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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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以环境公共政策为视角

试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以环境公共政策为视角

内容提要 : 当下关于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各种意见、方案 中,对《环境保护法》的地位、称谓、价值、原则、制度等的认识 很不一致、不明确,如一些学者提到我国《环境保护法》应当对国 家的环境政策予以宣示,但为何要宣示及宣示什么等却不甚明了。

本文力图以环境公共政策为视角,对环境保护法修改中涉及的称 谓、价值、原则、制度等进行研究,以期引致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进 一步关注。

一、中国的环境公共政策与环境法之关系(一)公共政策及环境公共政策的定义1、公共政策。

对于公共政策的定义有多种:戴维 伊斯顿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有权威的分配。

此定义强调的是公共 政策的价值分配功能。

伍德威尔逊认为公共政策是有立法权的人制 定的,而由行政人员执行的法律和法规。

此定义是政治与行政二元 论的体现,仅把范围限定在法律政策之内。

卡普兰认为公共政策是 指拥有价值、目标与策略的宏大计划。

它突出了政策是以某特定目标为导向的行动计划以及它与一般计划的区别,比较笼统。

托马 斯达伊认为公共政策是所有政府决定做的或者决定不做的事情。

这 个定义突出了政策的试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境公共政策为视角以环表现形式。

我国有些学者认为,公共政策是党和政府用来引导、规范有关个人、机构团体行动的指南或准则。

它的表现形式有①法律规章、②行政命令、③行动计划与策略、④政府首脑的书面或口头声明和指示等等。

这个定义虽然比较全面地指出了公共政策的表现方式,也突出了它是一种行为规范,但是没有反映公共政策的本质尽管许多学者对什么是公共政策进行了界定,但由于出发角度不同,其观点各有千秋2、环境公共政策。

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是环境法的基本问题。

环境利益是指在满足大多数人需要的同时保护和优化生态系统,保持生态生产力可持续运行能力,以满足全人类整体和长远需要的效益。

[1] [1]由于环境利益按照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个人环境利益、集体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和国家环境利益,由是环境公共政策是指公共权力机关对社会的环境公共利益和经济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综合、分配和落实的过程中依据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目标,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行为准则。

关于修改完善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思考

关于修改完善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思考

势 变化 的 需要 , 在 广泛 征 求 意见 的基 础 上 进 行 修 改 完 整 。修 改后 的 《 境 保 护 法》 该 成 为 国 家 的基 本 法律 , 应 环 应
以 可持 续发 展 为指 导 思 想 , 彻 污 染 防 治 和 生 态保 护 并 重 的 方 针 , 整 个 环境 法体 系协 调 配 套 , 现 良好 的 环 贯 与 体 境保护机制 , 以确 保 可持 续 发 展 战 略 的 实施 。


可 持 续 发 展 与 环 境 法 制 建 设 的 关 系
可持续 发 展 战 略 的实 施 与环 境 法制 建设 密 不
可分 , 们相 互依 存 、 互 作用 。闼 它 相 可持续 发展战 略
的实施 需 要健 全 、 善 的 环境 法 制作 保 障 。反 之 , 完 可 持 续 发展 理 论 对 环 境 法 有 重 要 的指 导 作 用 . 完 善 、健 全 的环 境法 制 能 够进 一 步促 进 可持 续发 展
漳 州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 学社 会 科 学 版) 哲
20 o 9年 第 2期
( 总第 7 期) 2
J OURNAL OF ZHANGZHOU N0RMAL UNI VERS TY I
No 2.o0 . 2 9
( i sp y oi c ne) P l oh &S c l i c s ho aS e
略 的确立 对 环境 法 提 出 了新 的更 高 的要求 。现行 《 境保 护 法》 理 念 到 内容 已显 露 出诸 多 缺 陷 和 环 从 不足。 无法 满足时 代变 化 的新要 求 , 待修改 。 亟
竞 争 。这 种公 平竞 争 的秩 序 , 只有通 过加 强法制才 能 有效地 维 护 。( ) 持续 发展 是受 国家宏 观调控 4可 的发 展 ,这 种调 控 只有 在 相应 的法 律规 范 的保 障

环境保护法规的修订与解读

环境保护法规的修订与解读

环境保护法规的修订与解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法规的修订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环境保护法规修订的必要性,介绍最近的修订情况,并对修订后的法规进行解读。

一、环境保护法规修订的必要性环境保护法规的修订是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变化,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现有的环境保护法规可能存在缺陷或不足,需要通过修订来弥补这些问题。

其次,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正日益凸显,需要更加严格的法律保障来解决。

最后,修订法规可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和改进,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

二、最近的环境保护法规修订情况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法规修订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了重大修订,增加了对环境责任追究的力度。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重点解决了空气质量问题。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发布,明确了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通过,进一步规范了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利用。

这些法规的修订都与当前环境问题息息相关。

通过加强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环境,预防和治理污染。

三、修订后环境保护法规的解读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解读:1. 加大处罚力度:修订后的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施以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环评批准文件等。

这意味着对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更严厉的制裁。

2. 强化责任追究:修订后的法规加强了对环境责任的追究,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个人和企业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将承担更多的责任。

3. 促进环境技术创新:修订后的法规鼓励环境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持。

同时,对环保企业的技术支持和政策扶持也将提供更多。

4. 加强监管力度:修订后的法规强化了对环境治理工作的监管,加大了执法力度和执法机构的职责。

试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方向

试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方向

试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向【摘要】按照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的定位,对《环境保护法》加以全⾯修改,使之成为我国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全⾯协调发展的依据,以及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直接依据,是我国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向。

本⽂从⽴法宗旨、⽴法⽬的、环境法律制度运⾏机制的设计等六个⽅⾯指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向。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综合性环境基本法【写作年份】2007年【正⽂】当前,学界对《环境保护法》何去何从,存在激烈争论。

特别是,在《环境保护法》修改问题上的探讨还不成熟,尚未形成⼀个有说服⼒的⽅案。

综观近年来学界对《环境保护法》废留变迁的讨论与研究,本⽂对《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向做出⾃⼰的分析、判断。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意见我国⽴法机构和参与⽴法的官员、学者、专业⼯作者对《环境保护法》存在诸多局限与不⾜,并⽆争议,但对该法的废与留却有不同意见。

主张废⽌现⾏《环境保护法》的理由是,时⾄今⽇,我国已经对环境保护的单⾏法进⾏了⼤规模的修订,有的单⾏法甚⾄已经多次修订,[1]在单⾏法修订过程中,不仅及时总结了我国成熟的环境保护经验,⽽且吸收了⼀些国外的先进制度;同时,现⾏⽴法计划中也有更多的环境保护单⾏法被列⼊,在单⾏法的⽴、改、废完成以后,各项制度都将更加成熟,《环境保护法》将失去存在的理由。

另外,该法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过渡时期”的产物,现已完成使命,故应引退”。

因此,现⾏的《环境保护法》不仅不应修订,⽽且应在不久的将来被废⽌。

⼒主保留该法的理由是,《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主要任务在于宣⽰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规定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管理体制,提出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为环境保护单⾏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等。

其功能或作⽤是特定的,其地位也是任何其他单⾏法律、法规不能取代的。

因此,该法根本不存在保留还是废⽌的问题,⽽是必须保留。

[2]鉴于《环境保护法》制定时间较早,现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除了个别专家主张[3]维持《环境保护法》的现状,不急于对其进⾏修订外,多数专家、学者主张对现⾏的《环境保护法》适时修改、完善,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对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思考

对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思考

对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思考我國现行《环境保护法》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逐渐反映出了它的局限性,这对我国的环境保护是极为不利的,本文从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入手,研究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标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12月实施以来至今已经超过了20个年头,这期间,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在逐步加强,环境保护的理念也在不断的更新,国际上出现了许多环境保护的条约,国内也涌现出了许多环保思潮和环保政策。

这些变化是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但也正是这些变化,成为了对我国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实施构成了挑战。

1 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1.1 现行《环境保护法》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是“立法者在制定环境法律之前,所要明确确立的、基本的立法意图,是确立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思想和理论的结晶。

”我国《环境保护法》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可见,该法的立法目的仍然是主要强调了经济发展,而没有包括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没有从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关系的角度去规定《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1.2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环境保护法》制定的时候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但从该法制定到现在已经经历了20几年,在这些年中,我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体制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变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马克思哲学中讲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经济基础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则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法律制度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1.3 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迫使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做出修改:水污染、噪声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等等环境问题,日益显现出来,如果这些环境问题不得到有效的制止,则不仅仅会影响到经济的长远发展,而且甚至会影响到人类的生存。

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修改的几点建议(修正稿)

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修改的几点建议(修正稿)

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修改的几点建议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和重要课题,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

1989年修改的现行《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次环境立法高潮的顶点,其对健全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1年过去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人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国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现行《环境保护法》实施中面临的问题日渐突显,通过对地方环保部门监管现状的深入调研,对《环境保护法》、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比对研究,我们认为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新时期中国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新需要,急需进行修改。

一、《环境保护法》存在的缺陷(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失衡。

《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计划经济色彩,该法第一条将立法目的表述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一表述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且实际执法过程中也有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牺牲环境的弊端。

(二)调整和约束地方政府在当地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

政府对地方经济实行保护主义、环保不作为、干预执法及决策失误是导致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根源之一。

从震惊全国的“沱江水污染事件”和“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到由于政府行政不作为导致的甘肃血铅超标和湖南岳阳砷超标等环境事件,使我们看到环境违法事件背后,大都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三)环保监管与执法脱节,责任主体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浅论《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我见

浅论《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我见

浅论《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我见【摘要】建设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必须加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

《环境保护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诸多缺陷,应当进行修改完善。

该文就《环境环境保护法》的地位、立法目的、监督管理体制、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权利义务及救济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

【英文摘要】To build a resources- conserving and environment- friendly society, our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construction must be strengthened. Some problems expose out in the processof“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enforcement. This article offers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position, purpos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administration system, basic system,the right , obligation and legal remedies.【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监督管理体制;基本制度;权利义务【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position; legislative purpose; administration system; basic system; the right and obligation 【正文】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是在1979年试行法的基础上于1989年正式颁布实施的,至今已经将近二十年。

该法颁布以来,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这十多年间,我国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原有的一些环境问题得到解决,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环境问题。

关于中国环境保护法的若干思考

关于中国环境保护法的若干思考

关于中国环境保护法的若干思考中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政府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

近年来,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目前中国的环境状况依然严峻,环境问题依然存在,这反映出环境保护法的执行和效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本文将从环境保护法的宏观层面以及具体实施方面进行思考和探讨。

首先,环境保护法应当从宏观层面上做出一些调整和改进。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

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增加就业等方面存在压力,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因此,我们建议政府在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时,要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将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指标纳入规划中,并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对环境保护法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其次,环境保护法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环境监测和治理体系还不完善。

环境污染的治理需要依靠科学的监测手段和技术手段,但目前我国在环境监测设备和技术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短板。

因此,我们建议加大对环境监测设备和技术的研发投入,提升环境监测的精准度和实时性。

同时,在环境治理方面,要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落实“污者赔偿、责任追究”的原则。

再次,环境保护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当前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亟待加强,因此,我们建议修订现行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保护的力度和力度,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做法包括增加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完善环境保护的监督机制,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增加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等。

总之,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和效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要想解决好当前的环境问题,保护好中国的生态环境,我们必须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提高环境保护法的执行效果。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1989年《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在这20多年的过程中,环境法体系虽然发展迅速,为我国的环境保护管理提供了比较全面的法律保障,其地位和作用不可小觑,但是其间中国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变迁,且环境形势日益严峻,该法已严重滞后于社会现实,存在诸多问题和漏洞,甚至出现了立法空白现象,为了使我国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为了我们人类美好家园创建,为了中国的法制建设的完善,环保法的修订迫在眉睫。

一、现行《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问题《环境保护法》在实施二十多年以来存在以下诸多问题:(一)立法宗旨和立法地位的滞后就立法宗旨来说,由于历史的局限性,《环境保护法》没有也不可能将科学发展观作为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就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的关系是当今时代立法宗旨的核心。

就立法地位而言,由于该法不是国家基本法,依其地位和效力都难以在宏观上对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予以指导,对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更不具有综合性、统一性和协调性的功能。

所以其立法地位也是关系到《环境保护法》在整个环境法体系地位高低的重要修改环节。

(二)环境民事主体权利、义务不对等1、法律对企业等排污者规制较严格,对环保部门的行政规范较宽泛。

从总体上看,《环境保护法》制度安排忽略了对政府环保履职的规范、制约和监督,偏重于对企业等排污者、开发者的规制。

这个缺陷对于政府依法履行环保公共职能而言,是一个关键性的缺陷。

2、环境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环境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完整。

《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五章对企业等排污者的权利保护几乎无涉及,只是较为严格的约束企业等排污者的行为,对企业的保险权、申请复议权、申诉权等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条款都没涉及。

(三)政府管理体制模糊,职权重叠;环保执法部门归责制度不完善《环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七条中政府机关对环境防治和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行为所作的表述太过于抽象,看似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其他有关单位职能的部门也参与监督管理,其实对权力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及相关制度完善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及相关制度完善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及相关制度完善【内容摘要】:“要向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向雾霾宣战。

“国家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报告时这样说。

就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雾霾”一词成为最热的话题,人人谈“霾“色变。

在两会召开前夕,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正笼罩在雾霾之中,而且这种现象一直持续,给人们的出行以及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这是自然向人类敲响了警钟,向环境发出了红色预警信号,引发人们对环境的重视,同时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必须对其进行修改与完善,使之更符合经济的发展与时代的需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才能够更好的治理环境,保护人类健康和地球环境,使人类永久的存续下去。

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组成,引言主要介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制定的相关背景。

正文由三大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我国当前环境的现状并由此引发对现行环保法的重新定位;第二部分分别从立法目的、颁布时间、内容和法律责任四方面介绍了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存在的弊端及不足,进而提出我国现行《环保法》需要修改的紧急性。

第三部分又从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四大方面对其修改提出自己的建议。

结语总结了环境法律制度需要进行完善以及自己的期待。

【关键词】:雾霾环保法法律法规不足完善建议【引言】我国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去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至此,我国已经颁布国家级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6部,与环境有关的资源法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9项,制定环境标准364项。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起步比较晚,而且我国历史以来环境破坏比较严重,加上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环境相关灾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跟不上社会需求甚至落后于社会的现实越来越突出,本文试从分析《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入手,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一点薄见。

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若干建议

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若干建议

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若干建议应对21世纪环境挑战,我们需要推进の中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及其相关实施细则的修改和补充是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任务。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指导环保工作的基本法规,由于发展没能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现今需要进行加以修改和补充,以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和环境的改善。

首先,修改《环境保护法》旨在加强对重大环境污染主体的惩处。

我们建议增加惩罚措施,不仅加强对重大污染单位的惩戒,而且加大对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个人的处罚力度。

如建立重大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类具体行为的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并给予责任追究。

其次,修改《环境保护法》旨在提高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认可及支持性。

我们建议将环保政策从管理模式的角度转变为科学公正的政策性理念,强调环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反对盲目强化和攀附效应,强调政策走向社会认可,避免二次对社会的打击。

再次,修改《环境保护法》还应针对现有的环境保护行业的技术和运用环境保护技术的难点,采取有效措施来推动环境技术的进步。

例如,应该出台政策支持、技术培训和补贴等政策措施,加大政府投入和企业自投入,有力促进环境保护技术的发展。

最后,修改《环境保护法》也应增加对具体行为过程监督措施,充分认识和重视行为主体的表现和个性,强调具体行为处罚的依据,深化行为处罚的信息采集和保护,把握行为主体的意向追责,严格实施差别化的惩戒体系,严厉打击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

总之,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需要致力于落实生态文明,全面提升环境保护法法律制度和执行力度。

修改《环境保护法》是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述建议只是一般的出发点,具体的修改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出台更具有现实意义的新措施,推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修改和补充,以期以达成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统一,实现持续可持续的发展。

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几点法律思考

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几点法律思考
2.排污收费制度
《环保法》关于排污收费制中超标排污行为的规定值得商榷。该法第37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可见,排污单位如果没有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其超标排污行为并非违法行为,仅需依照《环保法》第28条的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然而依照《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注: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104页。)因此,超标排污行为无疑又应当视为违法行为。上述立法上的冲突,确实让人无所适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在1998年全国环境法制工作会议上指出:“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注:《解振华局长在1998年全国环境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于《环境工作通讯》,1999年第2期,第2页。)
(二)《环保法》的内容偏重于污染防治的现状亟待改变
《环保法》囿于当时的历史背景,从基本原则、制度到法律责任等,皆偏重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该法在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中仅作了八条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条款。首先,就基本原则而言,《环保法》缺乏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原则,譬如我国曾参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精神,在1979年《环保法》第6 条曾规定过“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后来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在现行《环保法》第24条作出了体现该原则精神的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危害”。显而易见,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仅局限于污染防治领域。虽然1996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注: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73页。 )且该原则体现了对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统筹兼顾的精神,但它毕竟只是行政法规,在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上偏低,难以体现其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性和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注: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64页。)的地位。其次, 就制度而言,《环保法》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缺乏有关制度的支撑,资源更新补偿机制尚处于空白状态。如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虽然《森林法》有所规定,但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保法》却无相关的规定,这无疑是该法对自然资源保护不够充分的又一表现。加之长期以来人们在自然资源价值观上的错位,导致我国现行的产品成本核算体系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没有计入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代价和自然资源的固有价值,从而造成在价格体系上“资源无价、原材料低价、产品高价”的扭曲现象的泛滥。再次,就法律责任而言,《环保法》缺乏对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如对该法第三章所规定的许多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义务,在法律责任部分无相应的配套规定。仅在第44条有原则性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即依照自然资源单行法的规定追究破坏自然资源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而在实际立法中,我国自然资源单行法多采取部门立法的形式,在立法时往往陷入“重开发利用,轻资源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环境效益;重部门、局部利益,轻整体、全局利益”的误区,所立之法的法律责任部分打上上述误区的烙印自是难免。总之,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保法》对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不够充分,加剧了资源的无偿占用、掠夺性开发和浪费严重的现象,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1998—2002)纲要》,载于《环境保护》,1998年第11期,第5页。)更有必要指出的是, 也正是因为《环保法》对自然资源保护规定的不充分,使人们衍生出环境保护仅限于污染防治的模糊认识。因此,修改《环保法》,增加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已刻不容缓。

《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我见

《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我见

《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我见背景自1979年颁布以来,中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已经历了多次修改。

在不断的法律修订中,我认为以下几点是需要重点进行修改的地方:对企业环保行为的处罚在我看来,《环境保护法》最需要修改的地方就是对企业环保行为的处罚力度。

当前的处罚手段明显缺乏威慑力,使得一些企业能够轻松地违反环保法规而不受到严厉制裁。

因此,我建议增加对企业的罚款数额,并将罚款数额与企业的收入挂钩。

与此同时,在企业的污染行为极其严重的情况下,应当增加对企业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例如拘留、刑事罚款等。

只有当企业真正意识到环保行为对其产生的重大影响时,才能够真正改变其环保行为。

对环境风险评估的制度完善另外,我认为还需要完善环境风险评估的制度。

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对于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要求过于宽泛,导致很多企业可以通过漏洞和空子,规避相应的风险评估责任。

因此,我建议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的法律要求进行严格限制和明确规定,并且增加对违反环境风险评估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力度。

对环境污染物的监管除此之外,我还认为需要对环境污染物的监管进行完善。

如今,环境污染和健康问题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了遏制环境污染,我们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

我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需要更加全面的监管措施,如监测和控制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管理等。

此外,针对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检查。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保证环境的清洁和公共健康的安全。

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加强最后,我认为对环境公益诉讼也需要加强。

在当前环保法律体系下,公众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促进企业和政府部门更加认真地对待环保问题。

但是,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存在滥用的风险,因此我建议应当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监管。

明确起诉标准和条件,避免因为个人恶意而滥用环境公益诉讼权。

同时,应当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权限和责任进行明确,提高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和公正度。

总结总之,环境保护是一个国家和全人类的重要问题。

环境保护法修订解读

环境保护法修订解读

环境保护法修订解读近年来,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增加,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保护法也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为了更好地应对环境挑战,中国政府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

本文将对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全面地了解该法律的内容和意义。

一、背景介绍修订环境保护法的背景在于中国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问题凸显,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管控,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修订内容1. 建立更严格的环境标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标准,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例如,针对大气污染问题,修订后的法律规定了更为细致的污染物排放限制,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

2. 加强环境监管与处罚力度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相关部门将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与打击力度,对环境犯罪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同时,修订的法律中还明确了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与标准,以确保执法机关的公正与公平。

3. 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参与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与方式,要求政府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

此外,该法还赋予了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要求相关决策应征求公众意见,并公开决策过程、决策结果。

这样的修改有利于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与参与。

三、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的意义修订环境保护法对于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具有深远意义。

首先,修订后的法律强化了环境保护的力度,对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形成威慑,有助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其次,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提高了环境执法的效力,加强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改善现有的执法状况,增强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再次,修订后的法律增强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与监督力度,使公众拥有更多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促进了社会力量的参与,形成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格局。

学习《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学习《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学习《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范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保护问题变得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我在学习《环境保护法》这门课程中有了很多新的认识和思考。

通过学习《环境保护法》,我不仅对我对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而且也培养了自己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下面是我对学习《环境保护法》这门课程的心得体会。

首先,《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法规,它确立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并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和责任分工。

通过学习《环境保护法》,我了解到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政策,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中承担主要责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也有相应的环境保护义务。

同时,我也了解到环境保护法依据环境损害的程度和社会影响的不同,对污染源的排放进行了分级管理,以便更有效地保护环境。

其次,学习《环境保护法》也让我认识到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保护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不只是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

我们每个人都是环境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应该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比如,我们可以从日常生活的小事做起,比如减少用水用电,分别分类垃圾,节约资源等。

这些看似微小的举动,实际上对环境保护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学习《环境保护法》让我认识到环境保护是每个人的事情,每个人都有责任为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

再次,学习《环境保护法》也加强了我对环保意识的培养。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环境污染对人类和自然界的危害是巨大的,而环境保护不仅仅是为了后代子孙,也是为了我们自己的未来。

环境污染如空气、水源和土壤的污染严重威胁着人类的健康和生存。

通过学习《环境保护法》,我明确了环境问题对人类生活的重要性,增强了自己的环保意识,并意识到要为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

此外,学习《环境保护法》还让我意识到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密切关系。

环境保护不仅仅是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更是为了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学习《环境保护法》让我明白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及它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若干建议

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若干建议

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若干建议在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和全球变暖的背景下,人类应该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来推动环境保护的发展,以保障人民获得更宜居的环境。

为此,本文将着重介绍在“生态文明”视野下,对《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若干建议。

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保的基本法律,于1989年3月1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于1989年6月23日正式实施,历经三次修改以完善内容,最终正式实施时间是2015年1月1日。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机构设置、环境保护行政体制、环境污染治理、环境教育和信息公开等内容。

三、《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若干建议1、环境保护行政体制:建立标准化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保护制度,制定出台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晰环保部门的权责,协调政府部门之间的分工以实现统一管理。

2、环境教育和信息公开:改进信息公开机制,建立有效的影响评估体系,开展环境教育活动,加强环保知识普及,形成环境意识。

3、环境污染治理:积极推进污染源治理,加强污染防治力度,实施综合治理和有效防治技术,强化点源污染控制,加大污染控制和减排投入,控制工业污染源发展,构建完善的污染源清理修复机制,发挥环境改善投资的约束作用,构建综合环境改善机制。

4、环境保护技术的发展:加强环保技术体系的研究和应用,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的发展,提高企业生产工艺和管理水平,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推进资源型经济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四、结论以“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保护法》应该根据时代发展形势及环保现实,进一步完善环保政策,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力度,构建完善的环保体系,特别是要加强环保法的执行力度,坚持问责机制的实施,以期能够实现环保安全目标,使人民生活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

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对策思考

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对策思考

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对策思考
高远安
【期刊名称】《三峡环境与生态》
【年(卷),期】2003(025)003
【摘要】<环保法>是贯彻环保基本国策的基本法.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计划经济背景下的<环保法>已大大落后于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环境形势的发展.本文有的放矢地提出了"选择环保法典方案、着力提升立法层次,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科学确定立法目的,合理确定基本原则、切实体现立法精神"等修改完善的九点具体设想.这对正在进行的<环保法>的修改具有现实意义和很强的针对性.
【总页数】3页(P56-58)
【作者】高远安
【作者单位】重庆市黔江区环境保护局,重庆黔江,409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2.6
【相关文献】
1.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环境保护法》修改的重点 [J], 张建伟
2.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对策思考 [J], 高远安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16年11月6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J], ;
4.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索赔主体的对接与完善——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为契机 [J], 韩立新; 陈羽乔
5.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与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 [J], 万劲波;陈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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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卷第1期 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年1月Vol.20No.1 Journal of Jingmen Technical College Jan.2005[收稿日期]2004-10-15[作者简介]张苏飞(1981-),男,江苏扬州人,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关于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若干思考张苏飞(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院,湖北武汉 430074)[摘 要] 现行《环境保护法》已远远滞后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实践的现状,亟需修改。

文章首先论证了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环境保护法》中存在的若干缺陷,提出了中肯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必要性;可行性;修改建议[中图分类号] D9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4657(2005)01-0035-05 1989年通过的现行《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次环境立法高潮的顶点,其对健全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15年过去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人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国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现行《环境保护法》已远不能满足21世纪中国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新需要,亟待修改。

2004年5月底,众多国内环境法学者齐聚昆明,专门就修改《环境保护法》、推进中国环境法制的进一步发展展开了研讨。

在此背景下,本文拟就《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客观必要性、现实可行性及若干修改建议进行探讨,希望对将来该法的正式修改有所裨益,聊作一片砖瓦。

一、修改的必要性(一)修改《环境保护法》是完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提高环境法制水平的必然选择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是环境资源保护法的两大主干,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

但是,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一章对自然资源保护做了8条原则性规定,无论是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还是法律责任都过度偏重于污染防治。

以基本法律制度为例,尽管《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对资源权属制度、规划制度、许可制度、调查和档案制度以及有偿使用制度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是作为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却无相关制度的统领。

从某种意义上说,正因为《环境保护法》对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不够充分,才加剧了眼下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严重浪费的现象。

同时由于《环境保护法》过于原则和滞后,国家不得不在环境政策、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层面进行了众多调整和革新,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如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在层次较低的法律法规中被确立;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已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被修改。

单行法随意突破、违背基本法且各单行法间互不协调给环境保护法制带来了深刻危机。

因此,修改《环境保护法》补强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及时应对环境法制危机已刻不容缓。

(二)修改《环境保护法》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应有回应“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需求而已”,“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

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53中”。

[1](P183)我们知道,法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和发展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现行《环境保护法》诞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的痕迹,政府过度集权、环境管理以行政手段为主,其大部分的内容已远远滞后于日新月异的社会经济生活。

考虑到政府行政资源的有限性,为提高政府环境管理的效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环境管理中更多地引入经济手段显然是非常必要的。

同时从经济学角度看,由于原有经济制度的缺陷,人们长期以来错误地认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属公共产品,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这使得产品价格不能准确反映经济活动的环境代价,造成了不惜牺牲环境利益、求得短期经济发展的现象。

而充分利用市场经济规律,通过运用收费或税、提供补贴或信贷优惠、实行差别税率等经济手段,就能使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在化,改变行为人的成本和利益结构,从而有效抑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三)修改《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适应国际趋势的具体表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内商品市场正逐步与国际大市场接轨,加入WTO后这种趋势更加明显。

与此同时,我国环境保护也应同国际环境保护接轨。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在联合国环发大会上通过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提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27条基本原则和行动纲领。

日本《环境基本法》(1993)第4条规定:“必须以健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构筑为宗旨,并且以充实的科学知识防止环境侵权上的妨害于未然为宗旨”。

《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2002)在“保护公民环境权原则”一条之后紧跟着确立了“可持续发展”原则。

《气候变化框架条约》(1992)、《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等国际环境条约也都确立了可持续发展原则。

但是1989年可持续发展思想尚未为国人所普遍认同,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背景下,《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的“协调发展原则”的贯彻阻力重重,无法改变经济发展优先、环境保护滞后的现状,而且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污染逐步加剧,且逐渐向农村蔓延,生态环境恶化的范围日趋扩大。

客观而言,当前的经济工作在总体上仍是以资源高消耗、环境高污染为代价来实现经济增长的。

[2](P17)环保工作也在很大程度上滞留在“先污染后治理”的层面上。

值得庆幸的是,里约大会后,我国政府根据中国国情编制了《中国21世纪议程》,全面阐明了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对策,将可持续发展明确为基本战略。

在当前环境继续恶化的严峻形势下,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重新定位以便同国际环境保护接轨,已势在必行。

二、修改的可行性(一)1989年以来,我国业已制定和修改了多部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为最终修改《环境保护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从发达国家环境保护基本立法实践看,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立法大多也滞后于单项环境资源保护立法。

由于对单一环境问题控制在先,所以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立法一般是在大量单项环境资源保护立法完善之后才开始进行。

例如美国在《国家环境政策法》之前已经制定了许多单项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日本在原《公害对策基本法》制定之前也制定有大气污染和水污染规制以及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

由此可见,单项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在综合调整环境问题方面的缺陷是环境基本法诞生的直接原因。

[3]1989年以来,我国先后修改了《水污染防治法》(1996)、《矿产资源法》(1996)、《土地管理法》(1998)、《森林法》(1998)、《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渔业法》(2000)、《水法》(2002)、《草原法》(2002),新颁行了《水土保持法》(199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防沙治沙法》(2001)、《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目前已形成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两大类子法体系,修改《环境保护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环境立法经验,及时对该法进行修改以充分发挥其基本法的功能。

(二)近15年的环境执法实践为修改《环境保护法》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迄今我国环境保护的实践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有些已被吸收为法,有的却尚未被吸收,而其中不乏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

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这是近几年来环保部门提出的新五项环保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而且有些地方政府将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转化为了法律责任,如江苏省环保厅于2002年8月发布了《江苏省环境管理63责任追究若干规定》、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与环保局于2002年7月联合发布了《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处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04年2月发布了《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明确了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和责任,增强了政府官员的环保责任感和使命感。

实践证明,它是防治污染、提高环境质量的有效手段。

但目前这一制度尚停留在地方规章上,而未成为法律制度,因而缺乏法律所固有的约束力,适用范围也极为有限,这就大大限制了这一制度的有效功能。

又如环境污染纠纷的赔偿问题,以前要么由环保部门处理,要么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没有仲裁制度。

但近年来一些环保部门在执法活动中试行了仲裁制度并收到了积极效果。

况且我国已经颁布的《仲裁法》也为环境保护领域增设仲裁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之,把环境执法实践中较成熟的新经验吸收到《环境保护法》中去,不仅有利于该法自身的完善,而且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这些成功经验的环保功能。

三、修改建议综上所述,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不仅客观必要,而且实际可行。

结合我国环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针对立法中存在的若干缺陷,笔者试提出以下几点修改建议:(一)提升法律效力层次《环境保护法》被环境法学界公认为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法,但从立法学的角度进行实证分析,却名不符实。

因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效力上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环境保护法》同众多单项环境资源法律一样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这说明其与众多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效力相等,并不是国家的基本法。

这正是单项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与《环境保护法》部分内容相抵触的症结所在,所以为完善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需要将《环境保护法》修改成基本法。

另外从立法上看,将《环境保护法》修改成基本法也完全符合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的性质。

因为全国人大的立法权所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社会关系。

[3]而早在1983年,党中央、国务院就明确提出“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基于以上两点考虑笔者认为将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以基本法的形式加以确定非常必要也理所当然,建议由全国人大修改《环境保护法》并公布施行。

(二)确立科学的立法目的和任务如前所述,我国政府已将可持续发展明确为基本战略,那么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就应该在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中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地位,树立环境资源保护法领域的科学理念。

因此笔者建议将《环境保护法》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和任务的规定修改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三)改革监督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环保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土地、矿产等其他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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