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机动车保险条款2015
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2015第1号文
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第1号(试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2月目录编制说明 (3)LP-Ⅰ理赔效率类指标 (4)LP-Ⅰ-1:案均报案支付周期 (4)LP-Ⅰ-2: 案均报案理算周期 (4)LP-Ⅰ-3: 案均理算核赔周期 (4)LP-Ⅰ-4: 案均核赔支付周期 (5)LP-Ⅰ-5: 立案结案率 (5)LP-Ⅰ-6:金额结案率 (6)LP-Ⅱ理赔管控类指标 (7)LP-Ⅱ-1:报案立案率 (7)LP-Ⅱ-2:系统强制立案率 (7)LP-Ⅱ-3:赔案重开率(笔数/金额) (7)LP-Ⅱ-4:估损(代数/绝对)偏差率 (8)LP-Ⅱ-5:零赔付结案率 (9)LP-Ⅱ-6:报案注销率 (9)LP-Ⅱ-7:立案注销率(笔数/金额) (9)LP-Ⅲ理赔成本类指标 (11)LP-Ⅲ-1:案均已决金额 (11)LP-Ⅲ-2:案均未决金额 (11)LP-Ⅲ-3:已决案均直接理赔费用 (11)编制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第1号(试行)》(以下简称《基础指标》)。
二、《基础指标》用于规范机动车保险理赔相关数据的计量工作。
各财产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或对外发布机动车保险理赔方面的数据,应遵守本文相关规定。
三、《基础指标》分为理赔效率类指标、理赔管控类指标、理赔成本类指标三大部分。
其中每个指标要素包含“指标描述”、“指标计量”、“指标说明”等组成部分。
四、各指标计量采用赔案口径;时间维度可选取月度、季度或年度(会计年度),必要时可向前滚转12个月。
五、《基础指标》中的保险公司指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六、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适时对《基础指标》进行修订。
七、《基础指标》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LP-Ⅰ理赔效率类指标LP-Ⅰ-1:案均报案支付周期一、指标描述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从接到客户报案到支付赔款的处理效率。
二、指标计量案均报案支付周期统计期内正常结案赔案中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支付该赔案下最后一笔赔款(不含理赔费用)指令发送成功的系统时间相对于报案时点的平均延迟时长。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机动车辆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用于保护机动车辆所有人以及其他行人和车辆的损失。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下面就介绍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
一、投保范围保险行业要求所有在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都要购买机动车辆保险。
投保范围包括所有的汽车、摩托车、客车、货车等机动车辆类型。
保险公司会根据车辆使用性质和保险期限收取不同的保险费。
二、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机动车辆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两种:1.交通事故责任险2.车辆损失险该险种是对机动车辆本身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车辆本身受到意外事故而产生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是保险合同签订前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一定金额,用于获得保险保障。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费用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和保险期限而定,一般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计算保费该方式的保险费用是根据被保险人的车辆种类、品牌、型号、车龄、使用性质、引擎排量等多种因素计算而来。
被保险人可根据车辆的保险风险和个人需求进行选择。
2.固定保费根据车辆使用性质和保险期限,保险公司制定特定保费标准。
被保险人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购买固定保费的保险方案,无需进行额外计算。
该方式的保险费用通常针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出租车等机动车辆,保险费用按单位车辆计算。
被保险人无需考虑车辆风险因素,只需支付固定保费即可获得保险保障。
四、保险理赔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会指派理赔人员对事故情况进行分析和调查。
2.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必须提供相关的理赔申请材料,包括医学证明、警察报告、事故现场照片等,以便保险公司核实事故情况和损失范围。
3.理赔审批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据和事故情况,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批和赔偿标准的确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条例 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条例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
下文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欢迎阅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完整版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投保第五条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是一种保险形式,可以针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遭受的各种损失进行保障和赔偿。
现在,很多车主都会购买这种保险,以便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得到一定的补偿和维护。
下面就是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的相关情况与解析:一、保险范围及责任车辆损失综合险属于车险中的一种综合保险,其保险范围一般包括车辆自燃、盗窃、火灾、碰撞、涉水等各种意外损失。
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将按照车辆实际价值和用户所购买的保险金额,来评定赔款数额。
如果车辆被盗,保险公司会根据警方证明进行赔偿;如果车辆发生碰撞,保险公司会根据责任划分来决定是否需要赔偿、以及赔偿数额等问题。
二、保险责任排除虽然车辆损失综合险可以对车辆在遭受意外损失时进行赔偿,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不会对车主进行赔偿。
比如,车主故意制造事故或者违纪违法,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此外,如果因受损的车辆不及时进行维修,或者因故意隐瞒车辆损伤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影响理赔事宜,保险公司也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理赔流程及注意事项在遭遇车辆损失时,车主需要在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在理赔流程中,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经过以及对车辆受损情况的详细描述等。
同时,车主还需要提供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以及其他与此事故相关的材料。
此外,车主在理赔时还需要注意保留现场的相片、视频及记录,以便在需要时进行使用。
四、保险费及费率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费是根据车辆实际价值和其他相关因素来确定的。
保险费率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
在车险市场上,保险费的因素有很多,比如车辆品牌、型号、年份、使用时间、城市等等。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车主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来进行选择。
总之,机动车车辆损失综合险是车主进行车险保障时最常见的一种保障形式之一。
其保障范围广泛、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便捷性,因此越来越多的车主愿意选择这种保险来保障自己的车辆。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发⽣的合理费⽤,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额内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案侦查,⾃⽴案之⽇起满两个⽉未查明下落的;(⼆)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三)保险车辆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
责任免除第⼆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三)被保险⼈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的故意⾏为或违法⾏为;(四)驾驶⼈饮酒或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醉药品的;(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七)承租⼈或经承租⼈许可使⽤保险车辆的驾驶⼈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第三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除⾮另有约定,发⽣保险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驶证;(⼆)被保险⼈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证明;(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没收期间;(四)所有权发⽣转移,未向本公司办理批改⼿续。
第四条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新车车辆出⼚时的原⼚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致使损失扩⼤的部分;(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额第六条保险⾦额由本公司与投保⼈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正文:----------------------------------------------------------------------------------------------------------------------------------------------------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适用于机动车所有人或合法管理人所拥有的机动车辆,保险公司将对因机动车的损失和损坏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自燃等意外事件导致车辆损失或损坏;2.雷击、风暴、暴雨、洪水、地震、冰雹、雪崩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3.不明原因导致的车辆被盗窃、抢劫或消失的损失;4.恶意人为行为导致的车辆损坏;5.附加保险条款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涉水损失险等。
二、免赔额和赔偿范围1.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免赔额和赔偿范围。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的金额。
赔偿范围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的金额上限。
2.保险公司将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不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80%。
若损失超出免赔额,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损失金额扣除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投保要求和保险费率1.投保机动车车辆损失险需要提供机动车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购置税发票等。
2.保险费率是根据车辆种类、使用年限、驾驶员情况、地区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的。
3.投保人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四、保险责任免除和解除合同1.若发生以下情况,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或损坏是由于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真实情况。
2.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但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支付相应的解约手续费用。
五、索赔流程和注意事项1.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进一步损失,并及时报警或通知保险公司。
2.投保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索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证明、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等。
3.保险公司将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赔偿,若投保人对赔偿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申诉。
六、其他条款本保险条款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保险期间和保险终止的规定;2.不同免赔额和赔偿范围的标准;3.保险责任和免赔责任的详细说明;4.附加保险条款的具体细则。
机动车辆保险条例
机动车辆保险条例机动车辆保险条例大家知道多少?下文就等为大家介绍机动车辆保险条例,欢迎阅读!!机动车辆保险条例内容全文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运载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七) 玻璃单独破碎;(八)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咱们说,机动车损失险基本就是你不小心撞了别人,或者别人撞了你,车子受损了,修车的费用就可以通过这个保险赔。
你是不是想:“撞了别人,我有赔钱责任,那要是别人撞了我呢?我岂不是赔个空?”放心,车损险不仅仅是你撞别人,它也能帮你解决别人撞你的麻烦。
就是有点像那句老话,“我不想和你争,偏偏你总来找我”。
你就可以放心了,别人的“不小心”不会让你口袋受伤。
不过呢,千万记住,这个保险条款里有那么多的小细节,光看主条款还不行。
比如,如果你的车子有些小瑕疵,像是刮花了一点,或者车灯掉了一点,你得看清楚,保险是不是包括了这类“小打小闹”的损失。
如果是,大伙儿欢喜,车子修理好了,也不用额外掏钱。
要是不包括,那你就得自掏腰包修车了,像是“自讨苦吃”,自个儿扛了。
很多人有个误区,以为车损险就是全能保险,什么事儿都能赔,其实不然。
有些情况它不赔,比如说车主自己瞎操作,搞个车祸出来,或者是恶意破坏。
你想,如果自己刮蹭了车,想凭这个保险“过水”,那肯定不行,保险公司可不是冤大头,它们有眼力见,能分辨真假。
再比如,有些人为了省点钱,把车放在没保管好的地方,结果给偷了,车损险也管不着。
毕竟保险公司可不是咱们的“人肉保险库”,什么事都能兜着。
那怎么办呢?那就得买点儿更全的险种,像盗抢险啥的,给自己多点保障。
咱们常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多买点儿保险,也省得真出了问题时后悔莫及。
再说说保险理赔的速度吧,车主们有时候一看到“理赔”两个字,心里就打鼓,觉得一堆麻烦等着自己。
但事实上,车损险的理赔其实挺简单的。
只要你不犯蠢,及时报案、准备好相关材料,理赔的速度相当快。
像有些大公司,车主的资料一提交,审核通过,修车的钱就能到账,轻松愉快,不用担心自己像个“上班族”那样焦虑。
你想啊,钱到手了,修车的钱就能直接省掉,整个过程既顺利又快捷,这不比“开车不见兔子不撒鹰”强多了吗?可是呢,问题也来了,车损险虽然方便,但它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保单中的“免赔额”。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车辆损失险详细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条款〔以下称: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与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保险车辆是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但不包括该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设备。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保险车辆所有人与经保险车辆所有人许可使用、管理保险车辆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本公司是指天平汽车保险股份##。
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下称: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应当由事故的其他责任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局部〔以下称:交强险赔付〕,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三〕核反响、核污染、核辐射;〔四〕欺诈;〔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九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三〕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12分的;〔四〕饮酒后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的;〔五〕未经被保险人允许驾车的;〔六〕利用保险车辆故意犯罪的。
第十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展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四〕保险车辆处在竞赛、检测、修理、扣押、征用、没收期间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综合险条款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责任免除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第九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五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六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七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免赔率与免赔额第十一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四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保险金额第十二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赔偿处理第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第十六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第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第十八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十九条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二部分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二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二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第二十五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第二十六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四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三十四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十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免赔率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责任限额第二十八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第二十九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赔偿处理第三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第三十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第三十四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第三十五条赔款计算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第三十六条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三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三十八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三十九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责任免除第四十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第四十一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第四十二条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五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六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八精神损害抚慰金;九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5-05-07本条款适用于以下地区:广西、黑龙江、青岛、山东、陕西、重庆,其它地区请查阅《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摘要: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概念及特点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情况三、被保险人的义务及保险赔偿方式四、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重要性正文: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概念及特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指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赔偿方式等具体内容的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主要保障机动车辆在行驶、停放、存放等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特点有:1.保险标的出险率高:由于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容易发生碰撞等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率较高。
2.业务普及程度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逐年增加,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广大车主的必需品。
3.保险条款内容丰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涵盖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多种险种,为车主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情况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了一些责任免除情况,主要包括:1.自然磨损、锈蚀、故障:由于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自然磨损、锈蚀、故障等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车辆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3.未投保发动机涉水自燃等:车辆因发动机涉水、自燃等未投保的险种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4.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车辆所载货物因撞击、腐蚀等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及保险赔偿方式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2.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3.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等工作。
保险赔偿方式主要有两种:1.按责理赔:根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业车险示范条款变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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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和附加险的对应关系变化
险别 主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 自燃损失险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车身划痕损失险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仅适用于家庭自用 附 加 险 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 非营业用车) 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不计免赔率险 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车损险
机动车产品体系(含挂车) 三者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盗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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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示范条款体系变化
合并保险条款, 体现风险差异。 现行商业车险条款(2009版) 改革后商业车险条款(2014版) 1.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2.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2.B条款(平安条款)
3.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பைடு நூலகம்保险示范条款
1.A条款(人保条款)
3.C条款(太平洋条款) 4.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
保险金额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 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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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示范条款内容变化 • 保险金额
示范条款与现行条款车损险保险金额及赔偿处理对比
内容 不足额投保 示范条款 无 2009版条款 可以,比例赔付
新车购置价
不含车辆购置税
含车辆购置税
1、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
全部损失按照保额赔付; 赔偿处理 部分损失在保额内按照 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 用计算赔偿,但均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2、按照实际价值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以不超过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 失,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实际价值。
25
车损险保额确定方式变更:车损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修订为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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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九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五)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六)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七)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免赔率与免赔额第十一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四)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保险金额第十二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赔偿处理第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二)部分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二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