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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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为个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址:

电话和传真:

鉴于质权人为(以下简称债务人)在银行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的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为了确保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以持有的股权提供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质押担保的债权种类和数额

出质人所担保的债权是质权人为(下称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下述(下称主合同)提供担保,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1.1借款合同(编号:)

1.2银行承兑协议或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编号:)

1.3

第二条出质标的及登记

2.1 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股权是:

(以下称“股权”)。

共有人均同意以股权为质权人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共有人:(签字)

2.2质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股权清单”为准。

2.3 质权的效力及于股权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送股、分红、派息)。质押期间,股权的孳息收入应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支取。

2.4 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法律规定的质押登记手续(或权属企业等机构承诺证明)。

第三条质押担保范围及担保责任

3.1 出质人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权人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3.2 担保责任:出质人以享有的质押财产全部价值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及质权人与银行签署的担保合同,主合同或担保合同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上述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4.1 出质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股权及所有

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4 出质人已办妥本合同项下股权出质所必需的所有批准、同意、

审批或登记手续。

4.5 股权是实缴出资所形成的,并依法可转让。

4.6 出质人对股权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股权上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的权益等情况。

第五条出质人的义务

5.1 出质人应办妥履行本合同需要的所有批准、同意、审批或登记手续。

5.2质权人认为股权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因出质人不购买配股或因被投资公司发行新股而导致股权价值减少的,出质人应按质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5.3 出质人承担因股权登记、审批、备案、评估、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

5.4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以任何方式处分股权。

5.5 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出质人应当购买并补充作为本合同的质押财产。

5.6 出质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

(1)被投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2)股权权属发生争议;

(3)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

5.7 出质人须积极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以维持股份的价值。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放弃行使股东的权利。

5.8 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5.9在债务人未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5.10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1)银行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出质人的责任或义务的;

(2)银行将主债权转让或质权人将质押权转让的。

第六条质权的实现

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股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或融资款本金及利息;

6.2出质人未按第5.2条约定另行提供担保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股权,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应将所得价款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未经质权人书

面同意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该账户中的款项直接受偿。

第七条保证条款

7.1因下列原因致使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的,出质人应对质权人债权质押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出质人未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出质人在第三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出质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7.2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7.3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7.1条所列原因未成立或不生效。

第八条违约

8.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8.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及效力

9.1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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