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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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一、修订原因1、及时反映中央新精神新理念新要求2、高校教育与管理有新的变化3、原有的21号令(2005.2)存在不完善的方面二、修订意义1、进一步明确了立德树人要求2、进一步健全了学籍管理制度3、进一步推动了建立灵活学习制度,服务学生创新创业4、进一步强化了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促进学生自我管理5、进一步加强了程序建设,完善了处分和申诉制度三、修订主要内容修订后的《规定》共7章68条,在第三章增加了”学业证书管理“一节,另外增加了“学生申诉”一章,作为第六章;对原条款,调整合并了9条,同时新增了8条;对保留的条文多数也都做了修订、补充和调整。

法律规范三种行为模式21号令41号令“必须、命令性”条款49个“应当”87“应当”“授权性”条款20个“可以”、5个“由学校规定”36个“可以”外,9个“由学校规定”“禁止性条款”8个“不得”12个“不得”修订了七大方面内容:(一)坚持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二)体现育人为本、落实诚信要求(三)完善学习制度、培养创新人才(四)遵守道德规范、维护校园稳定(五)健全奖惩制度、保障教育公平(六)加强程序建设、完善申诉制度(七)转变政府职能、增强高校自主权内容(一)坚持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明确了对学生五个方面的要求:一、理想信念要求二、道德情操要求三、遵纪守法要求四、学业方面要求五、身心健康要求★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关键词:国家教育方针内容(二)体现育人为本、落实诚信要求权利:增加了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义务:增加了遵守学校章程和恪守学术道德关键词:学校章程内容(三)完善学习制度、培养创新人才学生管理学生管理是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全过程的管理。

学生管理需要政策、规章、制度支撑,主要内容是学籍管理。

也可以说,学生管理是以学籍管理为中心展开的针对学生的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学籍管理是对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从入学注册、教育教学、成绩考核与记载、升留降级、重修、休学复学、转学退学、奖励处分、毕业结业等方面按照国家教育方针,教育规律,遵循青年学生身心特点,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制定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大学生失信将被开除

大学生失信将被开除

大学生失信将被开除?晨雾 / 转帖对失信学生不宜“重罚轻教”惩戒从来都不应是教育的目的,它只是“不得已而为之”的纠偏手段。

对于高校来说,究竟该如何用好这一新措施来规范学生的行为并达到提升他们能力的目的,或许还应将更多的目光集中在相应的配套措施上。

新规定明确表示,高校应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记录,同时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这也就是说,对学生失信行为的处理,也只能是建立在高校必须开展对应的诚信教育的基础上,否则,惩戒便失去了基础,也失去了其应有的教育意义。

但要看到的是,要求高校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这其实并非第一次提出,以笔者近几年的辅导员经历看,这项工作早就当作学生日常教育的一部分渗透到了整个学生工作中,可遗憾的是,由于师资力量的不专业性、课程设置的不系统性以及课程内容的随意性,使得这门课程在很多时候沦为了一种形式,它也并没有从启迪学生心灵的角度给予他们更多的理性认知,以至于在高校多次出现“这边诚信教育轰轰烈烈,那边考试作弊却如火如荼”的畸形奇观。

更要警惕的是,新规虽然对学生的失信行为和诚信教育都作了方向性的要求,但在相应的细节落实上,却并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说明,更没有对高校诚信教育不达标的情况作出相应的惩戒。

在这样的情形下,负责任的高校可能会按照正常的教育规律在诚信教育和惩戒措施上都下同样的功夫,但也不排除一些“怕麻烦”的高校仍旧会沿用以往的教育手法,可在惩戒措施上却“毫不手软”,使得教育出现“重惩戒,轻防范”的乱象。

而这,不但违背了教育的固有目的,更会在无形中伤害更多的学生。

教育的本质在于通过各种途径让人的心灵变得更美好。

对于高校来讲,就更应该读懂这规定之中的善意,并辅之一系列的措施来避免学生去触碰这一红线,并尽最大努力去保护学生。

事实上,这也正是诸多教育管理规定的题中之义。

□文/张剑(四川高校辅导员)教政法厅函[2015]5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修改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和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我部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进行了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2.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17年2月4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对“考试作弊一律开除”合法性的质疑——兼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第4项的适用

对“考试作弊一律开除”合法性的质疑——兼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第4项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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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 国家教育考试法) 已纳入我国立法 日程 ,该法草案于 2 0 05年 9月起 草完毕 ,已进入征 集意见和立法讨论
阶段 。( 参见张贵峰 :<<考试法 >:维权应重于处罚) 广州 日报) 0 5— 5 ,< ,2 0 9— ) ④ < 规定 )第 5 4条第 4项规定 ,学生有下列情形 之一 ,学校 可以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由他人代 替考试 、替他人 参 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 用通讯设 备作 弊及其他作 弊行 为严重 的。

新 修订 的 < 通高 等学校 学生 管理 规定 》 ( 普 以 下 简 称 < 定 》) 于 2 0 规 0 5年 9月 1日起 生 效 , < 规 定》 第 5 4条 第 4项 明 确 规 定 了 高 校 对 于 严 重 的 考
试作 弊行 为 可 以给 予 学 生 开 除 学籍 的 纪律 处 分 , 成 为 新 形 式 下 依 法 治 考 、 从 严 治 考 的 重 要 依 据 。 据 此 ,有 关 考 试 作 弊 开 除 学 籍 于 法 无 依 的争 论 也 告 一 段落。
规 章 的 方 式 对 考 试 作 弊 进 行 规 定 ,缺 少 法 律 的 权 威 性 与统 一 性 。
列 诸 如 再 教 育 、就 业 等 社 会 问 题 , 由 此 而 引 发 的诉
讼 纠 纷 也 不 时 见 诸 报 端 。 “考 试 作 弊 一 律 开 除 ” 合 法 吗?我 国的相 关 法 律法 规 对 此 又 是 如何 规 定 的? 本 文将对 这些 问题进 行梳理 。
订一部 统一 的法 律 进 行 规 范 , 对 其 进 行 规 制 的 主
要 是 各 类 行 政 规 章 ,包 括 国 家 教 委 于 1 9 9 8年 3月

最新整理学习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体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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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中关于学生处分解除后的学生权益不对等的问题。
四、对照《规定》我校学生管理制度的相应变化
1、引“法”入规,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这里所指的“法”是包括根本法《宪法》和实体法、程序法在
内的现行法律法规的总和。《细则》中包含众多的法律内容并 不是完全是为了对应复杂多变的学生处理形势,更为重要的是 引导大学生形成健全的、立体的守法守规的主动意识,树立成 人意识,争做有担当、有责任的优秀青年。
4、重视诚信教育,加大失信惩戒。 “对以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学位论文等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 文的学生,学校可以开除学籍。”
《刑法修正案(九)》
二、《规定》中修订部分传达的主要信息
5、发挥学生纪律处分的育人价值。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解除” “正向权益” (原规定学习成绩按奖学金评定的成绩排名办法处于班级前
原则基础,主动提现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能权威,不做定性分析和确 认,只对定性后的行为事实做量刑对应。很好地规范了违纪定性, 强调纪律处分的准确性。 4、流程紧密对接,形成闭环。
规范处分给予与解除程序,明确流程,力争严谨。学生违纪由学 院发起,相关职能部门定性,学生处裁定发拟处分通知单、(学生 是否提出复议)学校行文、学生提起申诉、申诉结论。这些过程都 通过学生处进行转接移交并记录。避免出现程序错误和流转失误。
结论: 现代大学治理不仅仅是在法律维度下的治理,更是体现以大
学章程为制度载体的科学管理与服务。法律法规是约束和规范 全体社会公民的,作为学校的制度和管理规定是约束特定身份 全体的规则性文件,特别是作为高校而言,教育、告诫的是优 秀青年,应基于法律精神,而更应突破具体条款的束缚,结合 各校客观实际,体现高校育人功能。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修订(2)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修订(2)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修订(2)第五节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

信息名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信息索引:360A02-03-2017-0022-1 生成日期:2017-02-16 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信息类别:部门规章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内容概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17年2月4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学习贯彻新《学生管理规定》总结7篇

学习贯彻新《学生管理规定》总结7篇

学习贯彻新《学生管理规定》总结7篇篇1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新的《学生管理规定》应运而生,为我们学生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指导。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全体学生管理工作者深入学习贯彻新《学生管理规定》,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现将我们的学习情况总结如下:一、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为了确保学习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成立了新《学生管理规定》学习领导小组,由我担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领导小组负责学习计划的制定、学习内容的安排以及学习效果的评估。

同时,我们明确了各部门在学习过程中的责任,确保学习活动有序开展。

二、广泛宣传,深入动员为了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我们通过校园网、宣传栏、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学生管理规定》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

此外,我们还组织了专题讲座和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解读和辅导,帮助大家深入理解新规定的内涵和要求。

三、集中学习,交流研讨我们组织了多次集中学习活动,通过集体阅读、讨论交流等方式,深入学习新《学生管理规定》的各项条款。

在学习过程中,大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发言,交流心得体会,形成了良好的学习互动氛围。

四、对照检查,整改提高在学习的基础上,我们要求每位学生管理工作者对照新《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查找自身工作中的不足,并提出整改措施。

通过这一过程,我们发现并解决了一些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提高了学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五、总结经验,持续改进在学习贯彻新《学生管理规定》的过程中,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

我们将继续保持学习的热情,不断总结经验,持续改进工作方法,确保新《学生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六、展望未来,再创佳绩新《学生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为我们学生管理工作指明了新的方向。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新《学生管理规定》为指导,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提升管理水平,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下为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大致内容:
1. 学生身份认定:学生应通过高考或其他合法的选拔方式获得录取资格,并在入学前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学生身份认定。

2. 课程和学分要求:学生需要按照学校制定的课程安排进行学习,并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以满足毕业要求。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兴趣和能力选择选修课程。

3. 学生成绩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将通过定期考试和其他评定方式进行评定,并按照学校的评分制度进行计算。

学生成绩将作为毕业要求的重要指标之一。

4. 学生行为规范:学生需要遵守学校规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包括但不限于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遵守学校纪律等。

学生应尊重师长和同学,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5. 学生奖励和处分: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行为表现给予奖励或处分。

奖励可以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处分可以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严重违纪行为可能导致开除学籍。

6. 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受平等教育的权利、言论表达自由和组织参与活动的权利、获得适当的学习资源和支持的权利等。

7. 学生辅导和关怀:学校应提供相应的学生辅导和关怀机制,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问题,并及时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支持。

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学生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生入学后,应按照学校制定的具体规定和管理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一经过多年的起草修改,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5年3月25日以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颁布。

我国原有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分别施行于1990年和1995年。

此前,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建国初期至60年代初,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初创时期,学生管理制度的建设,主要侧重在对学生的学籍管理。

“文革”时期,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学生管理制度需要全面恢复、建立和加强。

为此,原教育部于1978年12月13日颁布了《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对学籍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规范,是我国第一份系统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文件。

通过几年的试行,在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的基础上,原教育部于1983年1月20日颁布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此《办法》是对多年来我国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践的总结,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

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我国精英型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范式。

20世纪90年代初,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初步法制化和全面建设时期。

主要标志是:第一,1990年1月20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

此《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也是近年来司法审查高校学生与学校纠纷的重要依据。

第二,在这一时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的配套文件。

如,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89年11月17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1990年9月18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2月29日颁发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1995年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日常行为,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机构,明确学生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促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第五条学校要积极组织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文体活动,提供丰富的课外学习资源,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关心爱护学生的身体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帮助。

第七条学校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搭建学校与家庭之间的沟通平台,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学习与生活的关系,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

第九条学校严禁任何形式的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对违纪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建立健全学生违纪违法处理机制。

第十条学校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提供良好的学习设施和服务条件,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学生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因学生的族裔、宗教、性别、国籍等任何因素歧视学生。

第十二条学生有平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参与管理的机制,为学生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

第十三条学生有获取知识、发展才能的权利,学校应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支持,帮助学生充分发展自己的潜能。

第十四条学生有接受良好教育和培养的权利,学校应依法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确保学生的教育质量。

第十五条学生有个人安全和隐私的权利,学校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学生有自由选择学习和研究的权利,在符合学校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学生可以选择专业和研究方向。

第十七条学生有保护环境和文化遗产的义务,学生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文化传承工作,保护学校和社会的公共财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5修订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5修订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017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

2017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

2017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作者:李云风来源:《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9年第1期摘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一部重要的国家教育行政规章,先后两次修订,2017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较好地回应了过去十余年高教领域出现的问题,具有进步性。

文章分析《规定》的修订背景与文本特点,着重阐释《规定》的“三位一体”与主要理念,着重分析了学生权益保护上的进步与创新,以期能对高校依法治校有所裨益,促进大学生管理工作。

关键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管理;学生权益;法治化2017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7章68条,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对2005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与创新,2017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适时反映高等教育发展的时代特征,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大学生教育管理者,应当读懂、悟透《规定》,与时俱进地开展大学生管理工作。

一、《规定》的修订背景与文本特点2005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然而随着高教改革发展变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推进,也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

必须适时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现规范行使高校权力与保护大学生权利二者之间的平衡,实现从“管理法”到“控权法”的转变。

《规定》文本具有鲜明的特点。

从实体的权利内容来看,赋予大学生的权利性规范明显增多,高校权利性规范明显增加。

增加大学生4项权利,即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参与学校管理、申请提前毕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等权利。

高校授权性规范增长主要体现在不影响学生身份的管理事项上,体现了高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特点。

从实体义务性规范来看,大学生义务性规范相对减少,高校义务性规范逐步增加,这透视出学生法律负担的减轻,高校法律负担的加重。

从程序性规范来说,高校与教育主管部门的程序性义务规范较以往显著增长。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高等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及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将第(二)项修改为:“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将第(三)项修改为:“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参及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将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1.doc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1.doc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一经过多年的起草修改,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5年3月25日以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颁布。

我国原有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分别施行于1990年和1995年。

此前,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建国初期至60年代初,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初创时期,学生管理制度的建设,主要侧重在对学生的学籍管理。

“文革”时期,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学生管理制度需要全面恢复、建立和加强。

为此,原教育部于1978年12月13日颁布了《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对学籍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规范,是我国第一份系统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文件。

通过几年的试行,在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的基础上,原教育部于1983年1月20日颁布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此《办法》是对多年来我国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践的总结,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

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我国精英型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范式。

20世纪90年代初,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初步法制化和全面建设时期。

主要标志是:第一,1990年1月20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

此《规定》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也是近年来司法审查高校学生与学校纠纷的重要依据。

第二,在这一时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的配套文件。

如,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89年11月17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1990年9月18日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2月29日颁发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1995年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浅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与21号令的“变与不变”

浅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与21号令的“变与不变”

周刊浅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与21号令的“变与不变”刘飞越程亚飞(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摘要:解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与21号令的“变与不变”对于学生管理工作者开展日常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号令;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号令,以下简称《规 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 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规 定》距2005年2月4日颁布的《规定》(1号令)已有12年之 久。

解读《规定》41号令与21号令的“变与不变”,对于学生 管理工作者开展日常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_、41号令与21号令的“变与不变”第一章总则41号令第一条规定: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 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较于21号令,41号令强调高校在规范学生行为的同时,更加重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1号令指出: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依法 治校,从严管理,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1号令则将立德树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进《规定》,提出“弘扬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此来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41号令将21号令中的“从严管理”改成了“科学管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41号令 强调学生管理工作者要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注意自己的态度,尽可能做到心平气和。

第四条:1号令新增内容,“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要增强道 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跟着时代学习是最好的学习,学生只有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了解国家政策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把握时代的发展。

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后的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以下是关于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一些概述:
1. 学生纪律: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和同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有违守道德、扰乱学校秩序的行为。

2. 学生出勤: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按时参加课程及各项教学活动,不得缺席或旷课,除非有正当理由并经过请假审批。

3. 学习成绩:学生应努力学习,按照学校的评价标准,取得合格的学习成绩。

学校将对学生进行考核和评价,并通过成绩单和学业档案记录学生的学习情况。

4. 学生权益: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益,学校应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资源,并积极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对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持保密。

5. 学生管理:学校将对学生进行综合管理,包括生活管理、经济管理和安全管理等。

学校有权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制度,以确保学校秩序和学生的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生管理规定会因各个学校和地区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以上只是一般性的概述,具体规定还需要参考学校官方发布的文件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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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亮点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亮点

《普通⾼等学校学⽣管理规定》新亮点《普通⾼等学校学⽣管理规定》新亮点 近⽇发布的《普通⾼等学校学⽣管理规定》是⾃2005年9⽉1⽇实施以来,时隔12年的⾸次修订的新规定,那么,下⾯是⼩编给⼤家整理的《普通⾼等学校学⽣管理规定》新亮点,希望对⼤家有帮助。

新版《规定》⽀持学⽣创业 新版《规定》共分7章68条,涉及学⽣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奖励与处分、学⽣申诉五⽅⾯。

与旧版《规定》相⽐,新《规定》明确提出,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向”,“要坚持以⽴德树⼈为根本”,同时明确,“实施学⽣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的合法权利”,“⿎励和⽀持学⽣实⾏⾃我管理、⾃我服务、⾃我教育、⾃我监督”。

●学⽣要做“主⼈翁” 此次新规更强调尊重学⽣的主体地位,学⽣不仅是⾼校管理的对象,也应当成为学校管理的参与者,要激发和培养学⽣⾃我管理的意识和能⼒。

●创业、论⽂、专利、⽹络学习都算学分 新规明确,学⽣的学习形式可灵活多样,保留⼊学资格、休学创业、参军⼊伍、到国外交流学习、提前毕业等,学⽣有了更多⾃主选择的可能。

更为重要的是,新规明确规定,创新创业的经历、发表论⽂、社会实践都可以折算学分,学⽣在校期间通过⽹络学习获得的学分,也可能被学校承认。

●学术失信可开除 新规对学⽣违纪情形的规范更为具体明晰,还明确强调了“诚信”理念。

针对近年来频发的⼤学⽣替考、组织作弊,学位论⽂、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为,以及代写论⽂、买卖论⽂等现象,新规明确提出,⾼校可规定给予学⽣开除学籍处分。

●跨校选课成可能,中断学业不必“从头再来” 新规中,学⽣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络课程学习。

学⽣获得的课程和学分要予以记录和保留,如果中断学业,可以接续,⿎励终⾝学习,不必从头再来。

●⼊学复查更规范 为了防⽌冒名顶替的⾏为发⽣,新规规定,学校应当在⼊学3个⽉内对学⽣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本⼈及⾝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档案等是否⼀致进⾏复查,⽽且,学⽣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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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情况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高等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将第(二)项修改为:“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将第(三)项修改为:“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将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第(三)项修改为:“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第(四)项修改为:“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相应义务”;第(六)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二)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名体检标准;(三)学生的考试过程、考试成绩、专业能力、录取资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四)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的具体程序由学校规定。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后发现的,应同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八、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由学校规定。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九、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十、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生学期、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退学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十一、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跨校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

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认定。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十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十四、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十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十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

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学校无相关专业指导教师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第(二)项修改为:“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将第(三)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跨学科门类的”。

十八、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其中,研究生转学还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组讨论同意。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对转专业转学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和公开。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相关工作加强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确认。

”二十、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二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应当提交申请并经学校同意。

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

学校可以实施弹性学制和灵活的学习制度,放宽学生学习年限,支持学生休学创业,并简化审批程序,可采取先休后批或备案制。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二十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二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二十四、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十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将第(一)项修改为:“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将第(二)项修改为:“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十六、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十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二十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二十九、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学校应当建立学籍学历注册制度,健全学籍学历信息查询系统。

”三十、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为无效证书。

对无效证书,学校可以追回的,应当予以追回,难于追回的应宣布作废,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书。

”三十一、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十二、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合并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三十三、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学生使用计算机、移动通讯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三十四、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十五、将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合并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酌情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六)学校规定的其他处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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