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科报告单签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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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报告单签发制度

1. 检验报告单的填写应正规,字迹清楚,严禁涂改,应严格按试验规定的格式填写检验结果。报告日期必须将年、月、日全部填写。急诊及重要报告应具体到时、分。

2.定量检测结果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定性检测结果用“阴性”和“阳性”表示,不得用符号“+”、“-”、“+/-”表示;血型检测结果必须用“A”、“B”、“AB”、“O”型专用印章报告。

3.生命紧急值应及时通知临床医师,并在报告单上注明通知时间及被通知人;重要报告应及时与经治医师联系。

4.检验报告单须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发出,发现结果与病情不符或可疑时,应主动与临床医师联系,重新检验。同一标本检验两次以上者,应注明复查次数。如发现检验目的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

5. 检验者及审核者签全名或盖印章;重要异常报告或特殊标本的报告须经专业主管复核、签名或盖印章;实习、进修人员操作检验的报告由带教者签名或盖印章。

6.检验报告单不得直接粘贴分析仪器打印的结果(该结果应作为原始数据保存)。

7. 检验报告单发出前应进行登记,应写清检验日期、结果、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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