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条例
新编[农林牧渔]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doc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农田水利事业,规范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工程使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有效防御自然灾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灌溉、排水等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工程使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领导,将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农田水利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对有关农田水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省农垦总局、分局的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垦区的农田水利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农田水利有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程使用方面的任务和措施,组织动员和指导协调农民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预防和调解处理水事纠纷。
第六条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农田水利工程,并有权检举侵占、损坏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二章农田水利建设第七条农田水利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政府主导、资源整合、民办公助、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农田水利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农田水利规划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组织逐级编制。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开源与节流、灌溉与排涝并重,优化水资源配置,科学调整种植结构,合理发展水田面积,促进水土资源平衡,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九条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田灌溉、排水、防洪、水土保持等水利活动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农田水利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保护生态、节水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田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水利设施的现代化改造。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农田水利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管理与维护第七条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应实行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制度。
第八条农田水利设施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四章水资源管理第九条农田灌溉用水应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推广节水灌溉技术。
第十条农田水利用水应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逐步推行水权交易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农田水利设施损坏或者影响农田水利正常运行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田水利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实际的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于2010年7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小型农田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农田水利规划、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山塘水坝等小型水源工程、小型河道治理工程、小型泵站、渠道及配套建筑物等水利工程。
其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农田水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小型农田水利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型农田水利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水利管理机构建设,完善保障机制,发挥其在小型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水利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组织和动员村民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小型农田水利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田水利条例》主要内容
《农田水利条例》主要内容
《农田水利条例》是中国农田水利的重要法律,主要内容包括:
1. 农田水利规划:规定农田水利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求,确保农田水利的有序发展。
2. 农田水利建设:规定农田水利的基本设施建设及改造、扩建的要求,包括农田水利
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
3. 农田水利管理:明确了农田水利的管理体制和职责,规定了农田水利项目的审批、
验收和监督制度,保证农田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 农田水利运行:规定了农田水利设施的操作、维护和保养,包括渠道的疏浚、水闸
的调节等工作。
5. 农田水利用水:规定了农田水利的用水原则和用水管理制度,包括农田灌溉、排水、渔业水利等方面的要求,保证农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6. 农田水利绩效评价:规定了农田水利项目的绩效评价方法和标准,对农田水利工程
的效益和社会效果进行评估,为优化农田水利建设提供参考依据。
《农田水利条例》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农田水利工作的法律制度,促进了农田水利
事业的发展。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12-07每个省份的农田水利条例都是不一样的,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农田水利事业,规范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工程使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有效防御自然灾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灌溉、排水等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工程使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领导,将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农田水利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对有关农田水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省农垦总局、分局的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垦区的农田水利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农田水利有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政府应当落实上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程使用方面的任务和措施,组织动员和指导协调农民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预防和调解处理水事纠纷。
第六条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农田水利工程,并有权检举侵占、损坏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二章农田水利建设第七条农田水利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政府主导、资源整合、民办公助、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农田水利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农田水利规划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组织逐级编制。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开源与节流、灌溉与排涝并重,优化水资源配置,科学调整种植结构,合理发展水田面积,促进水土资源平衡,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九条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政府批准。
农田水利工作管理规定
农田水利工作管理规定一、总则为推进农田水利工作,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水平,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农田水利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职责1. 农田水利工作的管理职责由农田水利管理机构承担,具体职责包括:协调农田水利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
组织农田水利设施的巡查、检修和维护工作。
监测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提供农田水利技术服务,指导农民合理利用水资源。
开展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农田水利设施。
其他与农田水利工作相关的管理职责。
2. 农田水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
三、项目管理1. 农田水利项目的管理需要经过科学的规划和设计,确保项目能够满足农田的灌溉和排水需要。
2. 农田水利项目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 农田水利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水力资源,避免对环境的破坏。
4. 农田水利项目的验收应当经过严格的程序,确保项目达到设计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
四、设施管理1. 农田水利设施的巡查、检修和维护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的问题。
2. 农田水利设施的巡查工作要对所有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水源、水渠、闸门、水泵等设备的运行情况。
3. 农田水利设施的检修和维护需要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农田水利设施的维护工作需要定期更换易损件,保证设施的长期使用。
五、技术指导1. 农田水利管理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水利技术服务,指导农民合理利用水资源。
2. 技术指导内容包括:农田灌溉技术。
农田排水技术。
农田节水技术。
农田水肥一体化技术。
其他与农田水利相关的技术。
3. 技术指导应当以科学、实用为原则,解决农民在农田水利方面的实际问题。
六、水土保持1. 农田水利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农田水利设施。
农田水利法内容
农田水利法内容(最新版)目录一、农田水利法的背景和目的二、农田水利法的主要内容三、农田水利法的实施效果四、农田水利法的历史意义正文一、农田水利法的背景和目的农田水利法是我国北宋时期王安石变法中的一项重要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当时农业生产中的水利问题,鼓励农民兴修水利,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北宋时期,由于土地兼并、赋役不均、水利失修等原因,农田荒废严重,农业生产受到很大影响。
因此,王安石在推行新法时,将农田水利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以期改变这种状况。
二、农田水利法的主要内容农田水利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鼓励农民兴修水利:农田水利法规定,农民可以向政府申请兴修水利工程,政府会根据工程的实际效果给予一定的奖励。
这样可以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增加水利工程的建设。
2.设立专门机构管理水利工程:政府设立常平官,专门负责管理各地的水利工程,确保水利工程的修建和维护。
3.对水利工程进行评估和奖励:政府对兴修水利工程的农民进行评估,根据工程的实际效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
这样可以让农民更加积极地投入到水利工程建设中,提高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4.规定水利工程的修建标准:农田水利法规定了水利工程的修建标准,包括堤防、圩岸、陂塘、堤堰、沟洫等水利设施的修建要求,以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三、农田水利法的实施效果农田水利法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在政府的鼓励下,农民积极兴修水利工程,农田的灌溉条件得到改善,农业生产效率得到提高,农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同时,农田水利法的实施也促进了农村的社会稳定,提高了政府的执政能力。
四、农田水利法的历史意义农田水利法是王安石变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实施对于解决当时农业生产中的水利问题,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
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农田水利条例是为了促进农田水利的发展而制定的条例,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为了促进农田水利发展,规范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等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的总称。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对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农田水利是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
发展农田水利,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农田水利的投入,保障农田水利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和移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田水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的农田水利工作。
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要求,承担农田水利管理和服务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动员和组织村民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负责对农田水利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田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和先进实用技术。
第八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和移民等有关部门编制省级农田水利规划,报政府批准。
农田水利条例
政策法规ZHENGCEFAGUI农田水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9号)第四章工程运行维护第二十五条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灌溉排水功能基本丧失或者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灌溉排水管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
第二十八条灌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制定灌区内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
第二十九条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采取先进适用的农田排水技术和措施,促进盐碱地和中低产田改造;控制和合理利用农田排水,减少肥料流失,防 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_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灌溉排水试验工作。
灌溉试验站应当做好农田灌溉排水试验研究,加强科技成果示范推广,指导用水户科学灌溉排水。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等,提尚灌慨用水效率。
第三十三条粮食主产区和严重缺水、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国家鼓励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节水灌溉设施,采取财政补助等方式鼓励购买节水灌溉设备。
第三十四条规划建设商品粮、棉、油、菜等农业生产基地,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
关于农田水利条例全文
关于农田水利条例全文农田水利条例是指国家制定的法规性文件,旨在规范和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行为,以确保农田水利的可持续发展。
该条例主要针对农村地区的农田水利工作,以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原则为指导,旨在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的稳步发展。
农田水利条例全文共篇,共31条,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和目的,即规范和促进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的生产和生活用水。
第二条规定了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方针,包括因地制宜、土地与水资源协调利用、科技先导、重点突破、政府主导等。
第三条规定了政府对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职责,包括制定水利计划和政策、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强水利科技研发等。
第二章:水资源管理第四条规定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科学设计、生态环境保护、节水用水、有效维护使用等。
第五条规定了水资源利用的原则和要求,包括优化农田水利工程、加强节水措施、挖掘地下水潜力等。
第六条规定了农民自筹资金建设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定,包括政府补贴、贷款支持等。
第三章:灌溉管理第七条规定了灌溉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分类管理、适度施肥、水肥一体化等。
第八条规定了灌溉制度的分类和要求,包括土地灌溉、管道灌溉、滴灌等。
第九条规定了灌溉计量和定价的原则和要求,包括定期计量、合理定价、维护计量设施等。
第四章:排水管理第十条规定了排水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统一规划、科学设计、维护管道、加强安全管理等。
第十一条规定了排水制度的分类和要求,包括开沟排水、井架排水、排水泵站等。
第十二条规定了排水计量和定价的原则和要求,与灌溉计量和定价相似。
第五章:防洪管理第十三条规定了防洪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制定防洪计划、加强防洪建设、强化防洪预报预警等。
第十四条规定了防洪工程的分类和要求,包括堤防、拦河闸、涵洞等。
第十五条规定了防洪应急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包括加强预报预警、科学应急处理等。
第六章:水坝管理第十六条规定了水坝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科学设计、加强安全管理、保障环保、实现综合效益等。
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
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农村河道和水生态保护第四章农田水利第五章农村供水第六章服务体系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农村水利发展,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的规划和建设、工程设施管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水利,是指为了加强农村河道管理和保护,防治农村旱涝灾害,提高农田灌溉排涝能力,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等采取的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第三条发展农村水利,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节水高效、建管并重、改善生态、保障民生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水利工作,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农村水利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农村水利治理体系,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作主体责任,将农村水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水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作,协调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做好农村水利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建设有关工作。
《农田水利条例》主要内容
《农田水利条例》主要内容《农田水利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农田水利条例》主要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农田水利条例》的主要内容有七项:一是明确了农田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则。
规定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
二是建立了农田水利规划制度。
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等因素,广泛征求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是强化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强化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四是完善了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机制。
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了工程运行维护主体和维护责任,建立了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规定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应当予以补偿。
五是规范了农田灌溉与排水管理。
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合理确定水价,加强水质监测、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鼓励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技术和措施。
六是规定了保障扶持措施。
规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国家从金融信贷、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技能培训等方面对农田水利发展给予扶持。
七是针对有关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水利是农业的命脉。
国务院2日公布《农田水利条例》,明确发展农田水利,要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专家们认为,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农田水利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有助于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为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规划引领统筹协调条例明确,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教授级高工李原园表示,近年来,水利部门牵头编制了一系列农田水利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全国96%有农田水利建设任务的县编制完成了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
农田水利工程法规
农田水利工程法规农田水利工程是农业生产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为了确保农田水利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能够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文件,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相关法规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水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水利法》是我国最主要的关于农田水利的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规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护农田水利设施、促进农业生产、完善农田水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规,各级政府都要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维护力度,确保农田水利设施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是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做出规范的法规文件。
该办法明确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设计标准、建设监理等方面的要求,为确保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农业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规范》《农业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规范》是我国有关农业水利工程预算编制的规范性文件。
该规范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原则、内容要求、编制程序、审核程序等内容,对规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具有重要意义。
四、《农田水利工程验收规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是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规范的文件。
验收是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最后一道关口,合格的验收是农田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重要保障。
该规程明确了验收程序、验收标准、验收组成等内容,为确保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供了技术支持。
五、《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规定》《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规定》是针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做出规范的法规文件。
该规定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责任、管理要求、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为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提供了规范依据。
六、结语农田水利工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农田水利条例》相关问答
《农田水利条例》相关问答农田水利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国务院制定了《农田水利条例》。
下面,我们就一些与《农田水利条例》相关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问:《农田水利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随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对农田水利的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在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投入不足、设施老化失修、管理体制不完善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活动,保障农田水利事业健康发展,出台了《农田水利条例》。
问:《农田水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农田水利条例》适用于农田水利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农田灌溉排水等活动。
这里的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问:农田水利规划由谁来编制?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
问: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有哪些要求?答: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工程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问:如何保障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答: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应当明确责任主体。
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主体负责运行维护。
问:农田灌溉排水有哪些规定?答: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田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灌溉用水量,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监督和管理。
农田水利工程法规
农田水利工程法规一、引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农田水利工程是农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农田水利工程法规。
本文将对这些法规进行介绍和分析。
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是指导和监督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该法规明确了农田水利工程的审批程序、工程建设标准、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保证农田水利工程的科学规划与合理建设。
三、农田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农田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条例是对农田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管理要求的规定。
该法规主要包括工程施工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农田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
四、农田水利工程验收管理条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管理条例是对农田水利工程验收评定程序和标准的规定。
该法规明确了农田水利工程验收的基本流程、验收标准和验收结果的处理方式。
农田水利工程验收管理条例的实施,有助于保证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五、农田水利工程保护管理办法农田水利工程保护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已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而制定的法规。
该法规明确了农田水利工程保护的责任主体、保护措施和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
农田水利工程保护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现有农田水利工程的完好状态,提高其使用寿命。
六、农田水利工程事故应急管理办法农田水利工程事故应急管理办法是针对农田水利工程事故制定的法规。
该法规明确了农田水利工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工作程序,以及责任追究的要求。
农田水利工程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及时、有效地应对农田水利工程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七、农田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农田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办法是规范农田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的法规。
该法规明确了农田水利工程监督的机构设置、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
农田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维护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农田水利条例
农田水利条例
农田水利条例是国家对改善农田水利状况,处理农田常见问题,提高
农田水土保持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
一、农田水利规划和管理要科学合理,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做好农田水
利的规划,统筹安排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二、要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的维护,建设海绵城市,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水渠、排水渠、水库、土石流治理等。
三、要把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作为一项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加快农村淹
没地的恢复,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四、政府部门要严格管控农田水利工程的编制、审核和实施,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五、要满足农田需水,加强对农田的科学灌溉,控制,利用大规模灌溉可持续发展的节水用水技术。
六、要改善农田水土流失,加强土壤修复和植被恢复,通过护坡、植
草等技术措施,减少土地流失,防止农田水土流失发生。
七、要改善农田环境,发展农田绿化。
要加强对农田水域治理,加强
对污水治理,改善农田环境,保护农田生态环境,创造更好的农业发展环境。
《农田水利条例》解读
《农田水利条例》解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9号国务院令,公布《农田水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发展农业必须大力发展农田水利。
制定《条例》,对于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发展农田水利,要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条例》对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程序作了规定,要求编制规划要统筹考虑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环境保护等因素,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条例》明确,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要求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竣工验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民代表参加,并建立工程档案。
《条例》指出,要按照不同工程类型和投资主体,确定农田水利工程相应的运行维护主体,明确运行维护职责,加强对履行管护责任的监督,完善工程设施保护要求。
《条例》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农田灌溉用水有偿使用并合理确定用水价格,鼓励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鼓励采取先进适用的农田排水技术和措施,粮食主产区和严重缺水、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
《条例》明确,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经营,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田灌溉、排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工作。
6月2日,国务院公布《农田水利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就条例有关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何制定条例?答:水资源短缺、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近些年来,随着人增地减水缺的矛盾日益突出,保障粮食等农产品供求平衡的任务更加艰巨,而农业比较效益持续下降又制约了农田水利投入的积极性,农田水利建设组织难、管理难等问题突出。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
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灌溉、排水等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工程使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领导,将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农田水利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对有关农田水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省农垦总局、分局的水务管理机构负责垦区的农田水利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农田水利有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程使用方面的任务和措施,组织动员和指导协调农民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预防和调解处理水事纠纷。
第六条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农田水利工程,并有权检举侵占、损坏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二章农田水利建设第七条农田水利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政府主导、资源整合、民办公助、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农田水利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农田水利规划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组织逐级编制。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开源与节流、灌溉与排涝并重,优化水资源配置,科学调整种植结构,合理发展水田面积,促进水土资源平衡,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修改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按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的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规划的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
第十一条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农田水利工程所需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政府适当扶持的原则筹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9号——农田水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9号——农田水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5.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9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9号《农田水利条例》已经2016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5月17日农田水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第三条发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保障农田水利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田水利规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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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条例
:08-28
国务院总理xx4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补短板____,夯实发展基础、促进社会公平;确定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措施,提升社会文明水平和国家软实力;通过《农田水利条例(草案)》。
采取免费教育等方式培养乡村教师
会议指出,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把提升最贫困地区教育供给能力和最困难人群受教育水平作为重点任务,提高教育质量,是夯实发展基础,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实现全面脱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举措。
会议确定了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措施。
一是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合理布局教学点,按标准配置教学设施和教师。
二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完善中职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逐步分类推进中职教育免除学杂费,提高职业院校办学能力,推广现代学徒制,推行校企联合,强化实习实训,增强实践和就业创业能力,为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创造条件。
三是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四是支持建设一批高水平大学和学科,扩大中西部学生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
五是办好农村学前教育,支持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尤其是民办托幼机构发展。
六是加大对少数民族
和民族地区政策倾斜力度,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教育,增强学生发展能力。
依托馆藏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会议认为,深度发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弘扬优秀文化,传承中华文明,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一要选择一批不同类型的国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开展试点示范,允许在确保公益目标、保护好国家文物、做强主业前提下,依托馆藏资源,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二要大力培养创意研发、营销推广等人才,完善引导扶持机制,畅通国有和民营、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人才流动渠道。
三要推动优秀文化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等跨界融合,与新型城镇化紧密结合,更多融入公共空间,丰富城乡文化内涵。
加强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
推进文化资源数字化进程。
四要强化政策支持,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范围。
国有文化文物单位要积极探索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生产和经营。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
为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会议通过《农田水利条例(草案)》。
《草案》坚持科学统筹、建管并重、节约用水、加大扶持等原则,对
农田水利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农田灌溉、排水等作了具体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经营,并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用制度确保农田水利建得好、用得上、增效益。
本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