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第63号令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方投资人是国家或集体性质的中外合资企业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工程地点在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和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在招标投标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如建设单位要求招标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帮助建设单位做好招标投标工作;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第四条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是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的日常管理机构;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方式一凡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太原市建筑市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信息,实行公开招标;二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实行议标;实行议标的工程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有保密性要求的;2、工程施工现场位于偏远地区,且现场条件恶劣,愿意承担此任务的单位少;3、工程专业性、技术性高,有能力承担相应任务的单位只有一家,或者虽有少量几家,但从专业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角度比较,其中一家有明显优势的;4、工程施工所需的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之内的;5、主体工程完成后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小型附属工程;6、单位工程停建、缓建后恢复建设的;7、公开招标失败,不宜再次公开招标的工程;8、其它特殊性工程;发包第1、8项规定的工程任务时,招标单位应当优先选择近三年内获得过优质工程的企业和项目经理作为议标对象;发包第5、6项规定的工程任务时,招标单位应当选择原承包单位作为议标单位;近一年内出现过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其他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而被限制承接任务的企业不得作为议标单位三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必须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四对施工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如施工单位具备承建工程的资质条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但必须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六条招标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办理了报建手续;二已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核发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三持有相应设计资格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和有关技术资料;四建设资金已按规定进行审计或验证,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连续施工;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发布招标公告;二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表,申领发包许可证;三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公开报名投标,经招标单位考察、集体研究,并经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推荐八到十二家报名单位,并从中指定投标单位数一般为四到六家的三分之一参加投标,其余三分之二从被推荐单位中随机抽取;四投标单位填写投标申请表,申领投标许可证;五招标单位按照规定编写招标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时,应报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五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六招标单位召开发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介绍招标文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纪要;八招标单位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封存投标标书;九编制标底,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十组织评标小组;十一召开招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十二核发中标通知书;第八条投标标书的封存;一建设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收取标书,并在标书上签注收到的具体时间,投标单位逾期送达者,以弃权处理;二收标时间截止后,由建筑市场加盖密封章,建设单位代表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将投标标书封存于“太原市建筑市场”指定的封存柜内,由建设单位和建筑市场分别加贴封条,建设单位保管封存柜钥匙;三召开开标会议时,在评标小组、建设单位代表、投标单位代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及纪检、新闻单位的共同监督下,开启标书封存柜;第九条招标文件的内容: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设计单位名称、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等;二承包范围;三承包方式;四材料供应方式;五预算标底编制的依据;六工期、质量要求;七封存投标书的时间、地点;八评标方法;九对投标单位的要求;十对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的说明;十一召开发标会议、答疑会议及招标会议的时间、地点;第十条标底的编制一标底应按照招投标管理的有关程序进行编制;编制标底单位不得为同一项目的招投标双方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二编制标底应遵循以下原则:1、根据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统一的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2、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3、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4、标底编制在投标标书封存后进行;三编制标底的依据:1、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2、施工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3、施工现场地质、水文等有关资料;4、施工方案;5、工程预算定额,间接费用定额及国家、省、市有关价格调整文件的规定;6、适时的建筑安装材料及设备的市场价格;四标底的组成内容:1、标底的综合编制说明;2、工程预算书;3、主要材料用量;第十一条标底审定一审查标底组成内容、计价依据是否与招标文件、答疑资料中关于确定工程造价条款的规定一致;二审查标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三检查工程量计算书,抽查其中的主要工程量,是否符合计算规则;四审查预算定额执行是否正确,预算单价套用是否正确,各项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现行规定;五审查材料差价计算是否正确;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在太原市建筑市场发布的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内,持以下证件到太原市建筑市场报名参加投标,并提供以下证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外地施工企业提供承包工程许可证或注册备案证件;三企业取费类别证书;四企业法人委托书;五项目经理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投标单位有权自行确定投标报价和对招标文件合法、合理要求的承诺;第十四条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要求编制投标书, 并按期密封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投标书须有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第十五条投标单位不得以互相串通、伪造证件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 第四章招标会议第十六条招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 招标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第十七条招标会议程序:一主持人招标单位代表宣布开会;二主持人介绍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小组、评标组长、监督小组、纪检监督、新闻监督、工作人员;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纪律;四主持人介绍评标办法;五监督小组核验投标许可证,投标单位抽签决定唱标顺序;六招标单位当众开启标书封存柜,请评标小组核验标书密封情况;七各投标单位依次报价;八监督小组公布暂定标底,并确认有效报价;九报价有效单位依次陈述施工组织设计并答辩一般不超过20分钟;十招标单位介绍对投标单位的考察情况;十一评标小组评标;十二评标组长宣布评标结果;十三监督小组确认评标结果;十四纪检监督和新闻监督发言;十五中标单位表态;十六评标专家对中标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提出修改意见,由评标组长,建设单位代表签字,交中标单位;十七有关领导讲话;十八主持人宣布散会;第十八条招标会议纪律一参加会议的人员,按时按指定席位就座;自觉将手机、传呼机关闭;不得随意走动、出入会场,不得大声喧哗;听从主持人的指挥;二评委在评标工作中,必须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以公平、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分,不得偏袒任何单位;三如遇本单位或其亲属参加投标时,评委应主动回避;四投标单位未按时参加会议,视为自动弃权;五开标时应当众验标;六投标单位按抽签顺序依次唱标;七投标单位如有疑问时,须举手申请,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所提问题须经评委集体研究后,给予答复;八投标单位必须按正本宣读标书,不得任意修改标书内容;九如评委违反上述规定,取消其评定标资格;如投标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取消其投标资格;十如在会议上出现争论和分歧时,由评标组协调解决;第十九条评标小组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一评标小组一般由七人组成,其中建设单位或其委派的评委三人,其余评委从太原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网中随机抽取;二抽取评标专家的时间为招标会议前一天下午;建设单位代表填写太原市建筑市场抽取评标专家登记表,招投标管理人员按照建设单位代表填写的编号,从计算机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将抽取到的评标专家的编号和姓名打印两份,一份密封装袋,由建设单位代表签字后,招投标管理人员保存,在召开开标会议时交建设单位启封查验;三抽取评标专家的人数一般为六人,以备通知不到或不能参加时递补;四抽取到的评标专家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通知;第二十条评标小组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评标办法一评标采用百分制计分法,得分高者,即为中标单位;二评标办法原则上执行太原市建筑市场工程评标细则,对于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等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商定评标办法;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二条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同意,自行发包工程的;二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三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不正当竞争的;第二十三条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中标结果无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二非法获取标底的;三在投标中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的;四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五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年的投标资格;第二十四条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98年8月2日起施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0.12
•【字号】晋建市规字〔2023〕209号
•【施行日期】2023.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晋建市规字〔2023〕20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2日。
2023山西招投标管理条例
2016山西招投标管理条例2016山西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山西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促进项目的有效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在山西省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协议等招投标活动。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倡导科学招标、规范招标、招标创新,提高招标效率,降低招标成本。
第二章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是指在拟进行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协议等招投标活动时,发布招标公告,征求投标人参与投标的主体。
招标人应当具备招标资格,招标资格由省级招标管理机构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由招标人委托,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招标活动的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代理资格由省级招标管理机构认定。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发布的关于招标活动的一系列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范本等。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描述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等内容,并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正式发布,并向潜在投标人提供充足的时间进行准备和投标。
第四章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准确填写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章投标评审和中标结果的公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投标评审,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中标结果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未中标的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评审结果的原因,并对相关程序进行申诉。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和监督第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中标文件中的约定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合同的履行过程应当接受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推行电子化管理,提高效率,减少资源消耗,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章招标人第五条招标人应依法进行项目招标,明确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招标方式。
第六条招标人应提供招标文件,并明确招标条件、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第七条招标人应依法和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与投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合理费用。
第八条招标人应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确保公正、公平的评标结果,并及时向投标人公布评标结果及理由。
第三章投标人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确、完整地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提供真实、合法的资料,并承诺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提供的业绩和资质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密切关注招标公告,并按时提交投标文件。
第四章招标文件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合同范本等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明确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和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明确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并给予投标人足够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注明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评标结果的公示方式。
第五章评标和中标第十七条评标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确保公正、公平。
第十八条评标结果应由评标委员会组织,公示评标结果前应征得所有评标委员一致意见。
第十九条中标结果应公示,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合同签订。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附件一:招标公告样板附件二:招标文件范本附件三:技术标准参考资料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的核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有关手续的,应当先履行手续,取得批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发布前款规定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八条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
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包括全过程和分阶段监理)和其它需要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除军事工程、保密工程和其它不宜实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监理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负责《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范围的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 审核招标投标单位的招标申请,审查招标文件,审定评标办法及评标组织,核准“中标通知书”。
(四) 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定标结果,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分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按工程规模、专业特点、合同履行难易程度分为,全过程监理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施工监理招标。
第六条进行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项目法人具备管理项目资格(或已办理委托代理招标协议);2、建设项目立项,土地、规划手续齐全;3、实施监理阶段的资金已经落实;4、实施监阶段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七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可以采用下列主式进行:(一) 公开招标。
招标单位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在所属的有形建筑市场信息网或建设行政主管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是发布招标公告。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颁布时间:1995-6-17发文单位:山西省政府(1995年6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0月25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
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文档一:一、引言为了加强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内容。
2.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将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发布,以便有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的注册资本:投标人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
2.投标人的业绩要求:投标人应具备一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经验,能够完成投标项目的施工或供货。
3.投标人的信誉要求:投标人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失信行为以及不良信用记录。
五、招标投标的流程1.招标公告: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条件等。
2.投标准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资质证明等。
3.投标递交: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给招标人。
4.评标和中标: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5.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六、监督和管理1.监督方式:监督机构应通过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2.违法违规处理: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机构应及时予以处理,包括罚款、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措施。
3.举报奖励:鼓励公众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属实的举报行为予以奖励。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阅附件部分。
法律名词及注释:无文档二:一、背景和目的为加强对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建建字〔2001〕3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种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具体监督工作,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其职责:(一)受理工程项目报建。
(二)审查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及委托协议。
(三)审查招标文件.(四)监督工程开、评、定标。
(五)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六)工程合同备案.(七)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市(地)、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按《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将省管工程的部分委托市(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西省的公共资源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本省所有国有资产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所有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服务采购等项目招标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原则:(一)公开原则。
本省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实行公开。
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告或者公告牌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招标人平等参预招标活动。
(二)公正原则。
本省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实行公正。
招标人应当保证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客观、独立地进行评标,维护招标人、招标人代理人、候选人及投标人之合法权益。
(三)公平原则。
本省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实行公平。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平等对待所有候选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任何人提供特殊待遇或者设置不合理的质量或者技术要求等条件。
第四条监管体系的建立(一)山西省财政厅设立招投标监管局责任,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管。
(二)各招标人应当设立监督员并向招投标监管局备案。
(三)所有参预招标活动的人员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招投标监管局报告。
第二章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招标人的权利(一)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招标文件并公开招标信息。
(二)决定是否接受或者拒绝投标人的投标,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或者是因投标人不能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等情况下可以拒绝。
(三)制定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人的义务(一)按照本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二)制定合理的招标计划,确保公共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三)发布明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且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要求。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无删减范文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内各类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三条招标项目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内容和要求,公布招标公告,并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
第四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方法和标价办法等。
招标文件应当事先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提供免费获取。
第三章投标第五条投标人应当依法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不得串通投标、伪造资料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及时组织评标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有合法资格和专业背景,评标结果应当准确无误。
第四章中标和合同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公布中标结果。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和备案。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理。
投诉人对招投标活动有权提出投诉,并有权要求保密。
第十条对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不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本条例为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对于特定行业或特殊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山西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所有。
最新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最新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以规范山西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防止和纠正招标投标中的不合理限制竞争行为。
第三条山西省招投标活动适合本条例。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招投标管理部门。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条件第六条招标投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形式。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包括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方面。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履行合同能力、资信状况、业绩经验等要求。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补充和修改等事项。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主体、招标文件附件等内容。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通过指定的渠道发布招标公告,确保信息的公开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发布应当注明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具体信息。
第四章清标评标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独立、专业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清标、评标等工作。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评标工作。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五章中标和合同的签订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并公示结果。
第二十条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应当进行合同谈判。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及时与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六章监督和处罚第二十二条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招投标监督部门发现招投标活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的核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有关手续的,应当先履行手续,取得批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最新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最新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招投标活动,促进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审标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招投标秩序,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国内客观不良消息公告、公开招标和招标代理、合同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招标人是指在需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情况下,发出招标文件并组织投标人投标的单位或个人;投标人是指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参加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承担招标人职责的代理机构;审标委员会是指由招标人组建,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专家委员会。
第二章招标人和投标人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对招标项目的需求做出充分论证,并公布项目的招标公告,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组织投标人参与招标,确保招标公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认真审查招标文件,切实掌握招标项目的要求和本身的能力,确保提交的投标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招标人在投标人抽选前要进行公开评标,根据投标人的资质、能力、经验、技术方案等进行评分排名并抽选候选人,在向候选人发出邀请函后,组织评标会议并在会议上进行评审,最后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超过期限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
第八条投标人被视为自愿接受此条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放弃或变更投标文件内容,将会被招标人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有权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和审标委员会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的选聘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选聘合法、有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审标委员会应由具有专业技能、独立公正、自愿参加的专家组成,并应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竞标人进行评审。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1. 总则1.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得到贯彻执行,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有效实施。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2. 招标投标程序2.1 招标文件的编制2.1.1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由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工程概况、技术规范、投标评标办法等组成。
2.1.2 招标文件的编制流程招标文件的编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2.2 投标人资格审查2.2.1 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具册资金、工程施工等级、信誉记录等一系列资格条件。
2.2.2 投标人资格审查流程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投标人具备资格条件。
3. 招标公告和投标文件发布3.1 招标公告内容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工程规模、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日期等信息。
3.2 投标文件的获取投标人可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取招标文件。
4. 投标报名和文件递交4.1 投标报名要求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投标报名表,并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按时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并确保所有文件齐全、准确。
5. 投标评标和中标结果公示5.1 投标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
5.2 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应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公布中标人名称、中标价等信息。
6. 监督执法和违法处罚6.1 监督执法职责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2 违法处罚对于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参与招标等措施。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招标文件样本2. 投标报名表格3. 评标办法示例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人:发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单位或组织。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西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保护投资人权益,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招投标活动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
第二章招标范围及条件第五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领域。
第六条进行招标的单位应具备合法的资质和经验,并具备相关工程或业务领域的技术能力。
第七条招标条件应明确具体,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情况、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充分、准确、清晰地阐述招标方的需求和要求。
第十条招标文件的发布方式可以采用报纸、网络等形式进行,同时应将文件寄送给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报名材料。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人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其符合招标条件。
第五章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时递交。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方案、施工计划、投标报价等内容,并签署相应的合同和保证书。
第六章评标与中标第十五条评标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中标结果应当及时发布,并与中标人签署合同。
第七章合同管理与履约第十七条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要求进行施工或采购。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应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1、罗列出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1: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附件A- 附件2: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附件B- 附件3: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附件C2、罗列出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设字[2006]58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设字[2006]58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2月21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设计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概念设计。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于在省会城市、地级市建设的飞机场、火车站、大型博物馆、大型图书馆、纪念性建筑、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等建筑规模大、建筑造型要求特殊的城市标志性建筑或者重要建筑工程,其招标投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招标投标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采用特定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设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山西省招投标条例招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相对于投标,称之为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标包)划分、数量、投标人(卖方)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
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山西省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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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
(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
(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
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凡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第九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落实达到年计划的60%以上;
(二)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批准征用土地和拆迁;
(三)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还应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资料和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进度要求等;
(二)必要的资料和图纸;
(三)工程量清单;
(四)明确的标底;
(五)招标者的责任、招标有效期;
(六)主要建材、设备、成品、半成品供应方式、数量、加工订货情况及其价格变化调整办法;
(七)发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
(八)对特殊工程的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九)对投标者的资格要求;
(十)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十一)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的日程安排;
(十二)合同主要条款;
(十三)招标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固定场所张贴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四个以上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适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未成功的,可以实行议标,但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二条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二)招标单位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三)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招标答疑;
(四)招标单位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投标标书;
(五)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公布标底;
(六)招标单位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七)招标单位发送经过核验的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需补充新的内容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招标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第十五条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计价方法、取费标准和工期定额;
(二)依据招标工程的技术资料、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
(三)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信息及调整系数。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六条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期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投标书须有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和签字。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不得以互相串通,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
第四章定标
第二十条招标单位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宣布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开标底。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应视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无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和签字的;
(三)主要内容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者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
参加定标的人员,由招标管理机构从评标组织的全部人员中抽签决定;其中招标单位的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评标定标应根据合理报价,完成时间,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资信、业绩等综合条件,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指定承包者。
第二十五条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各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与招标单位按招标文件与标书确认的条款,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招标、中标单位应按规定标准交纳管理费。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责令其补办手续,也可责令停止招标或宣布招标无效,并按照《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一)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招标的建筑工程未招标而确定承包方的;
(三)泄露标底的。
第二十九条投标单位投标后,招标单位终止招标的,应补偿投标单位的损失。
第三十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执行。
关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0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将《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责令其补办手续,也可责令停止招标或宣布招标无效,并按照《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一)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招标的建筑工程未招标而确定承包方的;
(三)泄露标底的。
“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在《山西政报》上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