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文印服务及办公耗材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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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文印服务、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文印服务、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定点采购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六安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印服务是指各类文稿、图表的打字复印业务。
本办法所称办公自化设备是指办公用电脑、空调、复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等。
本办法所称耗材是指办公自动化设备所使用的晒鼓、墨盒、墨粉、复印纸、传真、打印纸、一次性水笔、文件袋、夹、笔记本等日常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
第二条市直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文印服务和办公自动化及耗材采购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文印服务和办公自动化及耗材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文印服务和办公自动化及耗材定点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若干
家定点文印单位及供应商,二年一定。
第五条协议供货有效期: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等协议供货有效期为3个月,每个期满前,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公开招标确定下一个有效期内的供应协议,同时公告供货中标供应商。
第六条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采用协议供货方式供货。电脑、空调、复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单价在4000元以下,数量在2台以下的一律实行协议供货,其它仍按原程序采购。
第七条定点文印单位必须是经国家保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和单位内部设置的专门服务机构。
第八条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定点供应商后,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将其名称、地址、文印服务价格、各种品牌和规格、型号、供货价格、优惠率、凭证、服务等在本地媒体、网络上公布。
第九条通过公开招标所选定点供应商的文印服务价格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价格,是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文印服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采购的最高限价。如果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的市场价格有变动,且影响到文印服务的价格,定点供应商应当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报告,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按招标时确定的折扣率及时调整文印服务价格,由市财政部门在本地媒体上及时公布。
第十条定点文印服务部在承办涉密件时,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方面的规定。不按规定履行保密义务,造成泄密影响,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应尽可能利用本单位微机完成文印工作,确需外出的必须在定点文印服务部,单位应同时制定出相应的规定以加强对外出文印的管理。
第十二条凡在非定点文印服务部、非定点供应商处使用文印服务和购置办公设备、耗材所发生的支出,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市财政局及国库支付中心不得审批支出计划、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对诚实守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反映良好的定点供应商,可以不参加下一轮公开招标,由市财政部门授权市政府采购中心直接与其续签政府采购合同,但价格折扣率不变。
第十四条对不认真履行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定点供应商,受到投诉经查实情况属实的,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
第十五条市监察、审计机关应积极配合市财政部门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不执行定点采购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六安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印服务和办公自
动化及耗材定点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情况,向市财政部门举报、投诉。
举报电话:3378262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六办发〔2003〕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