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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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检查流程图(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流程图(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

图10
消防安全检查流程图(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大型群
众性活动举办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十二条。

●办理资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单位灭火疏散预案;
4、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6、建筑物平面图和方位图;
7、消防器材检测报告及合格证;
8、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设施、开通记录,自动消防设施技术
测试报告;
9、室内可燃材料阻燃处理及技术检测报告。

●办理程序
单位(个人)申请→衡水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消防监督机构检查→批准人批准→衡水市行政服务中心发证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受理后四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

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对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填写附录A中的相应表格;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五)项内容。

上海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手续.

上海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手续.

上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二、办理范围《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所指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上述场所在申报或者经营过程中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开业检查手续。

三、办理条件1、经营场所依法通过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竣工验收或者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但未列为抽查对象或者依法无需办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场所,要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2、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场所,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所有员工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3、制定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4、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畅通;6、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申报材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申报单位加盖公章,申报单位指场所经营使用的单位,下同);2、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申报单位加盖公章);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者通过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申报单位加盖公章);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申报单位加盖公章);6、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场所,应当提交二名以上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报单位加盖公章);7、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清单;消防产品清单填写内容包括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等使用信息,由监理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监理工程师签名,建设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盖章、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具体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证明资料和产品合格证明装订成册,在消防验收现场备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公众聚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量较大、具有较强社交功能的场所,如商场、超市、酒店、餐饮场所、娱乐场所等。

为保障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以下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办事指南。

一、检查前准备1.检查单位应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队伍参与检查工作。

二、场所布局与建筑结构1.检查布局时,要确保出入口通道宽敞通畅,并设有合适的标识,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

2.检查内部设置时,要审查电源线路、燃气设备和油烟排放系统是否合理,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是否设置了合适的消防器材和灭火设施。

3.检查建筑结构时,要查看建筑的耐火安全性能,如防火墙、防火门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三、消防器材和设施1.检查灭火器的种类、数量、位置及有效期限,是否摆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并与明显标识。

2.检查灭火器的维护和保养情况,如灭火器压力是否正常、喷管是否畅通、表面是否干净等。

3.检查消防栓和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和状态,确保其位置明显,操作简便。

4.检查自动灭火设施和报警设备的正常运行情况,如是否联网监控,电源是否正常,报警器是否灵敏等。

四、防火材料和装饰物1.检查装饰材料的防火等级是否符合要求,材料表面是否易燃或者易熔化。

2.检查各类装饰物的摆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会影响消防疏散通道。

3.检查电缆线路及插座等电气设备是否隐藏在装饰物背后,是否符合电气安全要求。

五、灭火器材和器具1.检查灭火器材和器具的完好程度,如灭火器是否满足使用要求,灭火器是否无破损、压力是否正常、警示标志是否清晰等。

2.检查灭火器的摆放位置是否合理,灭火器是否容易取用。

3.检查灭火器材和器具的保养情况,如是否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

六、人员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2.检查是否制定了防火、疏散和救援预案,并组织过应急演练。

3.检查单位是否配备了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人员,他们是否熟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青岛公安局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青岛公安局

行政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业务手册青岛市公安消防局发布2015-11-1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业务手册目录一、前言 (4)二、审批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4)(二)实施机构 (4)(三)审批依据 (4)(四)审批条件 (5)(五)审查材料 (5)(六)审查证件 (6)(七)实施标准和范围 (6)(八)审批流程 (6)(九)审批时限 (6)(十)审批收费 (6)(十一)审批咨询 (6)三、审批流程(一)收件 (7)1.接收 (7)2.登记 (7)3.编号 (7)4.出具凭证 (7)(二)受理 (7)1.审核 (7)2.补正材料 (7)3.受理决定 (7)(三)审查 (8)(四)审批决定 (8)(五)决定书送达 (8)(六)审批流程图 (8)(七)决定公开 (8)(八)归档 (9)四、投诉举报 (9)五、表单及文书(一)申请与受理类 (10)(二)审查与决定类 (10)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1)2.审批流程图 (12)3.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13)4.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5)5.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16)6.送达回证 (17)一、前言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编写。

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实施标准和范围、审批流程、审批时限、批后监管部门、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编码:(二)实施机构:青岛市公安消防局(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对象公众聚集场所。

办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办理条件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2、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无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3、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经营主体或是法定代表人,可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除上述所列之外,公共娱乐场所还包括许多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

办理程序窗口审查受理→分发业务→现场检查→拟定法律文书→法制审核→业务审批→窗口办结发文业务权责运行流程公安消防局窗口→防火监督处处长→防火监督处指导组→处长或分管业务副局长→公安消防局窗口所需材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申请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了原有建筑用途或进行了建设工程装修,申请人还应附送用途变更或建设工程装修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一)流程图(二)受理资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建筑平面图或装修平面图等其他申报材料;7、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或者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所在建筑依法取得的消防验收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和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等。

对场所所在建筑属于1998年9月1日前建成使用的,申请人不能提供审核意见书、验收意见书的,可提供房屋所属权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注明情况,依法受理。

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或工程投资低于30万元等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不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但建筑必须符合相关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核发新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收回原证件。

其中,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不需提供上述申报材料第三项所列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三)范围公众聚集场所注释:《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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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

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

关于印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公消[2010]3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为了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确保严格、公正执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部消防局制定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公安部消防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

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流程图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流程图

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控图消防审核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消防审核风险防控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风险防控图消防审核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消防审核风险防控图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擅自施工的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擅自施工的风险防控图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风险防控图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风险防控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风险防控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风险防控图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风险防控图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风险防控图公众聚集场所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公众聚集场所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风险防控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风险防控图建设单位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建设单位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风险防控图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风险防控图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风险防控图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风险防控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风险防控图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风险防控图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风险防控图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风险防控图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风险防控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风险防控图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风险防控图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流程图主办机构:消防大队监督主体:五台县公安局监督电话:652553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风险防控图。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为进一步深化消防领域“放管服”,落实消防执法改革措施,最大程度释放市场活力,方便群众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制定本指南。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许可。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已经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检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许可。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公众聚集场所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二、许可范围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 平方米(含本数)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溜)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足疗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对场所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前述场所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办理。

镇(不含城关镇)、乡、村村民利用自建房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小零售等场所,建筑房间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开业前,不纳入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第四条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施、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对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填写附录A中的相应表格;检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五)项内容。

第七条对与其他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对本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外,还应对共用的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检查。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同时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一并受理、办理,分别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九条对申报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现场核对,应当核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凭证载明的使用性质和规模,与申请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一致,核查是否存在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室内装修的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一、场所基本信息1.场所名称、地址、使用面积和楼层数;3.使用场所的主要功能和人员容量;4.相关疏散通道、灭火器材的布局及编号。

二、消防设施1.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是否正常安装、标识清晰;2.消防设备的维修情况、有效期限,是否配备消防设备操作指南;3.消防设备及疏散通道是否不被堵塞、不受阻挡;4.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排烟设施等是否正常运行。

三、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1.电气线路和插座是否安装规范,是否存在漏电、过载等隐患;2.电气线路的标识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并入电缆线槽现象;3.用电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短路、过压等安全隐患;4.用电设备接地是否良好,布线是否整齐,有无过多的电缆走线。

四、消防疏散通道1.疏散通道的宽度是否满足消防安全要求,通道两侧是否有阻隔物;2.疏散通道的标志和指示标识是否清晰易懂;3.疏散通道是否通畅,通道上的防火门是否正常关闭;4.疏散通道的紧急疏散标志、指示灯是否正常运行。

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有专人负责管理;2.消防疏散演练是否定期进行,实施效果是否良好;3.灭火器材是否定期检查、充装和维护,并有消防设施维护记录;4.是否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六、火灾防控管理1.是否按要求配备了易燃易爆物品储存间,储存过程是否安全;2.现场布置是否存在明火和用火隐患;3.是否压制烟花爆竹等易燃材料的销售和使用;4.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了火灾报警设备和疏散指示器。

以上规则适用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督促场所管理者及相关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监督与指导,确保场所的消防安全达到标准,为公众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前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能够容纳一定规模人员的室内或室外场所,如商场、超市、影剧院、娱乐场所、酒店、会展中心、医院、学校、运动场馆等。

在这些场所,安全始终是首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其中消防安全更是不容忽视的必要条件。

本文将针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进行探讨。

内容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必要性公众聚集场所作为人员高度集中的场所,其消防安全问题一旦出现,后果将会十分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是必要的。

这项检查可以发现潜在的消防隐患,及时加以处理,从而减少或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安全。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主要涵盖以下内容:1.电气线路和设备检查,确保没有电气火灾隐患。

2.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无阻,灭火器是否放置、维护良好。

3.烟雾探测器及消防警报系统是否设置、调试正确无误。

4.消防水源是否接通,可用性是否良好。

5.安全出口标识是否齐全清晰,符合规范。

6.灯光、音响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7.安全疏散计划是否存在,应急预案是否落实。

8.其他可能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流程1.检查前,应制定完整的消防安全检查方案和流程,明确各项检查任务、检查标准和检查结果处理方案。

2.检查顺序应该从易到难,由表及里,区分不同检查项目的优先级。

3.对于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要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整改措施,以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4.检查完毕后,要留下相应检查记录和整改措施,以备后续查阅。

四、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工作需要责任到位、管理到位。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消防安全责任,及时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测,确保该场所的消防安全水平达到规范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为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在投入使用前进行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

以下是一个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办事指南。

一、组织办事1.明确检查目标:明确本次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名称、地址、类型、规模等基本情况,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和任务清单。

2.组织人员:由专业消防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成检查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人员数量和合理分工。

3.制定检查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地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检查的基本内容、要求和标准。

二、检查内容1.消防设施(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查是否安装了合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能否正常工作,是否与当地消防机构联网。

(2)消防水系统:检查消防水源是否具备,消防水压力是否符合要求,消防水管道是否畅通,消防水泵和消防水箱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3)消防疏散通道:检查疏散通道是否满足要求,通道宽度是否适宜,通道内的防火门是否完好,通道是否有障碍物。

2.消防器材(1)灭火器:检查是否安装了足够数量的灭火器,灭火器是否符合规定类型和规格,是否定期维护、检修和更换。

(2)消防栓、灭火器箱等:检查消防栓和灭火器箱的设置位置和标识是否明确,箱内是否存放了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

3.电气设备(1)电气线路:检查电气线路的布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漏电、短路等安全隐患,线路是否按规定进行保护、接地和绝缘。

(2)电气设备:检查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正常运行、是否接入过多负载,设备是否定期维护、检修和更换。

4.消防安全管理(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建立了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是否进行演练和培训。

(2)人员疏散和避险计划:检查是否制定了合理的疏散和避险计划,人员是否熟悉应急逃生路线和安全区域。

(3)定期检查和检测: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检查、测试和维护,是否存在未及时处理的隐患。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基本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基本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基本内容一、总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是依法管理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制度,目的是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保障公众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新建、重大改建、扩建的公众聚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酒店、娱乐场所、办公楼等。

三、责任主体1.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包括提供相关资料、配合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工作等。

3.消防机构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建议。

四、管理流程1.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2.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在投入使用之前,经营者应填写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法规,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经营者应主动向主管部门提交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资料,保证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符合法律要求。

3.定期复查五、处罚措施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填写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未按要求进行定期复查等违规行为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发生火灾事故且因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机制主管部门将建立健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日常监管,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的水平。

同时,公众聚集场所的员工和公众人员也应加强消防安全的意识和培训,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以上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通过完善和执行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公众聚集场所是指人员流动性较大,存在一定火灾隐患的场所,如商场、超市、剧院、酒店、宾馆、餐饮场所、娱乐场所等。

为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需要在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规则和注意事项。

1.消防设施检查:检查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使用情况,包括消防栓、喷淋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疏散指示灯等。

确保这些设施都正常运行,并及时配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水枪等。

2.消防通道检查:检查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无阻,并确保紧急疏散通道的宽度符合规定。

清理消防通道的杂物和障碍物,以保障人员疏散时的安全。

3.电器设备检查:检查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是否符合规范,避免出现电器线路老化、短路、电器设备故障等引发火灾的情况。

同时,减少电器设备的使用量,避免过载使用。

4.易燃、易爆物品检查:检查易燃、易爆品的存放和使用,确保有专门的储存区域,并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对于易燃、易爆品的处置,需要进行专门培训,并安排专人负责。

5.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检查:检查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是否合理,并确保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标识清晰可见。

保证灾害发生时,人员能够快速疏散到安全区域。

6.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其火灾应急处理的能力和反应速度。

同时,建立紧急报警机制,保证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

7.消防检查记录和整改:对消防安全检查进行记录,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对于重大问题,要及时整改并进行复查,确保消防安全达标。

8.消防宣传和教育:向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加他们对火灾防控的重视程度。

总之,对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应从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器设备、易燃、易爆物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

只有全面从严抓好这些检查规则和注意事项,才能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一、前言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齐全、灭火器材完备,并针对具体场所的特点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是必要的。

本指南旨在指导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二、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三、消防安全检查内容1.消防设施齐全性检查(1)检查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箱等)是否放置齐全,并是否处于可见和易取的位置。

(2)检查消防通道是否保持通畅,是否有杂物堆放、阻挡和堵塞情况。

(3)检查消防屏风、消防卷帘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4)检查火灾报警系统是否设备正常,报警按钮是否易于触发。

(5)检查疏散指示灯、疏散通道标志和逃生门是否完好可见。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检查(1)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建立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是否制定了紧急疏散预案。

(2)检查工作人员是否接受过消防安全培训,是否了解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3)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确保人员熟悉疏散路径和应急措施。

(4)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记录相关情况。

3.灭火器材质量检查(1)检查灭火器的质量是否合格,是否过期或者损坏。

(2)检查灭火器的存放位置是否标识清晰,易于取用。

(3)检查灭火器材是否经过定期检查和保养,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四、消防安全检查流程1.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目标、内容和时间。

2.安排专业消防人员进行检查,确保检查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3.携带相应的检查工具和器材,如测量工具和检测器具。

4.针对每个检查项目,进行详细的检查并记录相关情况。

5.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设立整改时限。

6.建立检查结果的档案,用于后续的跟踪检查和安全评估。

五、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和整改1.检查过程中要详细记录每个项目的检查情况,包括问题的描述、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案等。

公共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共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公共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

二、申报材料
1.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5.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 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实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验收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三、审批流程
填写申请表、准备申报资料
到政务中心消防大队窗口受理
现场勘查,检查消防设施设备
综合评定,填写评定记录表格
四、承诺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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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一)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事项编码:350700612XK00301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审批单位
南平市公安消防支队
四、审批对象
(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由原场所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单位负责实施。

(二)下列场所为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应当申请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3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
(2)公共娱乐场所。

根据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9号令)第二条的规定,前述“公共娱乐场所”包括:①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②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④游艺、游乐场所;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此外,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营业性健身、休闲类公共娱乐场所范围的批复》(公法〔2005〕241号),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不限于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还包括其他与上述场所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

五、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第八、十五条;
《福建省消防条例》;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福建省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六、申请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事项的,应重新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换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七、办理方式
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消防支队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八、申请材料
(一)新申办《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盖公章,无公章的法人签字按手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是预先核准通知书则应附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如可查询到电子证照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并附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
5、依照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只提供建筑工程选用消防产品清单),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以先予以登记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由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予以补齐。

(二)申报公众聚集场所变更需提供下列材料:
仅涉及场所名称变更: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
3、变更前工商营业执照和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变更申请表;
涉及消防安全责任人变更增加:
1、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新消防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通过电子文件共享而无需再提交材料”。

若无法提供,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复印件需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注明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请携带原件到消防服务窗口核对。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受理至出具书面决定13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受理至出具书面决定6个工作日。

十、业务办理流程
受理→经办→审核→审批
十一、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15:00-18:00(夏令时)
十二、受理地点
南平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南平市公安消防支队窗口
十三、下载、公示、公开网站
南平消防服务大厅(xxx→政务公开→办事指南)
十四、消防服务窗口电话:
十五、监督、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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