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能源[2010]709号
煤矿供电电源建设规定和建设周期要求
煤矿供电电源建设规定和周期要求1、《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11.2 电源11.2.1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何一回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矿井供电电源应取自电力网中两个不同区域的变电所或发电厂, 确有困难则必须分别取自同一区域变电所或发电厂的不同母线段。
2、《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3.0.3 矿山企业供电电源和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一级负荷的矿山企业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中断供电,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且电源容量应至少保证矿山企业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并宜满足大型矿山企业二级负荷电力需求。
2.大型矿山企业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两回电源线路中的任一回中断供电时,其余电源线路宜保证供给全部一、二级负荷电力需求。
3.无一级负荷的小型矿山企业,可由一回电源线路供电。
3、《煤矿安全规程》(2012版)第441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4、国家电监会印发《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五)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配置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2.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云南省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云南省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煤矿项目初步设计质量,确保煤矿项目实施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省级管理范围内煤矿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办理以下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一)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纳入“整合重组一批"和“改造升级一批”的煤矿项目;(二)新建煤矿项目;(三)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项目.第四条申请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初步设计审查,应当由煤矿项目单位、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项目初步设计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第五条煤矿项目单位据实填写《云南省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符合要求后向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初步设计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
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后向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上报审查请示文件,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初步设计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第六条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煤矿项目单位、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初步设计审查请示文件;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的初步设计审查请示文件;(二)煤矿项目单位填写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三)煤矿项目安全核准和项目核准批复文件1。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煤炭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煤炭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煤炭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闽经贸能源[2011]224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煤炭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1〕224号)各产煤市、县(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国家安监总局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6〕249号)等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程序,强化建设过程监管,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推进建设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程序,认真组织煤矿建设项目核准、设计审查、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工作(一)严格履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程序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改建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828号,以下简称《改建管理通知》)、《关于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0〕303号)、福建煤监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08〕20号,以下简称《建设监察通知》)、省经贸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1〕12号,以下简称《整合技改通知》)等文件规定要求,按程序、按权限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审查核准工作,做到严格程序、严把标准,凡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煤炭规划、项目环评、安全论证等要求的,一律不得受理和组织项目核准审查。
工程建设招标中标段划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项目管理论文-管理学论文
工程建设招标中标段划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项目管理论文-管理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1 概述1980 年,我国提出对一些适应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1999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1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我国招标投标工作走过了30多 a 的历程。
招投标内容从起初的土建工程领域的招标投标,扩大到现在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全方位招投标。
30 多a 来,我国基本建立健全了招标公告发布制度、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制度、招标代理制度、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及制度、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招投标制度,明确了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界定了串通招标行为的规定,初步建立了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2011 年12 月,国家发改委等9 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 号),该通知将于2012 年5 月 1 日起实施。
该通知在总结过去招投标工作的基础上,通过颁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编制规则,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为了维护公平和公正,该通知中明确规定: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
同时,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和情况,该通知还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作出的补充规定、招标人可以补充、细化和修改的内容。
经过对具体操作办法不断改进和实践的检查验证,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将日臻完善。
2 工程建设招标中标段划分存在的问题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四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要求,为深刻汲取王家岭矿“3〃28”透水事故教训,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尚未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准建设煤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足安全技术人员,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责任,对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管理,各项目部必须配备矿井相关类型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项目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分别承担其安全施工的监理、设计责任。
各煤炭集团承担各子公司及所属煤矿建设安全领导责任,要建立相应的煤矿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属矿井、尤其是兼并重组整合改造矿井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工作等制度,并严格落实,确保矿井建设安全。
煤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上级集团公司尚未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的,不准建设;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制度不完善,没有形成完整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准建设。
二、建设、施工企业一律不准违规违法建设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开工标准,凡未经项目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以及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开工报告等违规项目一律不准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拓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整合技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整合技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云工信煤技[2011]232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整合技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工信煤技〔2011〕232号)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今年以来,全省煤矿事故较往年大幅增加。
截止4月10日,全省煤矿共发生事故16起,死亡37人,事故起数同比增加5起、多死亡14人,分别上升45.45%、60.87%。
其中,发生较大事故4起、死亡25人,事故起数同比增加2起、多死亡15人,分别上升100%、150%。
特别是三月份以来,全省煤矿连续发生4起较大事故,共造成25人死亡。
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其中,云南煤化工集团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煤矿和曲靖市辖区内煤矿,死亡起数和人数分别占全省的三分之一左右。
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松河乡金银煤矿“3.1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1〕8号)要求,现就切实加强煤矿整合技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煤矿整合技改项目建设程序(一)煤矿整合技改项目(含技术改造、改扩建项目)必须包含在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中,并严格执行《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云府登658号)、《云南省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云府登674号)、《云南省煤矿技改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云府登675号),经州(市)、县(市、区)两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进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必须严格执行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批的规定,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或监察分局进行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批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29吉林八宝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分析
3·29吉林八宝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分析一、事故性质及经过事故性质:重大责任事故事故经过:2013年3月28日16时左右,采空区发生了爆炸,冲毁密闭,没有人员伤亡,也未向上级报告。
3月29日上午,通风队新构筑了密闭,14时55分,采空区又发生了爆炸,没有人员伤亡。
通矿公司领导接到报告后到八宝煤矿研究方案, 17时组织人员进行密闭作业。
19时30分,采空区又一次发生爆炸,将作业人员吹倒,所做密闭吹毁。
21时,按井下现场指挥领导安排,救护队员及工人又返回进行密闭作业,21时56分,井下再次发生爆炸,造成36人遇难、12人受伤。
22时38分,八宝煤矿分别向吉煤集团和有关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
22时40分,通化矿业集团公司调度通知公司救护大队立即前往救援。
23时10分,救护队开始入井侦察,至30日2时10分,先后抢救遇险人员13人升井(其中1人在医院死亡),发现28名遇难者。
3时15分,救护队再次入井搬运遇难人员,在搬运过程中新发现2名遇难者,截止6时10分,救护队共搬运出30名遇难人员遗体。
30日凌晨,吉林省委书记王儒林、省长巴音朝鲁、副省长谷春立及有关部门人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率工作组赶到事故现场。
当时,企业汇报事故共造成28人死亡、13人受伤,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已基本结束。
30日8时30分,抢险救援指挥部在清查升井的遇险遇难人员时,发现没有通矿公司总工程师宁连江等5名人员,救护队再次入井搜救,13时左右,找到了宁连江等5名遇难人员遗体。
30日晚,吉煤集团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决定封闭-416采区,总局工作组同志否定了该决策。
31日吉煤集团召集省内各大煤业公司总工、通风副总等10名同志组成专家组,继续研究制定了封闭火区方案。
晚8时,总局工作组同志和吉林省副省长在听取专家组的汇报会上,再次否定了该方案,并要求吉煤集团重新聘请省外科研院校企业等防灭火专家,重新制定方案。
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胜利
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胜利东二露天煤矿“6·25”运输事故调查报告2012年6月25日9时00分,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胜利东二露天煤矿在建二期外委剥离施工项目部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3人死亡(伤亡人员情况见附件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90.9万元。
事故发生后,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自治区监察厅组成事故督导组赶赴事故现场督导。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监察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会同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锡林郭勒盟煤炭局、锡林郭勒盟监察局、锡林郭勒盟总工会、锡林郭勒盟公安局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锡林郭勒盟检察院参加。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查阅各类资料115份,提取证人材料15份,其他材料66份。
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一)胜利东二露天煤矿隶属情况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由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煤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负责胜利东二号露天煤矿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
(二)矿井概况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胜利东二号露天煤矿(以下简称大唐锡林浩特公司东二露天矿)位于胜利煤田的中部,矿权境界东西长7.3~8.0km,南北宽 6.1~6.3km,面积49.63km2。
开采煤层为4~11号煤层,其中露天开采煤层为4、5、6号煤。
总储量7038.26 Mt,露天开采资源储量为5318.72Mt,可采储量3970.02 Mt,平均剥采比2.93m3/t。
属中灰、高挥发分、中硫、低中软化、中热值煤,发热量(Qnet.d)为19.47-24.90MJ/kg,煤种为褐煤二号(HM2)。
具有埋藏深、煤层厚、岩性软的特点,露天开采最大深度623米。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核定标准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7 增设了有关部门对煤矿生产能力公告
制度。 (第十九条,第二款)
核
定
国家煤矿安监局每年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管
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政府网站公告全国煤矿
理 办 法
生产能力情况;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 作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即时公告新核定煤
新
矿的生产能力。
增
内 容
8 增设了煤矿自身对生产能力公示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五、新旧对比主要变化
1.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核 定
1
在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应当遵循的原
管 理
则中增加了3条,即,鼓励鼓励先进
办
,推动煤矿升级改造、相关单位回
法 新
避和核增从严、核减从利益快的原
增
则。
内
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
补充了进行能力核定的七种情形(第六
核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
定
,有防冲专职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
标 准 新
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具有完备 的防治机具,安装具有吸能防冲功能
增 内 容
的超前液压支架,配备职工个体防护 用具,开展防冲研究,制定防冲规划
并组织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3
对灾害严重的矿井产能予以限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办法与 核定标准解读
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副司长 孙庆国 2014年8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主要内容
一、修订依据 二、出台背景 三、修订过程 四、《核定办法》、《核定标准》框架结构 五、新旧对比主要变化 六、存在疑问较多的几个问题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39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9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0名企业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 到党纪、政纪处分(详见附件2)。同时,责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中煤能源集团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 局依法对华晋焦煤公司处以225万元罚款,对中煤一建公司处以210万元罚款。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安委办〔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十条禁令
• 4、煤矿企业抓好瓦斯抽采要做的工作 •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规定,煤 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 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 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 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 术档案管理制度等。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 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企业(集团公司) 应当设置管理瓦斯抽采工作部门;矿井应 当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 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 以贵州为例,去年国务院安委会下达 给贵州省煤矿死亡人数控制考核指标 为370人,贵州省实际完成人数比控制 考核指标少114人,为近10年来最好成 绩。煤炭主产区晋陕蒙,2011年未发 生特别重大事故。其中,山西省煤矿 百万吨死亡率降至0.086,陕西省连续 7年大幅下降,达到0.18。内蒙古全区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05。
• 二、下发的文号 • 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
三、十条禁令内容
•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 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 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 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 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取缔。
• (5)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 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 (6)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 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 • (7)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 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 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 进行准确计量的; • (8)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 相关测试条件的。
• 卸压瓦斯抽采的工艺方案应当根据邻近煤层 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 出来源分析等进行,采用多种方式实施综合 抽采。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为抽 采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钻 场和钻孔工程、管网工程、监测计量工程、 放水除尘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 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 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 理、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期抽瓦斯量和效果等。 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应当由煤矿技术负 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建设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3]1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建设工作的意见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建设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3〕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我省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已圆满完成,重组整合煤矿进入了大规模建设改造阶段。
加强重组整合煤矿建设工作,是巩固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我省煤矿机械化、信息化、规模化水平的有效途径,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煤炭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重组整合煤矿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补办立项和核准手续,确保煤矿依规合法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和省政府兼并重组煤矿升级改造项目立项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省政府办公厅〔2012〕91次会议纪要)精神,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权限范围内审批的项目,要抓紧补办兼并重组整合煤矿立项和核准手续;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尽快完善兼并重组整合煤矿项目立项和核准手续。
在补办立项和核准手续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00号)精神,将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复的兼并重组整合方案作为煤矿的立项和核准文件,办理用地及其他手续,保证煤矿依规合法建设。
二、加快审批环评报告,确保煤矿按期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各煤矿企业应进一步强化环保意识,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提前开展水土保持、环境监测、公众参与等前期工作,按期将矿井环评文件上报环保审批部门审批。
(发改能源[2010]7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0]709号
发改能源[2010]7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中煤、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华润集团公司: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基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基建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重要意义安全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煤矿建设安全直接关系从业人员生命,关系矿区和谐稳定,关系煤矿顺利投产和煤炭长期稳定供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保障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严字当头、科学规范、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安全管理。
二、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的领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深入矿山,不留死角,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和监察执法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上级集团公司承担建设安全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一、矿井基本情况(一)矿井概况。
八宝煤矿隶属于吉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化矿业公司)。
吉煤集团是吉林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袁玉清。
八宝煤矿为原通化矿务局砟子煤矿,2004年更名为松树镇煤矿八宝采区,2007年进行改扩建时,更名为吉林八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该矿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均在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名称未变更,仍为通化矿务局松树镇煤矿八宝采区。
(二)矿井煤层赋存和开采情况。
八宝煤矿有6个可采煤层,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均为II类,属自燃煤层,为高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
该矿采用立井开拓,共有5个井筒,发生事故前有5个生产采区(其中1个综采区和4个水采区)。
该矿目前最深开拓标高已达到-780米水平,超出采矿许可证许可的-600米水平。
事故发生在-416采区-4164东水采工作面上区段采空区。
-416采区工作面采用自然垮落法管理顶板,埋管抽放采空区瓦斯。
(三)生产能力核定情况。
2010年12月,八宝煤矿经改扩建竣工后,生产能力由120万吨/年扩至180万吨/年。
2011年,吉煤集团申请重新核定包括该矿在内的7处煤矿生产能力。
同年10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要求省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吉煤集团申请事项进行重新核定。
同年12月,吉林省能源局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改扩建煤矿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来提高生产能力”的规定,违规核定批复该矿生产能力由180万吨/年提高到300万吨/年。
在事故发生时,井下有5个采区、5个采煤工作面、24个掘进工作面。
(四)-416采区采空区防灭火管理情况。
八宝煤矿采用采后封闭注惰气防止煤层自然发火。
煤矿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合规要点(上)
煤矿建设项⽬全流程审批合规要点(上)编者按煤矿项⽬开发具有政策性强、涉及管理部门多、审批管理环节复杂、运作周期长等特点。
⼀个煤矿建设项⽬,⾃取得探矿权开始⾄竣⼯验收结束取得安全⽣产许可证正式投产,需要办理诸多审批⼿续。
近年来,随着⾏政机关简政放权、“放管服”改⾰的深⼊推进,煤矿建设项⽬审批管理发⽣了重⼤变⾰。
其中,有的审批事项被削减,如取消开展项⽬前期⼯作的“路条”性⽂件、煤炭⽣产许可证;有的审批程序得到精简,如将建设项⽬选址意见书、建设项⽬⽤地预审意见合并;还有更多的是优化办理程序,如精减项⽬核准前审批要件,变串联办理为并联办理。
笔者根据煤矿建设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近年来⾏政机关简政放权、“放管服”改⾰实际情况,对煤矿建设项⽬审批管理中的合规要点进⾏梳理,以期为煤矿建设项⽬的依法依规开展提供参考。
鉴于⽂章篇幅较长,本⽂将分两期刊发。
⽬录⼀、煤矿建设项⽬核准前审批要件⼆、煤矿建设项⽬核准程序要点三、煤炭采矿权登记前置要件及程序要点四、煤矿建设项⽬前期其他审批要件五、煤矿建设项⽬开⼯及竣⼯投产前审批要件⼀煤矿建设项⽬核准前审批要件(⼀)取得探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探矿权发证权限长期以来我国煤炭探矿权实⾏部、省两级审批发证,《国⼟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2005〕200号)按照勘查区块⾯积对部、省两级的发证权限进⾏了划分。
2010年以后,原国⼟资源部陆续授权⿊龙江、贵州、陕西、新疆等省区国⼟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全部煤炭矿业权出让审批。
2019年12⽉31⽇,⾃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若⼲事项的意见(试⾏)》(⾃然资规﹝2019﹞7号)规定,省级⾃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登记。
探矿权取得⽅式⼀是出让⽅式取得。
修改版常信煤业有限公司副斜井作业规程
主斜井作业规程第一章概况第一节概述根据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文件晋煤重组办发…2009‟82号文“关于长治市沁源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部分)的批复”,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作为主体企业,兼并重组原山西和信煤业有限公司、原山西青龙弓庄煤矿有限公司,经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晋)名称预核内[2009]第008369号文整合后矿井名称为山西马军峪常信煤业有限公司,批准开采1~11号煤层,井田面积为16.7578km2,生产能力1.20Mt/a,隶属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
山西马军峪常信煤业有限公司井主斜井是担负该矿进风、煤炭运送等的主要通道,服务年限与矿井同步。
我项目部负责施工该工程,目前主斜井明槽施工已经结束,即将专入基岩段施工,为确保优质、安全、快速施工,特编制本规程予以指导生产。
第二节编写依据1、山西马军峪常信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第二标段主斜井及相关井巷工程初步设计、招标文件及主斜井井筒平、剖断面图等。
2、《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安全生产法》发改能源[2010]7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及行业、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法规、规定。
3、工程实际情况和我公司综合施工能力。
第二章地面相对位臵及地质情况第一节地面相对位臵及邻近采区开采情况山西马军峪常信煤业有限公司井田位于山西省沁源县赤石桥乡胡家庄一带,行政区划隶属赤石桥乡管辖。
地理坐标为:东经112°14′48″~112°17′11″,北纬36°47′53″~36°51′2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两起违法生产煤矿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两起违法生产煤矿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05.23•【文号】安监总煤调[2010]82号•【施行日期】2010.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两起违法生产煤矿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10〕8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5月中旬,全国发生两起因违法组织生产导致的煤矿重大事故,分别是:5月13日21时40分,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远洋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1人死亡、5人受伤。
该矿属技改整合矿井,由原三合、龙场、普安联营3个煤矿整合而成,技改整合后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
事故发生前,技改工程尚未竣工。
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在原龙场煤矿非技改区域老系统内非法组织生产,以掘代采,放炮引发煤与瓦斯突出,造成作业人员窒息死亡。
事故发生后,贵州省政府及时启动问责程序,已责令有关地方政府按程序给予普定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事故发生地猫洞乡乡长停职检查,县安全监管局局长、煤炭局局长、猫洞乡副乡长撤职的处分。
当地公安机关已控制该矿矿长、生产副矿长等人,冻结了该矿银行账户,正在采取措施追捕该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2名逃匿者。
经初步核查,该起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非法组织生产。
该矿采取欺骗手段,向县煤炭局申请在原龙场煤矿副井(技改保留井筒)内进行排水及清理巷道,但实际在井下老系统内布置了8个作业点,非法组织生产,事故发生前已非法出煤3000余吨。
二是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
该矿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未安装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在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具有突出危险性的M0煤层进行采掘作业。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
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5.26
•【字号】汉政办发[2014]10号
•【施行日期】2014.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4〕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按照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6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精神,省上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我市的行政审批项目79项,其中:取消14项,下放65项。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我市对口业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与省级业务部门进行衔接沟通,对取消的审批项目一律从省政府公布之日起予以取消,相关部门不再实施申报和初审环节,对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承接落实到位。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
附件
1
我市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2。
发改能源号
发改能源[2010]7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中煤、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华润集团公司: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基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基建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重要意义安全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煤矿建设安全直接关系从业人员生命,关系矿区和谐稳定,关系煤矿顺利投产和煤炭长期稳定供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保障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严字当头、科学规范、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安全管理。
二、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的领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深入矿山,不留死角,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和监察执法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上级集团公司承担建设安全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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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能源[2010]7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中煤、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华润集团公司: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基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基建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重要意义安全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煤矿建设安全直接关系从业人员生命,关系矿区和谐稳定,关系煤矿顺利投产和煤炭长期稳定供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保障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严字当头、科学规范、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安全管理。
二、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的领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深入矿山,不留死角,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和监察执法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上级集团公司承担建设安全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对其设计负责。
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要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
煤矿施工等资质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合格。
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
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三、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等有关规定。
所有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必须履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省级有关部门在规定权限内作出的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须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开工标准,未经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挖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
煤矿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对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系统能力进行审核,不得预留富余能力,严禁批小建大。
对于未经核准擅自开工以及越权违规核准的煤矿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有关证照。
对于批小建大的项目,新增的生产能力不予认可,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核准的建设规模发放有关证照。
上述违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违规核准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生产煤矿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也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矿井标准设计档次分别是:6、9、15、21、30、45、60、90、120、150、180、240、300万吨/年,300万吨/年以上每增加100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计算。
露天矿每增加100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计算。
四、扎实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基础工作煤矿项目建设应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
煤田地质勘查单位要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等要求,做好项目地质勘查工作,确保提供的井田范围内构造断层、瓦斯参数、煤层顶底板含(隔)水层、老窑、小煤矿分布和开采情况等资料不低于勘查程度要求,并对勘查成果负责。
地质报告要经有关机构评审、备案。
设计单位要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标准,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承担与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
开采煤岩层范围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区,以及井田内开采煤层瓦斯压力等单项突出危险性指标超标的,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可能揭露的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的所有煤层进行突出性危险评估。
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要由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等技术咨询机构,或政府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结论要适用全矿井开采范围。
五、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项目核准文件等要求,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不得随意肢解工程。
项目招标确需划分标段的,要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
矿井一期(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二期(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施工前)、三期(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特级施工资质,并具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
建设单位不得对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组织施工和监理招标;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承接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
六、科学编制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煤矿建设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
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科学合理,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查。
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其中,涉及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总投资等有关内容调整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门报告,经原核准部门同意后,重新履行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报批程序。
七、合理安排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顺序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完善有关安全设施。
项目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瓦斯抽采系统;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时间提前超过3个月的,应作为建设期间重大事项,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八、切实强化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建设单位要对煤矿建设项目统一指挥协调,保持信息畅通,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配齐瓦斯抽采和各类探放水等设备,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施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对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培训特别是新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定期巡视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问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及时撤人,并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应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设计单位要派施工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解决设计问题。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深入施工现场,对项目施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九、建立健全煤矿建设项目应急管理机制煤矿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队伍或与具备救援能力的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定期实施演练,确保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