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路产路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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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

湖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2003]100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请求审批湖北省公路、桥梁路产损失赔偿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报告》(鄂交财〔2003〕6号)收悉。根据《公路法》并结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设立全省交通系统公路、桥梁路产损失赔偿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鄂财综复函〔2002〕44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制定的全省公路(含桥梁、隧道,下同)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路产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3年4月25日起执行。

附件:1、湖北省一般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收费标准。

2、湖北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收费标准。附表1-1

湖北省一般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

湖北省一般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

湖北省一般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

湖北省一般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

湖北省一般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

湖北省一般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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