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台城镇拆迁税收政策拆迁补偿款可免个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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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税收政策有哪些

拆迁补偿税收政策有哪些

拆迁补偿税收政策有哪些拆迁补偿款要交税吗?需要涉及到哪些税种?具体都有哪些这⽅⾯的规定?本⽂店铺⼩编为⼤家整理了拆迁补偿税收政策的相关知识,请⼤家阅读了解。

拆迁补偿税收政策有哪些对于拆迁补偿⾦相关的涉税事项主要规定有:⼀、营业税被拆迁单位和个⼈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被拆迁单位和个⼈取得政府财政部门⽀付的房屋(或⼟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因⾃⽤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的房屋等⾯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由于⽬前尚⽆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税务处理。

⼆、⼟地增值税根据《⼟地增值税暂⾏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地增值税。

《⼟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步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被政府批准征⽤的房产或收回的⼟地使⽤权。

根据《⼟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地增值税。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地增值税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为准。

在实际⼯作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批⽂。

如果尚未收到批⽂,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1、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截⾄⽬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未作专门规定。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补偿款是否交税,交什么税?【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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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补偿款是否交税,交什么税?【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问:本人遇政府要求,个人名下的厂房拆迁,所得补偿款是否交税,交什么税?如果是公司名下的厂房拆迁,所得补偿款是否交税,交什么税?
问题回复:您好。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对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
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
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

拆迁补偿税收政策有哪些

拆迁补偿税收政策有哪些

拆迁补偿税收政策有哪些拆迁补偿款要交税吗?需要涉及到哪些税种?具体都有哪些这⽅⾯的规定?本⽂店铺⼩编为⼤家整理了拆迁补偿税收政策的相关知识,请⼤家阅读了解。

拆迁补偿税收政策有哪些对于拆迁补偿⾦相关的涉税事项主要规定有:⼀、营业税被拆迁单位和个⼈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被拆迁单位和个⼈取得政府财政部门⽀付的房屋(或⼟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因⾃⽤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的房屋等⾯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由于⽬前尚⽆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税务处理。

⼆、⼟地增值税根据《⼟地增值税暂⾏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地增值税。

《⼟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步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被政府批准征⽤的房产或收回的⼟地使⽤权。

根据《⼟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地增值税。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地增值税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为准。

在实际⼯作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批⽂。

如果尚未收到批⽂,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1、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截⾄⽬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未作专门规定。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拆迁补偿相关税收规定

拆迁补偿相关税收规定

拆迁补偿相关税收规定财政部为规范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

发出通知规定,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则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则应确认为当期损失。

因此搬迁补偿款能否产生利润的关键在于有关搬迁补偿款项是否为政府拨给,这将从根本上决定相关交易的性质。

对于拆迁补偿金相关的涉税事项主要规定有:一、营业税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由于目前尚无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二、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

关于拆迁补偿的涉税问题

关于拆迁补偿的涉税问题

关于拆迁补偿的涉税问题被拆迁人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涉税问题1、营业税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21]969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21〕277号除以上两种情况,无论收到的是现金补偿还是实物房屋补偿,都应视同土地及附属物转让款,交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拆迁契税减免政策

拆迁契税减免政策

拆迁契税减免政策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拆迁工作也逐渐步入正轨。

然而,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契税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作为一项涉及公众利益的政策,拆迁契税减免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不仅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

一、拆迁契税减免政策的制定背景拆迁工作涉及到的契税问题,是一项既复杂又敏感的问题。

在很多地方,由于政策制定不够完善,导致契税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和争议,甚至引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为了规范拆迁契税的收取和减免,许多地方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

二、拆迁契税减免政策的实施范围拆迁契税减免政策的实施范围,通常是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被拆迁人或单位。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拆迁人或单位的房屋是属于历史文化保护建筑,或者是城市规划重点保护建筑。

2.被拆迁人或单位的房屋是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自然景观或文化景观。

3.被拆迁人或单位的房屋是属于城市绿化用地或公共设施用地。

4.被拆迁人或单位的房屋是属于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例如贫困户、老年人、残疾人等。

5.被拆迁人或单位的房屋是属于非法建筑,但是已经存在一定时间,并且符合一定的规定。

三、拆迁契税减免政策的具体内容拆迁契税减免政策的具体内容,也会因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但是总体来说,可以包括以下几点:1.对于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或单位,可以免除或减免契税的收取。

2.对于免除或减免契税的范围和标准,也会因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但是通常会根据被拆迁人或单位的房屋性质、面积、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3.在实施拆迁契税减免政策的过程中,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防止出现不合规的情况。

四、拆迁契税减免政策的意义和影响拆迁契税减免政策的实施,对于被拆迁人或单位来说,可以有效减轻其经济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提高城市的整体品质和形象。

此外,拆迁契税减免政策的实施,还可以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促进政府与市民之间的良好关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 1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 1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3-12-02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企业拆迁补偿款免税吗

企业拆迁补偿款免税吗

企业拆迁补偿款免税吗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政府拆迁补偿款的营业税。

根据相关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从搬迁开始5年内,搬迁补偿款扣除搬迁费用支出和资产处置支出等,结余的款项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镇化不断发展。

但是,城市化并不是意味着城市人口的一味增加、高楼的不断修建。

其实,我们的城市是需要进行合理规划的。

在城市不断规划建设的过程中,难念出现占用土地,推翻以前的建筑的活动。

在这些活动中,可能能涉及到企业的拆迁。

对于企业拆迁,他们对于▲企业拆迁补偿款免税的问题尤为关注,小编整理相关知识,为大家解答。

▲一、营改增后企业取得了政府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免征政府拆迁补偿款的营业税。

营改增后,关于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执行,即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因为财税【2016】36号文没有对房屋拆迁补偿是否该交增值税予以界定,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所以税务机关在没有上位法支撑的情况下,不能要求被拆迁企业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取得了政府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土地增值税对于是否交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但此类情况下的免征是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因此企业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办理免征,如果没有收到免征批文,则会被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而交纳土地增值税。

拆迁赔偿款交个人所得税吗

拆迁赔偿款交个人所得税吗

一、拆迁赔偿款交个人所得税吗
拆迁补偿款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拆迁赔偿
二、公司搬迁赔偿多久到账
看具体情况定。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因搬迁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赔付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辞退补偿标准规定: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补偿不合理不到位可以强行拆迁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对于征地补偿款免税吗?

对于征地补偿款免税吗?

Authorization is like flying a kite. The weak line of the subordinate's ability must be closed, and the subordinate'sstrong ability must be released.(页眉可删)对于征地补偿款免税吗?导读:对于征地补偿款是属于免税的;对于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一般就可以由公司获得所有补偿,也是不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的;在进行征地之前就需要把补偿的方式和金额以及期限协商清楚。

一、对于征地补偿款免税吗?征地补偿款是不需要缴税的。

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司获得补偿,不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企业如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税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二、征地补偿计算公式是怎么样的?(一)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三)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三、土地征收需要哪些手续?1、发布征地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2、征询村民意见(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乡镇政府)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4、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5、征用土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报省国土资源厅)9、土地补偿登记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综合上面所说的,征地补偿款是由被征地者来进行获得,一般所获得的款项是直接发放个人或者是企业;这笔款项就不用再进行缴纳税费,但如果公司没有重置或者是改良固定资产等情形,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税费。

土地附着物被拆除后取得的补偿费是否征税

土地附着物被拆除后取得的补偿费是否征税

土地附着物被拆除后取得的补偿费是否征税在城市发展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过程中,拆除土地附着物以便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是常见的行为。

当土地附着物被拆除后,相关当事人将收到一笔补偿费用作为对他们权益的补偿。

然而,这些补偿费用是否需要缴纳税金一直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总体而言,根据公开的税法规定和税务部门的解释,土地附着物被拆除后取得的补偿费是需要缴纳税金的。

这是因为补偿费被视为一种收入,根据相应的税法规定,纳税人需要对其收入进行申报,并依法进行纳税。

然而,在具体情况下,是否需要缴纳税款还需要根据一些条件和规定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额,超过免税额的部分将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因此,如果土地附着物被拆除后取得的补偿费并不高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额,那么纳税人将不需要缴纳税款。

另外,根据税务部门的解释,对于土地附着物被拆除后取得的补偿费,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其获得的补偿费用是用于购买新的房屋或者用于改善居住条件,那么这部分补偿费用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参考当地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可能会对土地附着物被拆除后取得的补偿费进行核查和审计。

如果发现补偿费的申报存在虚假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纳税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和处罚。

总结起来,土地附着物被拆除后取得的补偿费是需要进行纳税申报的,但具体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取决于补偿费的金额和纳税人所在地的税收政策。

在申报过程中,纳税人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准确填写相关的申报表格。

如有疑问,建议纳税人咨询专业的税务机构或者咨询税务部门,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需要声明的是,本文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税收政策以及相关规定可能会根据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因此,在实际申报过程中,纳税人应当以税务部门的官方解释和相关规定为准。

企业搬迁相关税收政策解析

企业搬迁相关税收政策解析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拆迁补偿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政策明确之前,可参照执行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拆迁补偿款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第二条的规定,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根据《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1号)的规定,您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搬迁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土地权属证明。

3、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书或认定书。

因此,若您企业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应当提交相关资料到主管局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拆迁赔偿收入是否要缴税

拆迁赔偿收入是否要缴税

拆迁赔偿收入是否要缴税
拆迁赔偿收入不要缴税。

拆迁赔偿收入属于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发给的补贴,属于税务的免税范围。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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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2005﹞45号
【发文日期】2005-03-22
【实施时间】2005-03-22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契税
注释:条款废止,第二条规定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拆迁取得补偿房屋缴纳契税问题的批复。

拆迁房屋赔偿款要不要交税

拆迁房屋赔偿款要不要交税

一、拆迁房屋赔偿款要不要交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对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拆迁房屋赔偿款要不要交税二、房屋拆迁补偿方式1、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

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所以《拆迁条例》赋予被拆迁人要求以产权调换的形式给予补偿的权利,并且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

征地补偿检报纳税规定是怎样的?

征地补偿检报纳税规定是怎样的?

征地补偿检报纳税规定是怎样的?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征地补偿检报纳税规定是怎样的首先,对于个人的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第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据此,对个人房产因城市规划需要而被拆迁取得的补偿费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其次,对于企业来说征地拆迁必然会涉及到拆迁的搬迁重建,所以企业的拆迁补偿款的纳税的时间和方式就比较重要。

对于政府的企业所得税来说,我国有明文的规定,必须明确企业搬迁的原因,再根据下面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一、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应当是因政府行为而进行的政策性搬迁,因企业自身原因而进行的搬迁不得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是从政府财政、土地部门直接取得的收入。

对搬迁企业直接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取得的补偿,不属于《通知》中所称的政策性搬迁收入。

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而处置除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它资产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可以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搬迁企业取得实物补偿的,以签订补偿协议时确定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二、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可自政府搬迁公告、文件明确的搬迁期限开始之日的次年度起,五年内暂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五年期满的当年度,企业应将已实际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按照《通知》的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城镇拆迁税收政策出台 拆迁补偿款可免个税

城镇拆迁税收政策出台 拆迁补偿款可免个税

城镇拆迁税收政策出台拆迁补偿款可免
个税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经国务院批准,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出台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

通知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经国务院批准,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出台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

通知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怨悍砍山患鄹裰邢嗟庇诓鹎ú钩タ畹牟糠置庹髌跛埃?山患鄹癯??鹎ú钩タ畹模?猿??糠终魇掌跛啊?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在国家规定范围的拆迁户拆迁补偿款,免征其个人所得税,将对这些拆迁户以后在生活方面更大的保障。

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补偿费涉税政策讲解

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补偿费涉税政策讲解

现行国家、省市公布的涉及城市拆迁安置补偿税务处理的文件:营业税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49号该文件主要是标准城市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实行产权调换以及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方式下营业税的税收处理问题。

具体内容如下: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归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局部,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本钱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0]309号该文件的具体内容如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假设干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精神,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不管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以及拆迁人取得的房屋作何用途,均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江苏省地税局的文件实际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是对国税函发[1995]549号文对于拆迁安置税务处理规定的进一步确认。

由于该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对江苏身国家税务局的答复,且文件涉及的主体是外商投资企业。

因此,对这个文件的适用问题在实务中一直存在一定的争议。

省局的文件对这个问题给予了明确。

第二是明确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均属于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这个文件是值得我们重点关注和探讨的。

一、关于拆迁补偿住房取得方式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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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台城镇拆迁税收政策拆迁补偿款可免个税-经国务院批准,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出台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在国家规定范围的拆迁户拆迁补偿款,免征其个人所得税,将对这些拆迁户以后在生活方面提供更大的保障。

新京报·郭安中国传统道德和谐思想的解构与现代道德教育模式重构探析-“ 摘要:中国传统道德思想的核心之一就是主张“天人合一”式的“和谐”,其主要实质还是在强调一种“天命”不可违,以抽象的共性和谐压抑人的具体的个性和谐,以相对封闭的、强制式的主观和谐代替主体性的自由式和谐。

在封建皇权思想被粉碎的同时,这种传统的道德“和谐”思想结构同时被解体。

重构一种符合科学和谐观的道德模式成为现代道德教育的主体。

关键词:传统道德; 和谐思想; 解构; 现代道德; 重构中国传统道德思想的核心是一种具有民族特点的“爱人”思想,从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种人本主义的和谐精神。

孔子和儒家提出“仁”的思想,并把它当作最高的道德原则,要求人们应当“舍己利人”“舍己爱人”。

与此相近,墨家思想中也有“兼爱”的原则,这同样是一种人本主义的思想。

墨子认为爱应当不分厚薄亲疏,都施以同样的爱,这就是说,不但要爱一切人,而且要给一切人同等的爱。

他从功利主义思想出发,提出了“兼相爱”和“交相利”,提出”爱人者,人亦从而爱之;利人者,人亦从而利之”的思想。

虽然这些思想在以君王至上的封建社会中永远无法实现,但其在中国传统道德中仍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们可以说,中国传统道德的精华是崇尚和谐,主张以和为贵。

这种“和”的思想不仅是承恩于儒、墨、伦理,更多的是来自对历史事实和传统中国文化的总结。

但在进入21世纪的今天,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渐加快,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伦理正处在深刻的变革时期。

与此同时,中国传统道德也在这种变革中慢慢失去了它的光彩与个性。

传统道德的和谐思想在现代思想的冲击下,失去了它原有的和谐结构。

一、中国传统道德和谐思想解构的原因分析(一) 以封建伦理道德为本位的“天人合一”式的和谐不能适应现代以人为本的综合式的和谐道德观儒家文化以天人一体,物我不分的“天人合一”思想为主流,强调物我统一,天人和谐。

认为人是“在自己的心境与物境的交融中体验和感受世界万物”,“所取的途径是直觉体验,其结果是一种非理性的境界”。

儒家文化视道德为“天理”,并进而将封建统治者视为呈“天命”而行之的“天子”,主张对“天命”的绝对服从。

孔子认为“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获罪于天,无所祷也”在此具有道德意义之天成了封建伦常道德之形而上的根据,以此为基础的“天人合一”成了服务于政教伦常、协调人际关系、建构封建社会秩序的政治和道德观念,成为统治阶级把其统治规范、阶级秩序诗化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折射。

在现代文化和现代文明双重作用下,道德教育中人文主义、人本主义的色彩逐渐增多,道德教育回归其本来应有的位置。

“学会做人”、“学会关心”、“学会生活”成为道德教育的主题,“促进人的德性现代化”成为现代道德教育的核心思想,道德教育突出了“人的发展”的观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即把人作为道德主体来培养,促进人的德性发展和道德人格的提升。

因为对于人类来说,满足精神生活的需求,争取自身的发展和全面进步,是更高的目标。

从实现人的价值看,道德教育的价值就在于提高、扩展人的价值,道德教育的崇高使命就在于通过塑造伦理精神,培养完满人格,改善人们的道德生活,实现道德对人生的肯定、调节、引导和提升。

重视道德教育也就是重视人自身生存素质和生活素质的提高,使人活得更有意义,更有人的尊严,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创造潜能。

这些现代道德理念从根本否定了“天人合一”传统道德观。

(二) 以抽象的共性和谐压抑人的具体的个性和谐从孔孟开始,中国传统文化进入了以儒家伦理道德占统治地位的历史阶段,儒家文化虽主张“天人合一”,强调人际和谐,认为只有人才能“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人是宇宙之中心,然而,在儒家所提倡的天人观中,人只具有抽象的意义,并无具体的人性或个性,儒家道德强调“克己”以“复礼”,以牺牲个人为代价,服从于“天命”与“天子”,在很大程度上,儒家所倡导的伦理与道德精神实际上已]变为压制具体的个性的工具。

孔子的《论语》便是一部以“天命”为核心的道德教训的学说。

儒家文化也因受到统治阶级的青睐而一跃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

以人伦道德为本位的儒家文化,其突出特点是以抽象的共性和谐否定具体的个性和谐,以形而上学的道德传统否定个体的精神自由,以封建专制压制民主。

在儒家文化传统中,其道德观念在价值导向上不是指向个体与整体的结合,而是指向个体对家族和国家间的道德责任,强调个体对家庭、国家利益的绝对服从。

在儒家文化笼罩下的个体既没有个人的人格独立,更没有自由与尊严。

伦理本位因投合了以家庭为基础的封建制度而成为两千多年的“恒定权威和思想主线”,“就是魏晋之后,佛、道盛行,也未能从根本上动摇儒学的伦理本位”。

儒家文化的这一特点与西方近代文化传统中以形而上的普遍性和确定性对人的本质的抽象化和绝对化压制人的具体性特征极为相似,在西方文化中,虽然超越原始的人与自然的混浊不分的状态,强调主体性,取得了反对封建压迫的民主,然而,西方文化对人的本质的抽象与绝对化又转而压制了具体的、生动的个体性。

(三) 以相对封闭的、强制式的主观和谐代替主体性的自由式和谐传统道德的一大弊端就是忽视了道德的主体性本质,造成道德教育主体性缺失。

传统道德教育实质是一种相对封闭的、强制的教育传统,它试图借助一切可能的教育手段,使人无条件接纳和认同既定的道德价值、道德规范和道德理想。

这种教育的最大问题在于忽视了主体精神活动在道德中的重要地位。

事实上,道德是贯注着人的主体精神的“自由自觉的活动”。

道德作用的发挥乃至其存在的价值无不以主体性的发挥,以人的自由自觉为前提。

而道德教育的实质是造就道德主体,即造就具有自主的道德意识、道德行为的社会成员。

因此,道德获取必须是自觉、自愿的而非强迫的,道德教育方法的选择也应有助于主体自觉性的培养和道德自律的达成。

“传统道德教育因其对教育对象‘标件化’的追求而难以培养独立的、批判性思维和有个性的个体;因其限制主体选择的自由和可能性而难以培养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行为。

”因此,道德教育要根据社会发展和现代化的要求,更加重视人的主体要求,更加注重受教育者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更加强调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平等、民主意识,更加体现教育的本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要营造和谐、宽松、民主的教育环境,使主体自主地、能动地、创造性地进行认识和实践活动。

道德教育过程是建立在直接性、动态性、体验性基础上的,无论是道德教育的出发点,还是道德教育的方法、途径的选择,都应该充分让受教育者主体主动积极参与,而不是被动参与或强迫认同。

二、现代道德教育和谐模式的重构探索(一) 正确认识传统道德与现代道德的辩证关系,树立以超越传统道德为基础的新和谐道德教育观传统道德绝非纯粹外在于我们的抽象的思维中,任世人招之即来而挥之即去。

作为历史的积淀,它深深的存留于现实世界之中,今日之传统便是过去的现实,而今日之现实又将成为未来的传统,因而传统永远具有相对的意义,以至于我们很难明确地区分出何为传统,何为现实,重视传统与倡导主体现代精神并非一对绝对的矛盾,因而应该以一种新的思维方式重新认识传统道德并对之进行有效的改造和超越。

在中国历史上,每一次“西化”运动都出现极力主张对传统文化与道德的全盘否定思想,他们认为中西文化与哲学是根本对立、不可调和的思想体系,坚决主张用西方民主主义文化来取代中国封建主义文化。

这一点在“五四”运动时期掀起高潮,陈独秀指出:“科学和民主使欧洲人脱离了‘奴隶之羁绊’和‘蒙昧时代’,从浅化之民进为文明民族。

中国只有依靠这两者来救活中” 国政治上、道德上、学术上、思想上的一切的黑暗,建设西洋式的新国家,组织西洋式的新社会,才能适应今世之生存”。

胡适也认为:“我们必须承认我们自己百事不如人,不但物质机械不如人,不但政治制度不如人,并且道德不如人,文学不如人,音乐不如人,艺术不如人,身体不如人”。

然而,我们果真能全盘抛弃中国积淀了几千年的文化传统而进入一个新的、陌生的西方文化世界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应当看到,对传统道德的改造与超越是由道德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道德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道德的产生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随着对天人关系认识的深化,必然会促进新的道德的产生,从而形成新的道德传统。

不可否认,人的主体性总是同文化与道德传统在某些方面存在着矛盾,如作为主体的自由的个体,他要受到传统的某些限制,要依赖于传统,在对传统的模仿中,个体的创造力被抵消,但是传统并非十全十美,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它总会表现出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因而也就为主体创造力的发挥提供了可能,对传统文化与道德的扬弃与超越也就从这里开始,且只能从这里开始。

一味地否定传统,便会不可避免地陷入虚无主义的泥潭。

实际上,“全盘西化”的屡屡受挫便是无视文化与道德的发展与创造规律所遭致的必然结果。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的现在只能由中国的文化传统所决定,正如中国的未来只能由中国的现在所决定一样。

因此,我们应该以辩证的态度对待传统道德与现代道德,正确认识传统道德,目的不是在于全盘否定,而是在吸取精华的基础上的超越,构建更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和谐道德教育观。

(二) 构建信息畅通、内容丰富、教育手段现代化的大和谐道德教育模式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传统的教与学的模式发生改变,知识的垄断、教师的权威受到挑战,教师将逐步从信息的提供者转变为引导者,学生知识的来源、经验的获得、观念的确立将更多地来自社会而不是学校,信息接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选择性将大大增强。

网络文化对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民族文化和社会道德的挑战与冲击已见端倪,不可等闲视之。

在因特网上,各种思想都可以跨国界交流,思想“藩篱”形同虚设,不同的政治文化、道德观念、价值取向和生活方式都云集网上,这对传统的相对封闭的道德教育模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只有信息畅通,才有赢得教育的时间和空间。

在教育内容的选择和安排上要以受教育者认知水平相适应的教育内容为基础,引导受教育者养成道德习惯,从事道德判断,进行道德选择,形成富有个性的道德状况。

“ 首先从“德”的实质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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