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4 企业所得税稽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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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计算盈亏
现实意义:影响不同地区税收分配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分配”
2.纳税人的分类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发出商品一批,成本价160000元,售价200000元,合同约定从本月起分4个月等额收款,当月未收到货款。假定购货方在销售成立日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为180000元。
(2)委托B公司代销商品一批,成本价20000元,协议价24000元,当月未收到代销清单。
(3)销售给C公司一批商品,成本价15000元,售价20000元,已发货,并收到60%的货款,但因质量不符当日C公司提出退货,双方未达到一致意见。
六、纳税时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2.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二).过渡性优惠税率(含定期减免税过渡)(P188)
1.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5年,18%、20%、22%、24%、25%
2.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施行减半征税。
5、美国微软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 B)。
A20% B25% C30% D33%
6.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C)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A三日B五日C七日D十日
7、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场所包括(ABCD)。
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5.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1.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
2.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错误)
3.在外国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错误)
4.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后,对于内资企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错误)
3.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4.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二、扣缴义务人
1.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B、该企业2009年5月31日前,报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办理汇算清缴;C、该企业应该在2009年8月29日之前办理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D、该企业应该在7月15日前缴清清算所得税款。
1、某公司2008年12月发生有关业务如下,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售价均为不含税价。
课件4浏览次数:6发布时间:2009-3-3 8:40:06
企业所得税稽查方法
泌阳县地税局稽查局张林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5.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以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正确)
6.、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正确)
1、居民企业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B)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A分别B汇总C独立D就地预缴
三、征税对象: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1.居民企业-----境内、境外所得
2.非居民企业:
A:设立机构场所的---境内以及发生境外但与所设机构场有实际联系所得
B: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内所得征
C: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境内所得征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场所、机构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11、2008年7月1日开业,因故在2009年6月30日份终止经营,7月15日注销工商登记,有关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下列做法符合规定的是(ABD)
A、该企业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是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按照(国发【2007】40号)1-2年免征;3-5年按照25%减半
五、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规定
收入总额
扣除项目
资产税务处理
税收优惠
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1.纳税人的定义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D、在日本取得租赁费收入的美国企业
10、除税法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BCD)
A、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B、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C、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为总机构注册地。
政策解读
(1)新法以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说明事项:一人有限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新旧比较
新法:以法人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法人所得税制)
旧法:以独立核算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独立核算单位:开设银行结算帐户
独立建立帐簿
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A管理机构B营业机构C办事机构D营业代理人
8、下面哪些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ABCD)
A、国有独资企业B、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C、外合资企业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9、下面哪些是非居民企业(BC)。
A、在北京注册的企业在宁德市设立的分公司
B、在香港注册的企业设在厦门的分公司
C、在中国北京取得专利权使用费的美国某企业
四、适用税率
(一)法定税率(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三)款规定所得适用税率为20%。(法定税率)与下面的(3)联系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减征)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纳税办法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财预【2008】10号
3.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4.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法二条,条例三、四条)
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坚持以依法注册地为基本判定标准—注重法律形式,易操作,但也易规避。
--实际管理地标准—注重经济实质,合理,但不易操作。
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2、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C)起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A.30日B.45日C.60日D.四个月
3、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D)。A.个体工商户B.个人独资企业C.合伙企业D.非居民企业
4、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属于非居民企业的是(C)。A.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B.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收入全部来源于境外的企业C.依法在中国境外成立,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D.依法在中国境外成立,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也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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