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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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1.12.10•【文号】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施行日期】1991.12.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细则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1991年12月10日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试行,在试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1991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刑事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门业务,其任务是: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刑事检察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三)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五)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第一批)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第一批)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第一批)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6.07•【分类】问答正文民生无小事履职见担当高质效办好涉民生控告申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负责人就发布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第一批)答记者问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全国检察长会议部署要求,深入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最高检近日印发第一批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

最高检第十检察厅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最高检发布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这批案例有何特点?答:今年1月,全国检察长会议部署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着力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月,最高检印发《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围绕就业、食药、社保、住房、养老、环保等民生热点以及劳动者、消费者、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聚焦一个地区、一类人群、一个行业、一个领域等突出民生问题,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行动。

第十检察厅专门印发《关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贯彻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六项推进措施”,强调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职能,积极主动找准落实检察为民的切入点和着力点,集中力量办好各类涉民生控告申诉案件,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推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更好落地见效。

各地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积极行动,把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作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务实举措,作为贯彻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的有力抓手,作为深入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途径,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推进,取得初步成效,并涌现了一批办理效果较好的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案件。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辅助性救助。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

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

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二)根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三)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三)发放救助金;(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编制和上报本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二)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司法救助金;(三)监督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四)协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发放救助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解读作者:阚林、兰楠、刘小艳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2021年4月1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定,最高检围绕民事执行监督主题发布了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江苏某银行申请执行监督案、湖北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黑龙江何某申请执行监督案共三件指导性案例。

为促进指导性案例的理解与适用,现就案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和指导要点进行解读。

一、发布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背景和意义(一)发布背景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016年,为促进法院依法执行、规范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活动,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事执行监督原则、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等问题予以明确。

2020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就“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建设、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等内容作出相关规定。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认真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能,全面加强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力求在破解“执行难”“执行乱”中与法院形成合力,做到监督与支持并重,依法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积累了一些经验做法。

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结民事执行监督案件48620件,提出检察建议37427件,法院同期采纳36754件。

但民事执行检察工作也存在配套规定不足、监督质效不高、各地工作不平衡、人员力量与监督职能不匹配等问题。

此次制发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目的在于:一是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为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依法办理执行监督案件提供办案指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湖南司法救助的条件和范围

湖南司法救助的条件和范围

湖南司法救助的条件和范围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湖南省司法救助是指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对因家庭贫困、生病、遭遇意外等特殊情况下无力行使诉讼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援助、代理、代为履行法律义务和其他法律援助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湖南省司法救助旨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效率,构建和谐社会。

一、湖南司法救助的条件和范围1.条件:(1)家庭贫困:指无劳动能力或者劳动能力较差的困难群体,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生病、伤残或生活困难:指因疾病、伤残、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无法自行承担诉讼费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面临困境:以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援助有利于实现公正裁判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条件。

2.范围:(1)刑事司法救助:包括被告人、私诉人、被害人等在刑事诉讼中需提供资金和法律援助的各类当事人。

(2)民事司法救助:包括当事人在涉及生命健康、财产、人身自由等重大事项上无力自行承担法律费用的各类当事人。

(3)行政司法救助:包括受行政行为侵犯权利、被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需要法律援助的各类当事人。

二、湖南司法救助的实施机构和程序1.实施机构:湖南省司法厅负责具体管理实施司法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为司法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

2.程序:(1)申请: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证据。

(2)审核:司法行政机关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核,核实当事人的困难情况,确定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3)决定:经审核确认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司法救助决定,明确救助范围和救助方式。

(4)执行: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决定的内容和要求,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代为履行法律义务等服务,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湖南司法救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1.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救助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缓解其经济困难,增强其诉讼平等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司法救助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

司法救助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

司法救助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2.2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司法救助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刘竹梅(2019年2月26日)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三个司法文件。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和体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任务之一;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要以人民为中心,在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保障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中央政法委作为该项改革任务的牵头单位,曾于2014年初联合财政部、我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4〕3号),将改革目标确定为“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方式、标准、程序、资金保障、审批权运行等内容,但部分内容比较原则。

我院作为该项改革的主要参与单位,院党组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以期将中央精神落到实处,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其中,2014年2月的会议,将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改革的目标进一步明确为“救助案件司法化、救助制度法治化”,并纳入“四五司改纲要”一体推进。

2016年4月的会议,专门听取了本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改革情况的汇报,并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的概念、功能、重点和工作机构,确立了统一立案和处理机制,完善了救助公开和监督机制等,对于加强和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7年11月的会议,传达了中央政法委《关于近年来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了赔偿办《关于近年来人民法院系统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规范化进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及时出台系列配套规范文件”。

【必修三必刷选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解析版)

【必修三必刷选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解析版)

11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2)51.(2022·山东德州·模拟预测)辽宁省表决通过了《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该《条例》共7章49条,就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为更好保护知识产权()①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定程序制定基本法律,推进科学立法②行政机关要带头依法执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严格执法③司法机关通过程序公正,最大化实现结果公正,推进公正司法④把全民普法守法作为依法治国长期性基础工作,推进全民守法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答案】D【解析】①: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定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才有权制定基本法律,故①错误。

②:行政机关要带头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执政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故②错误。

③:司法机关通过程序公正,可以最大化实现结果公正,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故③正确。

④:全民普法守法作为依法治国长期性基础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全民守法,故④正确。

故本题选D。

52.(2022·青海西宁·一模)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交出了一份法治中国建设的成绩单。

以下对“两高成绩单”解读对应正确的是()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答案】A【解析】①②: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交出了一份法治中国建设的成绩单,因为价值追求是人民中心,所以要回应关切,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追求公平正义,所以要公正司法,定分止争化解矛盾,①②符合题意。

③:权责统一强调的是要依法行使职权,而不是民主协商,法治德治相得益彰,③错误。

④: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没有立法权,④错误。

故本题选A。

53.(2022·北京·模拟预测)南四湖流域位于山东、江苏、河南、安徽四省交界处,“多头管”“交叉管”“无人管”现象并存,一些企业和个人在不同水域“打游击”,持续实施污染环境行为。

控告申诉业务竞赛题(含答案)

控告申诉业务竞赛题(含答案)

控告申诉检察业务竞赛试题一、单选题1.下列内容,不属于控告申诉检察职责的是(C)。

A.办理不服检察院刑事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B.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案件C.办理不服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违法行为的申诉案件D.办理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2.下列不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根据检察机关内部职责分工,属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的是(C)。

A.不服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而作出的不批捕决定B.不服因构成犯罪但没有逮捕必要而作出的不批捕决定C.不服因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捕决定D.不服因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适宜羁押而作出的不批捕决定3.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其亲属不服。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提出刑事申诉的是(C)。

A.王某60岁的堂兄B.王某20岁的养女C.王某10岁的儿子D.王某的辩护律师4.根据规定,控申部门接收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受理后多长时间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移送刑检部门办理的决定?(D)A.3日,1个月B.7个工作日,2个月C.3个工作日,2个月D. 7个工作日,3个月5.李某因故意伤害王某,被T市J县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李某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T市J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J县检察院处理正确的是(A)。

A.应当立案复查B.应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C.应当告知李某向T市检察院申诉D.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T市检察院处理6.检察院对被不起诉人李某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经复查,维持了原不起诉决定,现需要制作法律文书送达李某。

该法律文书是(A)。

A.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B.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C.刑事申诉复查结果通知书D.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7.地方各级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对不服同级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抗诉的,应当(D)。

A.直接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B.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C.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未被采纳的,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由正在处理原审判、执行案件或者涉诉信访问题(以下简称原案件)的法院负责立案办理,必要时也可以由上下级法院联动救助。

联动救助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根据救助资金保障情况决定统一立案办理或者交由联动法院分别立案办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通过立案窗口(诉讼服务中心)和网络等渠道公开提供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申请登记表等文书样式。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处理原案件过程中经审查认为相关人员基本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其提出救助申请,并按照申请须知和申请登记表的指引进行立案准备工作。

原案件相关人员不经告知直接提出救助申请的,立案部门应当征求原案件承办部门及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

第四条因同一原案件而符合救助条件的多个直接受害人申请救助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分别立案救助。

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作一案救助。

因直接受害人死亡而符合救助条件的多个近亲属申请救助的,应当共同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一案救助。

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分别立案救助。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共同提出申请的近亲属,人民法院一般不再立案救助,可以告知其向其他近亲属申请合理分配救助金。

第五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救助。

救助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名救助申请人的近亲属、法律援助人员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无偿代理的公民作为委托代理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

最⾼⼈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的若⼲意见⽂号:⾼检发办字[2014]33号颁布⽇期:2014-03-26执⾏⽇期:2014-03-2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2014年1⽉17⽇,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建⽴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以下简称《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顺应了⼈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顺应了加强权利救济的现代法治发展趋势,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关怀,⼜有利于进⼀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意见》是在近年来开展刑事被害⼈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作实践基础上,为实现国家司法救助⼯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制定出台的重要政策性⽂件,是深⼊贯彻落实党的⼗⼋⼤和⼗⼋届三中全会精神,进⼀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推进涉法涉诉信访⼯作机制改⾰的重要举措。

各级⼈民检察院要站在践⾏党的群众路线、强化权利救济和促进司法公信建设的⾼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扎实地做好《意见》的贯彻实施⼯作。

⼆、主动发挥职能作⽤,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作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既包括⼈⾝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损失的刑事案件被害⼈或其近亲属、举报⼈、证⼈、鉴定⼈,⼜包括特定民事侵权案件当事⼈、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

⼈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主动了解当事⼈家庭⽣活状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均应主动开展救助⼯作。

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也应根据规定及时提供救助,促进息诉息访,及早化解社会⽭盾。

三、统⼀救助标准,优化和提升救助⼯作效果国家司法救助以⽀付救助⾦为主要⽅式,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活⾯临的急迫困难。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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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全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金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制度建设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制度建设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开展国家司法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救助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显出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

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彭育蓉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

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数次事件,损害了委托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大力开展刑事被害人犯罪救助、办案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争讼,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制定方案、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教育工作老大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环境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实现国家司法救助教育工作救助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深受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中国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在群众中民生温情,又有利于达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祥和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浅议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浅议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浅议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作者:范建华王旭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1期摘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我国法治进程中,保障公民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等六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司法救助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

201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下称《工作细则》)。

根据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要求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成效非常显著,但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不足,本文从基层检察视角分析司法救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存在问题建议作者简介:范建华、王旭苗,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11.048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制度是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具有一定的基础,最高人民检察院非常重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出台了《工作细则》,各地检察机关也出台了相应司法救助实施细则。

检察机关规范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为稳定社会和谐起到重要作用。

因检察工作处于司法诉讼过程中这一特性,使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工作具有天然的优势,但在制度化、规范化方面仍存在问题和不足,检察机关应不断探索,最大限度发挥救助作用,切实做到尊重与保障人权,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保护和救济,使被害人的伤害降到最小程度,进而体现出党和政府的关怀和人文温暖。

一、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与原因从基层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实践中分析,存在以下方面问题:(一)落实法律规定不全面,救助不够精准2016年,河南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司法救助案件668件,救助666人,发放救助金795.4万元。

各基层检察院平均每年仅办理4到5起救助案,与每年各地发生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相比较,数量较少。

最新检察院司法救助申请书(模板6篇)

最新检察院司法救助申请书(模板6篇)

最新检察院司法救助申请书(模板6篇)检察院司法救助申请书篇一我的家庭是个————之家,家在——市——镇——村。

父母都是农民,辛辛苦苦供我和妹妹读书,现在年龄都大了,除了种地不能像年轻人那样外出打工贴补家用了。

承担起家庭重担本应是我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由于我初入工作岗位,工资较低,支付房租和维持日常生活必需已用去所有工资,经济状况一直比较拮据,更无力支持家庭生活开销。

我希望在最困难的时期能得到领导的关怀,组织的温暖,特申请员工困难补助,解决我的实际困难。

请领导和组织考虑、核实我的实际困难情况,批准给予经济上的补助。

此致敬礼!申请人: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检察院司法救助申请书篇二我是学生,出生在某某市某某县里有一个偏远的村庄。

作为我的家乡,虽然风景优美,风景迷人,但交通堵塞,物业匮乏。

每当有空的时候,村里就很少看到年轻强壮的年轻人,他们离开家乡,试图用汗水和努力编织明天的生活。

我很幸运,因为我在知识的海洋中寻找未来的答案。

可以想象,我的父母比他们付出的更多。

和那些年轻人一样,父亲在春秋收的间隙匆匆赶到南方的小镇,走进各种工厂,不顾疲劳加班。

除了父亲微薄的工资,我们家的经济收入只有两亩不景气的田。

家里以前有一头老黄牛,春秋收真的帮了不少忙,当然也省了不少机械费用。

但是前年春种结束后,明显老了,半天就能完成的农活,这个时候可能一天都做不完。

年底前,它总是睡在牛棚里。

现在,繁重的农活落在了母亲不强壮的肩膀上,她像父亲一样用粗糙的双手撑起了半个天空。

姐姐考上研究生的消息,让父亲满脸皱纹,母亲兴奋地哭了起来,因为姐姐是我们村第一个研究生,父母来我们家喝彩,村长买了鞭炮,大张旗鼓地燃放。

幸运的是,当他的父亲知道他整天都在家里卖鞭炮的时候,他发起了姐姐的学费。

当他很快解决了家里的学费。

自幼我深知父母的艰辛和生活的来之不易,我一直刻苦努力,我知道作为一个出自农村的孩子,只有读书才能改变自己的命运。

进入大学以来,我几乎每天都牢记着奋斗二字,我希望每一方面都做的更好,我希望我能尽早地驾轻就熟于一项技能,我希望我能早日为家里的贫寒生活注入新鲜的血液。

关于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提要:司法救助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审判机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2000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司法救助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解释,对司法救助的范围和条件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还对司法救助的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期限、减交诉讼费的比例以及司法救助申请的审批等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从我国司法救助的现状出发,剖析了司法救助制度的内在缺陷,提出了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意见。

司法救助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审判机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2000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司法救助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解释,对司法救助的范围和条件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还对司法救助的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期限、减交诉讼费的比例以及司法救助申请的审批等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正确理解和执行《规定》,对于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实现肖扬院长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工作报告中“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申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的郑重承诺,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笔者在基层法院工作多年,对司法救助工作有一定的体会,为做好这个课题,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同时走访了台州、临海两级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资料,对我市司法救助工作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一、当前司法救助的现状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罗马法中称之为“穷人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答复司法实务疑难问题汇编①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答复司法实务疑难问题汇编①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答复司法实务疑难问题汇编①阅读提示:本期“实务解析”收录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检答网集萃”栏目刊登的有关专家针对各地检察机关司法人员提出的司法实务疑难问题所作的答复,这些问题及解答对于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以及刑罚的执行等都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限于推文字数限制,本文分三期推送。

另,文中有部分法律、司法解释等可能已经失效,请您在阅读时注意甄别。

本期目录1.定制伪劣产品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2.检察机关能否再次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3.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影响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4.对涉民企社区矫正对象申请跨区活动的监督问题5.刑事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6.如何理解社区矫正取消“两个八小时”的规定?7.犯罪嫌疑人不在案的,案管部门可否受理案件?8.对法院撤销缓刑裁定不服提出申诉,应当由哪个部门办理?9.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的,能否再次办理取保候审?10.因构成正当防卫被不起诉,行为人是否有权申请国家赔偿?11.辩护律师可否复制同步录音录像?12.撤销国家赔偿决定是否必须基于同一案件?13.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是否应以法院执行终结为前提?14.检察机关可否追加单位犯罪?15.无逮捕必要不批捕案件需要补充证据时,采用何种文书?16.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是否适用于监察委员会所办案件?17.《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应引用刑事诉讼法哪个法条?18.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实习的警校学生能否以司法工作人员论构成渎职罪主体?19.关于撤销不起诉决定的启动主体、情形及程序20.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同一商品”?21.如何理解《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查询”?22.民事检察监督的虚假诉讼具体包括哪些情形?23.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6条?24.行政拘留的时间能否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扣除?25.不服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检察院是否有权监督?26.提请逮捕案件可否撤回?27.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是否需要报经分管副检察长审核?28.执行异议之诉中诉讼费用的收取问题29.对治安案件执法行为及处罚决定不服,能否向检察院申请监督?30.审查批捕时是甲罪,经审查以乙罪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处无罪,是否应当赔偿?31.交通事故受伤后何时可以做伤残鉴定?32.依据特别法食品安全法作出最低罚款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适用一般法行政处罚法降低罚款数额?33.盆腔积血是否可以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7.4 h)条款?34.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诉前,公安机关对赔偿请求人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期间应当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吗?35.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危险驾驶案件,已经作出相对不起诉,公安机关是否能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36.审计报告是否等同于司法会计鉴定,二者的实质差别是什么?37.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如何计算?38.裁定不予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39.在办理案件中如何把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40.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能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定制伪劣产品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时间:2022-06-29咨询类别:经济犯罪检察咨询内容:某工程分包人为了降低成本,与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商约定如何生产伪劣的产品蒙混过关。

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最新)

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最新)

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最新)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最新)司法救助工作,既是政治责任,也是司法职责。

近年来,一些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的案件,由于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案件无法侦破等原因,使得受害方得不到赔偿,生活因此陷入困难之境。

检察机关通过实施及时有效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能够更加紧密地团结群众、更加有效地服务群众,彰显国家司法对受害人的人文关怀。

但是,检察机关落实国家司法救助政策过程中遇到一系列问题。

本文旨在从司法救助工作实践出发,浅析当前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存在问题(一)案源筛选缺少内部联动,影响救助的及时性。

虽然《细则》中明确规定,控告申诉部门为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具体办理部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也只纳入控申部门的年终考核,但是控申部门在接待信访、办理刑事申诉等案件中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非常少。

而需要救助的对象绝大多数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这类案件大多在检察院的案管、侦监、公诉等部门办理,控申部门无法第一时间掌握其具体信息,如果办案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需要及时救助的受害人难以及时被承办救助的部门所掌握,导致错失救助机会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缺少长效救助机制,导致救助金来源、救助手段单一化。

《细则》规定对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而在基层,检察机关开展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受限于地方财政经费,救助金额多为五千元左右的小额救助,即使是对因案件原因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的被害人家属,也最多救助五万元。

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帮助当事人缓解暂时的困难,但在被害人重伤害或死亡案中,这类救助对当事人起到的救助作用非常有限:如对一些因长期、连续的反复治疗而需要巨大花费的当事人来说,一次性救助所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

另一方面,很大一部分当事人受到的伤害是有多方面的,不单财产上受到侵害,心理上、精神上也都受到了创伤,只是提供经济救助化解不了对当事人的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2(000)005
【摘要】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
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
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总页数】2页(P150-1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2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J],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国家赔
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J],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J], ;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
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
见》的通知 [J],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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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全文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全文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全文关于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全文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辅助性救助。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

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

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二)根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三)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三)发放救助金;(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编制和上报本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二)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司法救助金;(三)监督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四)协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发放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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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深度解读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切实做好司法办案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下称《救助细则》)。

《救助细则》如何体现检察特色,又有哪些亮点,检察机关如何正确贯彻执行?记者就相关问题专门采访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

如何把握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的“度”?国家司法救助不是国家赔偿,要防止其诉讼化和信访化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

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为各地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导。

“深入贯彻《意见》,推进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亟待检察机关结合实际工作细化相关程序和机制。

对此,《救助细则》适时颁布。

”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

如何准确定位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针对这一问题,该负责人指出,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不同于社会救助。

检察机关应当妥善处理监督职能与国家司法救助的关系,注意防止将其诉讼化和信访化,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公平救助、及时救助。

“辅助性是准确理解国家司法救助的一个关键,对把握好国家司法救助的‘度’,公正合理地进行救助,具有重要意义。

”该负责人解释说,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首先,必须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进行,不能脱离办案职能和办案环节单纯开展救助。

其次,国家司法救助是运用国家权力和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采取的救济帮扶措施,本质上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不是国家赔偿,也不是国家代位进行民事赔偿。

再次,国家司法救助是临时性社会保障措施,其前提是有关刑事案件或者民事侵权案件的发生,且当事人受不法侵害导致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其目的是帮助当事人摆脱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同时,国家司法救助是直接针对案件的被害人采取的一次性救助,不针对同一对象长期适用或者多次反复进行,不取代社会保障。

哪类案件被害人可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救助对象有限,民事侵权案件中单纯财产损失不在救助范围内记者注意到,《救助细则》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对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7条规定了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第8条规定了一般不予救助的六种情形。

“救助的对象应当是部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部分民事侵权案件的受害人,不在《意见》和《救助细则》明确规定的受害情形之列的,不属于救助的对象。

”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说,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对象具有有限性,民事侵权案件如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只限于人身伤害,单纯的财产损失不在救助范围内。

据了解,在工作分工方面,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有别于其他政法机关。

比如,《意见》规定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当事人申请救助的,应当向法院提出。

“对这类案件的裁判结果无异议,仅向检察机关申请救助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

”该负责人表示。

记者采访了解到,根据《意见》,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但实践中,有些地方为了减轻办案压力、化解矛盾,将救助的重点倾向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反而得不到救助,背离了司法救助制度的初衷。

为了纠正信访化偏向,《救助细则》没有涉及涉法涉诉信访人的救助问题。

国家司法救助是不是意味着给钱就行?资金救助的同时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等手段根据《救助细则》第9条的规定,国家司法救助的主要方式是向救助申请人发放救助金,使其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能够摆脱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防止将救助工作简单化,简单给钱了事。

”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强调,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要恪守真诚救助精神,全面了解救助申请人面临的实际困难,深入调查核实,增强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时效性,切实做到雪中送炭、扶危济困。

要注意在救助工作中加强思想疏导和宣传教育,综合运用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等手段,切实优化救助工作效果。

同时,要注意将司法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救助申请人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检察院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社会救助。

如何确保各地司法救助标准公平公正?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行相同救助标准救助标准是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因素,明确救助标准是该制度得以规范统一实施的前提。

记者注意到,《意见》对救助标准问题设定了一个弹性较大的操作空间,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

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告诉记者,在研究制定《救助细则》过程中,不少地方反映,如果将案件管辖地理解为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所在的县、市,则案件管辖地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会不断变动,相应的平均工资标准也会处于变动状态,导致无法执行。

另外,有的县、市不公布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标准,国家司法救助无标准可循。

为了增强可操作性,《救助细则》将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明确为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

“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行相同、确定的救助标准,更有利于实现救助的公平公正。

”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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