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超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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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4篇)

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4篇)

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近年来在中国煤矿安全管理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煤矿瓦斯超限是指瓦斯浓度超过了安全标准,存在爆炸和窒息等重大安全风险。

为了减少煤矿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提高煤矿安全水平,制定了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下面将从超限分级责任、追究机制和制度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超限分级责任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是指煤矿煤炭生产经营单位与相关责任人在煤矿瓦斯超限事故中承担的责任。

根据《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瓦斯超限责任人分为瓦斯浓度起始超限责任人、瓦斯浓度再次超限责任人和瓦斯浓度重大超限责任人三个等级。

具体责任如下:1. 瓦斯浓度起始超限责任人:对于煤矿瓦斯浓度超过标准的情况,煤矿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的矿长、总工程师、安全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应该负起始超限责任,即负责瓦斯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及有效运行,及时调整采掘工艺和采煤面通风系统以降低瓦斯浓度。

2. 瓦斯浓度再次超限责任人:如果煤矿瓦斯浓度超过标准后,仍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瓦斯浓度,导致瓦斯再次超限,责任人将被追究瓦斯浓度再次超限的责任。

同时煤炭领导小组、安全管理部门等相关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3. 瓦斯浓度重大超限责任人:如果超限情况达到一定程度,存在严重的瓦斯爆炸和窒息等安全风险,责任人将被追究瓦斯浓度重大超限的责任,同时将面临更为严厉的责任追究措施。

二、追究机制为了有效实施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了相应的追究机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煤矿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调查,查明责任人及责任职位,并根据超限程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2. 处罚措施: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行政处罚、经济罚款等,严重违规者可以采取吊销矿业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等严厉的措施。

3. 记录和档案:追究责任人的违规行为,建立相关档案,作为日后职务晋升、评优评奖和绩效考核等参考依据。

4. 法律责任:对于煤矿瓦斯超限事故中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国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瓦斯超限处置制度

煤矿瓦斯超限处置制度

煤矿瓦斯超限处置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对瓦斯超限的处理及操作程序,控制瓦斯超限,消除安全隐患,杜绝瓦斯事故,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矿级领导和部门瓦斯超限治理的职责(-)矿长职责对瓦斯超限负总责,负责瓦斯超限治理工作的人、财、物的总平衡。

(二)矿总工和副矿长职责总工程师负责瓦斯超限技术防范措施制定和执行;生产副矿长负责瓦斯超限治理措施的执行;机电副矿长负责供电系统的稳定、可靠及瓦斯泵、抽风机的正常运行;安全副矿长负责对瓦斯超限治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生产各部门瓦斯超限防范职责L通风科:对矿井通风系统、采区分区通风、各用风地点风量配备、主要通风设施维护和防突措施编制负设计、施工负技术和管理责任;2.抽采科:对矿井抽采设计、抽采系统布置、抽采不出现“空白带”、瓦斯抽采达标、抽采钻孔施工时使用防瓦斯超限装置等负技术和管理负责任。

3.生产科:安排、组织生产必须充分考虑瓦斯治理需要,为瓦斯治理工作创造条件,对抽采巷道、钻场设计满足抽采技术规定要求、采煤工作面引排系统畅通负技术和管理责任。

4.自动化办公室:按规定安装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和按期进行调校,及时处理各类监测故障,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稳定、可靠,对监测故障造成的瓦斯误超限负技术和管理责任。

5.机运科:对矿井供电系统稳定、可靠及瓦斯泵、抽风机的正常运行,对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局扇自动切换、运输过程中损坏通风设施等负技术和管理责任。

6.安监科:监督瓦斯超限治理各种措施严格执行,发现瓦斯超限后及时组织追查、分析、处理,对瓦斯超限考核及瓦斯超限防范技术措施落实负监督责任。

7.地测科:为矿井采掘生产提供地质预报;物探发现异常督促安排执行钻探、钎探措施;对较大影响的断层构造、裂隙、岩溶等地质因素可能造成的瓦斯异常涌出及时预报。

8.调度室:监控井下瓦斯情况,发生超限及时按规定汇报并传达领导指令,对矿制定的瓦斯超限治理措施及时下达到执行部门和执行情况信息反馈负管理责任。

煤矿安全规程瓦斯超限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瓦斯超限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瓦斯超限标准摘要:一、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超限的规定二、瓦斯超限对煤矿工作的影响三、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瓦斯等级的划分四、矿井瓦斯等级的管理措施五、煤矿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案例正文:一、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超限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超限有严格的规定。

当瓦斯浓度超过1% 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同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二、瓦斯超限对煤矿工作的影响瓦斯超限对煤矿工作会产生严重的影响。

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时,容易导致矿工窒息,甚至发生爆炸事故。

因此,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超限有严格的规定,以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三、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瓦斯等级的划分煤矿安全规程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

低瓦斯矿井的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高瓦斯矿井的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四、矿井瓦斯等级的管理措施根据矿井瓦斯等级的不同,煤矿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低瓦斯矿井应加强通风和监测,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高瓦斯矿井则需要采取更为严格的安全措施,如增加通风设备、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等。

五、煤矿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案例2023 年8 月2 日,贵州兴旺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兴安煤矿21306 综采工作面t0 激光甲烷传感器、t5 激光甲烷传感器分别发生重大瓦斯超限事故,造成21306 综采工作面及回风流中多个甲烷传感器先后超限报警,其中t5 激光甲烷传感器超限最大值达9.99%,超限时长1 小时3 分29 秒。

该事故暴露出煤矿在瓦斯管理方面的不足,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综上所述,煤矿安全规程对瓦斯超限有严格的规定,矿井瓦斯等级的划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对煤矿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汇编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汇编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瓦斯超限是指矿井内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安全标准,具有爆炸危险。

第三条瓦斯超限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的瓦斯超限管理工作。

第四条矿长是瓦斯超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瓦斯超限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系统,定期对矿井内瓦斯浓度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应急预案,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预防和应对。

第二章瓦斯超限监测第七条矿井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瓦斯检测仪器,对矿井内各个区域的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

第八条矿井应当建立瓦斯监测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对监测数据进行准确记录和汇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矿井应当定期开展瓦斯监测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工作,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三章瓦斯超限预防第十条矿井应当制定瓦斯超限预防措施,加强瓦斯采空区封闭和通风管理。

第十一条矿井应当加强巷道支护工作,减少瓦斯积聚和扩散。

第十二条矿井应当加强瓦斯防治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确保设备齐全、完好。

第四章瓦斯超限应急处置第十三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应急预案,设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

第十四条矿井应当加强瓦斯超限事故的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反应速度。

第十五条矿井应当定期对瓦斯超限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第五章瓦斯超限管理责任第十六条矿井的领导人员应当加强瓦斯超限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第十七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瓦斯超限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瓦斯超限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矿井应当加强瓦斯超限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工作,总结教训,完善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矿井应当立即落实,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矿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瓦斯超限分析预警处置制度

瓦斯超限分析预警处置制度

瓦斯超限分析预警处置制度为了保证矿井采掘工作面正常安全生产,从严控制和有效预防瓦斯超限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1、建立瓦斯超限预警机制,是通过对井下作业环境中瓦斯浓度达到超限临界值之前进行超前报警(下简称预警),现场及时处置,达到防止瓦斯超限的目的,实现瓦斯零超限。

2、矿井对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采区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机电胴室和其它用风地点实行瓦斯超限预警。

实施预警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规定的预警值时,矿井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超限。

3、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矿井瓦斯检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次数和方法检查瓦斯,当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立即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处置。

4、以下地点的瓦斯超限预警浓度规定为:(一)矿井采掘工作面风流、回风巷及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预警浓度设0.8%;(-)采区回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8%;(三)矿井总回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75%;(四)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5%;(五)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瓦斯预警浓度设0.5%;(六)处于回风流中机电胴室的进风侧瓦斯预警浓度设O.5o5、瓦斯检查员发现检查地点的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及时通知跟班矿领导、跟班区、科、队长和预警区域的人员进行处理。

6、跟班矿领导、跟班区、科、队长接到瓦斯超限预警信号后,必须立即赶到预警工作面,查找原因,进行处置,必须有效控制瓦斯浓度继续上升,保证瓦斯不超限。

7、采煤工作面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工作面必须立即采取调整风量措施保证在风速允许范围内,进行处理,降低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若因通风系统短路,发生瓦斯预警,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掘进工作面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经瓦斯检查员现场检查瓦斯浓度降到预警值以下,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二零一七年五月七日目录第一章、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规定 (1)第二章、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7)第三章、瓦斯超限零目标管理制度 (11)第四章、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 (14)第五章、瓦斯超限停止作业撤人制度 (15)第六章、矿井及各作业地点停风、无风、微风情况下的撤人制度.. 16 第七章、主扇(局扇)停风停电撤人制度 (17)第八章、瓦斯超限的安全技术措施 (20)《金沙县沙土镇汇鑫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会审意见会审组织人员:会审地点:会审人员:金沙县沙土镇汇鑫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第一章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规定一、总则为切实做好防治瓦斯工作,把瓦斯超限作为事故,认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查处理,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岗位责任制第一条、成立以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小组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安全矿长、通防副总成员: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防科、安检科及各队队长。

组长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

副组长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直接责任者。

第二条、通防科是瓦斯管理的业务部门,通风队、防突队及施工单位都是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部门,安检科是瓦斯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

三、瓦斯超限的预防第三条、采区设计和阶段设计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并有“一通三防"业务部门参加集体会审。

设计必须充分考虑瓦斯防治,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第四条、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对于采掘工作面必须由矿统一组织验收,瓦斯抽放和通风系统不健全的,坚决不准生产。

第五条、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采掘作业面风量充足,监测探头的数量、安设位置、断电值、灵敏程度符合规程要求,安全可靠。

第六条、生产技术科根据收集整理的打钻资料,及时准确地预报地质构造,以便有关单位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瓦斯异常涌出。

瓦斯超限分析管理规定

瓦斯超限分析管理规定

瓦斯超限分析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强化我矿现场瓦斯管理,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要分析追究”的理念,严格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分析,查找管理、技术上的漏洞,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瓦斯超限次数,杜绝瓦斯事故,特制定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制度:一、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1、瓦斯超限事故由通风科科长负责,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分析整理.2、调度员负责通知所有参加分析的队组及相关人员.3、监测值班人员负责将瓦斯超限记录填写完整、准确,将相关资料准备好.4、监测机房要执行三班作业,按时交接班,每班1人,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和空岗,当班监测到瓦斯超限时,监测机房值班人员要及时通知调度员,调度员汇报当日值班领导,同时通知当班相关人员,班后分析.5、通风科接到瓦斯超限情况汇报,必须及时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查隐患.二、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参加人员由总工程师主持分析,总工程师不在时由当班值班长主持分析,参加人员有通风科长、安全科长、调度室主任、机电科长、施工队组干部及现场相关人员.分析处理记录由通风科负责.三、瓦斯超限汇报处理程序1、瓦斯浓度出现异常,呈上升趋势达到%预警时由监控人员汇报值班领导,值班领导立即赶到监控室了解情况并做出安排,尽量在超限前控制住上升的趋势.2、瓦斯浓度超限报警达到1%时,监控人员的汇报顺序为:通风值班人员、矿调度室.矿调度室接到超限通知后,立即通知通风科、安全科下井查明瓦斯超限的情况和原因,并按矿井瓦斯管理制度中瓦斯排放要求立即进行瓦斯排放.四、瓦斯超限分析会召开程序1、瓦斯超限分析会由当班值班人员提前通知分析会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2、分析时由通风科先汇报瓦斯超限基本情况,然后由矿总工程师或当班值班领导主持会议,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相关人员分析处理.3、分析处理完毕后,由通风科于第二日向各部门和施工单位下发分析处理通报.五、责任追究考核制度:1、凡井下发生无计划停风,每次考核责任单位500元,因无计划停风或损坏风筒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的由通风科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分析.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并考核责任人500元.2、凡发生瓦斯超限,监测机房值班人员由于不负责任,没有监测到,或监测到而没有通知调度室值班调度员的,每发生一次,考核负责人100元.3、凡调度员接到监测机房值班人员瓦斯超限通知,记录不清,或无记录的考核责任人100元,没有及时通知当班跟班队长、班长、瓦检员、放炮员以及相关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班后进行瓦斯超限分析的,出现一次考核人负责人100元.4、凡是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员告知瓦斯超限时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或班后不组织分析的、对值班人员考核负责人100元.5、凡是接到瓦斯超限分析通知的人员,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的,考核负责人100元.6、瓦检员、放炮员由于自身原因,如风筒距迎头远,不接风筒的;违章一次起爆的;炮后不进迎头检查,风筒被埋压风量达不到迎头的造成瓦斯超限的,考核负责人1000元.7、因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每发生一次,对责任单位考核2000元,对责任人考核负责人500元.8、因队组电工调试风机切换造成瓦斯超限的,每发生一次,考核负责人200元.9、对监测设备维护、检修不及时,瓦斯监测探头不能按时标校的,造成瓦斯监测探头或系统故障发生多次或大面积故障断电的,对责任队组考核2000元,考核负责人200元.10、瓦检员、放炮员玩忽职守,对无计划停风隐瞒不报的,由安全科进行分析,考核负责人200元.矿井无人区、采空区、闭墙、火区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及异常情况,瓦检员不能及时查明原因和准确汇报通风调度和值班矿长的,考核负责人200元.11、在因检修或有计划停风停电时排放瓦斯中,不能严格按照排放瓦斯有关规定进行排放的,发生排放瓦斯时超过排放瓦斯规定限度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瓦斯管理预警分析和处置制度为了金岭煤业瓦斯管理,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AQ安全监控系统规范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执行;充分发挥预警分析和处置制度的机制,更好的为安全生产服务,特制定本规定.1、瓦斯涌出异常时,现场带班领导、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立即撤出人员,立即汇报矿调度室,调度室值班领导立即下令切断相关区域电源,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查明原因,并采区相应措施处理.2、瓦斯涌出动态分析具体参加人员: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主持、通风科长、防突科长、安全科长、安全区长、监控队长.3、瓦斯超限、监控主光缆、主干线中断等动态追查分析具体参加人员:矿长或矿总工程师主持、防突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科长、防突科长、安全科长、安全区长、监控队长、现场瓦斯检查员、生产区队长、当班安全员.4、瓦斯传感器、一氧化碳传输线中断挤压露芯线或挤压短路等动态追查分析具体参加人员:矿值班领导主持、通风科长、安全科长、监控队长、安全区长、生产区队长、当班安全员、班组长.5、瓦斯管理的预警分析按要求每天下午16:30进行一次全矿井范围内的瓦斯异常分析.6、原则意义上瓦斯浓度大于等于%重点区域时进行分析.7、未参与人员要具体注明原因带班、出差、开会.附汇报程序制度一、瓦斯预警、报警汇报程序1%CH4至%CH4不含%浓度瓦斯预警汇报程序矿井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监控队长、安全区长、通风科长、安全科长、通风副总工程师,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情况,并汇报实情及原因.2%CH4以上瓦斯报警汇报程序矿井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监控队长、安全区长、安全科长、通风副总工程师、防突矿长、矿总工程师,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情况,并汇报实情及原因.3串联风瓦斯浓度%CH4含%CH4以上、总回风瓦斯浓度%CH4含%CH4以上、采区回风浓度%CH4含%CH4以上瓦斯报警汇报程序矿井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监控队长、安全区长、通风科长、防突科长、安全科长、通风副总工程师、防突矿长、矿总工程师,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情况及原因.上述瓦斯浓度变化异常时每隔5分钟向矿井调度室及矿调度汇报二、一氧化碳传感器超限汇报程序1一氧化碳传感器浓度超24PPm含24PPm汇报程序矿井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监控队长、安全区长、通风副总工程师、防突矿长、矿总工程师,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情况及原因.2因放炮生成烟雾,经过CO探头引起预警、报警汇报程序矿井调度室安排现场测定后,打电通知监控队长、安全区长.风机汇报程序1局扇停双级汇报程序井下局扇停双级时,矿井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监控队长、安全区长、通风科长、安全科长、通风副总工程师、防突矿长、总工程师,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情况及原因.2主局扇停,备用局扇未自动切换汇报程序主局扇停,备用局扇未自动切换时,矿井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监控队长、安全区长、通风科长、安全科长、通风副总工程师、防突矿长、总工程师,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情况及原因.三、监控设备故障汇报程序1、一般故障汇报程序1探头异常断线汇报程序矿井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监控队长、安全区长、调监控工到现场查看情况及原因.2分站异常直流汇报程序矿井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监控队长、安全区长、通风科长,安排监控工到现场查看情况及原因.3异常通讯中断汇报程序矿井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监控队长、安全区长、通风科长,安排监控工到现场查看情况及原因.2、大面积通讯故障汇报程序1因监控主机、传输接口、主通讯光缆或其他因素,造成监控系统全部通讯中断的.2因采区主通光缆、监测分站、供电系统等因素发生故障,造成该采区监测监控系统通讯中断的.3因系统本身故障,造成与监控系统相连接的重要机电设备停电的.上述故障发生后,矿井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监控队长、安全区长、通风科长、通风副总工程师、防突矿长、总工程师,安排监控工到现场查看情况并处理故障.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为认真贯彻实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依力煤矿相关文件精神,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矿井安全生产,实现矿井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责任制,望各单位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为目的,抓好技术监督和现场管理两大环节,对矿井水害进行综合防治,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二、奋斗目标1.杜绝因矿井水害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2.杜绝突水淹没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及以上的水害事故.3.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大矿井水害防治力度,落实责任,保证各项防治水工程的正常进行,确保安全生产.三、组织机构根据依力煤矿水害防治专题会议的精神,矿成立水害防治领导和工作小组.水害防治领导小组:以矿长和总工程师为组长、副组长,各级安全、生产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的统一协调指挥.组长:孙玉普矿长副组长:鲁显刚总工程师成员:刘世义、苗立斌、张国凡、安良程、许海龙、高刚、白国君等.水害防治工作小组设在设在生产技术科,由孙玉普任组长,所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成员,其工作职责为担负矿井水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水害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四、基本任务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防治水工作法规、规定、指令.2.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做好各种水情、水害的预测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3.抓好水害水患的分析排查和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水害水患,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并明确责任,定期落实.4.根据矿井生产接续情况,做好各种水文补勘和防治水工程.5.落实具体防治水工作任务的实施,监督检查各类防治水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五、岗位职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直接影响到职工人身和生产安全,而且内容庞大、覆盖面广,必须矿长亲自抓,总工程师负责,各部门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分工责任如下:1.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总责.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人力、物力和资金问题,保证防治水工作的正常进行.2.副矿长对所分管业务中有关矿井防治水的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矿井防治水的相关问题和措施,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防治水工作进展情况.3.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全矿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贯彻上级的有关规程、条例、等,负责组织编制和修改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负责组织矿井水害隐患的排查,审批防治水施工措施.4.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和分管经理做好防治水技术措施的审批和实施.5.安监科长对全矿防治水工作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6.技术科长负责防治水井巷工程及防治水系统设计.7.地质测量组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中水文地质分析、水情水患预测预报和探放水工程设计及防治水措施的技术业务管理.8.机电组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所需的机电设备配置、管理、维护和监督检查工作.9.调度室负责防治水工作信息处理和调度指挥.10.通风科负责职责范围内防治水施工组织、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11.机电队负责矿井主要排水系统的安装、管理、维护工作.12.各施工队对施工范围内的防治水工作负责.13.矿每一名员工有自保互保和发现水患及时报告的责任.六、职能部门和基层联队的业务工作内容一、地质测量组地质测量组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责任部门,在矿长、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具体业务.1.必须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积极开展好各项水文地质工作.2.必须做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富水性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凡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或预计涌水量较大的采掘工作面,尤其是仅能依靠水泵排放涌水的工作面,应超前开展井下水文物探,进一步查明开采区的富水情况,并提出防治水措施.3.负责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网.应对所有的影响安全生产的充水含水层布设水文观测孔.积极推广先进的水位自动观测技术,以获得准确丰富的水位资料.4.煤层近强含水层水害威胁区域开采时,负责开展“三带”发育高度的探测工作.开采浅部受地表水威胁的煤层,必须有充分的水文地质资料和“三带”观测资料,负责编制专项报告,确定安全合理的开采上限,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规定上报批准后,方可开采.5.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收集、掌握井下、野外水文地质资料,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要齐全、准确,图纸资料要完善可靠、填绘及时.做好矿井水害情分析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报送有关领导、生产安全部门及上级部门.6.参与审查每一作业地点的作业规程,查清工作地点的水文地质情况、水害因素,确定需要实施的防排水工程和探放水措施.7.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参与探放水施工的有关管理工作.8.受水威胁的回采工作面,回采前负责编制专门的工作面水文地质说明书,对各类水害因素依据补勘或探查资料作出明确的分析.9.负责编制年度矿井防治水安全技措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负责做好矿井防治水仪器、仪表的检测标定工作.10.负责及时启封处理达不到现行封闭质量标准要求的钻孔.11.负责开展矿井水文地质及防治水研究,推广应用水文地质物探、涌水量预计、水患监测和突水预报等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防治水工作技术水平.12.矿井发生水灾事故时,协助公司领导制定处理措施.二、工程技术组1.采掘工程设计时,从开拓布局、采区巷道布置上要有利于矿井防治水管理,尽量避免大量积水的产生,并确保排泄水系统安全、合理、可靠.2.采掘工作面设计中,必须有排泄水设计及矿井防治水措施.3.审查作业规程时,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完善可靠的放排水设施,并检查落实情况,具备完善的矿井防治水安全措施及水害避灾路线;负责落实矿井防治水工程中的井巷工程;负责组织审查探放水、疏放水设计并组织落实实施.4.负责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与矿井防治水的相关问题和措施.5.井下采掘生产任务的安排,必须保证不会引起大的水患灾害.6.对有发生矿井水害危险的区域设计专门防治水工程或防水隔离煤柱.7.负责安排对临时水仓的淤泥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一次.8.负责安排对井下水沟中的淤泥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一次.9.检查采掘工程质量的同时,负责检查矿井防治水工程质量,并纳入工程质量验收考核.三、调度室⒈加强水情、水害情况的调度,及时落实处理采掘工作面等地点的异常出水情况,并落实人员、设备等,加强采掘工作面等异常涌水排泄的调度协调.⒉发生水灾事故时,立刻指挥现场人员安全撤离,并迅速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救灾工作.3.每年雨季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编制排放水工程计划,组织抢险队伍,安排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四、安全监察处1.负责做好水害防治的监察工作,要把矿井防治水工作列为重要的安全监察内容,对各专业部门和区队所承担的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破坏矿井防治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止并进行处理.2.负责对采掘设计和作业规程中矿井防治水内容及探放水设计进行审查,对现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通风组1.参与对采掘设计、作业规程及探、疏放水设计的审查工作,对其中有关通风路线及避灾路线等内容进行审查.2.负责探、疏放水工程的管理工作,负责防治水施工安全措施的审查.3.负责探、疏放水过程中的气体监测工作,发现气体超限时,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并指挥现场作业人员采取措施并安全撤离.4.负责密闭涌水口的检查,发现出水口堵塞、闭内积水时,及时疏通处理.六、机电组1.参与对采掘设计和作业规程的审查工作,对其中排放水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2.负责对矿井排放水设备的检查、维护的管理工作,确保排放水设备正常运转.3.负责对临时水仓的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一次,并对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负责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治水抢险设备.七、供应组1..负责矿井防治水设备、仪器、配件、材料的采购、供应工作.2.负责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治水抢险物资.八、救护组负责矿井水灾事故的救护工作.九、采掘队1.对于正常施工的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本着“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必须掌握作业地点的水文地质情况、水害因素,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水措施,切实做好防治水工作.2.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⒊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不消除水害隐患,不得从事采掘活动.对有水害威胁的工作地点,按探放水设计要求停掘、停采,并负责探、疏放水部分工程的现场施工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及设计进行施工,并详细记录施工情况、出水情况等,经有关部门审查确认消除水害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⒋负责贯彻学习作业规程中的矿井防治水有关内容,确定避水灾路线等,并认真贯彻到每个作业人员.5.负责施工地点排水管路、排水泵及配电设备的安装、维护、回撤工作.6.杜绝生产用水的“长流水”和“跑、冒、滴、漏”现象.7.下山掘进巷道的供水管必须有应急控水阀门,以便管路出现开裂、断裂时及时关闭.大于15°下山巷道每隔150m安装一组,小于15°的下山巷道每隔300m安装一组.8.预计最大涌水量大于20m2/h,长度大于200m的下山必须安装固定排水管路,固定排水管路距离迎头的距离不得大于50m,固定管路至迎头备有与固定管路管径一致的软管.工作面必须备有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一致的备用水泵,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必须大于预计最大涌水量的倍,排水设备挂牌管理,明确管理维护责任.9.长期淋水、涌水积水的低洼点必须施工排水硐室,安装排水设备,不得在巷道内施工永久排水坑,排水硐室水坑必须设置明显警戒标志,防止行人坠入.巷道顶、帮淋水、涌水点必须采取防水措施,采用统一的集水、导水设施,将涌水倒入水沟.10.设计有排水沟的巷道,必须及时开挖临时水沟,永久水沟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新开工工程对排水系统可能造成影响的必须预先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破坏的必须在工程结束后恢复原样.11.负责施工下山范围内探测孔涌水的排除工作排水硐室、迎头.12.队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十、通风、瓦斯防治区域1.负责编制防水施工安全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2.负责防水密闭的砌筑和维护,砌筑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3.负责钻场的防治水工作,钻机排水必须排入水沟或排水硐室迎头.4.瓦斯抽放管路的放水器排水必须倒入水沟.5.负责施工钻孔的涌水必须排入水沟硐室.七、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下井人员进行矿井防治水知识和矿有关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的培训学习,熟悉矿井防治水基本知识,掌握水害事故的基本处理方法和避灾路线.八、本责任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要求,结合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技术管理制度.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二条组织机构1、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技术办公室2、领导组下设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设在地质测量科.主任:地质测量科科长成员: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安全科、通防科等相关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组成.第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技术办公室1、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矿井防治水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等精神.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决策和处理.3、负责技术指导矿井重大水灾事故的抢险、指挥、协调.第四条地质测量科职责1、履行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负责全矿的防治水技术业务管理、2监督、考核工作.每年初编制下发年度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修编完善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等有关防治水规章制度.2、负责日常水文地质标准化工作,负责水文地质预报工作,提供矿井防治水相关技术资料.3、编制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参与灾害预防和事故处理计划中水害事故部分的修订工作,矿井发生水灾事故时协助制定抢险方案并进行相关技术指导.4、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设计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督促施工队组施工,并根据队组提供的钻探资料进行分析总结.。

矿井瓦斯管理及超限处理制度

矿井瓦斯管理及超限处理制度

矿井瓦斯管理及超限处理制度一、矿井瓦斯管理(一)通风区每月编制矿井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检查地点的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规定。

(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比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面都必须设专人、专头随时检查瓦斯。

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超限时,有权决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监控室落实人员24小时值班,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报警时,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矿井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矿井必须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防止不合理集中生产和突击生产。

(五)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地点供风的,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六)机车进入回风区域必须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二、瓦斯超限处理(一)井下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作业,必须严肃追查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L0%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瓦斯浓度达到L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二)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若发生临时停风或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长期停风区域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三)井下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不得有瓦斯积聚(瓦斯浓度在2%以上,体积达0.5m3以上),若发现瓦斯积聚必须进行追查处理;井下工作面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一经发现,必须作为事故认真追查当班瓦检员和施工队(组)的责任,严肃处理。

(四)井下发现瓦斯积聚或超限,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当班处理不完,瓦检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Q绝不允许违背《规程》随意提高瓦斯管理浓度,否则不论造成事故与否,都要追究矿长和总工程师的责任。

煤矿瓦斯超限处理规定

煤矿瓦斯超限处理规定

煤矿瓦斯超限处理规定为了落实“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观念,保证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处理,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对瓦斯高标准管理的要求,特制定瓦斯超限处理及处罚规定如下。

1、适用范围适用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生产过程中或因无计划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的处理。

2、瓦斯超限处理机构各矿成立以矿技术负责人(分管通风的副矿长)为组长的瓦斯超限处理领导组,并明确领导组成员及瓦斯超限处理、追查职责。

3、瓦斯超限的处理原则发现矿井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见瓦斯超限浓度规定表)人员,必须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胁区域的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作业人员,再按照规定程序汇报。

现场安全员必须监督现场停电撤人的执行情况。

无现场作业人员的,按规定程序立即汇报,由矿调度值班领导决定停电撤人事项。

4、瓦斯超限汇报程序(1)瓦检员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矿通风调度、队值班汇报。

(2)安全员监督检查地点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矿安全调度汇报。

(3)矿通风调度、矿安全调度接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将掌握的瓦斯超限情况向矿调度汇报,并同时各自向通风、安监部门的负责人汇报。

(4)佩带便携式瓦检仪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瓦斯超限的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向矿调度汇报。

(5)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向矿调度汇报。

(6)矿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向分管通风的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当天值班矿领导和通风科负责人详细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⑺矿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向公司调度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并落实停电、撤人及处理情况。

(8)公司调度接到瓦斯超限汇报或由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发现瓦斯超限时,值班调度员要立即落实情况,查明瓦斯超限原因及现场处理情况,做好记录。

并向当班值班领导、通风、监控、安监部门负责人汇报。

煤矿瓦斯超限汇报和处理制度

煤矿瓦斯超限汇报和处理制度

PART 6
瓦斯超限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
确定瓦斯超限等 级和范围
启动应急预案, 组织人员撤离
切断电源,停止 作业
加强通风,防止 瓦斯积聚
应急预案演练
演练目的:提高应 对瓦斯超限事故的 能力,确保人员安 全和生产安全
演练内容:模拟瓦 斯超限事故发生, 进行应急处置和救 援演练
演练流程:发现瓦 斯超限→启动应急 预案→组织救援和 处置→演练总结
处理时限
瓦斯超限后,必须在30分钟内汇报给调度室 调度室接到汇报后,必须在10分钟内通知相关人员 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 到达现场后,必须在2小时内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PART 5
瓦斯超限的预防措施
预防措施制定
定期检查瓦斯 浓度:确保煤 矿内瓦斯浓度 在安全范围内
强化通风系统: 保持通风畅通, 降低瓦斯浓度
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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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瓦斯超限的定义和危害
瓦斯超限的定义
瓦斯超限是指煤矿井下空气中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范围
瓦斯超限可能导致矿井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瓦斯超限的原因可能包括瓦斯涌出量增加、通风系统故障、监控系统 故障等 瓦斯超限的危害可能包括爆炸、燃烧、窒息等
瓦斯超限的危害
演练要求:确保参 与人员熟悉应急预 案,掌握正确的应 急处置方法,提高 应对突发事件的能 力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瓦斯浓度达到或 超过1.0%
瓦斯浓度达到或 超过1.5%
瓦斯浓度达到或 超过2.0%
瓦斯浓度达到或 超过3.0%
PART 7
瓦斯超限的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流程
瓦斯超限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 调度汇报
矿调度室通知相关部门:矿调度室根据现场情况, 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瓦斯超限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瓦斯超限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瓦斯超限标准煤矿安全是煤矿行业发展的基础,而瓦斯事故是导致煤矿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瓦斯超限是需要严格控制的。

下面提供一些参考内容,以帮助制定煤矿瓦斯超限标准。

1.瓦斯超限的定义:瓦斯超限是指煤矿井下瓦斯浓度超过安全限值的现象,即瓦斯浓度超过了煤矿瓦斯标准。

瓦斯超限可能导致井下瓦斯爆炸的风险增加,因此需要对瓦斯超限进行有效控制。

2.瓦斯超限标准的制定:瓦斯超限标准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经验教训来制定。

标准应明确规定煤矿井下瓦斯浓度的上限,并针对不同工作区域和环境条件进行细化,以确保瓦斯超限不会发生。

3.瓦斯超限监测方法:瓦斯超限的监测是确保煤矿井下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限值范围内的重要手段。

常用的监测方法包括瓦斯抽放、瓦斯抽测等。

煤矿应定期维护和检测瓦斯监测设备,确保其准确可靠,并制定相应的监测计划,合理布设监测点位。

4.瓦斯超限的处置措施:一旦煤矿井下瓦斯浓度超限,需要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置措施,以降低瓦斯爆炸事故的可能性。

常规的处置措施包括停工、撤离人员、通风处理等。

煤矿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培训人员熟悉瓦斯超限处置程序,确保事故后能迅速、有效地处置。

5.瓦斯超限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当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时,煤矿应及时组织事故调查。

调查应包括事故原因、责任追究、经验总结等内容,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瓦斯超限的监管和检查:煤矿瓦斯超限的监管和检查是确保煤矿安全的重要环节。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煤矿瓦斯超限情况的监管力度,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追责。

以上内容为制定煤矿瓦斯超限标准提供参考。

制定合理的瓦斯超限标准和有效的监测、处置措施,对保障煤矿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加强对瓦斯超限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以及监管和检查,有助于预防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护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

煤矿企业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建立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制度,提升瓦斯超限应急防范能力,促进煤矿实现瓦斯“零超限”目标,有效预防和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建立防止瓦斯超限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所有煤矿及其上级公司要成立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分析、追查、处理瓦斯超限事故。

第四条煤矿要建立防止瓦斯超限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通风管理制度》、《通风系统调整制度》、《通风系统审查分析制度》、《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排放瓦斯管理制度》、《月度防突预测图制度》、《瓦斯抽采管理制度》、《钻孔施工管理制度》、《瓦斯防治审查管控制度》、《瓦斯异常预警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报警处置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应急处置管理制度》、《瓦斯防治关键环节管控制度》、《瓦斯检查制度》、《安全供电保障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撤人停产停电制度》、《瓦斯超限停产整改制度》、《瓦斯超限整改复产复工制度》、《瓦斯超限处置汇报制度》、《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制度》等。

第五条严格通风管理。

煤矿要建立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可靠、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管理制度。

杜绝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严禁违规串联通风和循环风。

第六条严格通风系统调整。

煤矿要建立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工作面回采结束封闭等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严格通风系统审查分析。

煤矿要建立通风系统审查分析制度,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每季度要对所属煤矿通风系统分析1次,煤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要对矿井通风系统分析1次,定期排查通风系统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条严格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

煤矿要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

重点分析通风系统是否独立、稳定、可靠;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通风方式;采掘工作面等用风地点风量、风速、风向是否稳定,是否符合规定;巷道贯通是否按措施执行、贯通后通风系统是否及时调整;通风设施是否完好,是否有损坏通风设施情况;重点失修巷道维修进度等。

瓦斯超限管理规定

瓦斯超限管理规定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瓦斯超限信息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为煤矿安全生产保驾护航..特制定本制度:一、“瓦斯超限”范围界定1、专用排瓦斯巷道尾巷CH≥2.5%..4≥1.5%..2、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风流处、井下煤仓上方CH43、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掘进工作面及回≥1.0%..风流、采区回风巷CH4≥0.7%..4、一翼回风巷及矿井总回风巷CH45、采掘工作面进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工作面进风巷、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回风流中机电硐室的进风侧、密闭墙外及其他扩散通风巷道和≥0.5%..硐室风流中的CH4二、瓦斯超限具体分类1、对于管理工作不到位;抽放不达标;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配备不充足或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维修调校不及时出现故障及生产作业过程中放炮、割煤等人为原因造成的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界定为“瓦斯超限事故”..2、对于矿井生产安全的需要进行有计划的停风、停电、瓦斯排放、反风演习、瓦斯测试、设备检修等认为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原则上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但煤矿必须记录在案..3、对于非瓦斯浓度引起的瓦斯传感器数值超过规定值而发生的误报警;认定为瓦斯异常信息假瓦斯超限;原则上可不做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但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行..三、瓦斯超限汇报处理制度1、井下瓦斯一旦超限;必须按规定程序逐级汇报;保证能及时得到处理..2、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0.8%;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0.4%;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0.6%;一氧化碳CO≥20ppm时、主扇停止运转时间>10mim;汇报至调度主任、通风部长、机电部长;并由井下瓦斯员、通风跟班队长、机电队长现场处理..3、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1.0%;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0.5%;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0.75%;一氧化碳CO≥24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10mim时;汇报至通风助理、安全副总、生产副总、矿总工程师;并汇报煤业公司一通三防部、生产技术部、机电供应部、安全监察部主任工程师和副部长;并由通风部长、机电部长现场处理..4、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1.5%;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0.7%;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0.9%;一氧化碳CO≥50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30mim时;汇报至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煤业公司一通三防部、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机电供应部长、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管理局一通三防部、机电供应部、安全监察部主任工程师和副部长..并由通风助理现场处理..5、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2.0%4;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0.9%;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1.0%;一氧化碳CO≥75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30mim时;汇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煤业公司总工程师、生产副经理、机电副经理、安全副经理、煤业公司总经理;并汇集团公司管理局一通三防部、机电供应部、安全监察部的部长;通风、安全、机电副总工程师..并由矿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现场处理..6、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2.5%;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1.0%;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1.5%;一氧化碳CO≥100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60mim时;汇报至公司董事长;煤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汇报集团公司管理局总工程师..并由总经理带队现场处理..7、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3.0%;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1.5%;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1.5%;一氧化碳CO≥150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60mim时;汇报至公司董事长、集团公司分管基建的副总经理兼管理局副局长、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兼副局长、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兼管理局局长..并由董事长、总经理带队现场处理..8、出现上述情况;有关部门及责任人无及时汇报或无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追究部门有关人员责任;并进行处罚..四、瓦斯超限事故分级分析制度1、井下瓦斯一旦超限;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在班后进行事故分析;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未收到教育不放过;并填写瓦斯超限事故分析报告;标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最高浓度、超限时长、处理措施、整改措施、处罚措施及汇报人员..2、当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达到0.8%;时;由安全部长、通风部长、机电部长牵头组织有关科室人员进行事故追查处理;并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落实..3、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达到1.0%时由公司总工程师牵头组织有关科室人员进行事故追查处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理结果上报煤业公司..4、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达到1.5%以上;持续分钟在3分钟以上或者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煤矿瓦斯长时间超限、浓度值较高的;由总经理牵头组织有关科室人员进行事故追查处理;按照煤业公司内部有关规定对公司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理结果上报市、煤炭工业局..5、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达到1.5%以上;持续分钟在6分钟以上或者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煤矿瓦斯长时间超限、浓度值较高的;由市煤炭工业局牵头组织有关科室人员进行事故追查处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公司、煤业公司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理结果上报市煤炭工业局..6、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达到1.5%以上;每月超限在10次以上或者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煤矿瓦斯长时间超限、浓度值较高的;由市煤炭工业局牵头组织有关科室人员进行事故追查处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公司、煤业公司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理结果将通报全市..7、煤矿井上、井下采掘工作面以外的其它生产作业场所超过“瓦斯超限”范围界定浓度;对超限频繁、持续时间长和超值浓度较大的按照上述查处程序查处..8、对擅自移动、故意弃用、人为封堵、损毁瓦斯传感器或者改变瓦斯监控系统设施造成瓦斯数据失真或上传中断的;一经查实;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瓦斯信息传输制度根据省局关于瓦斯监测监控有“四条标准”;特制定本制度:1、监控员只要发现系统有瓦斯超限报警;包括瓦斯超限;零点偏移等情况;及时向监控室负责人报告..2、监控室负责人接到瓦斯超限信息后;一方面积极组织维护人员处理;一方面按照超限汇报向矿总工程师、总经理进行汇报..3、监控室负责人要对瓦斯超限处理全程参与并及时上报上级监控中心备案..4、超限原因查清后;认真填写记录;及时通知市局监控中心..保证系统数据正确上传..5、监控人员在维护和处理超限情况时;不得弄虚作假;以免留下安全隐患..6、监控室维修人员必须保证井下各测点、各个传感器正常工作;能正确传输真实、可靠的实时数据..7、井下实时数据上传标定后;经山西省煤矿瓦斯网络系统逐级上传到市、省局监控中心..8、对实时数据上传过程中的报警;系统故障;上传中断等情况;监控室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处理..9、监控室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如发现数据无故不能及时上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0、对各种不正常情况一定及时认真记录;以备查考..六、甲烷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1、在传感器的运行过程中;监控值班人员发现传感器报警;要及时通知值班领导和调度主任..2、调度主任;值班领导接到通知后;要通知报警地段的瓦斯员进行检查;若瓦斯未超限;通风部长要下井进行落实报警原因..3、因传感器的校验不及时;误差偏大而引起报警;对有关监控人员追究责任;罚款50——500元..4、因井下人员故意破坏传感器而引起的报警;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5、因报警浓度设置太低而引起的报警;对有关监控人员处以50—100元罚款..。

加强瓦斯超限的管理的规定(最新)

加强瓦斯超限的管理的规定(最新)

加强瓦斯超限的管理规定1、发现瓦斯聚积,对通风区罚款500元,因人为因素造成瓦斯超限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发现瓦斯超限作业,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并定责任单位一级非伤亡事故,给予瓦斯检查员开除留用一年处分。

2、顶层、全层放顶煤采掘头面,都必须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员,对瓦斯涌出变化异常的采掘头面还必须执行瓦斯检查员和安检员双盯岗制度,专职检查员不在现场,不准进行打眼、装药、放炮、割煤、支护等采掘活动,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瓦检员空班、漏检或汇报假数据,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给予瓦斯检查员开除留用一年处分。

4、无措施施工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定责任单位三级非伤亡事故。

5、掘进工作面炮后瓦斯浓度超过 1.0%时,必须停止作业,重新制定措施,采取控制装药量、减少循环进度、减少一次拉炮数、增加风量,加强顶板支护等方法,放炮时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电气设备必须全部停电。

不采取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6、瓦斯检查员、放炮员不在新鲜风流中校对检测仪器,造成错检者罚款100元,检测仪漏气、光谱不清或无光谱的罚责任人50元。

7、一道风门敞开不关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造成风流短路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定责任单位二级非伤亡事故,造成瓦斯超限的对责任者给予不低于降级处分;对责任单位不低于5000元罚款。

8、掘进工作面未设“三专两闭锁”及双风机、双电源、风机自动倒台,或不能正常使用者,每缺一项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倒台风机型号不匹配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9、风筒落后超过规定,风机安设高度不符合规定对施工单位、责任者一次罚200元。

10、进班不进行风机倒台试验,对通风区检查员、施工单位电工一次罚款50元。

11、风筒破口、脱节、落地、变向、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不用过渡节,一处对通风区罚款50元。

风筒落后对通风区检查员罚50元、通风工罚100元。

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奖惩措施: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表现不佳的单位和个人 进行问责和处罚。
考核周期:定期对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奖惩机制:建立奖惩机制,明确奖惩标准和程序,确保奖惩措施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加强监督和检查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进行监 督和检查
加强日常检查:定期对煤矿进行瓦斯超限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强化专项检查:针对瓦斯超限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严格考核评估:对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 实施
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的 具体内容
瓦斯浓度超限的分级标准
一级超限: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0%CH4,时间连续1分钟以上 二级超限: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CH4,时间连续1分钟以上 三级超限: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2.0%CH4,时间连续1分钟以上 严重超限: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3.0%CH4,时间连续1分钟以上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定期对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检查。
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 制度执行到位。
建立奖惩机制:对执行制度好的煤矿企业给予奖励,对违反制度的企业进行惩罚,形成有效的 激励机制。
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的 目的和意义
目的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促进煤矿企业规范化管理 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意识
意义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通过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处 理煤矿瓦斯超限问题,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瓦斯超限报警分级处置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报警分级处置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报警分级处置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强化瓦斯管理,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采取针对性技术措施,标本兼治煤矿瓦斯,特制定瓦斯超限报警分级处置管理制度。

(一)煤矿瓦斯超限报警是指煤矿井下依据规定应该予以通风的所有场所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和第498条规定,或煤矿主通风机械停止运行时间超过10分钟,局部通风机停运行等现象时,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自动发出报警的情形。

矿井因计划性停电、停风、主扇切换及传感器在线调校、断电试验、火区隐患处置等并落实了安全保障措施而发生的煤矿瓦斯监控系统自动报警统称计划性报警。

(二)煤矿瓦斯超限报警分级处置按照“企业负责、部门监督、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对瓦斯超限报警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追查处理制度。

(三)矿长是瓦斯超限报警处置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瓦斯超限报警技术分析处理责任人。

(四)瓦斯超限报警必须严格按照“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及时整改、追究责任”的措施进行处置,凡出现瓦斯超限报警,必须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地点及可能受影响区域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警戒,由通风瓦斯科、安监处负责查明超限原因,追究责任,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整改消除隐患。

(五)瓦斯超限报警次数认定1.因同一瓦斯或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涌出源造成多个传感器超限报警的,认定为一次瓦斯超限报警。

因同一次非计划停电停风等造成多个传感器报警的,认定为一次瓦斯超限报警。

因同一分站或传输线路等设备故障造成多个传感器报警的,认定为一次瓦斯超限报警。

2.同一地点多次出现瓦斯超限报警的,分别记入瓦斯超限报警次数。

3.同一次瓦斯超限报警从零级上升到更高级别报警的,按高级别报警认定为一次瓦斯超限报警。

(六)瓦斯超限报警分级及响应1.零级报警:甲烷超限(以《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临界值为准)浓度小于3%且时间少于1分钟、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时间不超过1分钟、一氧化碳超限时间不超过15分钟(爆破作业时剔除作业规程规定的排炮烟时的等炮时间)或其它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报警的。

贵州煤矿企业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贵州煤矿企业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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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管理规定

矿井瓦斯管理规定

矿井瓦斯管理规定瓦斯是煤矿五大自然灾害之首,瓦斯管理是我公司“一通三防”工作的重点,为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瓦斯为天的思想”,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可能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矿井瓦斯管理工作,杜绝重大事故,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矿井瓦斯管理规定,以实现系统设置、装备与设施、职工素质及管理四个方面的高标准管理。

一、系统设置1、矿井主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主通风机电机的实际功率必须在电机额定功率之内,运行效率在60%以上、主通风机的风压在允许最高风压的90%之内。

2、矿井必须安装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完善的瓦斯超限报警及断电功能。

3、加强设计、施工管理。

根据设计进行巷道掘进时,作业规程必须同时考虑及时利用和完善巷道的全压通风系统,杜绝因设计缺陷造成盲巷。

4、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地质构造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可能造成的盲巷要认真加强管理:今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有条件时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没有条件的必须保持正常的局部通风。

不再使用的盲巷,由生产部门负责制定措施组织回收,回收完毕,生产部门牵头组织安监、通风、机电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通风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永久封闭。

5、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先安装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方可开口掘进。

6、采区主要准备巷道(皮带巷、轨道巷、专用回风巷)形成完善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7、回采工作面在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安装和回采工作,不得开掘二次切眼,工作面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开掘二次切眼时,必须使用局部通风机向二次切眼隅角供风。

二、装备及设施1、矿井必须实现主通风机的风压、风量、电流、电压、风流中瓦斯浓度的在线监测和局部通风机的开停以及风筒状态的监测,及时掌握主、局部通风机的运行状态。

2、主通风机必须具有两回路直接由变电所馈出线的供电线路,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接任何负荷。

主通风机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也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的备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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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超限管理规定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煤矿瓦斯超限管理规定
瓦斯管理是煤矿的重要工作之一,在管理人员、广大员工中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有利于落实各级、各系统的管理责任和提升防范事故能力,杜绝瓦斯事故。

1、严格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2、瓦斯超限逐级汇报程序:
(1)、瓦斯超限浓度在%(含%)至%时,瓦斯检查工立即电话汇报通风队值班领导和调度室,调度室值班调度员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汇报调度室值班领导和矿值班领导,同时,向生产技术科、安检科等相关部门、分管矿领导及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和矿长汇报。

(2)、瓦斯浓度超过%(含%)时,瓦斯检查工、调度室值班调度员按第(1)条的规定进行汇报的同时,值班调度员还要汇报股份公司总调
度室。

股份公司总调度室做好相应的记录,督促采取措施,并向股份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安排救护队到矿协助处理。

(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发出瓦斯超限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后,监控信息中心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并查明原因,及时汇报股份公司信息中心。

调度室值班调度员按照第(1)、(2)条的规定及时进行汇报、处理。

3、汇报、记录内容规定
接受汇报和向上汇报瓦斯超限,必须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并保存备查。

(1)、瓦斯检查工汇报内容包括: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等。

(2)、调度室接受瓦斯检查工、监控信息中心值班员汇报记录: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向上汇报及领导安排记录:汇报时间、接受汇报人、瓦斯超限情况、瓦斯治理措施、瓦斯治理结果、恢复供电和恢复生产情况等。

(3)、监控信息中心值班人员记录包括:瓦斯超限传感器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断电时间、复电时间等。

4、瓦斯超限处理办法:
瓦斯超限浓度超过%以上,由股份公司生产部牵头组织,安监局参加进行分析、处理。

矿总工程师、分管矿领导及副总工程师、分管部门领导、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参加。

瓦斯超限浓度小于%(含%),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分管矿领导及副总工程师、安检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及其他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参加分析、处理。

(1)、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根据停电的性质、范围划分有关部门的责任,对分管矿领导、副总工程师各罚款1000元,对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分别罚款2000~3000元,对基层管理区队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分别罚款3000~5000元。

(2)、由于通风系统不合理、采掘工作面配风不足、通风设施疏于管理、未按规定进行爆破、过老空区、地质构造带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等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的,对分管矿领导、副总工程师各罚款1000元,对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分别罚款2000~3000元,对基层管理区队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分别罚款3000~5000元。

(3)、由于甲烷传感器未按规定进行调校等原因出现故障而造成的误报警、误操作,对监控信息中心负责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区域的井下监测工罚款500元。

因施工单位由于管理原因使甲烷传感器出现误报警、误操作的,按照《城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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