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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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关于 印 发 医 疗 机 构设 置 规 划 指 导 原 则 20 6 2 02 0 年 的通 知
-
(
1
)
国 卫医发
〔 20 1 6
〕
38
号
:
各省
、
自
治区
、
直 辖 市 卫 生 计 生委
。
住区
,
以 及 交通 不便 利
(
、
诊 疗 需 求 比 较 突 出 的 地 区 设置
。
四
)
协 调 发展 原 则
根 据 医 疗 服务 需 求
。
,
坚 持 公 立 医 院 为 主体
、
,
明 确 政 府 办 医 范 围 和 数量
,
合
,
理 控 制 公 立 医 院 数 量 和 规模
公 立医 院 实 行
,
,
中 西 医 并重
,
保障 中 医
、
中 西 医 结合
。
、
民
族 医 医疗 机构 的 合 理 布局和 资 源配置
充 分 发挥 中 医在 慢 性病 诊 疗和 康 复 领 域 的 作 用
三
(
、
医 疗 机构 设 置的 主 要 指 标 和 总 体 要求
〉
一
主要指标
。
医 疗机 构 的 设 置 以 医 疗 服 务 需 求
(
、
医 疗 服 务能 力
、
千人 口 床 位 数
,
(
千人 口 中 医 具 体指 标 值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1994年9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按本《指导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公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医疗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因此,《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规划》是以卫生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
依据《规划》设置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区域内一定人群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叠或遗漏,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既能为我国公民公平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又能比较有效地控制医疗成本。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8
【总页数】3页(P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2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卫生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96号) [J],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卫办医
发〔2008〕125号) [J],
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院向内部职工公开的信息目录》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05号) [J],
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护士执业注册表格式样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97号) [J],
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10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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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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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类型
部门
编码
职权名称
依据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 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十四条 。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 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 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卫监督发〔2012〕25号)。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 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5〕11号)。 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5年)第三号。 1.《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 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省政府令第 161号)。 2.《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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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0956931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 揭阳市卫生 0102202 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 442号)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 和计划生育 0100034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行 2.[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 局 (2007年 卫生部令 第53号)第五十六 45200 为的行政处罚 条第一项。
4
0956931 揭阳市卫生 0101200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 行政许可 和计划生育 1800034 鉴卡审批 局 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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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责任事项
5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 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0956931 揭阳市卫生 2013〕27号)。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0101200 行政许可 和计划生育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 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 0800034 局 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 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 45200 号)。 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涉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 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 0956931 揭阳市卫生 0101200 行政许可 和计划生育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1100034 局 45200 令第27号修订)第二十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 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 号)。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 办法》(1992年卫生部令第24号)第八 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五条 。 2.《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 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 规〔2017〕6 号)。 3.《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 条。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 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 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国家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 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 现场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涉 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 、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 2.审查责任:依据《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 法》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申报材 设置审批: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 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 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 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 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自受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 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 法性;现场审查;检查卫生设施、 功能布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23•【字号】粤卫函[2014]541号•【施行日期】201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4〕54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委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管理,遏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提高大型医用设备的诊疗质量,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规划大型医用设备投入资金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同时对医疗费用的增长影响大。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鼓励共建共享,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常住人口总量及人口密度、居民健康状况及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及现有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使用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制订和调整本地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要预留规划指标空间,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的配置需求,在人员资质等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可不受规模和规划数量的限制。
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应以政府投入为主,严格限制贷款购置大型医用设备行为。
禁止公立医疗机构以合作、集资的方式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成立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成立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审批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粤卫办[2013]3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2.16
【实施日期】2013.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成立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审批委员会的
通知
(粤卫办〔2013〕34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为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加强审批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审批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
各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医疗机构审批集体审议制,并制
定相关工作制度。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审批委员会及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村卫生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粤卫函〔2017〕178号有关地级市卫⽣计⽣局、财政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做好村卫⽣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的申报与管理⼯作,根据《中共⼴东省委办公厅⼴东省⼈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服务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2号)、《⼴东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东省进⼀步加强乡村医⽣队伍建设实施⽅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442号),我们制定了《2017年⼴东省村卫⽣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指南》要求组织做好项⽬申报⼯作。
⼴东省卫⽣计⽣委⼴东省财政厅2017年2⽉8⽇2017年⼴东省村卫⽣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申报指南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做好2017年村卫⽣站公建规范化建设项⽬的申报与管理⼯作,特制定本指南。
⼀、项⽬意义村卫⽣站是政府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卫⽣服务不可或缺的医疗机构,是农村三级医疗卫⽣服务的底,是政府体现保基本和公益的基层机构。
村卫⽣站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部分,关系到农村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服务需求,是⼀项基本民⽣实事。
⼆、项⽬范围及申报条件本项⽬⽀持粤东西北地区14个地级市和江门的恩平、开平、台⼭地区村卫⽣站公建规范化建设,优先⽀持中央苏区县、少数民族县、海陆丰⾰命⽼区、精准扶贫村的村卫⽣站公建规范化建设。
省财政资⾦⽀持项⽬分为2017、2018、2019年3个年度分别申报和当年度完成建设任务。
⽀持总量3年为全省10000间村卫⽣站。
⼀个⾏政村只能申报建设⼀个村卫⽣站。
申报建设项⽬欲获批取得省财政资⾦的,必须保证能在2017年6⽉底前开⼯建设,11⽉底前完成验收。
开⼯之前的各项环节如⽤地、⽴项、招标、设计、设备采购准备、地⽅配套资⾦等必须到位,不到位者不能申报本年度财政资⾦⽀持。
请各地按辖区内需要公建规范化建设的村卫⽣站数30%的⽐例,按申报条件上报2017年度村卫⽣站申报数量。
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2]118号
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2〕118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取消我厅“新生儿疾病筛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核发”、“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初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决定下放我厅实施的“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3项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省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为做好省卫生厅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2012年8月29日省卫生厅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和省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为做好省卫生厅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一、目的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贯彻7月17日全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实施工作,确保我厅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的有关问题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的有关问题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的有关问题同志们,下午好:修订后的《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以来,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的热情很高,数量明显增多。
我们了解到,由于各种原因,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在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工作中,遇到了不少问题和疑惑。
今年3月,为了进一步摸清情况,我处对各区县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情况进行了一次书面调研,共收到各区县卫生计生委报送的在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的问题和建议共计21条。
经过认真研究,下面,就各区县反映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谈一下我们的看法,供大家在机构审批工作中参考:一、关于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规划问题《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予以审批。
”本条将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诊所适度放开,强调其不受规划数量限制,只要满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即可进行审批。
条例执行后,部分区县反映:由于中医医疗机构放开,一些社会资本名义上申办中医医院,实际执业后,主要以西医为主,中医药服务比例很小,存在以中医医疗机构为名义举办综合型医院的情况,以此来规避规划数量的限制。
对这个问题,我们认为:第一,设置中医医疗机构必须要符合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特别是要符合中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体现中医药特色相关规定,这是保障中医医疗机构性质的基本保障。
如中医医院,规定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同时,各级中医医院还有对中医科室设置、中医药人员比例的要求。
在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医疗机构校验中,严格按照中医医院的《基本标准》准入和执法,就能有效地防止以中医医疗机构为名义举办综合型医院的情况发生。
第二,中医医疗机构不受规划数量限制,不等于不要规划。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8•【文号】卫办医政函[2012]713号•【施行日期】2012.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近期,个别地方出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不严格,校验不及时、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医疗机构是从事诊疗活动的重要场所,其设置审批是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职责,进行行政许可的重要工作内容,是依法执政的具体体现;医疗机构校验是医疗机构能够持续提供安全、有效医疗服务的有力保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
二、严格审批和校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管理。
设置审批时,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按照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定位,核定其级别、类别、诊疗科目、名称等,对于达不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相关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
严格执行批准公示制度、备案管理制度及现场审查制度等审批相关制度,保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合法。
医疗机构校验时,要重点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和审核,以实施有效的医疗机构再次准入管理。
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坚决按照规定予以清理。
三、加强督导检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整改期间,在安排项目、资金或医疗技术准入时,置后考虑或不予考虑。
白云区门诊、诊所类别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
白云区门诊部、诊所类别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办事指南(2018年修订版)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白云区开展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前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二、事项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三)《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六)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卫医发〔2006〕432号)(七)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八)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九)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2〕103号)(十)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5号)(十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十二)关于印发广东省眼科诊所等3个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13〕33号)(十三)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规〔2017〕6号)四、审批事项(一)审批单位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二)审批内容按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划分审批权限,在白云区辖区内不设床位的门诊部、诊所类别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中医诊所类别的医疗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及相关要求执行。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规定(详细)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校验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主要政策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省卫生厅《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二、医疗机构的设置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一)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1、基本条件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有与执业围相应的医、药、护、技人员。
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有一定组织机构。
(3)有与执业围相适应的医疗业务用房,选址合理,布局合理,并符合卫生要求。
(4)有与执业围相适应的床位数、仪器、设备配备。
(5)有必要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等基本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
(6)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7)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资金。
(8)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他要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者,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3)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并具有所在地正式城市户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卫生技术人员;(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5)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卫生技术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患有不适于从事医疗工作疾病的卫生技术人员;(8)全民及集体所有制职工擅自离职或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卫生技术人员;(9)离退休医师未经原工作单位同意的;(10)不具有医疗业务知识和医疗管理能力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全面启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全面启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粤卫通[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全面启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粤卫通〔2014〕5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省中医药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驻穗附属医院,委直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拓展完善省网上办事大厅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4〕63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公布应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办事部门及行政审批和社会事务服务事项的函》(粤经信网办函〔2013〕1731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公布省网上办事大厅不上网办理事项的函》(粤经信网办函〔2013〕2993号)及省编办相关通知要求,我委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事项共20项(见附件1)。
自2014年5月1日起,申请办理我委网上办事大厅目录事项时,请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网址:http://)。
申请人原则上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操作指南详见附件2)。
联系人:胡斯毅,联系电话:************。
附件:1.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目录2.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网上办事大厅操作指南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4月28日附件1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事项目录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2.省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3.血站执业、单采血浆站许可证核发4.戒毒医疗服务许可5.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6.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7.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8.放射诊疗许可9.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10.省管权限医疗机构内医师执业证书核发(不含中医类别医疗机构内的医师)11.港澳台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12.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含中医医师)1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乙级)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初审、审批2.《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含中医医疗广告)核发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核4.医疗机构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审批5.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审批6.复转退军人医师资格证书换发(含中医医师)7.省级计生统计调查审批*遗传病诊断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的核发,因国家尚未出台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暂不启动审批。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粤卫办[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14〕10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驻穗附属医院,委直属有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处理医疗纠纷的应急处理能力,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本《指引》制定本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并按照属地原则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向我委医政处反映。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4年4月2日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医疗机构应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专职承担医疗纠纷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医院纠纷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置场所,并安装监控设备。
在重点部门如门急诊、重症监护室、妇产科、儿科等显著位置公示医院纠纷管理部门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在医疗纠纷处置场所内悬挂有关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法律、法规和医疗纠纷处置流程、患方权利义务等。
二、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纠纷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介入,向患方讲明投诉处理流程和指引,充分告知患方权利和纠纷处理途径。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6.24•【文号】卫医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六条中关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专科医院的规定已被: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准入管理,认真做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等工作,医疗机构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我部制定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根据《条例》、《实施细则》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于今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清理的重点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和名称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其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
通过清理,撤销一批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纠正一批审批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
我部将择时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我部医政司。
《规定》执行及清理整顿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医政司反映。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规定(详细)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校验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主要政策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省卫生厅《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二、医疗机构的设置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一)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1、基本条件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有与执业范围相应的医、药、护、技人员。
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有一定组织机构。
(3)有与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疗业务用房,选址合理,布局合理,并符合卫生要求。
(4)有与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床位数、仪器、设备配备。
(5)有必要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等基本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
(6)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7)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资金。
(8)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他要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者,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3)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并具有所在地正式城市户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卫生技术人员;(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5)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卫生技术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患有不适于从事医疗工作疾病的卫生技术人员;(8)全民及集体所有制职工擅自离职或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卫生技术人员;(9)离退休医师未经原工作单位同意的;(10)不具有医疗业务知识和医疗管理能力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卫医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部署,在医疗领域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发挥卫生健康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把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作为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加快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2018年6月底前,全国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电子化注册管理情况,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制作样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印制和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二、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应当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服务能力。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是指对各级医疗机构的建设、规模、设备、人员、
运行等方面进行审批的一项行政管理措施。
为了保障医疗机构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和有效性,各地政府部门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制定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有关规定。
1.申请材料和程序
2.审批要求和标准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要求和标准包括:医疗机构的投资规模和标准、
医疗技术人员的配置和专业水平、医疗设备和设施的齐全与先进性、医疗
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等。
审查标准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医疗机构设置
的规定,确保医疗机构的规范运营和服务水平。
3.审批程序和时限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程序包括:初审、现场核查、评审等环节。
有关
部门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则要求
申请人进行补充或修改。
同时,现场核查也是审批过程的重要环节,有关
部门需要对医疗机构的装修、设备等进行实地检查。
审批机构应当在一定
的时限内完成对申请的审批。
4.相关政策和法规
5.审批结果和后续管理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医疗机构的规范运营和服务质量,确保人民群众能够获得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
各地政府要加强对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推动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