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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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
敬:贵公司:
北京中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或“中税”)接受委托,辅助贵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09年至2013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税务自查,在税务自查过程中,我们不仅对贵公司具体业务所涉及的税收处理进行审计,也关注贵公司对税务风险管理上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为此,我们将贵公司存在的一些重大或普遍的问题进行了整理,以期能引起贵公司的重视,及早制定相应的税务管理措施,降低税务管理风险,为提升贵公司税收管理提供支持。
第一部分税收自查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涉税业务问题
一、承包境外项目
业务描述
贵公司有完善的对外经营资质,在国际上也有良好的声誉,因而在境外承揽EPC项目时,往往是以贵公司本部的名义与境外业主签订承包合同,但本部多为管理型总部,对EPC项目的具体实施会分包给其他法人单位。境外业主与本部结算合同款时,本部通过往来核算,不确认收入,由境外办事处或项目确认收入,境外办事处或项目部直接与分包公司的结算,确认项目成本,境外办事处或项目部形成的利润并入本部,缴纳企业所得税。图示如下:
管理建议
1.印花税
1. 目前的这种方式,需要缴纳两次印花税。一次为本部与境外业主签订EPC 合同,将合同带入境内使用时缴纳;一次为本部与境内分包单位签订EPC分包合同时缴纳。
建议:贵公司本部通过在国际上良好的声誉,对外将业务谈好后,通过授权委托办事处或项目部的方式,与境外业主签订合同(境外业主可能会由于办事处或项目部资质的原因而不同意思签订,但一般情况还是可协调的。),境外办事处或项目部再与境内分包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由于合同的签订主体均为境外单位,这样可避免在境内缴纳两道印花税。
2.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公告【2013】10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对常设机构的规定为:
二、“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
(一)管理场所;
(二)分支机构;
(三)办事处;
(四)工厂;
(五)作业场所;
(六)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
(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二)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它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各国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的规定都基本类似,也就是说贵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办事处或项目部,可以认定为境外的常设机构,境外常设机构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不需要在境内缴纳流转税,建议贵公司承接境外的EPC业务,由境外办事处或项目部完成,避免在境内缴纳流转税。
3.办事处的设立国家
贵公司与境外业主正式签订EPC合同前,一般先通过境外设立的办事处,跟踪境外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试验,会取得境外业主支付的费用。可能一个境外办事处会对多个国家的EPC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试验,并取得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
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办事处的设立国家会影响本部的企业所得税缴纳。建议办事处设立在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税收饶让或预提所得税率低的国家(如毛里求斯)。
4.合同的拆分
贵公司与境外业主签订总个EPC总承包合同(一个合同包含了设计、采购与施工),设计工作可能在中国境内完成,但因为包含在整个EPC合同里,该设计工作所对应的收入可能需要在项目所在国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另外境外建筑业劳务(施工)和设计包含在单一合同中,存在劳务划分不清,不能将设计业务申请离岸服务外包,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建议将EPC一个总包合同进行拆分,使用国内完成并取得的设计收入,在境内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并且可以避免在项目所在国缴纳所得税。
总承包商采购材料和设备出口给境外业主,但因为包含在整个EPC合同里,该采购工作对应的利润可能需要计入合同的总金额,在项目所在国缴纳所得税,如果项目所在国有亏损,还不能弥补境内盈利,造成境内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建议将EPC一个总包合同进行拆分,使国内采购材料和设备出口取得的收入,避免在项目所在国缴纳所得税。
二、境外项目所得
业务描述和存在问题
贵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境外分支机构项目所得与子公司的投资收益,填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规定,主要表现在:
1.附表三,第11行,境外应税所得,贵公司填报数为境外分支机构的会计利润按照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过纳税调整后的金额,这样会使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不准确。
例如:当年境内和境外合并的会计报表会计利润为3000万元,其中香港办事处会计利润-1000万元,当年计提的准备金100万元,经过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00万元,将该金额填入附表三的第11行第4列,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00万元,而香港办事处的会计利润计入合并会计报表的金额-1000万元,显然少调减了100万元,导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