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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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异地即时补偿结算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和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进一步方便参合人员住院医药费用即时补偿报销,防范利用虚假发票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的发生,提高新农合管理服务水平,促进我省新农合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异地即时补偿结算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卫生部关于在省级和设区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异地即时补偿结算,是指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结算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住院医药费用,获得新农合的住院费用补偿。参合人员报销的住院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参合人员所在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结算。

第三条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内部管理系统(HIS)和各县级新农合信息系统要按照湖南省卫生厅下发的《湖南省医院

信息系统与新农合省级平台数据接口规范》及《湖南省县市区新农合信息系统与新农合省级平台补偿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完善接口和相关功能,并与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无缝对接,实现三方信息的互联互通,满足新农合住院患者住院费用实时审核、实时报销补偿的需要。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服务规范

第四条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异地即时补偿结算工作的需要,设置新农合费用补偿结算工作机构,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财务和医务人员),配备信息化管理所需的办公设施。要在出院结算处设立新农合报销专用窗口,设置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

第五条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和规范新农合病人入、出院办理流程、新农合病人管理制度、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偿结算等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严格核实参合患者身份,免费提供住院费用清单等费用结算材料。要加强对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利用宣传栏、电子屏、宣传单、院报等对新农合费用补偿结算政策、补偿程序和所需材料进行公示和告知。要强化对医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新农合政策培训,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严格执行《湖南省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和《湖南省新农合限制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落实自费项目告知制度,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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