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车客运管理办法》15页
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委)、旅游局、公安局、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省交通运输厅、旅游局、公安厅、安监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包车客运管理,确保旅游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行社旅游团队为目的,为旅行社旅游团队提供旅游交通服务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包车客运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旅游包车客运的许可和管理。
第六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公安部门核准获得《机动车行驶证》,并经交通运输部门核准获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方可允许经营旅游客运业务。
(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车辆符合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行业标准。
(四)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标识,并按规定放置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标志牌。
标志牌由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按规定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
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标识式样由省级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和安监部门共同制定。
(精)广州市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广州市包车客运管理办法广州市包车客运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20-05-22为加强我市包车客运行业管理, 全面强化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包车客运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规范包车客运市场秩序,确保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特制定了广州市的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下文是关于最新的广州市包车客运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参考!广州市包车客运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包车客运行业管理, 全面强化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包车客运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规范包车客运市场秩序,确保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包车客运企业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包车客运的主管部门。
市及相关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形成优胜劣汰机制,共同推动包车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市内区(县级市)际包车客运和区(县级市)内包车客运。
第七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区(县级市)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市内区(县级市)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座位数在13座及以上,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客运包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客运包车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客运包车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客运包车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2.客运包车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3.客运包车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三、车辆安全管理1.客运包车企业应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车辆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设施和应急装备,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3.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四、驾驶员管理1.客运包车企业应依法聘用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2.驾驶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熟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五、安全操作规程1.驾驶员在发车前应检查车辆安全状况,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驾驶员应按照规定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
3.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整洁,不得超员、超速行驶。
4.驾驶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文明驾驶,关爱旅客。
六、安全教育培训1.客运包车企业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
2.驾驶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操作技能。
七、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1.客运包车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发生安全事故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3.客运包车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安全事故,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八、奖惩措施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九、附则1.本制度由客运包车企业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客运包车企业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的出行服务。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客运包车管理规定是针对客运行业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客运包车行业的运营行为,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
以下是客运包车管理规定的重要内容:一、经营资格要求:1. 包车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许可证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包车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通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
二、车辆要求:1. 包车车辆必须持有合法的营运证件和保险,完好无损,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2. 包车车辆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运营状态。
3. 包车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安全设备和应急设备,以应对突发状况。
三、服务质量标准:1. 包车经营企业必须确保驾驶员和服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
2. 包车经营企业必须设立客户服务热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和解决乘客的问题和投诉。
四、运营管理要求:1. 包车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报备运营信息,包括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和运营计划等。
2. 包车经营企业不得违规出租车辆,不得超载、超速和擅自更改行驶路线。
3. 包车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运营管理规定,确保运营安全和秩序。
五、价格和支付规定:1. 包车经营企业必须公示价格标准,并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变相涨价。
2. 包车乘客可以选择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现金、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等。
3. 包车经营企业不得拒绝接受合法的支付方式,不得乱收费或诱导消费。
六、监管和处罚措施:1. 政府部门将建立监管机制,对包车经营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2. 对于包车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的严重违规行为,将采取暂停或吊销经营许可证、驾驶证的措施。
3. 对于乘客的投诉和举报,政府部门将进行调查,依法处理并给予相应补偿。
综上所述,客运包车管理规定是保障乘客权益和安全的重要法规,对包车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的资质要求、车辆要求、服务质量标准和运营管理要求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和推动客运包车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客运包车规章制度范本

客运包车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包车行为,保障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运包车,是指旅客或者单位向汽车租赁公司或者其他经营者预订车辆,按照约定的路线、时间、用途等进行运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客运包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经营条件,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条国家鼓励客运包车服务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旅客多样化、个性化出行需求。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客运包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二)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三)投资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证明文件;(五)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六)车辆购置证明文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复印件;(三)投资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四)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五)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八条从事客运包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二)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三)不得安排或者同意旅客站立行驶;(四)不得招揽或者同意其他经营者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客运包车服务;(五)按照约定的路线、时间、用途等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六)为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经营场所;(二)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和设施;(三)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运营。
第九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二)故意绕道行驶;(三)索取高于公示标准的车费;(四)违反规定使用计价器。
第四章车辆与驾驶员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并定期接受培训。
第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保障乘客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管理办法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业务管理,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管理办法合用于从事包车客运业务的公司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包车客运是指在事先商定的时间、路线和价格下,提供客人独享的汽车服务业务。
第四条包车客运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从事非法活动。
第五条包车客运应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驾驶员的素质和服务态度,乘客的出行安全和舒适。
第六条包车客运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定,合理安排行车路线和时间。
第二章申请、审批第七条从事包车客运业务的公司和个人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许可证件。
第八条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车辆行驶证和保险单,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
第九条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
第十条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者重新办理。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包车客运车辆应当经过安全技术检测合格,并在车身醒目位置悬挂行驶证、保险单等证件。
第十二条每辆包车客运车辆必须设有安全锤、灭火器、急救医药箱等应急设备。
第十三条包车客运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第十四条包车客运车辆应当设置GPS定位装置,保证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五条包车客运服务要求:(一)提供车辆清洁、整洁和各项设施设备完好。
(二)车速和行车路线应当根据路况和乘客要求合理安排。
(三)驾驶员应当熟知路线,遵守交通规则,具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意识。
(四)乘客应当按照属实的人数缴纳车费,不得进行超员。
第十六条包车客运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合法,不得乱收费、超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包车客运服务应当加强车辆维护,确保车辆安全性。
第十八条包车客运服务应当建立服务质量反馈机制,定期向乘客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包车客运业务的监督检查。
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从事旅游包车客运业务的车辆和驾驶员。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三条成立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公司旅游包车客运安全工作。
第四条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五条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且身体健康,无重大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六条驾驶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八条驾驶员应熟悉车辆性能,掌握车辆维护保养知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四章车辆管理第九条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条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装备,如灭火器、急救箱等。
第十一条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十二条车辆停放时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车辆安全。
第五章行车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行车前,驾驶员应检查车辆技术状况,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四条行车中,驾驶员应保持安全车速,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观察路况。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随时关注旅客动态,确保旅客安全。
第十六条遇到恶劣天气或紧急情况,驾驶员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旅客安全。
第十七条驾驶员应如实记录行车日志,详细记录行车时间、路线、天气情况等。
第六章事故处理第十八条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第十九条驾驶员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交通事故,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我公司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为游客提供安全、舒适的出行体验。
2024年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2024年客运包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包车行业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包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经营者、驾驶员和旅客。
第三条客运包车是指在一定时间段内,为旅客提供专门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包车服务的业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包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包车经营许可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包车驾驶员是指取得相应驾驶证和从事包车驾驶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包车旅客是指通过包车服务进行人员运输的旅客。
第七条包车经营者、驾驶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和交通安全。
第二章包车经营者的管理第八条包车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过包车经营许可机关的审批才能开展包车业务。
第九条包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包车经营者应当组织驾驶员参加相关培训,熟悉包车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包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调度、驾驶员考核、投诉处理等,确保包车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包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包车经营许可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章包车驾驶员的管理第十三条包车驾驶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按照规定的行程和时间进行包车服务。
第十四条包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确保驾驶安全,并具备一定的服务意识,为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五条包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车辆定员和乘客数量进行载客,禁止超员行驶。
第十六条包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和违规行驶。
第十七条包车驾驶员应当定期接受包车经营者的考核和培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包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包车经营者有权根据情况对其进行相应的警告、停职等处理。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 7 座以上(不含 7 座)客车包租给客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四条包车客运分为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和非定线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路线至少有一端是旅游景区(点),且定点定线定时运行。
非定线包车客运是指除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外的其他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由《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具体规定。
第五条按照经营区域的不同,包车客运分为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
第六条包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经济高效、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科学发展,安全第一,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七条国家实行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包车客运车辆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九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条件:(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 )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 )的要求;(3)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198 )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JT/T325 )规定的中级以上;(5)尾气排放量应符合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燃料消耗限值符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要求》;(6)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一、前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交通条件的改善,包车出行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一种重要方式。
为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确保车辆运营的效率,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包车管理规定。
下面将从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和旅客管理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车辆管理1. 车辆安全检测包车运营企业应定期组织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特别是对制动系统、车身结构和照明设备等关键部件进行严格检查,以确保车辆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
2. 车辆保养包车运营企业应制定车辆保养计划,按照制定的计划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
特别是对于常见的故障问题,应提前进行预防性维修,以避免突发故障对旅客的影响。
3. 车辆配备包车运营企业应根据旅客数量合理安排车辆。
在车辆配备方面,应确保车辆达到相关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紧急救援设备和出行便利设施,以提高旅客的安全感和乘坐体验。
三、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培训与资质包车运营企业应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并确保其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和客运服务等方面的知识,以提高驾驶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意识。
2. 驾驶员行为规范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车辆稳定和旅客的安全。
禁止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驾驶员在服务旅客时应礼貌待人,尊重旅客的合法权益。
3. 驾驶员考核包车运营企业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驾驶技术、服务态度和文明驾驶等方面。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应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并进行适当的处罚。
四、旅客管理1. 旅客安全教育包车运营企业应加强对旅客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对紧急情况的应对能力。
在安全教育方面,应特别强调旅客乘车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逃生指导,以确保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旅客信息收集包车运营企业应要求旅客提供个人信息,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便于发生意外情况时与家人或亲友取得联系。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原则。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客运包车管理规定如下:
1. 包车经营者必须具备有效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经营客运包车业务。
2. 包车经营者必须拥有符合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客运车辆,并保持车辆的良好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营状态。
3. 包车经营者必须配备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和驾驶能力的驾驶员,并确保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4. 包车经营者必须为乘客购买交通意外险,确保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5. 包车经营者必须按照合同或约定的行程和服务内容向乘客提供服务,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6. 包车经营者必须确保车辆具备良好的卫生状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
7. 包车经营者必须保障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乘客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8. 包车经营者必须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9. 包车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报送运营数据和相关信息,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违反上述规定的包车经营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乘客在包车过程中遇到问题或纠纷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救助。
2023修正版包车管理制度

包车管理制度包车管理制度1. 引言为了规范企业包车行为,提高包车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本《包车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包车行为,包括组织员工进行公务出行和组织员工进行团队建设等活动期间的包车服务。
3. 包车服务流程3.1 预订包车- 员工在需要包车的情况下,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行政部门提交包车申请。
- 行政部门收到包车申请后,会与合作的包车公司沟通,根据需求安排合适的车辆和司机。
- 预订成功后,行政部门会将包车信息通知申请人。
3.2 包车服务准备- 包车公司在包车出发前1天会与申请人确定具体出发时间和地点。
- 包车公司负责检查包车的车况和安全性,确保在出发前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
- 对于长途包车,包车公司会提供额外的司机,以确保司机的安全和休息。
3.3 包车服务过程- 司机在包车服务期间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确保乘客的安全。
- 司机应遵循预订信息中的行程安排,严禁擅自更改行程。
- 司机需要按时到达预定地点接乘客,并根据行程安排准时到达目的地。
- 在长途包车服务中,司机每2小时需要停车休息15分钟。
3.4 包车服务结束- 包车服务结束后,申请人需要与包车公司确认。
- 申请人需要填写包车服务评价表,对包车服务进行评价。
- 行政部门会根据申请人的评价和反馈,对包车公司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
4. 包车费用结算- 包车费用按照包车公司提供的费用标准进行结算。
- 行政部门会核对包车服务起始和结束的时间,以确认费用的准确性。
- 公司会进行包车费用的统一结算,员工不得私自支付包车费用。
5. 包车安全管理- 包车公司需要确保车辆、驾驶员以及乘客的安全。
- 包车公司应具备必要的营运资质和保险,并及时更新。
- 包车公司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并保持车辆良好的工作状态。
- 乘客在包车过程中应保持安静,不得干扰驾驶员的正常驾驶。
- 乘客不得随意开启车门,不得将身体或物品伸出车窗外。
- 乘客要遵守包车公司制定的其他安全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道路旅客运输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汽车客运站经营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监管部门对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公安、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汽车客运站安全主体职责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要求,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足额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三)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四)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参与企业营运车辆的选型和客运驾驶人的招聘等安全运营工作;(五)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实施;(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情况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立即上报。
客运包车安全管理制度

客运包车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包车行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乘客和车辆的安全,提升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客运包车安全管理应当以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车辆完好为宗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包车服务的安全、便捷、舒适。
第四条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从事客运包车业务时,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意识,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五条客运包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客运包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作为信息提供者和服务提供者,对乘客和车辆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客运包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对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安全驾驶技能和知识,符合道路交通法规要求。
第八条客运包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日常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运行正常,达到安全标准。
第九条客运包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保障乘客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条客运包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记录档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留存相关安全资料,便于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和查阅。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客运包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其安全驾驶意识和技能,努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客运包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避免因车辆故障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客运包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乘客的安全宣传,告知乘客安全乘车常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保障乘客的安全。
成都市市内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内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包车客运正常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包车客运市场,适应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保障包车客运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包车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及《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固定从事经营性包车客运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内包车客运,包括定线县际包车客运和不定线县际包车客运两种运输形式.定线县际包车客运,是指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以承接社会团体、单位的长期包车业务,按照相对固定的行驶线路实施营运的一种运输方式。
不定线县际包车客运,是指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途经线路行驶,按行驶里程或包用时间计费的运输方式。
成都市域内的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不定线包车客运管理.从事校园师生接送、厂区职工接送的营运包车属于定线县际包车客运形式。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括包车客运经营范围的客运资格证件。
客运资格证件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对经营者核发的经营许可凭证或者批准文件。
第六条从事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运车辆;(二)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学习培训制度等并参加安全生产状况评估。
(四)申请从事定线县际包车的经营者,还应提供和证明固定包车业务需求及其车辆配置需求.第七条从事市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成都市交委交通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
客运公司包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公司包车业务的管理,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包车业务的车辆、驾驶员和相关部门。
第三条公司包车业务以安全、高效、便捷、舒适为原则,遵循市场规律,满足客户需求。
第二章包车业务范围及流程第四条包车业务范围:1. 企事业单位、学校、旅行社等单位的团队出行;2. 个人及家庭出行;3. 活动现场、赛事、会议等特殊需求。
第五条包车业务流程:1. 客户咨询:客户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公司咨询包车业务;2. 业务受理:客服人员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相关车型、价格、服务等信息;3. 合同签订:双方就车型、价格、服务、时间等达成一致后,签订包车合同;4. 车辆准备:驾驶员根据合同要求,提前做好车辆检查、保养等工作;5. 出行服务:驾驶员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安全、舒适的出行服务;6. 服务评价:客户对出行服务进行评价,公司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改进。
第三章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第六条车辆管理:1. 公司包车车辆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良好的安全技术性能;2. 车辆须定期进行保养、维修,确保车辆性能良好;3. 车辆须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如灭火器、三角警示牌等;4. 车辆须保持整洁、卫生。
第七条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须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熟悉车辆性能;2. 驾驶员须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3. 驾驶员须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热情、耐心、细致地为客户提供服务;4. 驾驶员须接受公司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服务质量及保障第八条公司设立客服中心,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和建议,及时解决客户问题。
第九条公司对包车服务实行质量监控,对驾驶员的服务态度、车辆状况、行驶路线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条公司对驾驶员实行绩效考核,对表现优秀的驾驶员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驾驶员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完整版)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客运包车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对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包车管理秩序,制定本制度如下:一、客运包车必须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二、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三、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四、从事包车的客车必须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客车营运证、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即时驾驶证明、GPS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正常、包车客运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安全救生锤、灭火器、旅客安全带齐全有效。
五、办理客运包车业务时,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首先审验客车包车资质、许可经营范围、单程超过400公里(高速600公里)包车的车辆,必须现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审验合格后,由驾驶员签订《客运包车安全责任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包车客运标志牌。
六、客运包车手续一次一办理,包车标志牌必须在包车完毕一天内交回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得私自涂改、转借他人使用。
七、客运包车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不得私自改线。
八、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旅客乘车,运行途中不得擅自变更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九、做好行包检查,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品上车。
十、严格依法限定每日驾驶时间,落实落地休息制度。
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晚22点至次日5点严禁发车。
十一、运行中驾驶员不得吸烟、饮食、打手机或与他人聊天,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不强超强会,争道抢行,确保行车安全。
十二、客车在中途停歇、就餐后,必须核实人数方可发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7座以上(不含7座)客车包租给客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四条包车客运分为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和非定线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路线至少有一端是旅游景区(点),且定点定线定时运行。
非定线包车客运是指除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外的其他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由《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具体规定。
第五条按照经营区域的不同,包车客运分为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
第六条包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经济高效、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科学发展,安全第一,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七条国家实行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包车客运车辆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九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条件:(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5)尾气排放量应符合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燃料消耗限值符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要求》;(6)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2、车辆数量和经营范围要求:(1)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中高级包车客运车辆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不少于30辆、客位900个以上;(2)经营市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包车客运车辆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不少于20辆、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中高级包车客运车辆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二)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55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经营场所条件:1、包车客运企业应拥有或租用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所,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或承诺投入车辆投影面积的1.5倍;2、包车客运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行政办公、驾驶人安全教育、车辆日常维护、车辆动态监控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安全管理条件:包车客运企业应制定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基础保障、管理职责、驾驶人管理、车辆管理、动态监控、运输组织、操作规程、目标考核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其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市际、省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和申请新增包车客运运力同时进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包车运力申请表》(见附件);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对现有包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和有说服力的分析等;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7、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8、经营及服务质量承诺书。
9、行政办公、驾驶人安全教育、车辆日常维护、车辆动态监控的固定场所、停车场所属证明和示意图,若租赁需提供一年以上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已获得相应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新增包车运力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与所申请包车客运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三条包车客运实行宏观调控发展规划和年度运力投放计划制度。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权限,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旅游业发展水平、包车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包车客运发展规划或年度运力投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包车客运运力投放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鼓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用经营权招标投标方式投放包车客运运力。
第十四条包车客运实行经营期限管理,经营期限为4-8年,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经营期限内车辆报废不更新,经营期限到期后经营权自然终止。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办法规范的许可条件、程序、时限对包车客运进行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包车客运经营及新增包车客运运力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包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经营范围、新增运力数量及车辆要求、运力经营期限、车辆投放期限(180天);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预许可证》(经营期限为180天),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新增包车客运运力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包车客运新增运力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运力数量及车辆要求、经营期限、车辆投放期限(180天),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包车客运企业在180天内履行投放承诺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和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并将《道路运输经营预许可证》换发为正式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包车客运企业在经营期限内要求运营车辆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并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包车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二十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二十一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标准的,不得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包车客运车辆进行审验。
审验内容应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档案;(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包车客运经营者按规定为包车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车辆技术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开业要求的,应当重新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包车客运车辆车容车貌应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规定的整车装备与外观检测项目的相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包车客运经营。
第二十五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
第二十六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七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
包车客运运营线路的一端必须在车籍所在地。
车籍所在地原则上为设区市所辖范围、条件成熟的可设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所辖范围,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
不得超越许可经营范围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包车客运经营权。
第二十八条包车客运经营须凭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许可证明》等营运标志标识和包车合同(协议),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运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九条包车客运经营不得从事班车客运业务,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协议)以外的旅客乘车。
第三十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所聘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保障从业人员享受各种法定权益。
第三十一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二条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对运营车辆和驾驶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制定完善的服务标准、应急预案,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包车客运市场秩序。
第三十三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第三十四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及时处理相关服务质量投诉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