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保护办法.doc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_共10篇 .doc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_共10篇第1篇: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林地保护方案
林地保护方案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森林资源遭到的压力越来越大。
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对人类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如何保护森林成为当前国家和社会关心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林地保护的方案。
林业生态环保的重要性森林占有重要的生态和环境作用。
森林是中央水源保护林和单位的氧气庄园,是地球的肺脏和碳汇,可以稳定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防止土地流失和水土流失、减少沙尘暴等自然灾害的发生。
同时,森林也是动物族群生存的栖息地和食物来源,对人类健康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林地保护方案合理规划为了保护林地和强调森林的生态重要性,需要注重规划。
合理的规划和管理措施可增加森林面积,促进森林生长,控制砍伐和非法捕猎行为,增加森林资源的保护能力。
科学防火每年林火对于林业生态环保的危害是致命的。
为了预防火灾,需要制定完善的火灾预防计划,要在林区内设置巡逻员、安装观察塔,采取航空巡逻等方式。
如果出现火情,要充分动员有关部门和人员,以最快的速度扑灭火源。
合理利用在森林生态保护的同时,也要实现 forest 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价值。
保护森林资源的同时,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可以为当地人民增加生活来源,使林地的保护更加可持续。
反腐倡廉针对林地保护所面临的对非法滥砍滥伐和强占强化监管,打击非法采伐,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有效的执法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
林地保护的社会责任森林资源的保护不是单个企业、个人或者政府可以完成的,更是国家和全社会的责任。
需要所有人共同参与到森林资源保护中来。
我们可以通过捐献、义务植树、绿化治理行动等方式来参与森林资源保护。
总之,森林资源的保护需要政府、企业和民众全方位的参与,需要通过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如此方可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利用,共同建立美丽的环境和社会和谐共处的生态系统。
林地保护服务方案
林地保护服务方案前言由于人类的不当行为,世界各地的林地受到了很大的破坏。
为了保护当前仅存的林地,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林地保护服务方案。
倡议我们提倡通过建立保护机构、加强监管执法、打击非法捕猎及乱砍滥伐等行为,实现林地保护的长期可持续。
保护机构的建立在关键的林区,建立专门的保护机构,由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对林地进行常态化巡查、监管执法等工作。
保护机构建立后,需要落实相应的保护资金以及设施设备等配套措施,确保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监管执法的加强针对木材采伐、滥捕野生动物等不当行为,需要严格监管并进行执法。
政府可以通过提高对林地的巡查频率,落实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等手段,来增强对林地的监管和打击非法行为。
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监督机制和举报热线的方式,让保护工作的开展更加透明化和公正性。
打击非法捕猎和乱砍滥伐针对非法捕猎、乱砍滥伐等违法行为,需要采取坚决果断的打击手段。
政府需要通过加大精准打击的力度,同时也要增加对非法行为的曝光力度。
此外,需要通过媒体等多种渠道,普及保护林地的意识,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
林地生态保护在执行以上方案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林地生态保护的工作。
我们需要保护林下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土壤、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稳定,从而确保林地生态系统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这需要我们在实施林地保护方案的同时,必须注意生态保护的工作。
结语林地是我们的生命线,是我们共同的家园。
保护林地就是保护自己的生命和未来。
我们需要教育和引导人们了解林地的重要性以及保护林地的意义,从而建立更为健康可持续的社会和自然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 0.3以上的乔木地,竹林地,蔬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国营采育场、国营伐木场、森林经营局 (所)、国营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国有林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 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三) 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四) 审核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五) 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六) 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七) 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八) 协助人民政府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五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即林权证(或者山林权证,下同),为该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林权证前的具体审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核发林权证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核发林权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二) 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三) 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吻合;(四) 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8.02•【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施行日期】1996.08.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合理使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规划、依法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制止乱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六条林地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坚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国有、集体所有的林地或者全民、集体、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颁发的林地证书(含山林权证书,下同),是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
第八条申请核发林地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权属无争议;(二)四至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三)有关图表完备,资料齐全;(四)实地面积及四至界线与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吻合。
林地资源保护措施
林地资源保护措施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林地资源的保护愈发重要。
作为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林地资源不仅为动植物提供了宝贵的栖息环境,也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众多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
为了保护林地资源,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综合的安全措施。
本文将从林地资源保护的角度,详细阐述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监测与管理、防火措施、入侵物种管理、生态系统恢复和可持续利用等。
一、监测与管理林地资源的监测与管理是保护林地生态系统的基础。
通过建立林地资源监测体系,进行定期的资源调查和评估,可以了解林地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和变化趋势。
同时,加强林地资源管理,制定科学的林地规划和管理方案,包括保护区划、林木种植、采伐和更新等,可以有效防止乱砍滥伐和林地非法利用。
二、防火措施林地火灾是破坏林地资源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也是全球范围内的重大自然灾害。
为了预防和控制林地火灾,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火措施。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公众了解火灾的危害和防范知识;其次,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火灾发生的信息,并能够快速反应;此外,加强林地巡逻和监督执法,保障防火工作的落实;最后,通过科学的火险评估、采取适当的火灾防控措施,可以有效减少林地火灾的发生和蔓延,保护林地资源的完整性。
三、入侵物种管理入侵物种是指由人类引入的、非本地物种,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了损害和破坏。
为了防止入侵物种对林地资源的侵害,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首先,加强入境物种的检疫和管控,防止外来物种的无序引入;其次,加强入侵物种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并控制入侵物种的扩散;此外,采取生物治理、物理隔离、化学控制等方法,控制入侵物种的生长和繁殖;最后,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入侵物种危害的认识,强化全社会对入侵物种管理的重视。
四、生态系统恢复生态系统恢复是对遭受破坏的林地资源进行修复和重建的重要手段。
通过采取植被恢复、栖息地重建和土壤改良等措施,可以促进林地生态系统的自然演替过程,实现对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栖息环境的恢复和重建。
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
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保护管理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
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管
理工作。
第二章林地分类与保护
第五条林地分为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和其他林地。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破坏其生态环境。
第七条商品林在保护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进行经营、利用。
第八条其他林地的保护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林地利用与管理
第九条林地利用应符合林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林地使用者应保护林地生态环境,不得从事破坏林地的活动。
第十一条林地的采伐、更新、改造等活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林地监管
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地的监督检查,确保林地保护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破坏林地。
第十四条对违反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以上内容为根据标题生成的符合《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的示例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和条款应以正式文件为准。
林地保护办法
林地保护办法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规范林地管理,合理利用林地,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林地保护的投入,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改善林地质量,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林地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制止、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依法登记的林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使用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集体所有的林地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第九条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文件。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林地的原则,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和使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利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林地保护和利用第七条实行林地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应尽可能占用保护等级较低的林地.各类林地保护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按地类依次为宜林荒地、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有林地;按林种依次为薪碳林地、经济林地、用材林地、防护林地、特用林地;按公益林等级依次为一般地方公益林、省级公益林、三级国家公益林、二级国家公益林和一级国家公益林;按起源依次为人工林、天然林.第八条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禁止毁林开垦和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复耕。
第十条严禁毁林采石、采沙、取土.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地上从事开垦、采石、取土、建房、建窑等改变林地用途的活动.第十一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十分珍惜和节约使用林地,做到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林地保护方案
林地保护方案林地作为地球上最宝贵的资源之一,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当今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的背景下,林地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维护林地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我们需要制定有效的保护方案。
林地保护的必要性林地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生态系统,它们被认为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具有许多重要的功能。
首先,林地能够吸收大量二氧化碳,提供氧气,稳定地球上的气候。
其次,林地是多样性生物的栖息地,许多濒危物种依赖于森林生存。
此外,林地还可以为人类提供木材、药材、食品等重要资源。
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增长,森林的破坏和消失也在加剧。
砍伐、采伐、建筑、农业和城市化等活动都对林地造成了很大的破坏。
因此,保护森林对于现代社会来说至关重要。
林地保护的挑战尽管林地保护的意识在近年来不断提升,但是实际的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挑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挑战:缺乏有效的法律和政策支持许多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并没有足够的重视林地保护,导致林地破坏和采伐依然存在。
森林盗伐和非法砍伐森林盗伐和非法砍伐是林地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些活动通常是为了非法获利而进行的,对森林生态和植被造成很大破坏。
土地利用变化和城市化随着城市化和人口增长,许多林地被用于建设和农业用途,导致林地损失严重。
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如火灾等都会对林地造成很大的破坏,进一步加剧了林木减少的趋势。
林地保护方案为了解决林地保护面临的挑战,我们需要制定一些有效的保护方案。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方案:改进林地的管理和监测监测和管理林地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林地状况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通过改进森林管理和使用现代技术的方法,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森林状况,提高森林的可持续性。
制定更有效的法律和政策政策制定是保护森林和管理林地的重要方式。
国家应通过制定更加有效的法律和政策来规范和约束林地破坏和采伐工作,加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
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公众教育和宣传可以提高人们对林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激发公众参与林地保护,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生态。
保护森林资源措施.doc
保护森林资源措施人类生存需要氧气,而树木是制造氧气的,所以人类要保护好森林里的树木,要合理砍伐树木。
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对森林资源保护,最重要的是提高民众对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认识,强化人类生存环境意识,此外还要做好以下工作:1、健全森林法制、加强林业管理要管好林业,首先要建立和完善林业机构;二是加强林业法制宣传教育;三是严格森林采伐计划、采伐量、采伐方式;四是严格采伐审批手续;五是重视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的防治;六是用征收森林资源税的方法,加强森林保护。
2、合理利用天然林区利用森林资源,一定要合理采伐,伐后及时更新,使木材生长量和采伐量基本平衡。
同时要提高木材利用率和综合利用率。
3、分期分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在本世纪末使我国的森林覆盖率达到20%,应分期分阶段和分不同地区来实现。
4、营造农田防护林,加速平原绿化我国应尽快建立起西北、华北等地区的农田防护林,发挥森林小气候作用,抗御自然灾害。
积极推广农林复合生态系统的建设。
提高单位面积上的生物生产力和经济效益,同时提高系统的稳定性、改善土地和环境条件,减少水土流失。
5、搞好城市绿化地带城市应大力植树造林,把城市变为理想的人工生态系统。
我国城市绿化面积很低,上海市仅为人均0.5m2,距国家人均10m2的差距很大,和国外差距更大。
6、开展林业科学研究重点开展对森林生态系统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三者之间关系研究。
特别是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注意改善生态状况,力求生态、经济、环境三者之间相对协调发展。
7、控制环境污染对森林的影响大气污染物如SO2、O2、酸雨及酸沉降等都能明显对森林产生不同伤害,影响森林的生长、发育。
水污染和土壤污染随着污染物的迁移、转化也将对森林产生影响,控制环境污染的影响有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
例如:1978年开始的"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从黑龙江到新疆,20xx年来,使许多荒漠化土地得到了治理。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林地的原则,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和使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利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林地保护和利用第七条实行林地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应尽可能占用保护等级较低的林地。
各类林地保护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按地类依次为宜林荒地、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有林地;按林种依次为薪碳林地、经济林地、用材林地、防护林地、特用林地;按公益林等级依次为一般地方公益林、省级公益林、三级国家公益林、二级国家公益林和一级国家公益林;按起源依次为人工林、天然林。
第八条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它组织,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在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
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禁止毁林开垦和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复耕。
第十条严禁毁林采石、采沙、取土。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林地的原则,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和使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利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林地保护和利用第七条实行林地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应尽可能占用保护等级较低的林地。
各类林地保护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按地类依次为宜林荒地、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有林地;按林种依次为薪碳林地、经济林地、用材林地、防护林地、特用林地;按公益林等级依次为一般地方公益林、省级公益林、三级国家公益林、二级国家公益林和一级国家公益林;按起源依次为人工林、天然林。
第八条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在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
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禁止毁林开垦和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复耕。
第十条严禁毁林采石、采沙、取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 0.3以上的乔木地,竹林地,蔬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国营采育场、国营伐木场、森林经营局 (所)、国营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国有林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 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三) 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四) 审核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五) 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六) 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七) 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八) 协助人民政府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五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即林权证(或者山林权证,下同),为该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林权证前的具体审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核发林权证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核发林权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二) 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三) 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吻合;(四) 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林地保护办法
林地保护办法《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xx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 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甘肃省林地保护办法,欢迎阅读!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规范林地管理,合理利用林地,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林地保护的投入,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改善林地质量,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林地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制止、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依法登记的林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使用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集体所有的林地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林地保护方案
林地保护方案背景林地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对于水源涵养、气候调节、土壤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维护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人口增长,林地的破坏和疏解也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林地资源,制定林地保护方案尤为必要。
目的本文档旨在制定一份可行的林地保护方案,以保护林地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
方案内容1. 制定林地保护政策应制定具体的林地保护政策,在保护林地资源的同时,促进经济发展。
具体做法包括:•限制大规模开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采矿、乱伐乱用等行为;•积极推广耕地荒漠化治理、城市化规划等,引导人口和资金向城市周边发展,减轻乡村人口压力;•对于企业的生产活动,应采用环保型、低污染型技术,在保障环境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
2. 林地保护行政管理加强林地执法管理,对于滥砍滥伐、违规占用、非法采矿等行为,及时查处。
同时,为了保护生态平衡,还应加强对于野生植物、动物的监控,防止非法捕猎、贩卖等行为。
3. 推广科学种植观念推广科学种植观念,加强林地管理和保护。
具体做法包括:•促进耕地荒漠化治理和植林造林,推广种补相间、用保护推发展的方式,让林地既能保护环境,也能增加经济效益;•加强科学育林、抚育、伐林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林业技术支撑和保障。
4. 林地环境监测加强林地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林地生态问题。
具体做法包括:•对于重点保护区域,建立定期监测系统,及时发布监测数据和结果,以此来调整和优化林地保护措施;•加强对地下水、土壤进行检测,及时发现污染源头。
结论制定一份可行的林地保护方案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具体实施时,应制定明确的政策,加强行政管理和监测,同时推广科学种植观念,切实保护好林地资源。
林地保护方案
林地保护方案林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它对人类的经济、社会和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森林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滥伐,世界上许多地区的森林资源已经受到了严重破坏和损失。
为了保护和利用好林地资源,制定可行的林地管理和保护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林地保护意义林地的保护对于人类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林地是气候调节的重要因素,可以稳定地控制气候和环境。
其次,林地是水源、水质保护的关键生态要素,可以有效减缓洪水、保持水土不流失,同时也是珍贵的自然景观和人类的心灵慰藉之地。
最后,林地是许多动植物的栖息地,对保护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
林地保护方案加强法律法规管理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林地的管理和利用方式,加强对林权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林地的保护意识和观念,形成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林地保护、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公众的环保意识,形成全民共同保护森林的氛围。
推广林业可持续发展推广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方式,加强林地的保育和生态功能的修复重建。
同时,在利用和开发林地等方面采用合理、可持续的方式,降低对林地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采取措施保护和利用好森林生物资源,推广林下经济和生态旅游等模式,积极开展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繁育工作,降低野生动植物的灭绝率,增加珍稀、濒危物种的数量和种群规模。
加强林地监测和病虫害防治加强林地监测,及时掌握林地的变化,对生长规律、病虫害情况等进行系统、科学的调查和分析。
同时,采用科学的防治、控制手段,及早发现和解决病虫害的问题,降低对林地造成的破坏和危害。
建立生态林业体系建立生态林业体系,发展林下经济和生态旅游,形成可持续利用林地的旅游产业链,充分发掘林区自然生态、人文和社会资源,推动林业向现代化、多样化、网络化发展。
结语通过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可持续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林地监测和病虫害防治、生态林业体系建设等方面积极推动林地保护,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和发展,让森林资源发挥出它应有的重要作用。
林地保护方案
林地保护方案背景林木是地球上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
林地覆盖率的提高对于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是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林地的开垦和砍伐已成为严重的问题。
为了保护林地,采取行动变得十分必要。
意义林地保护的实施对于环境和人类社会都有着明显的意义。
首先,林地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于保持生态平衡和地球环境的稳定性至关重要。
保护林地可以确保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转,并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其次,林地对于气候的调节和减缓气候变化也有着巨大的影响。
林木作为自然的碳汇,能够吸收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减缓地球变暖的速度。
在全球变暖不断加剧的今天,通过保护林地来减缓气候变化的速度更加迫切。
方案以下是针对林地保护的一些行动方案。
1. 加强法律保护在林地保护的实施中,重要的一步是加强法律保护。
政府可以在律法中明确规定林地的保护措施和惩罚力度,以真正地保护林地的权益。
2. 发布行政命令政府可以通过发布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加强林地保护。
这些命令可以建立保护林地的标准和要求,并规定如何应对林地的砍伐和开发。
3. 推广绿色经济和可持续林业绿色经济和可持续林业可以为林地保护提供支持。
政府可以资助或建立可持续林业计划,以确保林木的可持续管理和使用。
同时,政府也可以制定一些绿色经济政策来鼓励人们在保护林地的同时发展绿色经济。
4. 加强教育和宣传教育和宣传是提高公众对林地保护重要性认识的重要渠道。
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渠道,例如宣传广告、资讯报道、社交媒体等方式,向公众提高林地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5. 建立监测机制建立监测机制可以有效地监控林地的变化和保护情况。
政府可以建立监控网络来监控林地的状况。
这些监测装置可以通过遥感、人工巡逻等方式来进行监测。
结果可通过实时更新网站向公众公开。
结论林地保护不仅仅是对环境的保护,还是对人类社会的支持和发展。
作为一个地球村的公民,我们应该共同努力,保护和管理好我们的林地,并为今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林地保护方案
林地保护方案背景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之一,其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防止自然灾害等多种生态功能。
然而,在经济发展的推动下,人类对森林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许多地区的森林已经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和病害。
因此,制定有效的林地保护方案对于维护环境平衡和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目标本文旨在探讨制定一种基于科学的林地保护方案,维护森林的生态完整性和经济价值,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福祉。
方案1.加强立法和执法政府应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强化对非法砍伐、乱种乱伐等破坏林地的行为的打击力度,并降低市场需求,减少非法砍伐的经济利益。
同时,加强对门户网站、微信群等网络传媒平台的监管,打击非法买卖伐木等违法行为。
2.持续加大保护力度政府应持续加大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加强正规的林地管理,制定并实施合理的林地保护计划,提高森林覆盖率和生态环境质量。
同时,对一些受自然灾害影响的林地进行及时的修复和治理,以恢复起到生态作用的林地生态系统功能。
3.科学合理利用林地为了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政府应根据当地的生态、经济、文化等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利用林地的方案。
例如,在部分地区,可以通过发展观光旅游、林下种植等方式促进林地经济效益,同时减轻林地被破坏的压力。
此外,可以通过不规律的轮作伐、适宜的防灭火技术、利用植物养分残留物等方法,促进林地的发展,同时维护了森林的生态功能。
4.加强教育和宣传政府应加强对林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公众重新认识林地资源的重要性和森林生态系统对人类生存的贡献。
同时,应鼓励公众参与林地保护行动,例如组织志愿者开展生态保护活动、宣传绿化环保知识,以及支持对保护林地的法规的宣传和推广等。
结论保护林地是我们所有人的责任。
通过加强立法和执法,持续加大保护力度,科学合理利用林地,加强教育和宣传等措施,制定一种基于科学的林地保护方案来更好地维护生态完整性和经济价值,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福祉。
林地保护方案
林地保护方案
背景
林地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资源之一,对于维持全球生态平衡和
人类生存至关重要。
然而,林地在全球范围内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威胁,包括森林砍伐、土地开垦、森林火灾、病虫害等。
保护林地已经成为全球各国共同的责任和任务。
绿色、可持续的
林地管理是保障全球生态平衡的关键。
保护方案
1. 加强立法保障
制定严格的森林保护法律法规,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权责,
加大对非法砍伐、非法狩猎、非法采伐林木、非法木材贸易等行为的
打击力度。
2. 加强监测和警戒
建立系统的监测和报警机制,加强对森林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
害的监测和预警,提高保护工作的动态性和实时性。
3. 推广可持续林业经营方式
推动可持续林业经营,坚持林业产业化、市场化方向,鼓励种植
更多经济林和水土保持林,提高林业经济效益,实现林木资源的可持
续利用。
4. 强化森林防火
加强森林防火,建立完善的森林防火制度和技术体系,建设森林
火灾预报、预警、监测、救援和应急处理体系,提高森林防火的技术
水平和社会应急响应能力。
5. 加强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生态价值体现、生态补偿和生态保险制度,不断提高林业生
态效益,增加行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协调性。
结论
通过加强立法保障、加强监测和警戒、推广可持续林业经营方式、强化森林防火和加强生态补偿机制等措施,全球范围内可以更好地保
护林地生态资源,维护全球生态平衡,推动可持续的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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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保护办法《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xx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 年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甘肃省林地保护办法,欢迎阅读!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规范林地管理,合理利用林地,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林地保护的投入,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改善林地质量,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林地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制止、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依法登记的林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使用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集体所有的林地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第九条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文件。
第十条林地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由于征收、征用、占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林地灭失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查验其以下内容:(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数据是否准确;(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是否完备、合法有效;(三)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是否相符合。
登记机关对前款所规定内容的查验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登记机关对经查验后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当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公告期满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对经查验后不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并将不予登记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的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经过登记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颁发林权证。
林权证是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六条对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跨行政区界的争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林地及附着物现状。
第三章林地保护和利用第十八条实行林地分类保护制度。
林地分为公益林地、商品林地和其他林地。
第十九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地数量及质量变化的动态监测,其所属的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林地调查和定级等工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林地资源清查,依据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有林场、农牧场、工矿企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予以指导。
第二十一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
在坡度5度以上林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已经开垦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恢复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天然林区等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的林地,以及幼龄林林地和未成林林地采取封闭管护措施,禁止放牧。
未经批准,不得征收、征用和占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生态保护功能的重点公益林地采取封山(沙、滩)育林等保护措施,禁止破坏林草植被和地貌。
第二十五条在公益林地内从事开荒、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建房、建窑、建坟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益林地内从事采挖野生植物、采脂、挖根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使用国有林地的,在不改变林地性质、不破坏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转让林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依法转让以划拨等方式无偿取得国有林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林地资产评估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国有林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林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七条依法承包经营集体林地的,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承包经营的集体公益林地,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业等。
农民对承包的集体商品林地可以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经营模式和经营收益。
第二十九条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连续两年荒芜或者擅自改变为非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林地使用权。
退耕土地还林地、防沙治沙林地和集体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满可依法继续承包。
第四章林地的征收、征用和占用第三十条林地的征收、征用和占用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占补平衡的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林地定额指标,对指标内征收、征用和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审批之前提出预审意见。
建设项目确需增加林地定额指标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一条经过预审同意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一)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征收、征用或者占用公益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商品林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超过以上面积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三十二条经过预审同意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临时占用公益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5公顷以上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20公顷以上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用地单位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第三十四条申请征收、征用、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经批准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具体标准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第三十五条林地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林权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地界桩、界标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