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公司合规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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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极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合规手册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上海极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规手册(以下简称“本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手册制定的目的是让公司全体员工了解并遵守与业务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要求,以确保公司和员工行为的合法合规。

第三条本手册应与公司其它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等规定一并阅读,以全面了解公司对各项业务和活动的合规要求。

第四条公司员工应该认识到任何的违法、违规行为都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害,任何违反本手册条款的行为都是违规行为,违规者将因此受到公司的纪律处分,严重者甚至可能承担相关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因此,公司员工应该认真阅读本手册,了解并遵守与所从事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要求。

第五条若员工违反或感觉到可能违反了本手册的规定,应立即通知直接主管和监察稽核部。

第六条本手册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的颁布、修改而定期更新。

第七条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每一位新入职员工进行本手册的培训。

第八条新入职员工应在入职时签署《员工行为规范》(见附件一)。

第九条本手册为保密性文件,未经监察稽核部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手册的任何内容透露给公司以外的任何人。

第十条请仔细阅读本手册,如有任何疑问,请与监察稽核部联系。

第二章合规责任

第十一条全体员工职责

(一)所有员工应确认其收到本合规手册,完全了解并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和流程。如果对合规职责和制度有不明之处,员工应咨询其直接主管或监察稽核部。

(二)员工有义务向其直接主管和监察稽核部报告所获知的违规事件。

(三)若员工履行职责与遵守合规制度产生矛盾时,员工应立即报告其直接主管和监察稽核部,由其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十二条总经理合规职责

(一)在公司范围内营造“诚信、、合规、稳健、创新”的理念;

(二)制定和颁布公司各项制度和流程,并负责其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部门负责人合规职责

(一)督促本部门员工遵守现行有效的制度和流程,并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及时更新现有的或制定新的制度和流程;

(二)加强本部门员工的合规意识,并进行日常检查和培训;

(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业务流程的行为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第十四条督察长职责

(一)督察长应当关注公司员工的合规与风险意识,促进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水平的提高及合规文化的形成。

(二)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管理层、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五条监察稽核部职责

(一)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提供及时、有效的咨询和培训。

(二)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并向督察长报告;

(三)对公司运作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察;

(四)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相关事项。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适用于本公司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

(二)部门规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三)规范性文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

第十七条员工任职资格管理

(一)担任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的员工,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按要求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经核准任职资格后方可就任。基金经理的任免应报中国证监会并在证券业协会

办理注册登记。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须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从

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三)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合规培训,提高

合规意识。每个投资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合规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第四章商业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防止不正当交易及商业贿赂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防止不正当交易及商业贿赂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规范日常行为。

第十九条不正当交易,是指公司及员工在基金管理及公司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损害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公司及员工在基金管理及公司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采用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利益,

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或者在帐外暗中接受对方单位或个人给予的

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不正

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详细内容参见公司《防止不正当交易及商业贿赂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章基金的募集与销售

第二十一条基金的募集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公司不得办理该基

金的销售业务,不得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

第二十二条公司只能委托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而且必须签订书面代销协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将基金代销协议和基金募集时间在规定时间报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方可开始基金募集活动。

第二十四条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二)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三)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率销售基金;

(四)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

(五)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六)挪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宣传推介

第二十五条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指向公众分发或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公开出版资料;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海报、户外广告;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还包括通过报眼及报花广告、公共网站链接广告、传真、短信、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分红、销售相关的公告等可以使公众普遍获得的、带有广告性质的基金销售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相一致,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预测该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代销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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