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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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深度解读
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切实做好司法办案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下称《救助细则》)。
《救助细则》如何体现检察特色,又有哪些亮点,检察机关如何正确贯彻执行?记者就相关问题专门采访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
如何把握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的“度”?
国家司法救助不是国家赔偿,要防止其诉讼化和信访化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
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为各地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导。
“深入贯彻《意见》,推进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亟待检察机关结合实际工作细化相关程序和机制。对此,《救助细则》适时颁布。”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
如何准确定位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针对这一问题,该负责人指出,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不同于社会救助。检察机关应当妥善处理监督职能与国家司法救助的关系,注意防止将其诉讼化和信访化,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公平救助、及时救助。
“辅助性是准确理解国家司法救助的一个关键,对把握好国家司法救助的‘度’,公正合理地进行救助,具有重要意义。”该负责人解释说,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首先,必须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进行,不能脱离办案职能和办案环节单纯开展救助。其次,国家司法救
助是运用国家权力和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采取的救济帮扶措施,本质上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不是国家赔偿,也不是国家代位进行民事赔偿。再次,国家司法救助是临时性社会保障措施,其前提是有关刑事案件或者民事侵权案件的发生,且当事人受不法侵害导致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其目的是帮助当事人摆脱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同时,国家司法救助是直接针对案件的被害人采取的一次性救助,不针对同一对象长期适用或者多次反复进行,不取代社会保障。
哪类案件被害人可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救助对象有限,民事侵权案件中单纯财产损失不在救助范围内
记者注意到,《救助细则》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对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7条规定了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第8条规定了一般不予救助的六种情形。
“救助的对象应当是部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部分民事侵权案件的受害人,不在《意见》和《救助细则》明确规定的受害情形之列的,不属于救助的对象。”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说,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对象具有有限性,民事侵权案件如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只限于人身伤害,单纯的财产损失不在救助范围内。
据了解,在工作分工方面,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有别于其他政法机关。比如,《意见》规定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当事人申请救助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对这类案件的裁判结果无异议,仅向检察机关申请救助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该负责人表示。
记者采访了解到,根据《意见》,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但实践中,有些地方为了减轻办案压力、化解矛盾,将救助的重点倾向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反而得不到救助,背离了司法救助制度的初衷。为了纠正信访化偏向,《救助细则》没有涉及涉法涉诉信访人的救助问题。
国家司法救助是不是意味着给钱就行?
资金救助的同时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等手段
根据《救助细则》第9条的规定,国家司法救助的主要方式是向救助申请人发放救助金,使其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能够摆脱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防止将救助工作简单化,简单给钱了事。”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强调,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要恪守真诚救助精神,全面了解救助申请人面临的实际困难,深入调查核实,增强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时效性,切实做到雪中送炭、扶危济困。要注意在救助工作中加强思想疏导和宣传教育,综合运用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等手段,切实优化救助工作效果。同时,要注意将司法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救助申请人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检察院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社会救助。如何确保各地司法救助标准公平公正?
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行相同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是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因素,明确救助标准是该制度得以规范统一实施的前提。
记者注意到,《意见》对救助标准问题设定了一个弹性较大的操作空间,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
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告诉记者,在研究制定《救助细则》过程中,不少地方反映,如果将案件管辖地理解为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所在
的县、市,则案件管辖地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会不断变动,相应的平均工资标准也会处于变动状态,导致无法执行。另外,有的县、市不公布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标准,国家司法救助无标准可循。为了增强可操作性,《救助细则》将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明确为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
“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行相同、确定的救助标准,更有利于实现救助的公平公正。”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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