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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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身份证号:

承租人: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位于芜湖市区。

2、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结构,配备设施设备及附属家具、电器、装修等情况:

3、房屋户型:。

4、所在楼层:共层,地下层,所在层。

5、房屋权属状况:房屋权属证书编号: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共有权人姓名或名称:,房屋抵押设立情况:。

6、租赁用途:该房屋仅作为使用,承租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二、房屋租赁及登记备案情况:

1、房屋居住人数人,不得在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居住,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十平方米。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租赁双方共同向芜湖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三、租赁期限:

1、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出租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承租人。

2、租赁期满承租人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提前日向出租人提出续租要求,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租房屋。

四、租金及押金

1、租金总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按支付,下期租金提前5日支付,支付方式为。租赁期间,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单方调整房屋租金,不得无故终止合同。

2、押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于年月日前一次性通过

支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承租人应当承担的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毁赔偿和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10日内返还给承租人,逾期不返还,出租人按照应退还房屋租赁押金的5%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五、其它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租赁房屋期间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出租人承

担,由承租人承担(1.水费2.电费3.煤气费1电话费5.电视收视费6.物业费管理费7.网络使用费8.车位费9.室内设施维修费

10.其它费用)

六、成交方式:

本房屋租赁通过下列方式成交:

1、租赁双方自行成交;

2、租赁双方委托同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成交:机构名称:;备案号:,服务合同编号:。

3、。

七、租赁用途及房屋维修

乙方承租房屋按房屋设计用途使用,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外墙、屋面、上下水管道、供电线路方面和缺陷,由负责维修;但因乙方装潢、改变现状、或者其他过错发生的缺陷,由乙方负责修复。

其他使用中发生的维修事项,双方约定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1、

2、

八、转租及产权转让

本合同租赁期间,甲方转让房屋产权的,双方就优先购买权事宜的约定为以下第项:

1、承租方不要求享有和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方可以自行决定产权转让事宜。

2、承租方要求出租方书面通知并给予不少于日的考虑期限,以

便于承租方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3、是否同意承租方转租(必须选择)(a.同意b.不同意)

承租方未经得甲方同意转租的,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九、双方权利义务

1、租赁期前或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租赁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交验,承租人应当结清其应承担的费用。

2、出租人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环保、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

十、合同解除:

1、经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3、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书面通知出租人,单方解除本合同:

1)延迟交付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故意隐瞒与订阅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4、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书面通知承租人,单方解

除本合同: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或欠缴各类费用达元经催缴后仍不缴纳的;

2)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改变房屋用途或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3)违约本合同约定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毁并拒不维修、更换或赔偿的;

4)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等相关情形的;

5)故意隐瞒与订阅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其它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各方应及时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撤销手续。

十一、违约责任

1、出租人有第十条第三项约定情形之一的,应按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有第十条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按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出租人并可要求承租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2、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租人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并按支付违约金;承租人需要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对方,并按支付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的,出租人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3、因出租人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承租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出租人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承租人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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