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标准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标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8.05•【文号】银办发[2005]19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标准规程》的通知(2005年8月5日银办发[2005]199号) 各司局:《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三个金融规章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的通知》(银办发[2004]239号)已明确规定了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程序和应使用的行政格式文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格式文书的办理,办公厅会同条法司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标准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办公厅。
各分支行办理法定行政事宜参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标准规程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的通知》(银办发[2004]239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行政格式文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等所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三条行政格式文书办理包括承办、审核、会签、审批、编号、印制、盖章、送达、归档等一系列相互联系、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格式文书的办理应当合法、规范、及时。
档案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民银行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及国家档案局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各项规定,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银行档案是指各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计算机磁盘、实物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它是反映人民银行工作真实面貌的重要史料。
根据形成、管理方式、载体的不同,人民银行档案分为一般文书档案、专门业务档案、技术档案、特种载体档案、实物档案等。
一般文书档案是指在行政管理、业务、党务等各项工作中形成的主要由公务文书构成的档案,如各种公文、签报、简报等文字材料。
专门业务档案是指产生并应用于专门工作领域的档案。
专门业务档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人事档案,会计档案,国库会计档案,内审项目档案,纪检、监察案件档案,诉讼案件档案等。
技术档案是指在专业技术领域中形成的档案,如信息化建设档案、计算机技术档案、印制技术档案、基建档案等。
特种载体档案是指除纸质档案之外的,载体形式较特殊的档案,如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实物档案是指各单位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取得成绩获得的奖状、奖杯、奖牌、锦旗、奖品等具有保存价值的物品。
第四条人民银行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应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由本单位档案部门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或分库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保护档案材料的完整是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义务。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对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应按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更不得拒绝归档。
各单位对在档案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损毁、丢失、涂改、抄录、擅自公布和销毁档案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伪造或擅自提供、出卖档案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通知(2007修订)【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银办发[2007]14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7.06.05【实施日期】2007.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通知(2007年6月5日银办发[2007]14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了修订。
本表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各分支机构及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保存期限表》(见附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保存期限表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1.上级机关召开会议形成的需要本单位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枓1.1重要的30年1.2一般的10年2.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经济、金融工作范畴或涉及经济、金融工作内容的命令、决定、决议、条例、规定、通知等文件以及需要本单位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2.1重要的永久2.2一般的30年3.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等视察、检查本单位工作时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题词等材料3.1重要的永久3.2一般的30年4.本单位受上级机关委托起草并被采用的文件的草稿、印本、起草说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等材料4.1重要的30年4.2一般的10年5.上级机关转发、批转本单位的文件材料5.1重要的永久5.2一般的30年6.本单位党委会议,行务会议、行长办公会议、行长专题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文件等材料永久7.本单位工作会议、专业会议的文件材料7.1通知、名单、日程、讲话、报告、总结、汇报、决议、决定、纪要等文件材料永久7.2会议记录、参阅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以及会议讨论等材料30年8.与其他单位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8.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讲话、报告、总结、汇报、决议、决定、纪要等文件材料永久8.2参阅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等材料30年9.本单位承办的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等文件材料9.1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词、题词、讲话,会徽设计等材料永久9.2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等材料30年9.3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等材料10年1。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办发[2000]329号【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修订)【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0.11.30【实施日期】2000.11.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30日银办发[2000]329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了加强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银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1988年总行办公厅制发的《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人民银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人民银行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文书档案是指人民银行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
它是人民银行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反映人民银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也反映人民银行在不同时期的历史面貌,是进行日常工作、经验总结、金融研究的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行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党、政、工、团等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档案由档案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文书档案的管理体制和任务第四条各级行要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
根据人民银行的管理体制和国家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人民银行档案部门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文书档案整理的指导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0]329 (2000 年11 月30 日银办发[2000]329 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了加强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银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1988年总行办公厅制发的《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人民银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人民银行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文书档案是指人民银行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
它是人民银行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反映人民银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也反映人民银行在不同时期的历史面貌,是进行日常工作、经验总结、金融研究的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行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党、政、工、团等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档案由档案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文书档案的管理体制和任务第四条各级行要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
根据人民银行的管理体制和国家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人民银行档案部门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总行办公厅设立档案处,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在办公室下设档案科(室),各地市中心支行设档案室,配备具有一定档案业务水平的专职人员,县支行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银办发[2009]13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9.07.02【实施日期】2009.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年7月2日银办发[2009]132号)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政务公开档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4]259号文印发),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档案是指各单位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参考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计算机存储设备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是人民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档案资料移交前的管理工作。
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保证政务公开档案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防止政务公开档案损毁、散失、泄密,并接受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文书档案,实现文书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国家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文书档案是指人民银行在行政和公务活动中形成的主要由行政公文等公务文书构成的档案,如各种公文、签报、简报等文字材料。
文书档案是人民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各分支行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档案由档案部门集中管理。
各单位档案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和归口管理的原则和有关文件归档制度,组织收集、整理文书档案,并对业务部门文书档案的日常归档和定期移交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文书档案工作实行纸质文书档案与电子文书档案双轨制管理,并逐步将原保存的纸质档案备份为电子档案。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保证文书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利用方便,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二章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的归档范围第六条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的归档范围为:(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1.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经济、金融工作范畴或涉及经济、金融工作内容的命令、决定、决议、条例、规定、通知等文件,以及需要人民银行贯彻执行的普发性政策法规文件。
3.党和国家领导人、人民代表、上级机关领导等视察、检查人民银行工作时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题词等文字材料。
4.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草稿和印本。
5.上级机关转发、批转、批复本机关的文件。
(二)本机关的文件材料1.各单位党委会议,行务会议、行长办公会议、行长专题协调会议,各种工作会议、专业会议,分支行行长会议的会议记录、讲话、报告、总结、简报、汇报、纪要等文字材料以及会议讨论和参阅的材料。
2.各单位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汇报提纲等文件;下级机关的请示与本机关的批复文件;与不相隶属机关的公务往来文书等。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银办发[2005]34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2月30日银办发[2005]34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国库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应建立健全国库会计档案的归档、整理、保管、移交、查阅和销毁制度,妥善保管国库会计档案,防止国库会计档案损毁、散失、泄密。
第四条国库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五条国库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介质保管。
原始凭证、票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采用非纸介质存储国库会计档案的,应满足查阅、打印的要求。
第六条国库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及时整理立卷,并在“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登记,归档保管。
(一)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应注明国库会计档案名称、册数、档案编号、保管期限、档案保管员以及存档日期等内容。
(二)档案立卷应整齐美观、方便查阅,采用装盒或装袋的方式保管。
(三)各种非纸介质档案立卷时应标注存储内容、所属时间、顺序号码等事项。
第七条国库会计档案的装订。
(一)会计凭证1.国库会计凭证原则上应按日装订,业务量较小的,可以几日合订一册,但每日应有单独的封面相隔,国库会计凭证不得跨月装订。
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各部门产生的各类文书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散使用;(三)维护档案完整,确保档案安全;(四)规范档案整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编号第四条文书档案根据内容、形式、来源和保管期限等因素,分为以下类别:(一)行政类档案;(二)业务类档案;(三)财务类档案;(四)人事类档案;(五)专题类档案;(六)声像类档案;(七)实物类档案。
第五条文书档案实行统一编号,编号由档案类别、年度、顺序号组成。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文书档案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完整地收集各类文书档案;(二)对重要文件、文件汇编、内部资料等实行专档管理;(三)对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
第七条文书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进行排列;(二)填写档案目录、卷内目录、备考表等;(三)确保档案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文书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存放;(二)实行专库、专人保管,确保档案安全;(三)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文书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审批制度;(二)为档案利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三)确保档案信息安全,防止档案泄露。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条文书档案的鉴定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实际需要,对档案进行定期鉴定;(二)鉴定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三)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十一条文书档案的销毁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销毁档案前,应当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档案内容准确无误;(二)销毁档案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档案泄露;(三)销毁档案的记录应当完整保存。
文书档案管理办法(新)
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逐步实现xxx文书档案工作规范化,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为xxx积累档案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归档文件整理细则》(DA/T22-2000)和xxx实际情况,档案工作要“全面、及时、真实、规范、考核、保密”的重要指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书档案是指xxx各部门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对xxx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形式的历史记录。
文书档案包括党群管理类档案、行政管理类档案、经营管理类档案、生产技术管理类档案。
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文书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xxx行政中心主管整个xxx的文书档案工作,对xxx的文书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
第三章文书档案的收集第五条凡是反映xxx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重要文书类文件材料都是xxx归档材料的范围。
主要有:一、xxx召开的重要会议资料、在重大活动形成的重要指示等材料;二、xxx党委、工会在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三、xxx颁布的各种正式文件;四、xxx及内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五、xxx业务活动和科学技术管理的专业文件材料;六、xxx检查下级部门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七、下级单位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和备案材料;八、xxx成立、合并、撤销、更名、启用印章及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九、xxx制定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文件材料;十、xxx大事记及反映xxx重要活动的简报;十一、xxx人事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党员、团员、纪律检查及职工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等工作文件材料;十二、党工团组织介绍信及存根;十三、xxx编印的简报等刊物定稿、样本;十四、xxx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资料;十五、与同级单位和非隶属单位颁布的需要执行和协商的重要文件材料;十六、其它对xxx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1.24•【文号】银办发[2005]301号•【施行日期】2005.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1月24日银办发[2005]301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实现信息化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的规范化,结合人民银行信息化工作实际,总行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
原《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科技[2005]39号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信息化建设档案,实现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基建档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银行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科技部门(以下统称各级科技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各级科技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涉及的项目立项、项目建设、项目管理、项目验收以及运行维护等过程中形成的以纸张、磁盘、光盘、磁带、实物等形式存在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
它是反映人民银行信息化工作真实面貌的重要史料,是人民银行技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档案是指在专业技术领域中形成的档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档案主要分为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项目档案(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档案)和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非项目档案(以下简称信息化非项目档案)。
2023年文书档案管理规定
2023年文书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加强信息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提高管理效能,促进行政执法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的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书档案应当以原件为主,辅以复制件、电子文档等,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文书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高效的原则,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文书档案工作的数字化和网络化。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文书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和便利的检索。
第六条文书档案管理应当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同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七条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信息公开原则,及时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公众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素质和能力。
第二章文书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九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文书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文书档案管理的各项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文书档案应当按照文件的形式、性质、用途等进行分类和装订,设立档案目录和档案案卷。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强化文书档案的保管制度,确保文书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二条文书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原则合规、合理便捷、信息准确完整、整齐划一的原则。
第十三条文书档案管理应当建立便捷、高效的检索和查询机制,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提供。
第十四条文书档案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非法访问、篡改、泄露等情况的发生。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文书档案的著作权保护,合理使用和传播文书档案信息。
第十六条文书档案管理应当加强对电子文书档案的管理和保护,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靠。
第三章文书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文书档案的登记制度,记录文书档案的基本信息和流转情况。
第十八条文书档案管理应当定期进行盘点和整理,清理和归档不再使用的文书档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文书和会计档案移交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文书和会计档案移交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6.11.17•【文号】银办发[1986]39号•【施行日期】1986.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文书和会计档案移交问题的通知(银办发[1986]39号1986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最近有些省市分行来电询问,省一级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是否向当地档案馆移交问题,要求总行给予明确,以利执行。
经与有关单位和两总行会计部门共同研究,现将文书和会计档案移交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83]64号文件《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省级以上机关应将永久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二十年规定,省级以上机关应将永久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二十年左右,连同案卷目录向有关的档案馆移交。
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向档案馆只移交永久保存的档案,不移交长期保存的档案。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行在工作中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属于短期保存的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保存;属于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及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会计部门保存二十年左右,地、市、到支行会计部门保存十年左右后,编造清册向本单位文书档案部门移交,由文书档案部门集中管理并做好向档案馆移交工作。
对于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如果只有一份的,会计部门在移交本单位文书档案部门时,必须复制副本存查。
今后会计部门对于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均应保存一式两份,以便移交本单位文书档案部门后,存一份副本存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保管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5]2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保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档案保管办法》的通知(2005年9月19日银办发[2005]24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为维护人民银行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防止档案损毁,延长档案寿命,使人民银行的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服务于各项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规定,总行办公厅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档案保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档案保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档案保管,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防止档案损毁,延长档案寿命,使人民银行的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服务于各项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档案是公务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档案的保管必须确保安全。
第二章库房管理第四条各单位档案部门要配置适宜档案安全保存的专用库房,并做到档案库房与档案办公、档案阅览三分开。
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需要和可能,购置专门的先进技术设备,保管各门类档案,不断改善档案的保管条件,逐步实现档案保管的现代化和科学化。
第六条档案库房须坚固耐用,并配备防盗、防火、防光、防尘、防污染、防潮、防鼠、防虫等必要设施,安装火警及防盗报警装置。
具体包括:(一)档案库房须加设防盗门窗;(二)档案库房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三)档案库房须配备防止紫外线等射线对纸张、实物以及其他介质档案资料直射的设备;(四)档案保管的温湿度标准为: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0%,档案库房须按此标准配备防潮防燥设备;(五)档案库房须配备除尘设备;(六)档案库房应放置防虫、防鼠等药品。
2023年文书档案管理规定
2023年文书档案管理规定1. 引言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化技术的普及,文书档案管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文书档案,提高信息的保密性和可信度,并方便公民和企业获取和运用相关信息,特制定本规定。
2. 文书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文书档案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事,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2) 规范化原则:文书档案管理应根据规范进行,确保文件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可靠。
(3) 出处可考原则:文书档案应标明出处,以便追溯和查证。
(4) 保密原则:文书档案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密,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5) 便利性原则:文书档案管理应便于公民和组织获取和运用,促进信息的传递与共享。
3. 文书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1) 国家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档案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指导和监督地方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2) 地方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文书档案的管理、整理和服务工作,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进行工作。
(3) 相关部门:各部门需配合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明确职责,协同合作,确保文书档案管理的有效实施。
4. 文书档案的分类和归档(1) 文书档案应按照材料的内容分类,如公文、合同、报告等。
(2) 文书档案应按照时间顺序归档,确保文书档案的时效性和实用性。
(3) 电子文书档案应按照电子文书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确保电子文书档案的安全和可靠。
5. 文书档案的保存期限和销毁(1) 文书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不得擅自销毁。
(2) 文书档案的销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须经过审批,并记录销毁过程和结果,确保销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 文书档案的查询和服务(1) 公民和组织有权查询自己相关的文书档案,并依法获得相关服务。
(2) 文书档案管理机构要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确保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保护信息的安全性。
(3) 文书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文书档案管理细则
文书档案管理细则为了贯彻国家《档案法》、中国科学院《档案管理工作标准》以及文书档案建档规范的相关规定,提升归档质量与档案管理水平,确保档案整理规范,有效服务于本所的各项工作,现代化建设,以及国家档案史料的积累。
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文书档案管理体制确立以综合档案室为核心,各职能部门兼职档案员为基础的档案管理体系。
根据上级规定,实行文书处理部门整理归档制度。
部门负责人需指定专人(文书兼职档案员)管理本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完成整理归档工作。
文书档案管理职责文书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法》,遵守档案规章制度,忠于职守,维护党和国家机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统计文书档案,指导组织本所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积极开展档案利用服务,为科研、管理及领导提供档案信息资料。
负责文书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定期向上级档案馆移交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
文书档案兼职档案员职责兼职档案员需了解本部门业务,掌握文书归档文件整理的基本方法。
负责收集、积累本部门文件材料,统一集中保管有保存价值的文件。
主动做好预立卷工作,专柜存放文件并遵守保密制度。
认真完成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并按时移交档案室。
文件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各部门需收集齐全、分类整理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已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建立预立卷,按年度归档。
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形成的文书档案移交至综合档案室。
文书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归档范围涵盖反映本所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所有文件材料,包括电子版文件和声像材料。
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分别对应50年以上、20xx年至50年、20xx年以下。
文书档案整理要求整理归档文件应遵循文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间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准确,使用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材料。
分类方案采用“年度-问题-保管期限”方法,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整理,按年度区分,编制室编件号和归档文件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维护银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维护银行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实施会计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会计档案是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制度,做到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泄密。
银行应改善保管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实现会计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银行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
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8.31•【文号】银办发[2005]221号•【施行日期】2005.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8月31日银办发[2005]221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加强人民银行信访档案管理,进一步做好人民银行信访工作,办公厅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信访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信访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信访档案的管理,维护信访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信访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档案是指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在信访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音像制品及其他资料、制品等。
信访档案是人民银行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重视信访档案管理工作,保证信访档案资料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防止信访档案损毁、散失、泄密。
第四条人民银行各级信访工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访档案的管理。
各级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信访档案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信访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严守档案秘密。
第六条信访档案归档范围(一)中央、国务院和人民银行对信访工作的指示和印发的规定、办法和通知。
(二)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制定的有关信访工作的制度、办法、规定和通知。
(三)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在办理信访事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报告、信息、报表、签报、简报、摘报、来信来访的登记、记录及信访人的申诉、举报、控告材料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8.16•【文号】银发[2005]208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8月16日银发[2005]20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总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为适应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后的工作需要,根据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银发[2000]36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原《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银发[2000]36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人民银行在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金融规章及政策、措施,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总行办公厅是人民银行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并指导各分支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
各分支机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公文处理的管理工作,并指导所辖分支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
办公厅(室)设立文秘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清收、销毁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文书档案整理的指导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0]329 (2000 年11 月30 日银办发[2000]329 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了加强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银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1988年总行办公厅制发的《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人民银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人民银行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文书档案是指人民银行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
它是人民银行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反映人民银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也反映人民银行在不同时期的历史面貌,是进行日常工作、经验总结、金融研究的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行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党、政、工、团等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档案由档案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文书档案的管理体制和任务第四条各级行要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
根据人民银行的管理体制和国家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人民银行档案部门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总行办公厅设立档案处,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在办公室下设档案科(室),各地市中心支行设档案室,配备具有一定档案业务水平的专职人员,县支行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
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应设置档案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档案人员。
各单位办公室有一名领导同志分工主管档案工作。
第六条文书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一)对本单位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二)集中统一管理本行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各项工作和研究服务。
(三)收集、整理、保管和档案有关的资料。
(四)掌握利用档案的情况,总结利用档案的经验,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五)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组织经验交流。
(六)对所保管的全部档案定期进行鉴定、销毁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工作。
(七)严格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八)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档案业务的工作。
(九)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做到案卷质量标准化,档案整理系统化,库房管理科学化,查找利用现代化,调查统计制度化、准确化。
第七条对档案干部的要求:(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学习贯彻《档案法》,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和办法,要具有档案专业业务知识,能够刻苦钻研档案业务,接受档案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
(三)熟悉金融业务,要具有一定的计算机专业知识,能够适应办公自动化和档案科学管理的需要,要了解本单位的历史情况和现状,做好服务工作。
(四)热爱档案工作,忠于职守,遵守职业道德,以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第八条第九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
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的范围一、归档的文件(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关于银行工作的指示、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知等。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部门颁发的非本行主管业务范围,但要执行的指示、规定、命令、决定、通知等。
(三)人民银行颁发的命令、制度、办法、指示、通知等文件。
(四)各单位以党委或以行政名义向上级党政领导机关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指示。
(五)各单位党委(党组)会议、行务会议、行长办公会议记录、纪要。
(六)各单位大事记、值班日记、电话记录、周报。
(七)各种会议的通知、报告、总结、典型材料、会议简报、汇报和领导同志的指示,以及会议讨论和参阅的文件。
(八)各单位参加有关会议的文件材料。
(九)各单位下发的各类文件的定稿和主要领导修改的修改稿。
各类综合性报告、专题报告、调研报告、工作总结和转发的重要经验材料等。
(十)各类统计报表、财产移交清册、征用土地及基本建设项目的文件材料等。
(十一)有特殊保存价值的重要题词和资料。
(十二)各单位主办的刊物、简报和各种汇编材料。
(十三)出国考察、培训等活动形成的考察报告和其他重要材料。
(十四)各单位内设部门向党委、行长的请示报告及签报。
(十五)各单位与有关单位联合下发的规定、办法、通知以及联合向上级的报告、请示及上级机关的批复、指示。
(十六)中央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发的规定、办法与本行业务有关、需要配合执行的。
(十七)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十八)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二、不归档的文件(一)重份文件。
(二)各单位之间互相抄送的文件。
(三)下级单位报送的一般性工作总结和备案文件。
(四)上级及同级机关送来的参考性文件。
(五)一般性文件历次修改稿。
(六)提出一般性建议的人民来信。
(七)下级单位越级上报的文件(指定报送的材料除外)。
第十条文书档案归档要按照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不同价值,分类归档,使案卷正确地反映本行的各项活动,并便于保管和查找利用。
第十一条各类文书档案应由档案部门集中归档,各单位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整理、完整地交给本单位档案部门立卷、保管。
第十二条各单位档案人员,应在每年年度开始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参照上年度的案卷类目,拟定本年度案卷类目,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及时收集、归档。
第十三条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一)分类分类采用年度一机构(或问题、发文文号)—保管期限进行归档。
1.分年度将文件按其形成的年度分开。
2.分机构(或问题、发文文号)将文件按其形成部门或承办部门(或按其内容反映的问题、发文文号等)分开。
3.分保管期限将文件按划定的不同保管期限分开。
(二)装订归档文件应按件装订。
1.原则上每份文件单独计算为一件。
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件与附件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请示、报告与批复、批示,来文与复文一般分别计算件数。
2.同一文件的不同稿本,正本在前,定稿在后;不同文字的文本,中文本在前,外语本在后;汉文本在前,少数民族文本在后。
(三)排列归档文件应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排列。
1.不同年度的文件,按年代先后顺序排列。
2.不同机构(或问题)的文件,按内设机构序列(或分类时问题间的顺序)排列。
3.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按永久、长期、短期的顺序排列。
4.分类后最低一级类目中的文件,按事由或时间、重要程度等因素排列。
会议文件、非诉讼案件材料、统计报表、简报、刊物等一般应分别排列在一起。
(四)加盖归档章归档文件应逐件在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
归档章应包括以下基本项目:全宗号、年度、期限、盒号、件号、页数、机构。
填写归档章项目时字迹材料应符合存档要求。
1.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2.年度:填写文件归入的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公元纪年。
3.期限:即保管期限,标注归档文件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短期”。
4.盒号:即档案卷号,以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分别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顺序号。
5.件号:每一盒档案内文件的排列顺序号。
6.机构:填写相应机构名称。
(五)装盒归档文件应按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
不同年度的文件不应装入同一盒内。
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不应装入同一盒内。
按问题分类时,不同问题形成的文件不应装入同一盒内。
(六)编目编目包括填写档案盒盒脊、编制档案目录和备考表。
1.填写档案盒盒脊档案盒盒脊项目应包括机构、年代,期限、盒号。
机构应填写归档单位全称。
年代应填写归入档案的年度,以大写汉字标注。
期限应分别填写“永久”、“长期”、“短期”。
盒号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填写档案盒盒脊项目时,字迹应工整,符合存档要求。
2.编制档案目录归档文件应逐件编入档案目录。
档案目录包括以下基本项目:机构、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备注。
目录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型。
3.编制档案目录封面档案目录应分年度,按不同保管期限装订成册,并编制档案目录封面。
4.编制备考表填写备考表项目时字迹材料应符合要求。
备考表项目包括本盒文件情况说明、责任人和日期,用于填写本盒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需说明的情况。
档案的整理、第四章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第十四条档案的整理(一)一个单位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为一个全宗。
(二)新成立的单位,一个单位分为两个以上的单位,几个单位合并为一个单位,都应分别建立新的全宗。
(三)单位改变领导关系、名称,但其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未发生变化,仍接续原来的全宗。
(四)单位的内部机构一般不建立单独全宗。
(五)临时机构一般不建立单独全宗,其档案应纳入其主管机关档案全宗统一管理。
(六)案卷的排列,应以全宗为单位,按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
案卷排列方法应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改动。
(七)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写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
在同一案卷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号。
第十五条档案的保管(一)各单位档案部门接收档案时,应进行审查,根据案卷目录查点清楚,及时记录入库。
(二)各单位档案全宗应按年代—组织机构排列保管。
(三)各单位应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设置必需的档案专用库房和柜架;新建单位或新建办公用房,应把档案部门用房列入基建计划。
库房要坚固,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
(四)各单位档案处、科(室)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温湿度计、复印机、收录机、照像机、去湿机、空调设备和电子计算机等。
(五)档案库房,应绘制档案存放的示意图,以利查找方便。
(六)各单位档案部门都应建立全宗卷,以积累存储本单位案卷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
(七)档案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
(八)各单位档案管理现代化应纳入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同步发展,以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