感想

针对近一段时间,银行业频频爆出的员工私自参与民间借贷、飞单等现象,我行领导审时度势,深入基层网点,向一线员工宣讲总行关于防控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飞单等违反规定行为的精神,防微杜渐。

近期多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频频出现“飞单”现象,部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网点擅自销售未经商业银行纳入销售渠道的金融产品,频频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作为现今这个竞争激烈的银行业的一员,我们却不能对竞争对手的丑闻感到一丝的喜悦,而是带来深深的反思,飞单这一现象对银行声誉造成的打击是毁灭性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对我行未来的发展和产品的推广也会造成不利影响。飞单现象的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银行内部控制缺陷以及工作人员无法抵御金元诱惑导致的。根据对原因的分析和对上级支行精神的领会,我网点领导及时调整对策,加强员工教育,将问题消灭在摇篮里:

第一,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防止理财人员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私售其他金融产品,最终导致银行信誉受损。对于理财产品的销售,严格区分营销人员和操作人员权

责,严禁理财经理操作前台销售系统,擅自销售非银行金融产品。同时贯彻落实二级复核制度,复核人员严格履行复核授权职责,认真核准每一笔理财产品的销售,保证不发生销售“飞单”现象。第二,加强对理财人员的培训教育,在理财产品销售中,应当合法合规,充分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不得为了卖出产品而损害投资者利益。在理财产品销售的过程中,要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理财不是储蓄,会存在一定投资风险。不能为了增加收益,卖出产品而向客户推销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金融产品。第三,明确自身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在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学习培训之后,针对不同岗位员工,印制承诺书,将规定落实到纸上,让每一名员工都能了解到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用书面承诺书的形式明确责任,使员

工们能够体会到身上沉甸甸的承诺,更好的防止糖衣炮弹的侵蚀。

“飞单”,民间借贷的现象不会马上消失,银行与它们的“战争”也不会停止,是因一己私利而殃及池鱼,还是为了长久发展而亡羊补牢,相信我们每一名中行员工心中早已做出了正确的选择!

篇二:飞单心得体会

篇一:预防飞单感想

折断

飞单的“翅膀”

针对近一段时间银

行业频频爆出的员工私自参与民间借贷、飞单等现象,我行领导审时度势,深入基层网点,

向一线员工宣讲总行关于防控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飞单等违反规定行为的精神,防微杜

渐。

近期多家商业银行

理财产品销售频频出现“飞单”现象,部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网点擅自销售未经商业

银行纳入销售渠道的金融产品,频频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作为现今这个竞争激烈的银行

业的一员,我们却不能对竞争对手的丑闻感到一丝的喜悦,而是带来深深的反思,飞单这一

现象对银行声誉造成的打击是毁灭性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对我行未来的发展和产品的

推广也会造成不利影响。飞单现象的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银行内部控制缺陷以及工

作人员无法抵御金元诱惑导致的。根据对原因的分析和对上级支行精神的领会,我网点领导

及时调整对策,加强员工教育,将问题消灭在摇篮里:第一,建立完善的

风险控制机制,防止理财人员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私售其他金融产品,最终导致银行信誉

受损。对于理财产品的销售,严格区分营销人员和操作人员权责,严禁理财经理操作前台销

售系统,擅自销售非银行金融产品。同时贯彻落实二级复核制度,复核人员严格履行复核授

权职责,认真核准每一笔理财产品的销售,保证不发生销售“飞单”现象。第二,加强对理

财人员的培训教育,在理财产品销售中,应当合法合规,充分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不得

为了卖出产品而损害投资者利益。在理财产品销售的过程中,要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理财

不是储蓄,会存在一定投资风险。不能为了增加收益,卖出产品而向客户推销与其风险承受

能力不匹配的金融产品。第三,明确自身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在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学

习培训之后,针对不同岗位员工,印制承诺书,将规定落实到纸上,让每一名员工都能了解

到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用书面承诺书的形式

明确责任,使员工们能够体会到身上沉

甸甸的承诺,更好的防止糖衣炮弹的侵蚀。

“飞单”,民间借贷

的现象不会马上消失,银行与它们的“战争”也不会停止,是因一己私利而殃及池鱼,还是

为了长久发展而亡羊补牢,相信我们每一名中行员工心中早已做出了正确的选择!

篇二:银行飞单案件

近年

来,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大发展,银行理财产品日益受到投资者青睐,财富管理达到爆

炸式增长的时代。截至XX年3月,中国的财富管理规模达万亿元,以每年50%的速度

增长.

但近来一些银行员

工非法吸存、私售非银行投资产品、非法集资案件频频被曝光,国内银行“飞单”事件纠纷

时有发生,凸显了“银行在向投资者出售投资产品过程中引发的信誉风险”。

从法律角度看,即

使是银行合法合规代销的产品,银行作为中介机构也

不提供代偿,投资风险应由按照合同规

定在发行人、担保机构、投资者之间分担。由于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

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其中,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无权

代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正是由于表见代理制

度不完善,对“飞单”案件中银行的责任认定还存在困难。

而商业银行的卖者

之责应该体现在为客户提供其需要的产品上,即为合适的客户推介合适的产品。其中最为关

键的一步在于中后台部门对产品进行审批,这需要金融机构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独到的判

断能力。对理财产品的审批主要应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代销理财产品的机构进行审核,

包括对这些机构做准入性审批,在合作期间按期作出复核、严格按照退出机制淘汰机构。第

二是对理财产品作出审核,包括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结构设计、风控措施等。目前部分银

行已经开始注意这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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