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预算编制管理的工程规程(doc 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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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

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

(1Βιβλιοθήκη 厂用电率)(1 变配电设备及配电线路损耗率) 单位循环冷却水费 供电设施维修摊销费
式中 K-发电机出力系数,一般取 0.8~0.85 厂用电率取 3%~5% 高压输电线路损耗率取 3%~5% 变配电设备及配电线路损耗率取 4%~7% 供电设施维修摊销费取 0.04 ~0.05 元/(kW.h) 单位循环冷却水费取 0.05 ~0.07 元/(kW.h)
表2
采购及保管费率表
序号 1 2
材料名称 水泥、碎(砾)石、砂 钢材
费率(%) 3 2
3
油料
2
4
其他材料
2.5
2.其他材料预算价格
可参考工程所在地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或信息价格。
3.材料补差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超过表 3 规定的材料基价时,应按基价计入工程单价参加
取费,预算价与基价的差值以材料补差形式计算,列入单价表中并计取税金。
8.02 7.40 6.16 4.26
6.38
9.47 8.77 6.82 4.84
8.19 7.57 6.33 4.43
6.55
9.61 8.91 6.96 4.98
8.31 7.70 6.46 4.55
6.84
7.34
9.84 9.14 7.19 5.21
10.24 9.54 7.59 5.61
四类区
五类区 西藏二类
单位:元/工时 六类区
西藏四类 西藏三类
12.76 11.88 10.12
13.61 12.73 10.96
14.63 13.74 11.98
15.40 14.51 12.75
初级工 引水工程
工长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河道工程 工长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水利部预算编制管理的工程规程完整

水利部预算编制管理的工程规程完整

水利部预算编制管理工程规程(2009)目录一、部门预算编制及批复 (1)(一)部门预算编制准备 (1)(二)对新增项目进行立项审查(上年12月10日—6月15日) (2)(三)“一上”预算编制(6月初—7月31日) (3)(四)“一下”控制数下达(10月20日—10月25日) (7)(五)“二上”预算编制(10月26日—12月10日) (8)(六)“二下预算批复”(3月中旬—4月30日) (10)二、部门预算调整 (10)(一)调整预算申请 (10)(二)调整预算资金来源 (11)(三)细化年初预算 (11)(四)调整预算的批复 (12)三、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 (12)(一)结余资金的报送和确认 (12)(二)预算执行阶段结余资金管理 (13)(三)预算编制阶段结余资金管理 (13)四、支出绩效考评 (15)(一)绩效考评项目的报送和确认 (15)(二)绩效考评的实施 (15)(三)绩效考评结果的报送 (16)五、预算的要求 (16)一、部门预算编制及批复(一)部门预算编制准备部门预算编制准备主要是对预算单位、项目库和本年度预算已批复项目进行清理,提出滚动列入下一年度中央部门预算的前三类项目和打捆项目。

1、清理水利部项目库(本年度“一下”以后)。

将本年度未安排项目退回“备选库”,将不应再申报的项目清出“备选库”,将已安排项目转入“立项库”。

2、开展项目清理工作(4月底—5月15日)。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围、标准对所有本年度预算已批复项目进行清理,并填写“部门预算项目清理表”,4月底前报部。

填报“前三类”项目应提供项目立项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财政部批复文件)、项目总投资、项目执行期限、项目分年度预算等;对于确实不能提供立项依据的经常性专项业务费,要详细说明理由,并逐项说明项目支出围。

我部将清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附电子文档)一式两份报财政部(5月15日前)。

3、预算单位清理(5月底前)预算单位增减变化,需办文经部报财政部审批,在下发预算编制软件和项目清理结果的同时,下发预算单位基本信息。

水利工程预算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预算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预算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水利工程预算管理活动,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水利工程预算管理应当坚持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效益性原则,确保预算编制合理、执行严格、监督有效。

第二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四条水利工程预算编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和市场价格等因素,合理预测工程投资。

第五条预算编制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预算编制方法和计价依据,做到项目明确、内容详细、计算准确、标准合规。

第六条水利工程预算审批应当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级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审批预算,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预算执行与监督第七条水利工程预算执行应当遵循合同约定,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投资额度进行。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预算执行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第九条各级财政、审计、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预算执行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预算执行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四章预算决算与绩效评价第十条水利工程预算决算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决算报告,报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预算绩效评价应当坚持效益导向,全面评价预算执行的效益、效率和效果。

评价结果作为今后预算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往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水利部。

水利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

水利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总则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有关规定,在水建[1998]15号文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并结合近些年水利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制定了本编制规定。

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央项目和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型水利项目。

三、工程的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

若工程开工年份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与初步设计概算有明显变化时,则其初步设计概算应重编报批。

四、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初步设计概算第一篇 总 论第一章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第一节 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1、水利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二大类,具体划分如下:2、水利工程概算由工程部分、移民和环境两部分构成。

具体划分如下:3、工程各部分下设一级、二级、三级项目。

4、移民和环境部分划分的各级项目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第二节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依据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规程;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3、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4、水利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5、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6、有关合同协议及资金筹措方案;7、其他。

第二章概算文件组成内容第一节概算正件组成内容一、编制说明1、工程概况流域,河系,兴建地点,对外交通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效益,工程布置型式,主体建筑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总工期,施工总工时,施工平均人数和高峰人数,资金筹措情况和投资比例等。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总则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有关规定,在水建[1998]15号文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并结合近些年水利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制定了本编制规定。

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央项目和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型水利项目。

三、工程的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

若工程开工年份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与初步设计概算有明显变化时,则其初步设计概算应重编报批。

四、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初步设计概算第一篇 总 论第一章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第一节 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1、水利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二大类,具体划分如下:2、水利工程概算由工程部分、移民和环境两部分构成。

具体划分如下:3、工程各部分下设一级、二级、三级项目。

4、移民和环境部分划分的各级项目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第二节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依据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规程;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3、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4、水利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5、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6、有关合同协议及资金筹措方案;7、其他。

第二章概算文件组成内容第一节概算正件组成内容一、编制说明1、工程概况流域,河系,兴建地点,对外交通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效益,工程布置型式,主体建筑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总工期,施工总工时,施工平均人数和高峰人数,资金筹措情况和投资比例等。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的职责第三章预算的组成第四章预算的编制第五章预算的报送、审查与批复第六章预算的执行与调整第七章预算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预算资金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等规定,并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本级、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所有收支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由各单位预算组成,各单位预算由其本级预算及所属单位预算组成。

2第四条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㈠综合预算,收支平衡。

所有收支(包括预算内、外收支)都要编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不编赤字预算。

㈡合法真实,公平透明。

编制预算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测算方法科学合理、收支数据真实可靠;预算安排要及时、细化,具体落实到预算单位和项目;基本支出逐步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㈢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各单位预算在单位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财务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单位对本单位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主管单位对下一级单位的预算管理负监管责任。

㈣严肃纪律,追踪问效。

各单位要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实行预算责任追究制度,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追踪问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预算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法律、— 3 —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确保预算基础资料、数据合法、真实、完整;依法编制、报送、审核、批复预算;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按法定程序调整预算;加强预算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追究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制度行为的责任;对预算资金使用追踪问效,加强预算资金效益的考核分析工作,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总则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有关规定,在水建[1998]15号文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并结合近些年水利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制定了本编制规定。

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央项目和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型水利项目。

三、工程的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

若工程开工年份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与初步设计概算有明显变化时,则其初步设计概算应重编报批。

四、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初步设计概算第一篇 总 论第一章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第一节 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1、水利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二大类,具体划分如下:2、水利工程概算由工程部分、移民和环境两部分构成。

具体划分如下:3、工程各部分下设一级、二级、三级项目。

4、移民和环境部分划分的各级项目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第二节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依据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规程;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3、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4、水利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5、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6、有关合同协议及资金筹措方案;7、其他。

第二章概算文件组成内容第一节概算正件组成内容一、编制说明1、工程概况流域,河系,兴建地点,对外交通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效益,工程布置型式,主体建筑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总工期,施工总工时,施工平均人数和高峰人数,资金筹措情况和投资比例等。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总则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有关规定,在水建[1998]15号文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并结合近些年水利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制定了本编制规定。

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央项目和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型水利项目。

三、工程的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

若工程开工年份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与初步设计概算有明显变化时,则其初步设计概算应重编报批。

四、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初步设计概算第一篇 总 论第一章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第一节 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1、水利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二大类,具体划分如下:2、水利工程概算由工程部分、移民和环境两部分构成。

具体划分如下:3、工程各部分下设一级、二级、三级项目。

4、移民和环境部分划分的各级项目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第二节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依据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规程;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3、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4、水利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5、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6、有关合同协议及资金筹措方案;7、其他。

第二章概算文件组成内容第一节概算正件组成内容一、编制说明1、工程概况流域,河系,兴建地点,对外交通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效益,工程布置型式,主体建筑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总工期,施工总工时,施工平均人数和高峰人数,资金筹措情况和投资比例等。

(完整word版)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完整word版)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总则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有关规定,在水建[1998]15号文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并结合近些年水利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制定了本编制规定。

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央项目和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型水利项目。

三、工程的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

若工程开工年份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与初步设计概算有明显变化时,则其初步设计概算应重编报批。

四、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初步设计概算第一篇 总 论第一章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第一节 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1、水利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二大类,具体划分如下:2、水利工程概算由工程部分、移民和环境两部分构成。

具体划分如下:3、工程各部分下设一级、二级、三级项目。

4、移民和环境部分划分的各级项目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第二节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依据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规程;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3、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4、水利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5、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6、有关合同协议及资金筹措方案;7、其他。

第二章概算文件组成内容第一节概算正件组成内容一、编制说明1、工程概况流域,河系,兴建地点,对外交通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效益,工程布置型式,主体建筑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总工期,施工总工时,施工平均人数和高峰人数,资金筹措情况和投资比例等.2、投资主要指标工程总投资和静态总投资,年度价格指数,基本预备费率,建设期融资额度、利率和利息等。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

水利部文件水总[2014]429号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武警水电指挥部: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水利建设与投资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造价管理和完善定额体系,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提高投资效益,由我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组织编制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已经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次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包括工程部分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

2002年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09年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补偿投资概(估)算内容)同时废止。

工程部分概(估)算编制规定与现行《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等定额配套使用。

本次发布的编制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

附件:1.《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建设征地移民补偿)附件1《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第一章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第一节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1、水利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三大类,具体划分如下:(3)各部分概算下设一级项目、二级项目、三级项目。

(4)本规定以后章节主要用于规范工程部分概算,建设征地移民补偿、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应分别执行相应编制规定,并将结果汇总到工程总概算中。

第二节设计概算文件编制依据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规程;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3、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概算定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5、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6、有关合同协议及资金筹措方案;7、其他。

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

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

附件1: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二章项目预算组织管理第三章项目储备及项目库管理第四章项目预算申报与批复第五章项目预算实施与资金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第七章项目预算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以下简称项目预算)的管理,提高水利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现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利部本级、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项目预算的管理,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项目是指由中央财政行政事业经费安排、用于完成特定的水利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行政事业类项目(以下简称水利项目)不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各单位自行安排的、不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利项目预算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级项目预算管理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分别实施管理。

第二章项目预算组织管理第六条项目预算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各级项目预算主管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基层项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等。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有所属项目预算单位并与其有直接项目报批关系的单位;项目单位是指无所属项目预算单位的基层项目支出预算单位。

各级项目主管单位的本级按项目单位管理。

第七条各级项目主管单位的职责主要是对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验收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所属单位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制度和业务工作标准、定额:(二)审核汇总批复所属单位项目预算;(三)指导检查监督所属单位项目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四)组织对所属单位水利项目进行评审、验收、绩效考评等。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总则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有关规定,在水建[1998]15号文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并结合近些年水利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制定了本编制规定。

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央项目和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型水利项目。

三、工程的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

若工程开工年份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与初步设计概算有明显变化时,则其初步设计概算应重编报批。

四、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初步设计概算第一篇 总 论第一章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第一节 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1、水利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二大类,具体划分如下:2、水利工程概算由工程部分、移民和环境两部分构成。

具体划分如下:3、工程各部分下设一级、二级、三级项目。

4、移民和环境部分划分的各级项目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第二节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依据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规程;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3、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4、水利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5、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6、有关合同协议及资金筹措方案;7、其他。

第二章概算文件组成内容第一节概算正件组成内容一、编制说明1、工程概况流域,河系,兴建地点,对外交通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效益,工程布置型式,主体建筑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总工期,施工总工时,施工平均人数和高峰人数,资金筹措情况和投资比例等。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预算编制与资金管理方法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预算编制与资金管理方法

水利部工作人员的预算编制与资金管理方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水利事业的推进,水利部工作人员的预算编制与资金管理方法变得尤为重要。

准确、高效的预算编制和科学、规范的资金管理,对于水利部门的运行和项目推进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水利部工作人员的预算编制与资金管理的相关方法和措施。

一、预算编制方法1.需求分析:水利部工作人员的预算编制首先需要进行需求分析,了解部门的具体工作内容和需要。

通过与各级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和预期目标。

2.预算目标设定:在需求分析的基础上,水利部工作人员需要设定预算目标。

预算的目标应当与该部门的工作任务相符合,符合国家规划和政策要求。

设定明确的预算目标,有助于合理分配资金资源。

3.预算编制:在设定了预算目标后,水利部工作人员可以开始编制预算。

预算编制应该综合考虑该部门的具体情况和项目需求,合理配置资金资源,并确保预算的准确、可行性。

4.预算审批:完成预算编制后,水利部工作人员需要进行预算审批。

这一环节的主要目的是保证预算的合理性和合规性,避免出现预算超支或资源浪费的情况。

二、资金管理方法1.资金收入管理:水利部工作人员的资金管理首先需要做好资金的收入管理。

这包括编制资金收入预算、规范资金收入渠道、加强对资金收入的监督和控制等措施,以确保资金的来源清晰可追溯。

2.资金分配管理:在水利部工作人员的资金管理中,资金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该部门需要根据预算编制结果和具体项目需求,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资源,并建立相应的报批机制和控制措施,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3.资金支出管理:水利部工作人员的资金支出管理需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确保支出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同时,该部门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避免出现浪费和滥用资金的情况。

4.绩效管理:水利部工作人员的绩效管理与资金管理密切相关。

通过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和考核体系,激励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项目的顺利推进。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总则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有关规定,在水建[1998]15号文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并结合近些年水利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制定了本编制规定。

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央项目和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型水利项目。

三、工程的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

若工程开工年份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与初步设计概算有明显变化时,则其初步设计概算应重编报批。

四、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初步设计概算第一篇 总 论第一章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第一节 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1、水利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二大类,具体划分如下:2、水利工程概算由工程部分、移民和环境两部分构成。

具体划分如下:3、工程各部分下设一级、二级、三级项目。

4、移民和环境部分划分的各级项目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第二节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依据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规程;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3、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4、水利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5、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6、有关合同协议及资金筹措方案;7、其他。

第二章概算文件组成内容第一节概算正件组成内容一、编制说明1、工程概况流域,河系,兴建地点,对外交通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效益,工程布置型式,主体建筑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总工期,施工总工时,施工平均人数和高峰人数,资金筹措情况和投资比例等。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1]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总则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有关规定,在水建[1998]15号文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并结合近些年水利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制定了本编制规定。

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央项目和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型水利项目。

三、工程的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

若工程开工年份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与初步设计概算有明显变化时,则其初步设计概算应重编报批。

四、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初步设计概算第一篇 总 论第一章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第一节 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1、水利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二大类,具体划分如下:2、水利工程概算由工程部分、移民和环境两部分构成。

具体划分如下:3、工程各部分下设一级、二级、三级项目。

4、移民和环境部分划分的各级项目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第二节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依据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规程;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3、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4、水利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5、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6、有关合同协议及资金筹措方案;7、其他。

第二章概算文件组成内容第一节概算正件组成内容一、编制说明1、工程概况流域,河系,兴建地点,对外交通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效益,工程布置型式,主体建筑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总工期,施工总工时,施工平均人数和高峰人数,资金筹措情况和投资比例等。

水利工程项目预算编制指南

水利工程项目预算编制指南

水利工程项目预算编制指南一、引言水利工程项目预算编制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经济效益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水利工程项目预算编制的指南,以帮助相关人员正确进行预算编制,确保项目的高质量完成。

二、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1. 全面性原则:预算应涵盖项目的所有费用,包括设计、建设、监理、设备、材料、劳动力等费用,并合理考虑项目运营和维护费用。

2. 可行性原则:预算应基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工程方案设计的结果,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实施性。

3. 确定性原则:预算应明确、准确地反映工程项目的需求和成本,避免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4. 经济性原则:预算应在满足项目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做到经济合理、节约高效。

三、预算编制步骤1. 收集项目资料:收集与项目相关的各种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

2. 制定预算框架:根据项目资料,制定预算的整体框架,划分预算科目和费用项目,并确定各科目的预算编制依据和方法。

3. 计算直接费用:根据项目设计和工程量清单,计算直接费用,包括材料费、施工费、设备费等。

4. 确定间接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税金、人工费等。

5. 编制费用汇总表:按照预算框架,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进行汇总,形成预算报表。

6. 审核预算报表:由专业人员对预算报表进行审核,确保其准确性和合理性。

7. 编制预算说明书:根据预算报表,编制预算说明书,详细描述预算编制的过程和依据。

四、预算编制的注意事项1. 细化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应尽量细化,确保每一项工作和材料都有明确的成本计算依据。

2. 合理确定费率:费率的确定应结合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同时考虑项目的特殊要求和技术难度。

3. 考虑风险因素: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预留一定的风险费用,以应对工程变更、材料价格波动等不确定因素。

4. 与相关方沟通: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与设计师、施工方、监理方等相关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项目进展和成本变化,确保预算的准确性。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总则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有关规定,在水建[1998]15号文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并结合近些年水利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制定了本编制规定。

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央项目和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型水利项目。

三、工程的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

若工程开工年份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与初步设计概算有明显变化时,则其初步设计概算应重编报批。

四、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初步设计概算第一篇 总 论第一章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第一节 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1、水利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二大类,具体划分如下:2、水利工程概算由工程部分、移民和环境两部分构成。

具体划分如下:3、工程各部分下设一级、二级、三级项目。

4、移民和环境部分划分的各级项目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第二节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依据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规程;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3、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4、水利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5、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6、有关合同协议及资金筹措方案;7、其他。

第二章概算文件组成内容第一节概算正件组成内容一、编制说明1、工程概况流域,河系,兴建地点,对外交通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效益,工程布置型式,主体建筑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总工期,施工总工时,施工平均人数和高峰人数,资金筹措情况和投资比例等。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项目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项目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水利部文件水总[2014]429号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武警水电指挥部: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水利建设与投资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造价管理和完善定额体系,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提高投资效益,由我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组织编制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已经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次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包括工程部分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概(估)算编制规定。

2002年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09年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补偿投资概(估)算内容)同时废止。

工程部分概(估)算编制规定与现行《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等定额配套使用。

本次发布的编制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

附件:1.《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水利部2014年12月19日水利部办公厅 2015年1月20日印发附件1《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第一章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第一节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1、水利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三大类,具体划分如下:灌溉工程(1)指设计流量≥5m3/s的灌溉工程(工程等级标准参见附录1),灌溉工程(2)指设计流量<5m3/s的灌溉工程和田间工程。

2、水利工程概算项目划分为工程部分、建设征地移民补偿、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四部(3)各部分概算下设一级项目、二级项目、三级项目。

(4)本规定以后章节主要用于规范工程部分概算,建设征地移民补偿、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应分别执行相应编制规定,并将结果汇总到工程总概算中。

水利工程预算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预算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预算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预算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和企业在水利工程建设及相关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预算管理。

三、预算编制1. 水利工程预算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施工需要进行合理编制,包括工程建设费、设备购置费、人工成本等。

2. 预算编制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进行,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资金的预算编制,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3. 各级水利部门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方案,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四、预算执行1. 预算执行应当依据预算编制方案进行,严格执行预算数额,不得擅自调整预算数额。

2. 预算执行过程中,若有资金使用需要发生变动或调整,需经过财务管理部门的审批和批准方可执行。

3. 各水利工程单位和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执行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透明。

五、预算监督1.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预算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并对不符合情况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理。

2. 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地对水利工程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确保资金的正常使用,维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利益。

3. 对于违规使用预算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和规范。

六、预算管理评估1. 每年对水利工程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奖惩和激励措施。

2. 对于效益明显,预算执行良好的水利工程项目和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3. 对于预算执行不到位,浪费形象较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七、预算变更1. 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预算执行出现需要进行变更的情况,应当提出合理的变更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2. 对于预算的变更,需要进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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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8)(六)“二下预算批复”(3月中旬—4月30日) (10)二、部门预算调整 (10)(一)调整预算申请…………………………………………………10(二)调整预算资金来源 (11)(三)细化年初预算…………………………………………………11(四)调整预算的批复…………………………………………………12三、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 (12)(一)结余资金的报送和确认 (12)(二)预算执行阶段结余资金管理 (13)(三)预算编制阶段结余资金管理 (13)四、支出绩效考评 (15)(一)绩效考评项目的报送和确认 (15)(二)绩效考评的实施 (15)(三)绩效考评结果的报送 (16)五、预算的保密要求…………………………………………………16一、部门预算编制及批复(一)部门预算编制准备部门预算编制准备主要是对预算单位、项目库和本年度预算已批复项目进行清理,提出滚动列入下一年度中央部门预算的前三类项目和打捆项目。

1、清理水利部项目库(本年度“一下”以后)。

将本年度未安排项目退回“备选库”,将不应再申报的项目清出“备选库”,将已安排项目转入“立项库”。

2、开展项目清理工作(4月底—5月15日)。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对所有本年度预算已批复项目进行清理,并填写“部门预算项目清理表”,4月底前报部。

填报“前三类”项目应提供项目立项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财政部批复文件)、项目总投资、项目执行期限、项目分年度预算等;对于确实不能提供立项依据的经常性专项业务费,要详细说明理由,并逐项说明项目支出范围。

我部将清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附电子文档)一式两份报财政部(5月15日前)。

3、预算单位清理(5月底前)预算单位增减变化,需办文经部报财政部审批,在下发预算编制软件和项目清理结果的同时,下发预算单位基本信息。

报部的材料包括:批复机构、编制的文件,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文字说明等。

4、编制预算项目规划对于跨年度或经常性业务项目,年度间工作内容变化较大的,应编制3—5年预算项目规划。

规划编制由财务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参与。

预算项目规划应对规划内应开展的业务工作进行明确和细化,综合平衡经费需求和财力,择优筛选,并按轻重缓急在规划期各年度内合理安排,落实到具体承担单位。

预算项目规划经审定发布后,各有关年度的部门预算原则上按规划安排,不安排未纳入规划的相关项目。

(二)对新增项目进行立项审查(上年12月10日—6月15日)1、项目立项申报:项目单位内部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新项目建议,经商财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同意,报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

重大项目应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必要时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于同意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明确项目预期总目标、阶段性目标以及项目的预期绩效目标(社会经济效益),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实施条件、项目工作内容和相应的技术要求、项目进度、经费需求等进行充分论证。

项目负责人应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申报文本。

项目申报文本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严禁向部基本建设投资管理部门和部门预算管理部门重复申报相同或相近内容的项目。

2、项目审查和专家评审:水利部和各主管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查规定日对新增项目进行审查。

对于数额较大(项目总投资中利用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上)或专业技术复杂的新增项目,应组织专家评审。

水利部组织对项目总投资中利用财政资金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不足5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委托(组织)评审。

对于延续项目总投资中利用财政拨款总额发生较大变化,或申请年度财政拨款额较原定分年度计划发生较大变化的(超过100万元),应按权限重新组织专家评审。

3、项目入库:应由水利部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在申报预算年度的前一年5月31日前正式申报进入项目库。

其他项目随时申报进入项目库,但最迟不迟于6月15日。

4、特殊项目的处理:项目清理未能延续的以前年度已安排项目,确需继续安排的,且原项目申报书无需进行调整的,可不再重复评审,直接入库。

纳入预算项目规划的项目,按规划编制程序进行审查,不再重复进行立项审查程序。

(三)“一上”预算编制(6月初—7月31日)1、组织预算编制。

按照编制年度中央部门预算通知的要求,组织本部门预算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工作,按时向财政部报送“一上”部门预算(7月31日前)。

(1)6月15日前,由二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属预算单位,汇总提出下年新增经费需求建议,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部。

同时,各业务主管司局提出本领域下一年度工作重点,供编制审查部门预算参考。

(2)6月30日前,部汇总、整理二级单位提出的下年新增经费需求建议后,研究提出下年水利部预算(“一上”)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审定。

(3)7月10日前,将审定的下年部门预算建议方案分解下达二级预算单位,由二级预算单位逐级分解,并组织各级预算单位细化编制下年“一上”预算。

(4)7月20日前,二级预算单位向部报送下年“一上”预算建议。

(5)7月31日前,部将汇总的下年水利部门预算“一上”建议报送财政部。

2、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收支包括:(1)行政事业单位:全部收支列入部门预算;(2)事业单位(包括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等):除开展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收支以外,其他的收支全部列入部门预算;(3)社会团体: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等收支列入部门预算;(4)经批准纳入预算的企业: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等收支列入部门预算。

3、编报基本支出预算(1)如实、准确填报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对编制、人员等基础数据及变化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及材料。

(2)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的基本支出预算,根据定额标准、编制、人员情况测算编报。

(3)未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的基本支出预算,在上年度基本支出水平基础上结合人员变化情况、实际开支水平、部门历年财政补助水平及部门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测算并编报。

4、编报项目支出预算(1)提前做好预算申报项目的立项、评估等前期准备工作,对预算项目进行严格的遴选、论证,审核和排序,努力优化项目支出结构,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推进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2)对预算申报项目严格把关,有保有压,确保重点支出,控制一般性支出,将年度项目预算申报规模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时,必须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书,随“一上”预算一并报送。

(3)细化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要从基层单位开始编制,原则上上级单位不得代编下级单位预算。

打捆项目在“一上”预算时要报送细项,原则上要落实到项目具体执行单位。

打捆项目主持单位要与分解项目的最终承担单位紧密协作,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报预算,并对分解项目的内容负责。

(4)新增项目统一填列为其他项目,并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5)建立“前三类项目”支出核减激励机制。

对在上报“一上”预算时,项目单位申请的“前三类项目”支出比上年度预算批复的“前三类项目”支出总额减少的(不包括到期项目、一次性项目、有中长期规划且总规模已定的项目和分年计划及核算已定的项目),应对减少的项目名称及数额等情况予以说明。

经核实后,按财政部的规定将核减部分的预算资金交由核减单位自主安排。

(6)因业务需要由多个预算单位协作完成的项目,应将预算直接编制到各协作单位,牵头单位对项目负总责。

对于需委托非预算单位承担的(包括委托经费自理单位承担公益性任务),项目单位应优选协作单位;符合工程、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标准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应与协作单位通过合同、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内容、工作量及金额,按合同、协议办理预算支出。

原则上,外委经费的比例不应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0%。

对于有上、下级预算隶属关系的,不得以合同、协议名义转拨项目预算经费。

5、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对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以及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中5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和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要如实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严格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制度办法,对于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的产品,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予以注明。

各单位未在预算中按以上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予支付资金,对涉及执行中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我部将不予审批。

6、统筹安排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结余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延续项目支出预算应结合项目支出专项结余情况合理提出预算申请数;新增项目支出预算应优先动用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安排。

7、提出绩效考评项目各单位自行选择本单位试点项目报部。

我部按照财政部提出的关于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的有关要求,提出下年度绩效考评项目建议报财政部。

8、出国(境)费预算的编制。

出国(境)经费预算应在预算年度当年出国(境)任务初步落实并经过外事部门认可的条件下,按标准,在适当经费渠道中编列。

(四)“一下”控制数下达(10月20日—10月25日)财政部10月25日前下达部门“一下”控制数(包括当年财政拨款补助数和安排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数)以及有关测算说明及要求。

部收到控制数后,10日内下达各直属单位。

下年度绩效考评试点项目、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随“一下”控制数一并下达。

(五)“二上”预算编制(10月26日—12月10日)1、对“一下”预算下达给部门的“部门前三类项目核减激励支出”,部门在收到控制数10日内,提出具体方案报财政部确认(分配时科目不能跨类、款)。

2、各单位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细化编制本单位“二上”预算。

“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后,原则上不得再对预算控制数进行调整,如确因党中央、国务院新确定增支事项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各单位应在“一下”后“二上”前向部提出申请,提出充分理由,提供相关材料(其中涉及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调整的应特别说明)。

报财政部同意后,由财政部下达“一下”预算控制数调整表。

“二上”预算报送后,不再对年初预算指标进行调整。

3、细化编制“二上”部门预算:(1)进行“二上”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的细化和拆分。

将“一下”预算指标分解到具体执行单位,原则上上级单位不得代编下级单位预算。

(2)对因特殊情况在“二上”预算时确实无法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的预算事项,各单位应提出具体理由并准确定义代编项目名称,报部审核同意后,可列在部门本级作代编处理,执行中按调整预算程序细化后执行,在未进行细化前不能作为国库拨款依据。

(3)财政部核定的部门预算机动经费,年初全部列部本级预算代编,在预算执行中动用,在编制“二上”预算时不得分解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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