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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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

《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

《民法典》解读18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本条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续上)三、本规范的具体含义(一)民事责任竞合的基本概念与性质(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实质是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即请求权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

当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在法律上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求,因而使受害人产生多项请求权时,这些请求权相互冲突。

民事责任竞合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民事责任竞合是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必然后果。

第二,数个民事责任的产生是由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造成的。

第三,在一个行为产生的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同一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种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就构成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是采取择一方式,从两个请求权中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即行消灭。

(2)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一个违约行为,既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救济的内容是一致的,权利人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

这个请求权实现之后,另一个请求权消灭。

例如,服务者为消费者服务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可以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起诉,也可以选择侵权责任起诉。

(3)本条虽然规定的只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规则,但对其他民事责任竞合也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立法时,学者普遍建议应当规定民事责任竞合的一般新规则,而不是单独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则,但是立法机关没有采纳。

对此,应当理解为,所有的民事责任竞合,权利人都享有选择权利人根据自己的利益作出选择。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基础理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基础理论影响着本条规范解释及适用,其中涉及的关键问题为∶债权人能否分别主张适用两个法律规范主张请求权?如两个请求权均成立,则债权人能否主张两次赔偿?如否,债权人的其中之一的请求权实现后,另一请求权命运如何?诉讼法上能否允许债权人先后提起两次诉讼?为解决上述问题,民法理论先后发展出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限制

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限制


种 学 说 是 请 求 权 自 由竞 合 说 , 学 说 认 为 , 权 行 为 与 该 侵
债 务 不 履 行 可 以 产 生 两 次 独 立 的 请 求 权 ,承 认 请 求 权 可 以 让 与 ; 一 种 学 说 是 请 求 权 影 响 说 , 学 说认 为 , 于 一 个 具 体 事 另 该 基 实 而 产 生 的 侵 权 行 为 与 债 务 不 履 行 的 两 项 请 求 权 虽 然 可 以 独 立 存 在 , 又 是 相 互 影 响 和 相 互 作 用 的 , 同法 上 的 规 定 可 以 但 合 适 用 于 因 侵 权 行 为而 产 生 的 请 求 权 。无 论 在 成 立 要 件 、 证 责 举 任 、 偿 范 围 、 消 、 效 等 , 应 就 各 个 请 求 权 加 以判 断 。 此 赔 抵 时 均 就 两 个 请 求 权 , 权 人 不 妨 择 一行 使 , 中一 个 请 求 权若 因 达 到 债 其
义 务 与 契 约 上 的 特 别 义 务 属 于两 个 独 立 的 法 律 义 务 的观 点 是
不 能成 立 的 。 许 多 情 况 下 , 两 项 义 务 具 有 共 同的 内容 。 得 在 这 不 侵 害 他 人 权 利 的一 般 义 务 ,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中 设 立 特 别 义 务 而 因 得 以 强 化 和 具 体 化 , 当事 人 设 立 的 义 务 并 非 导致 两 项 义 务 产 但 生 , 以债 务 人基 于 违 约 或 不 法行 为 所 侵 害 者 , 是 两 个 义 务 , 所 不 而只是一个义务 , 而产生一项请 求权 ; 于请求权人来说 , 因 对 他
目的 以外 的原 因而不能 行使 ,例如因 时效而消 灭 ( 时效较 长
者 )不 影 响 另 一 请 求 权 的 存 在 …。 ,

浅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异同与竞合

浅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异同与竞合
属 于 民事 责 任 , 具 有 民事 责 任 的 一 般 特 征 , 都 如下 :
( ) 任 主 体 具 有 平 等 性 。二 者 主 体 都 只能 是 平 等 的 民事 主 一 责
体 , 担责任体资格平等 , 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 系、 配关 系 , 承 主 支 都 体 现 了 民事 责 任 的 平 等 性 属 性 。


违 约 责 任 与 侵 权 责 任 的 概 述
实 际发 生 为其 构 成 要 件 。 ( ) 赔 偿 范 围上 。违 约 责 任 的 损 失 赔 偿 额 可 由 当 事 人 在 合 二 在
违 约责 任 是 违 反 合 同 的 民 事 责 任 的 简 称 , 指 合 同 当 事 人 一 是
在 制裁 侵 权 行 为 , 护 公 民 、 人 的 民 事 权 利 , 复 被 侵 权 行 为 破 保 法 恢 坏 的财 产 关 系 和人 身 关 系 , 权 责 任 的责 任 形 式 是 赔 偿 损 失 。 侵
浅 析 违 约 责 任 与侵 权 责 任 的异 同 与 竟 合
陈 晓梅
( 苏 南通 商 贸 高 等 职 业 学校 江
【 摘 要】 约责任 、 违 侵权 责任是 两种性质 不 同的 民事责任 。违 约责 任是
违 反 合 同 的 责 任 ; 权 责 任 保 护 的 是 固有 利 益 。 本 文 在 分 析 两种 责 任 共 侵 同 点 、 同 点 的 基 础 上 , 图 从 两 种 责 任 所 保 护 的 利 益 , 责 原 则 , 成 不 试 归 构
二 、 约 责 任 和 侵 权 责 任 的 共 同 点 违
财产责任 , 强制实际履行 , 付违约金等 。 如 支
( ) 免 责 条 件 上 四 在 违 约 责 任 中 除 了法 定 的 免 责 条 件 外 , 同 当 事 人 还 可 以 事 先 合

浅议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

浅议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

任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的一般原则的。 二是举证责任不 同。在违 约之诉 中, 受害人不
负举证责任 , 违约方 必须 证明其没有过错 , 否则 , 将
侵权责任则是指 民事主体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
利 或人 身权利 并造 成 损 失 而产 生 的一 种 债 务 , 实 即
作 者简 介: 习俊儒 (9 4一)男 , 15 , 陕西 省电力公 司行政法律事务管理专家 , 西安仲裁委仲裁员 , 西北政法 大学法律 专业 毕业 , 高 级法律顾问 , 主要研 究方 向: 同及 民商事法律 的适 用。 合
五是诉讼管辖不同。合 同纠纷诉讼 , 由被告住 所地或者合 同履行地人 民法 院管辖 , 当事人可 以 且
在 法定 的范 围 内协 议选 择 管辖法 院 。而 因侵 权行 为
提起的诉讼 , 一般 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 民
法 院管 辖 。
和侵权责任择一提出请求 , 而不能就两种 责任 同时 提出请求 , 由于两类责任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差异 。 但 对两类责任的不 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到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 。是依合 同法提起合 同之诉 , 还是依侵权
约金形式, 只要有违约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 , 均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主要采取损害赔偿 的形 式, 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的。 七是责任范围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
赔偿 , 不含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失 , 包括人身伤害 还 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 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 , 还包括
法提起侵权之诉 , 将产生完全不 同的法律 后果 。根 据笔者法律工作实践 , 从最 大限度保护权利人利益 出发 , 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 同的处理措施 : ( ) 因违约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精神损 1 害赔偿 的, 当事人之间即使存在合 同关系, 也应该按

浅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浅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2 2 请 求权 竞 合说 : 学说 认 为 , . 该 一个 具 体 的事 实 如 果 同 时 得 以行使 另一 个请 求 权 ; 告 所 选 择 的请 求 权 实 现后 , 损 失未 原 其 具备 了侵 权 行为 和债 务 不履 行 的要 件 , 由此应 产 生 侵权 行 为 的 损 得 到充分 的赔 偿 时 , 否 可 以另 一 个 请 求 权 补 充 。针 对 上 述 问 是 害赔 偿请 求 权 与 债 务 不 履 行 的请 求 权 , 种 请 求 权 可 以独 立 并 题 , 于 完善 我 国的责 任竞 合 规则 有一 下看 法 : 二 对
浅 析 违 约 责 任 与 侵 权 责 任 的 竞 合
黄 宁
( 陕西 省成 阳市秦 都 区人 民法 院 陕西 成 阳 7 2 0 ) 1 0 0
中 图分 类号 : 91 .5 D 10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8 2 X(0 1 1 —0 5 —0 1 0 —9 5 2 1 ) 1 0 4 2
该 受 这 行 合 同义务 不符 合 约 定 时所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违 约 责 任 的构 成 外 , 学说认 为 , 害人 仅享 有一 项 请 求权 , 也 不利 于对 债权 人 要 件 : 是 违约 责任 的 主 体必 须 是 有 效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有 权 独 的保 护 , 一 是 因为一 旦这 唯一 的请 求 权 在 行 使 过 程 中遇 到 障碍 , 者 或 立 主张 自己利 益 和 进 行 仲 裁 或 者 诉 讼 活 动 的 主 体 ; 二是 违 约 行 其 请 求权 被法 院驳 回 , 受害人 将 不能 再行 使 另外 的请 求权 。
的性质 认 定 。主要 有 一下 三 种 :

浅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规制

浅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规制
重 庆科技学 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2 2 第3 0 年 期 1
Junlo C ogigU i rt o c ne ad Tcnl ySc lSi csE i n N . 02 ora f hnq nv sy fSi c n eho g(oi c ne d o ) n e i e o a e i t o3 2 1
二 、 权 责 任 与违 约 责 任 的 区别 侵
第~ . 护 的权利性 质 不 同 。侵 权责 任保 护 的是 保 当事 人在债 的关系 以外享有 的合法权益 ,主要是物权 、 知识产权 、 人身权 等绝 对权 : 而违 约责任 保护 的是合 同
当事人 以合 同设定 的权利 即债权 . 债权属于相对权
浅谈违约责任与侵叔 责任竟台 的法律规制
王 颖
摘 要 : 绍 了侵 权 责任 与 违 约 责 任 的 区别 , 析 了《 同 法》 关侵 权 责任 与违 约 责 任 竞 合 情 况 下 的 请 求 权 规 定 。 为应 介 分 合 有 认 当明 确 规 定 允许 当 事人 就 因 选择 一 种 诉 讼 而 被 排 除 在 外 的 权 利 . 引相 关 法 律 同时 提 起 另一 种 诉 讼 . 样 有 利 于全 面 援 这 保 护 当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义务 . 约定 义 务 及
第三 . 归责 原则 不 同 据我 国法 律 的规定 . 约 根 违 责任 一般 采 用严 格责 任原 则 . 在一 些特殊 情 况下 才采 用 过错 责 任原 则 .但 侵 权 责任 一 般 适用 过 错 责 任原 则. 特殊情 况 下才 适用 严 格责任 原 则
责 任竞 合 是指行 为人 实施 的某 一违 法行 为 . 符合 数 种法 律 责任要 件 的情形 违约 责任 与侵权 责任 的竞 合 . 指 债 务人 的违 法行 为 . 是 既符 合 违 约 责任 的构成 要件 。 同时 也符 合侵 权责 任 的构成 要件 。这 两种 责任

案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案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案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案情]2001年2⽉,原告福建省邵武市种⼦公司与被告李继明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座落在邵武市和平镇的和平种⼦仓库出租给被告使⽤,使⽤⽤途为仓储,租期⼀年(2001年3⽉1⽇⾄2002年3⽉1⽇)。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仓库交付被告使⽤。

2001年12⽉13⽇,和平种⼦仓库发⽣⼀场⼤⽕,仓库的屋顶、门、窗户等被烧毁。

事故发⽣后,有关部门未对⽕灾事故的原因及责任作出认定。

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恢复被损毁部分的原状或赔偿损失,均遭被告拒绝。

为此,原告以被告未履⾏合同之义务,损毁租赁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3,500元。

被告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属损害赔偿之诉,原告必需举证证实被告有过错⾏为,且其过错⾏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不能提供消防部门作出⽕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认定书,就不能证实被告有过错,且过错⾏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定的租赁合同,是双⽅真实意思表⽰,合同成⽴且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被告作为承租⼈在租赁期间妥善保管租赁物,即是合同之约定,也是法定之义务。

承租⼈违背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对出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尽到妥善保管好租赁物之义务,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好租赁物,致租赁物毁损的赔偿责任。

本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当事⼈⾃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

[评析]《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条规定,“承租⼈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处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依照债务不履⾏的违约责任来确定;承租⼈因故意或过失致租赁物毁损的,也可依照侵权责任处理。

出租⼈可选择其⼀向承租⼈主张损害赔偿。

出租⼈选择诉因的不同,对其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同。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摘要:违约责任与侵权着人之竞合问题,至今尚无定论。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同一当事人之间,行为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共生的现象。

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本问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理论背景、各国及中国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立法模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处置及其完善等几方面做出了理论阐述。

1.问题的提出案例1、1999年3月29日,原告的亲属梁水等4人租乘珠海市柏宁集团客货运输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柏宁分公司)C27158号出租车前往珠海西区小林镇。

行驶途中,该车与一辆施工车发生碰撞,致4名乘客及司机当场死亡。

案发后,施工车司机钟长录被拘留。

经勘察取证,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钟长录应负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李德远应负次要责任。

原告以出租车所属的柏宁分公司及其上级单位珠海市交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令:被告作为出租车的车主及经营者应支付原告各种赔偿费593689.4元。

案例2、1999年7月21日晚,高龙使用自家刚买的“天乐”牌电热淋浴器洗澡时,遭电击而死亡。

“天乐”牌电热淋浴器是兴兴电器厂生产的产品。

高龙之母吕秀英说:她是从本厂职工孙兆德开的门市部买的。

1999年7月18日,孙兆德以180元的价格从崔玉会开办的厨具总汇站买进了一台“天乐”热水器,又以210元的价格卖给了吕秀英,并为其安装调试,惨剧就在安装调试完工后高家第一次使用时发生了。

经法医尸检证明,高龙的确系电击致死,市技术监督局也受省技术监督局委派,组成专家组检测了兴兴电器厂生产的这台电热淋浴器,结论为“该台淋浴器不符合兴兴电器厂‘贮水式电热淋浴器使用说明书’第三条‘性能及特点’中第3项规定,截止阀不能自动关闭。

不符合GB4706.12-95中第8条的要求,结构不合理,水电隔离不好。

该台电热淋浴器不合格”。

至此,劣质电热淋浴器致高龙死亡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

违约与侵权竞合例子

违约与侵权竞合例子

违约与侵权竞合例子
在生活中,违约与侵权是两种常见的法律问题。

通常情况下,这
两种问题是不同的,但在一些情况下,它们会竞合在一起,给受害者
带来几倍的损失。

下面是一个违约与侵权竞合的例子。

小明是一名经营小型餐馆的老板。

他购买了一批食材,并与供应
商签订了合同。

合同规定,供应商要在每周一次按时向小明供应食材,同时也规定了价格和付款方式。

供应商在前几周按时供货,但在第四周,供应商未按时供货,导致小明无法按时准备餐食。

由于没有足够
的材料,小明的餐馆在这一周中没能提供足够的菜品,影响了它的声
誉和收益。

在这个例子中,供应商的行为构成了违约。

他们没有依照合同规
定的时间来供应食材。

这是一个明显的违约行为,也违反了他们之前
的承诺和义务。

但是,除了违约,供应商还侵犯了小明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小明
的餐馆的经营状况。

供应商的行为导致小明无法提供足够的菜品,给
消费者带来了不便和损失。

这是一个侵权行为,供应商需要承担责任。

在这里,小明既可以寻求违约赔偿,也可以寻求侵权赔偿。

事实上,这两种行为都可以在同一件事情中发生,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损
失都因此增加。

因此,作为商家,我们应该更加谨慎,避免和供应商
签订不可靠的合约,在合约中注明制定合法的责任和义务。

工商局要
加强供应商合同监管,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同时,作为消费者,我们
也应该关注的供应商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样才能有效避免违约和侵权竞合问题的发生,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Xij n li o nyMtMig h ’Gelgc ii ni gMue C u t . n s aS oo i gn a Or
W a gZh n e,Ch nDebn, Hu n h n u。 F ig, n ei i Ha e n a h e i a gZ e f uJn Ya gF f 。 e nW i
定有十种 ,除支付违约金 与修 理、重作 、更换适用 于违约责任 外 ,其余均可适 用于侵权 责任 。例 如 :停止侵 害、排 除妨碍 、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 复原状 、赔偿损 失、消除影 响、恢复 名誉 、赔礼道歉。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 目的与功能在 于制裁侵 权行为 ,保护公民 、法人的民事权利 ,恢复被侵权行 为破坏 的 财产关系 。同时体现国家利用其强制力制裁 不法行 为、保 障法
中设专章予以规定。从第 一百零七条到第一 百二 十二条多达十 六条之多 ,使合同权利实现根本的保 障。违 约责任是 当事人违 反合 同义务后的法律后果 ,重在维护交 易秩序 ,保 障当事人 的
履行利益的实现 ,是合 同履行过程中最重要 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也 称侵权 民事责任 ,是指 民事 主体 因实施侵权行 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 果 ;或是 指行 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 财产或他人财产、人身权 利而应 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
Ab t a t Wo d n r mp r t Mi g h y i n q e ln f r t eu u u l o n , t a t h e p e p riu a l e k d h a d sr c : o e a a tM . n s a b su i u a d o m, h n s a u d at cs te p o l , a t l r wh n s i s t es n t s r c y d n x d s i ey ar ln p f el ws a r s n t l i o a eamo es i n i ce p a ai n a c r i gt ewo d nr mp r t u ei e u e k l i a et e o l t l p y b o , t e e t i d n t v r c e t x ln t , c o d n t o e p s ld h i f o oh a at . M

浅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浅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浅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摘要: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是两者对立与同一的结果,而各国对责任竞合的处理主要有三种方式,但各有利弊。

在此基础上。

文针对我国现行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分析和完善。

从民法看,竞合是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权利的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产生冲突的现象。

具体到本文所要论述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某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存的现象。

由于权利和义务是相伴而生的,因而,相对于权利人也就是行为的受害人而言,则产生双重请求权。

其实这只不过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允许当事人选择请求权以及该如何更有效更公平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责任竞合的产生原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两种责任的对立与同一。

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合同法与侵权法的独立而产生的,它的存在体现了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和侵权法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状况。

作为两种基本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最初是不区分的,违反契约和侵犯他人权利同为不法行为,应受到处罚。

直到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对二者的分离予以确认。

两种责任的同一性主要表现在,侵权责任为违反权利不可侵害义务所生责任,违约责任则是违反合同义务所生责任,两者均为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均以故意或过失为发生责任之要件;违约行为究其本质属侵害债权,与侵权行为无实质差别。

正是由于两种责任的同一性,在现实生活中一种违法行为常具有两种性质,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合同当事人的违约同时侵犯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如保护、照顾、通知、忠诚等附随义务或其他不作为义务。

而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的同时又违反了合同担保义务。

如出售有瑕疵的产品致人伤害。

第二,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即所谓侵权性违约行为。

如保管人以保管合同占有对方财产并非法使用,造成财产毁灭损失。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一、案情简介郭某曾在他处进行人工骨粉额颞部凹陷填充术,后在广州进行局部骨粉刮除术及捷尔凝胶填充术,因对其形态不满意,便到某医院做修改手术。

1999年9月25日,在某医院的医疗美容科接受了额、颞、眉弓骨粉、凝胶部分取出术,部分再次人工骨粉填充术。

为此,郭某支付给某医院手术费3050元。

手术前,某医院为郭某拍摄了7张术前照片,双方签订了《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背面为《手术记录》)及《术前须知》,上述材料均存放于某医院处。

术后双方发生纠纷,共同将《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及《术前须知》封存在档案袋内,并签上郭某姓名后存放于某医院处。

某医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有“医疗美容科”的诊疗科目。

应郭某的要求,某医院提交了7张照片、《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术前须知》及签有郭某姓名的档案袋。

郭某认可7张照片,但认为《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中“手术过程”栏中的内容均是某医院后填加的,《术前须知》及档案袋是伪造的,上面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并申请对相关填充内容的书写时间及签名同一性进行笔迹鉴定。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进行笔迹鉴定,结论为:《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中的“术前情况记载、诊断、拟施手术”栏的内容与其上其他内容书写时间未检出差异;《手术记录》中“手术过程”栏的内容与其上其他内容书写时间不同;《术前须知》及档案袋上的“郭某”签字与郭某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双方对该笔迹鉴定结论中对己方有利的予以认可,对己方不利的不予认可,但均未提出相反证据。

郭某未就某医院涂改术前照片之主张举证。

另根据郭某的申请,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郭某手术部位及伤残程度进行评定。

该所经检查对郭某目前状况予以确认、分析及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目前头面部大体外观与常人相比显然没有显著的异常,但此次手术部位处存有填充物欠平整、不对称的情况,且自觉局部遗留较著不适感。

从其左眉运动、及左额顶感觉障碍的出现及恢复过程来看,提示有神经损伤存在;鉴于目前没有与美容纠纷相应的伤残评定标准,现就郭某的伤残情况无法做出评定。

简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简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简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损害发生时,除了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可能面临侵权责任的追究。

本文将从概念、特点、适用条件、法律规定等方面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进行简论。

一、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当一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即在合同关系中,当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时,对其的责任应当同时适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二、特点1. 双重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使得违约方不仅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还需承担侵权责任,增加了其法律责任的重量。

2. 同一行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要求违约方的行为既构成了违约,又构成了侵权,即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了合同法和侵权法。

3. 双重标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标准,违约责任主要依据合同法,而侵权责任则依据侵权法。

三、适用条件1. 合同关系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必须在合同关系中发生,即违约行为与合同关系相关联。

2. 违约行为构成侵权:违约方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还构成了侵权行为,即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3. 损害结果发生:违约方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即他人因违约方的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

四、法律规定1. 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损害发生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履行义务、赔偿损失等。

2. 侵权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当一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可以包括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等。

3. 竞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当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同时适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但不得因此使违约方的责任过重。

试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试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础 。[ ]
上 看 , 古 代 罗 马法 , 约 责 任 与侵 权 责 任 原 本 不 加 区 分 , 在 违 契
约 不 履 行 和 侵 害 他 人 的 权利 , 为 不 法 行 为应 受 处 罚 。到 了 同 查 士 丁 尼 帝 时 代 ,罗 马 法 的 民 事 责 任 开 始 分 化 为 契 约 责 任 ( 同 责任 ) 侵 权 责 任 。【到 了近 代 , 国 法 律 均 将 违 约 责 合 与 2 ] 各 任 与 侵权 责 任 加 以 区 分 。但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 同一 违 法 行 为 常 常 具 有 多 重 性 、 杂 性 . 时 符 合 合 同法 和 侵 权 行 为 法 中 不 复 同
( ) 限 制 的选 择 诉 讼 三 有 以英 美 普 通法 系 国家 为 代 表 。这些 国家 认 为 , 决 责 任 解
请 求 权 会 消 灭 ?如 果 是 一 个 请 求 权 , 为 什 么存 在竞 合 的 问 又 题 ?此 说 认 为产 生 相 互 独 立 的 请求 权 也 违 背 诉 讼 原 理 , 讼 诉
又称 法 规 竟 合 说 。 条竞 合 说 的概 念 最 初 由大 陆 法 系 的 法 刑 法 学 家 提 出 , 被 民法 理 论 引 用 。 后 此说 认 为 。 约 行 为 与侵 违 权 行 为 都 是 侵 害他 人权 利 的 不 法 行 为 。二 者 本 质 上 并 无 差 异 , 权 行 为 是 违 反 权 利 不 可 侵 害 的 一般 义 务 的 行 为 ; 约 侵 违


有 关 责 任 竞 合理 论的 评 析
要 分 析 《 同法 》 1 2条 的 规定 , 先 应 了 解有 关 竞 合 合 第 2 首 的 基 本 理 论 。在 民法 上 , 合 是 指 由于 某 种 法律 事实 的 出现 竟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探讨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探讨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探讨1关于客运合同中承运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探讨付英案情:小牛在从甲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将石块扔向路上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乘客张某受伤,张某经治疗后脸上仍留下一块大伤疤。

出租车为乙公司所有。

对本案的处理有以下几个意见,现问:张某是否有权同时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张某无权同时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有权对乙公司提起违约之诉,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但无权要求乙公司赔偿精神损害。

《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据此,承运人应将旅客安全送抵目的地,这是承运人的合同义务,未履行此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需注意,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既可能是因承运人造成的,也可能不是因承运人造成的(如第三人的侵权),但无论是因哪种原因,只要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运人都应承担责任。

如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等,都应由承运人赔偿,除非有免责的事由。

①免责事由有:a.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主要是指旅客患病、分娩等原因。

b.旅客故意。

所谓故意,是指旅客明知损害会发生,而实施行为或放纵这一结果的发生。

c.旅客重大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旅客应当预见而且也能预见损害会发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损害发生。

是否为重大过失,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后两种免责事由须由承运人承担证明责任。

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可能会产生竞合关系,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和区别1.1 违约责任的基本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主要特点是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追究。

1.2 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主要特点是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违法方应当承担因侵害他人权益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1.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其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侵权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违法方应当承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况2.1 合同中的侵权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中的一方可能会通过违反合同约定的方式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此时就会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况。

例如,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时,不仅存在违约责任,还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2.2 违约行为导致的侵权在一些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害时,除了违约责任外,还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例如,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导致对方无法按时交付给第三方,从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此时就既存在违约责任,又可能构成侵权责任。

2.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权利保护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可以选择采取追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方式进行权利保护。

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 3 卷 第 4期 l
Vo131 . No. 4






20 0 9年 7月
J1 u. 2O 09
Ju a fHee U iest o r lo z n v ri n y
文章编号 :6 3— 13 20 )4— 0 5-0 17 2 0 ( 0 9 0 0 8 4
论 违 约 责 任 与 侵 权 责 任 的 竞 合
邱 海 萍
( 广东女 子职业技术学 院 , 广东广州 5 15 ) 14 0

要 : 约 责任 与侵 权 责任 竞合是 行 为人 实 施 的某 一 个违 法行 为 同 时具 有违 约行 为 与 侵 权行 为 的双 违
重特征 , 从而产生违 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法律现象。本研 究通过对两者 的概念及其竞合特征进行分析, 阐明 了两者 的 区别及 其 竞合 相 关学说 , 讨 了国 内外 相 关立 法模 式 , 出我 国 司法实 践关 于违 约 责任 与侵 权责 任 探 指 : 竞合制度 适 用 时应 注 意 的问题 。
又竞争适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的竞合 , 就是违 约责 任 和 侵 权 责 任 同 时 发 生 竞 争 适 用 的结 果 。 因
此, 同一 不法 行为 只有 在符 合 违约 责任 的构 成要 件 ,
事义务的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行为的要件和侵权行为 的要件 , 而导 致违 约责 任 和侵权 责 任一并 产 生 , 从 且 基于一个不法行为产生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互
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在民法上 性 质 归属 、 在法 律上 应 承担何 种责 任 , 民法学 界学 者
提 出多种 学说 , 最 为典 型且 影 响 较 大 的有 以下 三 但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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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什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什么?店铺⼩编在下⽂就为⼤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什么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不法民事⾏为既违反合同规范⼜违反侵权规范,同时具备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产⽣⽽⼜相互冲突的⼀种法律现象,简称民事责任竞合。

特点:(1)⾏为⼈只实施了⼀个民事违法⾏为。

⼀个违法⾏为同时触犯不同的法律规范,并符合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由此产⽣数个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竞合构成的前提条件。

⾏为⼈应只是实施⼀个违法⾏为,⽽⾮多个违法⾏为;数⼈共同侵害他⼈或实施共同危险⾏为,也是⼀个违法⾏为。

如果⾏为⼈实施数个违法⾏为,不论其触犯的法律规范、其责任的构成要件等是否相同,均不属于责任竞合,⾏为⼈应分别承担责任。

(2)⼀违法⾏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的竞合,就其本质⽽⾔是由于民法的各个部分法律规定本⾝的相互分离与交叉所造成的;另⼀⽅⾯也可能是因为违法⾏为本⾝的复杂性所致。

如同⼀违法⾏为,即违反合同法的规定,⼜违反侵权⾏为法的规定,⽽两种民事法律分别都规定这⼀违法⾏为的民事责任,责任竞合由此形成。

(3)必须是同⼀民事主体。

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的同⼀不法⾏为,是由⼀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这⼀不法⾏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因⽽,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

(4)只能发⽣同⼀给付内容。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只能获得⼀次给付满⾜,如同时并存获多次满⾜,对⾏为⼈是不公平的。

原因: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

两者之间既有共性,⼜有个性。

⽽发⽣责任竞合的原因如下:(1)合同当事⼈的违约⾏为。

具体是指不履⾏或不适当履⾏合同义务的⾏为,不仅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同时也侵害了他⼈的法定权益,违反了法定的强⾏性义务。

从一起纠纷案看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从一起纠纷案看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4-爨 戡黄任甍合 题 专 i - 这豫| 受权最佳 | 遘疑 悟 甍备 她一救理瓷诗 慕 梅 、鼹按 题 i 憧 淑 锤 遘魄黄锤 竞售
服 务 合 同关 系 。 且 合 同 真 实有 效 。徐 顺 法 的妻 子 周 玉 芳 、 并 次
女 徐 明 姿 。 未 直 接参 与合 同 的签 订 , 是 常 年 居 住 在 小 区 的 虽 但
在 法 律 上 承担 何 种 责 任 , 论 上 存 在 三 种 学 说 : 条 竞 合 说 , 理 法
程 无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证 明 。 前 , 区 居 民对 小 区安 全 提 出异 议 此 小
并 要 求 安 装 防 盗 铁 门 窗 , 复 瑞 公 司 未 同 意 。案 发 当 晚 , 区 但 小 内安 装 的监 视 点 发 现 有 异 常 , 安 人 员 现 场察 看时 。 犯 罪 分 保 因
复 瑞 公 司 未 同 意 。 发 当天 . 事 复瑞 公 司又 未 将 理应 锁 闭 的小 铁
门 锁 闭 , 罪 犯 曲化 波 轻 易 进入 小 区 。 些 事 实足 以说 明复 瑞 使 这
与 周 玉 芳 系 夫 妻 , 英 姿 是 徐 顺 法 、 玉 芳 的 长 女 . 英 姿 与 徐 周 徐
符 合 侵 权 行 为 与 违 约 两个 要 件 时 , 质 上 只产 生一 个 请 求 权 , 本
违约将其告上法庭 , 求被告赔偿丧葬费 、 工费 、 恤金 、 要 误 抚 精
但 有 两 个 基 础 . 个 合 同关 系 。 个 侵 权 关 系 。 一 一
神 损 失 费 约 5 元 , 要 求赔 礼道 歉 、 0万 并 置换 房 屋 。 审 法 院对 一
玉 芳 丧 葬 费 80 0 0元 。 偿 徐 英 姿 误 工 费 5 4 . 赔 2 65 0元 . 是 原 但 告并未实际得到赔偿。 此后 。 告 又 以 被 告未 尽 保 安 职 责 构 成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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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摘要在现代世界各国民法中,民事责任竞合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

违约责任和与侵权责任竞合,是行为人在进行某个违法行为的同时,它的行为还构成了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特性,这就会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法律现象。

当遇到这种责任竞合时,许多人都不知道该选择何种救济方式才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好的维护。

为此,本文针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展开讨论,希望能够帮助人们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作者简介:蔡丽君,上海东冠华洁纸业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12-02自罗马法以来,世界上就存在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

从定义上来讲,两者在责任的划分上都比较明确,然而,在实际的生活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经常会发生民事责任竞合。

由于这两类民事违法责任与当事人有密切的关系,因此,世界各国的法律对这个问题都非常关注。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这两种责任在立法上具有很大的特色,一方面,它在立法上明确的承认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另一方面,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了确立。

自合同法颁布后,我国的学术界都对都发表了自己的论述。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在违法的行为上,同时具备了侵权行为和违约责任,这就使法律上同时出现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行为非常常见,由于行为人同时具备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这就需要在法律上维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这就需要在竞合的行为上,分析它的性质和类型,而且还要在法律上对竞合的原则、条件和类别进行确定。

在法理学中认为,由于法的发展是不断变化的,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生改变,而在实践中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也可以说是法发展的新层次,对于这种竞合,学术界有着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一)请求竞合说在请求竞合说中认为,对于一个具体的事实,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了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产生的这种侵权行为造成的债务不履行的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两种请求权可以同时并存,对于权利人来说,可以在这两种请求权中选择一种,也可以将两种请求权同时行使。

(二)法条竞合说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德国就有学者根据刑法中的理论,在民法中串联了法条竞合理论。

这种理论的任务,也就是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他们都侵害了他人的权利。

因此,在性质上,两种行为都是相同的。

但是,如果构成了违法行为,但是却不履行违反债务以及侵权行为中的规定,就可以将这种不履行的债务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

(三)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对于这一学说,在德国学者拉伦兹倡导的,他认为,不能将两种法律责任作为两个独立的法律义务,虽然权利人实体上只有一个请求权,但是基于这个请求权的基础并只有一个,而是两个,一个是侵权法律规范,另一个是合同法律规范,竞合知识请求权的基础,并不能够作为请求权。

通过以上的观点,我们不难看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两者并不是各自独立的历史产物,具有两个义务。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各国立法模式(一)英国有限制的选择诉讼模式在英国的法律中,只有诉讼制度解决竞合责任,它与诉讼的形式选择权有很大的关系,在实体法中,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对其并不能造成根本性的影响。

在英国法中规定,如果原告作为双重违法行为的受害人,那么他就能够享受到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中的附属利益,但是法律中对这中选择有非常严格的使用限制:(1)选择诉讼应与当事人建立有偿的合同关系,如果无偿向他人借出的物品表面上具有瑕疵,就不得向他人提出合同诉讼;(2)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会构成侵权行为,例如由于疏忽而造成的非暴力行为;(3)由于在英国的普通法中主张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因此,对于诉讼权,不能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提出。

(二)法国禁止竞合模式在法国民法中认为,对于侵权责任,如果在没有合同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产生,就应在违约场合寻找合同补救的方法。

在法国的民法典中比较概括和笼统的规定了侵权行为,若允许当事人选择请求权,那么许多的违约行为就可以作为侵权行为来处理,因此,法国民法典采取这种制度。

由于责任竞合的现象是在立法上客观存在的,但是法国民法中却在立法中禁止这种存在,虽然对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体系完整非常有利,但是责任竞合的现象却无法消除,这就会导致要牺牲受害人的利益,显然这并不符合立法的宗旨。

(三)德国允许竞合模式在德国的帝国法院案例中,明确指出了判例法中能够使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并存,不侵犯他人人身的法定义务非常常见,受害人和被告人之间并不会受到合同的影响。

在德国法中的责任竞合中,作为当事人,可以提起侵权行为诉讼,也可以提起违约责任诉讼,如果行使了一个请求权,另一个请求权就会立即消除,因此,在德国的竞合模式中,并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

三、我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立法概况(一)民事立法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分开,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对某些损害进行了具体的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生了多重违法行为,受害人就能够按照诉讼和请求的既定方式,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违约行为”和“违约性的侵权行为”,都是按照违约行为来处理的,但是,如果责任竞合案件已经发生,就会按照侵权行为来处理。

(二)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122条规定,对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当时任发生了违约行为,给对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失,那么,作为受害方,就有权选择按照法律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而,也可以按照其他的法律,要求对方为其侵权责任负责。

在我国的立法中,肯定了民事责任和竞合的存在,债务人有权利按照自己利益诉求提出诉讼。

我国的民事立法对这些规定更加完善,而且还引入了侵权行为来保护合同债权,这就使侵权行为能够深入到传统的合同法规规范中。

如果权利人选择了一个请求权,就不能再行使另一个请求权,对于这种情况,就会使受害人的权利处于不利的保护地位。

在立法例中,虽然它在司法上具有很多的优点,但是却牺牲了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中,存在着放纵违法之嫌。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它的实质是禁止民事责任竞合的。

四、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李某利用假期之闲有甲市国际旅行社签订了一份集体旅游合同,从而成为了参团人员。

但是在旅游的途中,李某乘坐的旅游大巴车发生了车祸,其原因是由于驾驶员在乙市违反了车辆安全操作规范,从而造成了撞车失控后翻车。

经过乙市公安机关的认定,交通事故是由于旅行社安排的大客车违反操作规程,因此,应对本次的交通事故负起全部责任。

根据司法对李某的伤残鉴定结果,将伤残等级确定为九级,这给李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于是,李某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令其赔偿损失。

(二)案件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在本案中,由于原告与被告已经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这就要求原告和被告必要要按照合同中的要求,履行双方应行使的责任和义务。

但是,在此过程中,旅行社并未保护好李某的人身安全,这就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使原告造成了人身伤害,因此,作为被告的旅行社,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起全部的违约责任。

虽然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旅游合同,但是旅游途中的交通工具是旅行社安排的,而且车辆是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原告的人身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因此,本案应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属于侵权责任。

但是,在我国的《合同法》中,由于只能选择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中的一条,因此,作为本案中的原告,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诉讼。

如果原告选择了违约诉讼,人们法律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就会按照实际的损失处理,并不会将原告的精神损失列入到赔偿的范畴。

但是,如果原告选择侵权诉讼,就可以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有很大的不同,侵权行为一般都是出现了过错责任,而违约行为一般则属于无过错行为。

如因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当,最终不能得到充分的救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之外,也与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有关。

因此,在本案中,作为受害人的李某,就承受着很大的损失。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立法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已不能满足。

五、结语通过本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中看出我国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中,在立法上上还存在很大的缺陷,这就保障不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于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实现非常不利。

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相关法律,例如英国的选择诉讼模式,然后结合我国的国情,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从而促进我国的社会和平。

参考文献:[1]岳巧轶,潘巍松.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理论及比较法研究——兼评我国《合同法》12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市场周刊.研究版.2005(12).[2]李静.从合同责任到侵权责任: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3]高峰.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j].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4]伍艳.浅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之实质与司法适用——兼评《合同法》第122条之适用问题.南方论刊.2011(1).[5]王志华.试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6]刘有东.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其解决.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4).[7]李小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原因的反思——兼及民事主体利益的分类.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08(9).[8]任金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选择原则.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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