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零部件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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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电梯拆装前零部件检查制度范本

塔吊、电梯拆装前零部件检查制度范本

塔吊、电梯拆装前零部件检查制度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塔吊和电梯拆装前的零部件状况进行全面、规范的检查,以确保操作安全、减少事故风险。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塔吊和电梯拆装工作的相关人员。

二、术语和缩写1. 塔吊:指用于搬运和吊装重物的起重设备。

2. 电梯:指用于垂直运输人员和货物的交通工具。

3. 零部件:指构成塔吊和电梯的各个配件和组成部分。

三、操作程序1. 检查前的准备a. 确保拆装区域周围没有人员进入,进行警示标识。

b. 检查所需的检查工具、设备是否齐全,并保持其正常工作状态。

2. 零部件检查a. 对塔吊进行检查:i. 检查塔吊的主要构件,如臂架、铁塔、起重机构等,确保没有变形、裂纹等损伤。

ii. 检查各个传动部件,如齿轮、轴承、润滑系统等,确保无松动、断裂、磨损等现象。

iii. 检查遥控系统和限位装置,确保其灵敏度和准确性。

b. 对电梯进行检查:i. 检查电梯的钢丝绳、导轨、悬挂系统等,确保整体结构安全可靠。

ii. 检查电梯控制系统和安全装置,确保其正常运行。

iii. 检查电梯门和门锁,确保无卡阻、掉落等现象。

3. 检查记录和报告a. 检查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汇总成检查报告。

b. 检查报告应包括问题描述、定位、原因和建议的处理方法等内容。

c. 检查报告应及时上报给相关负责人,并按照要求进行处理。

四、安全措施1. 操作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

2. 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和考核,熟悉零部件检查的操作规程。

3. 操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避免触碰危险部位,确保自身安全。

4. 如发现零部件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应及时上报并停止使用,待维修或更换后方可继续使用。

五、质量保证1.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确保及时、有效解决。

2. 对于检查前和检查后的零部件,应做好标识和记录,确保易于追溯和管理。

3. 相关人员应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和清晰,确保零部件的存储和管理符合要求。

电梯检验规程

电梯检验规程

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GB50310-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0-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0-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

1.0.3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1.0.4 本规范是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最低要求,所规定的项目都必须达到合格。

1.0.5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电梯安装工程 installation of lifts,escalato 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电梯生产单位出厂后的产品,在施工现场装配成整机至交付使用的过程。

注:本规范中的“电梯”是指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2.0.2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acceptance of inst allation quality of lifts, escalators and passenge r conveyors电梯安装的各项工程在履行质量检验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等几方共同对安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隐蔽工程和施工检查记录等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对安装工程进行普查和整机运行考核,并对主控项目全验和一般项目抽验,根据本规范以书面形式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检验结果作出确认。

2.0.3 土建交接检验 handing over inspection of machine rooms and wells电梯安装前,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共同对电梯井道和机房(如果有)按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对电梯安装条件作出确认。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2004年7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应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对在用电梯进行一般项目改造和重大维修(以下简称大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另外增加已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应视其具体情况,按本规程按安装监督检验或原规程验收检验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当改造项目是提高电梯额定速度、增加额定载荷、增加轿厢重量、改变驱动方式时应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时,经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的定期检验,仍按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在用的电梯,经大修后的检验,可按本规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大修项目所涉及的零部件,可仍按原电梯配置的要求进行检验;对旧电梯改造后的检验,按本规程第三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电梯改造与大修界限的划分,应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电梯零部件检验规范标准

电梯零部件检验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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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文件汇编版本:第2版
受控状态: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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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确保电梯重要零部件与产品质量满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防止不合格品入库或出厂安装,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电梯外购和外协的重要零部件与产品检验规程
3、职责
3.1技术部负责本规范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3.2技术负责人负责本规范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4.管理部门
4.1技术部为本规范之管理部门。

5.对检测设备和量具的要求
5.1检测仪器和量具应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仪器和器具精度的选择,应与被检零部件的技术要求相适应。

5.2检测用各类量具的示值允许误差不大于表一规定值
5.4金属结构的非加工面测量计数单位为0.5mm。

5.5有关的项目检测应在无日照温度影响或确认各部位温度基本一致的条件下进行检测。

6、重要零部件与产品检验项目内容与方法
7.1重要部件检验记录表
7.2
7.2.1 各种部件记录表均应填写两分,一份由技检部存档, 一份由仓库存档、做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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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各种部件记录表中的每一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判定为部符合要求,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塔吊、电梯拆装前零部件检查制度范文

塔吊、电梯拆装前零部件检查制度范文

塔吊、电梯拆装前零部件检查制度范文模板:【引言】本文旨在制定塔吊、电梯拆装前零部件检查制度,确保拆装工作的安全进行。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塔吊、电梯拆装工作的相关人员。

通过严格执行本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零部件存在的问题,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检查范围】在塔吊、电梯拆装前,应对以下零部件进行检查:1. 结构部件:主梁、副梁、塔吊臂等结构零部件的外观及连接件;2. 传动部件:齿轮、轴承、联轴器等传动零部件的润滑和磨损情况;3. 电气部件:电源线、控制箱、电动机等电气零部件的连接和工作状态;4. 安全装置:限位器、制动器、防坠器等安全装置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二、检查内容】1. 结构部件:(1)检查主梁、副梁、塔吊臂等结构部件是否存在明显变形、裂纹等缺陷;(2)检查连接件是否紧固可靠,无松动和腐蚀现象。

2. 传动部件:(1)检查齿轮、轴承等传动部件是否有明显的磨损和裂纹;(2)检查润滑油是否充足,机油质量是否符合要求;(3)检查联轴器的轴孔、键槽是否磨损,联轴器是否安装正确。

3. 电气部件:(1)检查电气连接是否牢固可靠,无松动和断裂;(2)检查电源线和电动机的绝缘状况,是否存在漏电现象;(3)检查控制箱内部的电路是否完整,无短路和过载。

4. 安全装置:(1)检查限位器的动作是否灵敏,能够实现限位作用;(2)检查制动器的刹车效果是否正常,能确保塔吊、电梯的停稳;(3)检查防坠器的作用是否有效,能够防止意外坠落。

【三、检查方法】1. 可视检查:通过目视观察,检查零部件的外观,注意观察是否有明显的变形、裂纹、松动等现象。

2. 触摸检查:用手轻轻触摸零部件表面,检查是否有明显的磨损和不平整的情况。

3. 测量检查:使用测量工具对零部件进行测量,如检查轴孔、键槽的尺寸是否符合要求。

【四、检查记录】进行检查时,应填写检查记录表格,详细记录每个零部件的检查结果和存在的问题,以便于后续的处理和跟踪。

电梯检验规程3-4

电梯检验规程3-4

3、电源主开关的检验内容、要求及检验方法
断开主电源开关。检查照明、插座、通风和报警装置是否 被切断。同时检查开关配置、布置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 否满足电梯使用要求。
4、曳引机的检验内容、要求及检验方法
1、曳引机工作无异常。油量适当,除蜗杆伸出端外无渗漏, 曳引轮应有符合标准要求的颜色标志,同一机房内有多台电 梯时,各台曳引机应有编号区别。
将轿厢置于检修状态,分别将厅门打开和安全开关断开,进 行检修运行操作,检查电梯是否能够启动;呼梯,检查电梯是 否能够应答,试验对接操作和紧急电动运行是否有效。
12、曳引钢丝绳报废标准的检验内容、要求 及检验方法
钢丝绳类型
测量长度范围
(d为钢丝绳直径)
6d 30d
西鲁式 6× 19 6
12
8× 19 10
电梯轿厢可利用随行电缆的钢芯或芯线作保护线,采用电 缆芯线作保护线时不得少于2根。
用万用表测量曳引机、电源开关、线槽,轿厢等部件与 机房接地端的电阻值。
8、对电气绝缘的检验内容、要求及检验方法
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的绝缘电阻: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 电路不小于0. 5MΩ;照明电路和其他电路不小于0.25M Ω 。
别(应与曳引机和控制柜相对应)的标志。该开关位置应能 从机房入口处方便迅速地接近。如几台电梯共用同一机房, 各台电梯的主电源开关应有易于识别的标志。该开关不应切 断下列供电电路;
a.轿厢照明和通风; b.机房和滑轮间照明;
c.机房内电源插座; d.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
e.电梯井道照明;
f.报警装置。
7、对接地的检验内容、要求及检验方法
1、系统接地型式应根据供电系统采用TN-S或TN-C-S系统, 进人机房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始终分开。

(技术规范标准)电梯检验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标准)电梯检验技术标准

电梯检验技术标准说明:电梯检验技术标准主要依据GB7588-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0058-88《电梯技术条件》,GB10059-88《电梯试验方法》,GB10060-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1 每台电梯应设独立的主电源开关、开关应安装于机房入口方便操作处,其容量应能切断该电梯正常使用的最大电流。

2 同机房又亦两台以上曳引机时,应设匀分各开关对应电梯的标志。

3 控制电路中应设置有锁紧装置的计数器。

无故障试运行不少于3000次。

4 控制系统应设置有效的相序、断相及过载保护装置。

(测量相序使用熙源泰电力仪器网)5 曳引机应设手动紧急操作装置。

载开闸情况下,人力应可手动将电梯上下移动。

无齿轮电梯应设紧急电动操作装置,使电梯能在断电时能就近平层。

6 盘车处应明显标出轿厢升降方向。

7 制动器动作应灵活可靠,运行时无磨插,制停时应无撞击声。

严禁带闸运行。

开闸间隙应不超过0.7mm.8 测速发电机如用链、带传动时,应设安全开关。

反馈电压断电后,电梯应立即制动。

9 限速器调节部位加封记。

标明动作速度,标出安钳动作响应的旋转方向;限速器应每二年进行一次校正实验。

10 额定速度大于1 m/s时,限速器应设安全开关(测量电梯速度的熙源泰电力仪器网)11 上下限位开关应完好有效,且不应与上下极限开关同时动作。

极限开关动作后,对重或轿厢均不应与缓冲器相接触。

12 当轿厢、对重完全呀实在缓冲器上时,导轨的进一步制导行程必须不小于0.1+0.035V2(m)的要求。

13 轿顶对重侧应设防护栏,其它侧与井道壁间距大于300mm时,应设置防护栏。

14 曳引钢丝绳受力应相近,器差值应满足<=5%,绳头组合应可靠,绳头板固定应牢固,曳引绳不应有死弯、扭曲、断丝、磨损。

15 轿顶应设置能切断轿内一切操作和自动开关回路的检修操作装置,各按钮开关应标明其功能名称,安全开关应带红色标志。

16 当轿厢设有安全窗其轿厢安全窗应设置有效的安全开关。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删改版)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删改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12月4日(以下正文中黄底字为1号单内容,红体字为2号单内容,蓝体斜字为2号单删除内容)(本文件并非正式发布版本,仅供参考)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

2005年至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10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

2009年2月,根据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12月4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完整word版)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完整word版)TSGT700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

2005年~2008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8年10月,为了确保《电梯检规》修订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新修订的《电梯检规》。

2009年2月根据五省试用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使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

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9年8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年月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考虑了我国电梯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

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方面提出了电梯的检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监管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石家骏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广州市特检所武星军天津市特检中心孙立新戴光宇江苏省特检院徐州分院原徐成河北省特检所张彦朝上海特检院黄文和湖北特检所毛怀新北京特检中心赵伯锐江苏省特检院苏州分院李宁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陆棕华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鲁国雄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马凌云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温爱民目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B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28)附件C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37)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格式) (4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电梯及升降机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电梯及升降机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电梯及升降机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电梯及升降机是现代建筑中必不可少的设备,为了确保电梯及升降机的安全运行和质量,制定了一系列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本文将对电梯及升降机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电梯及升降机的质量标准1. 国家标准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电梯及升降机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主要包括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相关标准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相关部门发布的强制性标准。

这些标准对电梯及升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确保其安全可靠。

2. 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由电梯及升降机制造行业自行制定的标准。

这些标准更加具体和细化,对电梯及升降机的各个部件及系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其性能达到行业要求。

3. 企业标准一些大型电梯及升降机制造企业还会根据自身的技术实力和市场需求制定企业标准,对电梯及升降机的制造和使用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这些企业标准通常会更加符合市场需求,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二、电梯及升降机的检验方法1. 安全性能检验安全性能是电梯及升降机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

在检验中,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检测:载荷能力、制动系统性能、紧急制动功能、上下平层精度、门系统性能、固定部件的稳定性等。

2. 机电性能检验机电性能是指电梯及升降机的运行状态和效率。

在检验中,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检测:电梯的运行速度、启动和停止过程中的平稳性、电梯的启动、制动和平层控制等。

3. 电气性能检验电气性能是电梯及升降机正常运行所需的电气系统的性能。

在检验中,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检测:电力系统和控制系统的可靠性、电气设备的电压、电流、功率等。

4. 环境适应能力检验环境适应能力是指电梯及升降机在不同工况下的适应能力。

在检验中,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检测:电梯及升降机的温度适应能力、湿度适应能力、防水、防尘、防腐能力等。

5. 耐久性检验耐久性是指电梯及升降机在长期使用过程中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在检验中,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检测:电梯的使用寿命、各个部件的使用寿命、运行效率的变化等。

电梯安全检验要求规范

电梯安全检验要求规范

电梯安全检验要求规范一、总则1、为了加强电梯安装、维修保养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防止电梯运行时发生伤害事故,确保人身安全,根据GB/T7588-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GB/T10060《电梯安装验收规范》及其它有关电梯的国家标准要求,使用电梯应遵守下列规程。

__2、凡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安全检测:①新装或更新的电梯在交付使用前。

②在用电梯,每年一次。

③重大改造或事故后。

④年检时,可对在新检后不改变的项目,不进行检测,但对于可能变化及部分安全试验必须检测。

二、电梯安全检测时,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新装检电梯)1、制造厂或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其中①-⑧项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①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②电梯机房、井道平面图。

③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

④电梯的电气原理图及其符号说明。

⑤电梯电气接线图。

⑥电梯部件安装图⑦电梯安装调试说明书。

⑧备品备件目录。

⑨下列装置式实验报告副本:a. 层门锁闭装置。

a. 限速器。

a. 安全钳。

d. 缓冲器。

2、电梯安装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①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电梯生产许可证、安装许可证或省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电梯制造、安装安全认可书证书副本。

②电梯安装合同。

③按安装规范验收的自验报告。

3、变更设计时,电梯使用单位应提供经制造厂或土建设计部门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4、以往历次安全检测记录、报告、运行许可证。

三、电梯安全检测前的基本条件1、电梯正常工作应符合GB/T10058-97中3.2 条的规定:①海拔高度不超过计划1000米。

②机房内温度保持在5到40度。

③供电电压相对额定电压波动不超过7%。

④运行环境中最潮湿时,最高相对湿度为90%,同时该月平均最低温度不低于25℃。

⑤环境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易然性和导电尘埃存在。

2、机房地面平整,门窗应防风雨灰尘,机房入口楼梯或爬梯应设扶手,通往机房的道路应通畅,电梯不应使用临时电源线供电,并对电梯进行经常性地清理和润滑。

电梯检验规范

电梯检验规范

电梯检验规范电梯是现代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之一,它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并保障乘客的安全,电梯需要定期进行检验。

下面是电梯检验规范的相关内容:一、检验周期:电梯的检验周期一般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规定,例如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部分检验。

此外,还需要按照电梯的使用状况和负荷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二、检验内容:电梯的检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电梯的安全装置是否完好:包括限速器、缓冲器、安全钳等安全装置的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2. 电梯的运行和控制系统是否正常:包括电梯开关门、上下行按钮、呼叫器等运行和控制系统的正常工作情况。

3. 电梯轿厢和井道的状况是否完好:包括轿厢壁梯、地坎、灯光等是否正常,井道的墙壁、门和滚轮等是否损坏。

4. 电梯的电气系统是否正常:包括电气线路、电机、保险丝等电气系统的正常运行情况。

5. 电梯的救援系统是否正常:包括紧急呼梯装置、电源切换等救援系统的正常工作情况。

三、检验程序:电梯的检验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检查电梯的相关信息:包括电梯的型号、制造商、使用年限等信息。

2. 检查电梯的安全装置:对电梯的限速器、缓冲器、安全钳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3. 检查电梯的运行和控制系统:对电梯的开关门、上下行按钮、呼叫器等运行和控制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4. 检查电梯的轿厢和井道:对电梯的轿厢壁梯、地坎、灯光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

同时,对井道的墙壁、门和滚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不出现损坏。

5. 检查电梯的电气系统:对电梯的电气线路、电机、保险丝等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6. 检查电梯的救援系统:对电梯的紧急呼梯装置、电源切换等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四、检验记录:对电梯的检验结果需要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电梯的型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内容、检验结果等信息。

如果发现问题,需要记录问题的具体情况以及解决方法。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一、引言电梯作为人行运输工具,在现代城市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电梯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电梯的监督检验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国家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二、规程内容1. 监督检验的基本概念和目的监督检验是指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其安全运行和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监督检验的目的是规范电梯的使用和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

2. 监督检验的程序和周期监督检验由电梯生产单位、电梯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具体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实施。

监督检验的周期为每年一次,对于年限超过十年的电梯,则为半年一次。

3. 监督检验的内容和方法监督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电梯机房、机器设备、控制系统、安全装置、轿厢、电气系统、电缆和强度等方面。

监督检验方法主要采用目测法、实验法、检定法和性能试验法。

4. 监督检验的报告和结论监督检验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应编制监督检验报告。

该报告要详细说明电梯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电梯生产单位、电梯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按照报告中的要求及时修复问题,并经过检测合格后再次使用。

5. 违法行为和处罚对于未按照规程进行监督检验的使用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于严重违法的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三、总结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实行,可以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减少电梯事故的发生。

电梯生产单位、电梯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遵守规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以确保电梯的持续安全运行。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 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 定进行检验。但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 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九条 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 (一)A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 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 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 工序的施工。
(二)B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 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 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 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 (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 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 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 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 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 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 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 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 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 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 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 备存。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 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 守以下规定: (一)对于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 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 法,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检验,其他项目按照本条 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解析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解析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电梯最新检验规范第2号修改单.

电梯最新检验规范第2号修改单.

附件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一、正文修改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1.删除2.6、2.8、2.9、2.10、3.11、7.1、7.5、8.2、8.8,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1.1(2)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3.将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4.将1.1(4)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5.原1.1(5)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6.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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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文件汇编版本:第2版
受控状态: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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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持有者:
1、目的
为确保电梯重要零部件与产品质量满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防止不合格品入库或出厂安装,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电梯外购和外协的重要零部件与产品检验规程
3、职责
3.1技术部负责本规范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3.2技术负责人负责本规范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4.管理部门
4.1技术部为本规范之管理部门。

5.对检测设备和量具的要求
5.1检测仪器和量具应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仪器和器具精度的选择,应与被检零部件的技术要求相适应。

5.2检测用各类量具的示值允许误差不大于表一规定值
表一:
5.3检测时量具的温度与被检件的温度应基本一致。

5.4金属结构的非加工面测量计数单位为0.5mm。

5.5有关的项目检测应在无日照温度影响或确认各部位温度基本一致的条件下进行检测。

6、重要零部件与产品检验项目内容与方法
7、记录表式
7.1重要部件检验记录表
7.2 重要部件进货检验记录表填写说明
7.2.1 各种部件记录表均应填写两分,一份由技检部存档, 一份由仓库存档、做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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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各种部件记录表中的每一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判定为部符合要求,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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