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最常见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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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最常见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合同
若行为人之违约行为同时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即发生责任竞合。

这种竞合在几乎任何合同关系中都可能发生,现选择最常见的六类合同加以说明,以助对竞合形态的理解:
一、买卖合同
出卖人给付的物品具有瑕疵,致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买受人可以基于《合同法》第111条、155条的规定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或《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主张侵权责任。

二、租赁合同
出租人因出租的租赁物有瑕疵而引起承租人之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则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反之,承租人因其过错行为毁损租赁物,也构成违约和侵权。

出租人的责任分别体现在《合同法》第112条、第233条和《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2款的规定中;承租人的责任分别体现在《合同法》第219条、第222条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7条第2、3款的规定中。

三、赠与合同
赠与物因具有瑕疵而致受赠人损害的情形和买卖合同颇相类似,赠与人因此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

但需特别指出的是因赠与合同往往是无偿合同,所以法律减轻赠与人的注意程度;一般来说,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在赠与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责任。

其法律依据见于《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

四、运输合同
在运输合同中,无论是客运或是货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问题经常发生。

就客运而言,因承运人的过失,例如公路客运中紧急刹车或车门突然开启、关闭,或与他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旅客受伤、死亡的,构成违约同时又构成侵权。

法律规定见于《合同法》第302条、《民法通则》第123条。

就货运而言,承运人原则上应负严格责任,其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除能证明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以外,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反过来,托运人原则上负的是过错责任,如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遗漏重要情况,比如夹带危险物品或者对有些特殊物品不合包装标准且未作标志的,因此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货运合同中也出现责任竞合现象。

其法律依据见于《合同法》第304条、第311条以及《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以及《海商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条例中。

五、雇佣合同
此类合同虽未列为合同法的有名合同,但生活中亦很常见。

此类合同中,受雇人在为他人服务之际,可允许一般轻过失,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可。

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雇佣人损害的,除构成违约责任外,还构成侵权责任。

六、建设工程合同
因承包人的原因(如偷工减料、未按设计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按《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23条、第126条承担侵权责任,按《合同法》第280条、第281条、第282条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指出的是第282条里似乎融合了侵权行为规范的因素。

除以上常见的六种合同外,一些劳务性合同、服务性合同以及仓储保管合同甚或是居间合同,都会出现同一违法行为具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双重要件而产生责任竞合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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