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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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
第一条本指引所称的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是指证券公司(以下称管理人)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委托人和托管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
第二条电子签名合同的操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第三条管理人应当按照要求拟定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每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只有一份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所有参与该资产管理业务的当事人。
第四条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应由管理人、托管人共同签署后由管理人提交中国证券业协会供投资者备查。在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期间,标准合同文本需要变更的,应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变更手续。
第五条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
第六条管理人、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应确保委托人可以通过其网站和营业网点查阅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
第七条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通过网上交易或临柜向委托人披露管理人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
介绍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有关业务规则及委托人参与的操作方法等事项。
第八条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在对委托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后,与委托人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明确约定当事人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的相关事项。电子签名约定书除了约定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外,还应载明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在委托人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前,应将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交委托人阅读确认。风险揭示书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应参照本指引关于电子签名合同签署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将委托人是否签署电子风险揭示书的信息包含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中。
第十条委托人可通过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的网上交易或柜台系统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
第十一条委托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的,应当首先登录网上交易系统,仔细查阅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提供的电子签名合同标准文本,确认无误后,再按系统提示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
第十二条委托人通过柜台系统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的,应当首先仔细查阅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提供的相关合同文本,确认无误后,方可按照营业网点柜台工作人员的提示采
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
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在其营业网点放置电子签名合同文本的纸质资料,供委托人阅读。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管与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防止他人以委托人名义实施电子签名行为。
第十四条委托人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可在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营业网点打印电子签名合同的有效签署凭证。
第十五条管理人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作为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负责集合计划电子签名合同的保管、流转及查询。
第十六条管理人担任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及时向管理人传输委托人已签署的电子签名合同数据。
第十七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担任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传输委托人已签署的电子签名合同数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收到电子签名合同数据后,应当将符合要求的电子签名合同数据提供给管理人查询、下载并核对,将不符合要求的电子签名合同数据提供给推广机构查询、下载并补正。
第十八条管理人对获取的电子签名合同签署数据进行核对。管理人核对无差错的视为通过,核对有差错的视为需补正,核对的内容应当包括委托人名称、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管理人担任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管理人将电子签名合同核对结果数据传输给托管人,由托管人进行复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担任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管理人将电子签名合同核对结果数据传输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托管人进行查询、下载和复核。
托管人核对未通过的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由集合计划的登记机构提供给代理推广机构进行补正。
第二十条托管人对经管理人核对通过的电子签名合同数据进行审核。
管理人担任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托管人将经审核的电子签名合同数据传输给管理人保存。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担任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托管人将经审核的电子签名合同数据传输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存。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担任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管理人留存所有流经的电子签名合同数据,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可在其权限范围内下载相关数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担任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留存所有流经的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管理人、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可在其权限范围内下载相关数据。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担任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委托人可以向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查询其电子签名合同签署的相关信息。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担任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委托人可以向管理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代理推广机构查询其电子签名合同签署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托管人和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合同、电子签名约定书、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业务档案等文件、资料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