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精品

合集下载

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

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

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财外金字[2009]2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9.06.01【实施日期】2009.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外金字〔2009〕2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农险办(宁波不发):为做好我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工作,加强保险赔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九年六月一日附件:浙江省公益林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我省公益林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抗击风险能力,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公益林稳定发展和林农增收,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146号)、《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设政策性林木油菜奶牛保险险种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91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指符合《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县(市、区),且自愿实行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制度的,应执行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政策条款,即费率0.1%,保险金额200-800元/亩。

保费由省、县(市、区)级财政列入预算并按标准给予全额补贴,省财政与欠发达地区。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第四条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五条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总结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根据全国森林抚育计划以及试点省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本年度资金申请报告等,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补贴试点任务建议。

第七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试点省资金申请报告和国家林业局的补贴试点任务建议等,确定当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补贴资金。

第八条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5%。

试点省和试点单位在编制实施方案中要据此落实补贴资金总量,并将直接费用落实到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并依据合同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拨付补贴资金:试点省批复试点单位森林抚育试点方案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60%的补贴资金。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比照此办法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条补贴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2)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2)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2)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国家抽查。

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核查验收报告,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组织抽查。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组织所属试点森工企业按以上要求全面自查,并向国家林业局报送自查报告,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对其试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国家林业局驻各试点省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抚育试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照规定作业和弄虚作假,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可责令试点单位停止作业;驻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对森林抚育试点所需限额单独建档、单独发证。

第二十条各级林业资金稽查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试点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资金。

对违规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试点单位,按照《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相关办法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奖惩制度。

省级核查和国家抽查结果要作为拨付资金和逐级调控下一年度任务量的依据。

第五章成效监测与评估第二十二条监测范围与内容。

试点省区要结合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和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建设需要,根据不同森林类型、抚育措施、区域分布等情况,选择确定森林抚育监测点。

依托科技支撑单位,开展森林抚育成效监测与评估工作,监测森林生长、森林结构、森林健康、林下植被、森林碳汇变化和森林抚育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总结森林经营技术和管理模式。

第二十三条监测方法。

抚育成效监测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监测工作平台与成果。

定期监测抚育后1年内以及抚育后第3、第5年相关因子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成效评估。

承担抚育成效监测工作的单位按程序定期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成效评估,并将成效评估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组织对各地森林抚育试点成效监测开展情况、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与评价。

第六章信息档案第二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实行电子数字化管理。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浙财建〔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9〕1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2019年1月31日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进行周期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和完善政策。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安排用于对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偿的资金。

根据公益林所处区位重要性等因素,实行分类补偿、分档补助。

分类补偿的最低标准由省里确定,各级财政按规定分级负担。

第三条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对受益对象明确的风景林,按照受益者补偿的原则,由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履行补偿职责。

第四条补偿资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支出,国有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均为管护支出。

第五条补偿性支出的用途及对象补偿性支出是指用于对因认定为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而造成公益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收益损失的经济补偿。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第四条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五条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总结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根据全国森林抚育计划以及试点省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本年度资金申请报告等,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补贴试点任务建议。

第七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试点省资金申请报告和国家林业局的补贴试点任务建议等,确定当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补贴资金。

第八条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5%。

试点省和试点单位在编制实施方案中要据此落实补贴资金总量,并将直接费用落实到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并依据合同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拨付补贴资金:试点省批复试点单位森林抚育试点方案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60%的补贴资金。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比照此办法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条补贴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下而上监督审批 。资金支付 后 由财 务部 门组织 进行 自查 自纠 ,再 由局 审计部 门 、纪检 监察部 门定期 进 行监督检查 ,并接受上级部 门不定期 的监督检查 。 3 .严格要求 ,认真做好会计核算 。根据 《 黑龙
金管理实施 方案 ,下设 办公室 负责试 点补贴 的 பைடு நூலகம்常 管理 ,并制定 了具 体 的管理 程序 。首先 ,按 照科学
视 ,把森林 抚育补贴 试点工 作作 为重 中之重 ,林业 局、各试点单位一把 手亲 自抓 ,负 总责 。成 立 了 由
制森林抚育补贴 工资支 付单 ,补贴 支付 单先 由试点
单位 负责人 、劳资 员 、报账员 签字 后报林 业局 生产 部 门 、劳动局 、试点主管 局 长审核 签批 ,再报 财务
协调配合 ,通 力协作 。利用 广播 、电视 、宣 传板 等 宣传 工具 ,对 国家森 林抚 育补 贴 试 点资 金 的政 策 、 规定进行了广泛宣传 ,做 到了家 喻户 晓 ,人人 皆知 , 使广大林 区职工家 属都能够 积极投 入到森林 抚育 补 贴试点工作 中来 ,形成 了齐抓共管的 良好工作局面 。 2 .精心组织 ,科学设计管理程序 。试点领导小
业质 量高 、技 术力 量 和 劳力 充足 的单 位扩 大 分 解。 其次 是建立 补贴试 点资金合 同管理 制度 。共 设置 了 l 4个林场试点 ,试 点下设 25个 班组 ,林业 局局 长 9 与 l 试点 单位 签订了承包责任书 ,各试点单位 一 4个

天保工程财政专项 资金会 计核算 办法 ,各 补 贴单位
组按照任务集中 、交通方便 、稳步推进 、加快 改革 、 促进就业的原则 ,组织 编制 了森 林抚 育补贴 试点 资
抚育补贴试点 的地块 、面 积 、承包 人 、资 金安排 等 情况全部进行 公开公 示 ,张榜 上墙 ,主动接受 职工 群众监督 。资金支 付过程 中严格 执行 审批 制度 ,由

管理制度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之上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森林抚育应符合“生态优先、集中连片、先易后难、效益兼顾和促进就业”的总体要求,遵循以下原则:(壹)相对集中原则。

森林抚育任务安排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壹定规模,便于抚育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

(二)促进就业原则。

公益林抚育应由县(市、区)或乡(镇)村统壹组织专业队实施;商品林抚育可由专业队实施,也可由村集体组织或农民培训后实施,以保护其经济利益。

(三)自愿和公开原则。

充分尊重山林权人意愿,于自愿的前提下安排抚育任务。

各项目县(市、区)、单位和具体实施抚育作业的施工单位(或组织)要对抚育补贴政策、任务和资金及抚育人员等公开公示,主动接受职工和农民群众监督。

(四)绩效挂钩原则。

以实施绩效为选点依据和工作考核依据,实行计划任务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五)“四到县”原则。

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

第四条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省级之上公益林。

优先安排国家森林运营试点县、重点林区县和国有林场;重点安排速丰林基地,公路干道沿线、江河俩侧、城镇周边等重要地段的中幼林抚育。

第二章补贴试点项目的申报、审批第五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申报。

各县(市、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上报本年度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计划和资金申请方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1.10.14•【字号】浙财农〔2011〕445号•【施行日期】201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1〕44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为加快造林绿化步伐,规范造林补贴试点管理,切实提高造林成效和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1〕97号),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浙江省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造林绿化步伐,规范造林补贴试点管理,切实提高造林成效和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1〕9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造林补贴试点,是指以县(市、区)为单位列入中央和省共同试点,使用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在荒山荒地和迹地上营造乔木林、灌木林、经济林等。

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是指为加快造林绿化步伐,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造林补贴试点专项资金。

第三条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实施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造林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试点县(市、区)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所需费用的补贴。

市级组织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第四条造林补贴试点实施原则:(一)谁造补谁原则。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9.04.23•【字号】浙林资〔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林资〔2019〕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林业局2019年4月23日浙江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益林培育,提高公益林森林质量,规范公益林的采伐(包括采挖,下同)经营活动,依照《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林,包括列入国家、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公益林(以下称为重点公益林),以及除重点公益林以外依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确定的防护林和特用林(以下称为一般公益林)。

第三条公益林内林木以严格保护为原则,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类型分为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效林改造和其他采伐。

下列公益林禁止采伐:(一)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伐的。

重点公益林内林木禁止采挖。

第四条公益林内采伐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采伐量不得突破当年度公益林采伐限额,并按许可证内容进行采伐。

第五条公益林内实施皆伐作业的,应当在完成采伐的当年或次年,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二章抚育采伐第六条公益林自幼林郁闭起,到主要树种实施更新采伐前,可以进行抚育采伐。

抚育采伐应当遵循砍小留大、砍劣留优、砍密留疏、均匀分布的原则。

【林业办法】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林业办法】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林业办法】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全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根据《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xxxx〕6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xxxx〕289号),为加强与规范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林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现代林业发展、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林业专项资金的政策原则上以3年为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本周期为xxxx-xxxx年。

省委、省政府对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政策周期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林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一)科学规范。

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

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省级林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省林业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的领域,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

资金分配以绩效导向,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

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林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财政支农政策绩效评估。

省林业厅负责研究制定林业发展战略,提出财政支持林业发展政策目标和林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提出林业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管理、监督检查、跟踪问效、技术指导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林业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林业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重点,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做好年度任务申报、实施管理、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育 补贴试 点 的实 绩 与成 效 ,为科 学 管 理 、科 学决 策提 供依 据 ,全 面推 进 全 国森 林 抚 育 工 作 ,特制
定本 办法 。
第 二条
编 制依据
上 级林业 主管 部 门审核 批 准 并备 案 ;作 业 设计 内
容和格 式是否 符合有 关要求 等 。 ( )抚育 作业实施 情况 二 1 .任务 完成情 况 。重 点核 实抚 育 面 积完 成情 况 ,是 否存在 虚 报 、多 报 以及 重 复 上报 抚 育 面积 问题等 。
设计 规 定 >的通 知》 ( 造 发 [00]2 林 21 0号 ) 等
文件 及有关规定 。
方式等问题 ;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等 。
3 .抚育 采伐许 可证 的核发及 管理情 况等 。 ( )组 织管理 情况 三
1 否 成 立 森 林 抚 育 补 贴 试 点 工 作 领 导 小 .是
组。
第 三条
检 查对 象
依据 《 国家林 业局 关 于 印发 ( 森林 抚 育 补 贴
试点省级实施方 案编制框架意见) 的通知》 ( 林
规 发 [00 7号 ) 编制森 林抚育 补贴 试 点实施 2 1 ]2
方案 的单 位 。 第 四条 检 查形 式 检 查验收采 取 县 级 自查 、省 级 核 查 验 收 、国 家抽查 的形式 ,由县 级 试 点单 位 对 所有 抚 育 地 块 进 行实 测 自查 ;省 级 单 位 在 县 级 自查 的 基 础 上 , 会 同本 级财政 部 门组 织核 查 验 收 ,核查 面积 比例 不低 于计 划 任 务 量 的 5 ;国 家林 业 局 根 据 省 级 % 林业 主 管部 门上 报 的核查 验 收 报告 ,会 同财 政 部 组 成抽 查工作 组 ,开展抽 查工作 。 第 五条

浙江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 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支持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我省林业改革发展和资源保护的基础工作任务、试点示范任务,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需 支持的林业重点工作等。
第三条省财政厅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视 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加强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等。
第四条省林业局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杳,建 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并组织各地做好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第十条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林业发展规划,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确定 专项资金年度支持的工作任务,并组织申报。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林业发展实际,按照申报要 求上报计划任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省林业局对各地上报的基础工作任务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核,同时对各地上报的试点示范任务按照申报、评 审、公示、确定等程序开展竞争性选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报省财政厅。
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通过因素加权计算确定资金额度。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如下:
工作任务(80%)o包括基础工作任务和试点示范任务。其中,基础工作任
务根据各地上报的工作彳壬务量确定,试点示范任务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
资源面积(10%)。根据省林业局统一组织的林业资源调查面积确定。
省财政厅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后,会同省林业局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 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分解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 门在收到资金文件后,及时将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和彳王务。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03.06•【字号】浙财农〔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3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宁波不发):为加强与规范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2015年3月6日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全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根据《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为加强与规范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林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现代林业发展、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林业专项资金的政策原则上以3年为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本周期为2015-2017年。

省委、省政府对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政策周期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林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一)科学规范。

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

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省级林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省林业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的领域,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

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V1

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V1

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V1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推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有序使用,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财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为:(一)行政区域内没收违法所得的一部分;(二)制定并执行当年度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计划;(三)政府采购服务支出的资金;(四)其他经批准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收入的款项。

第五条省级、市(地)级和县(市、区)级政府每年应当向社会公开当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收入情况和主要来源。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六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一)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和改善;(二)森林公共服务功能补偿;(三)其他经批准的用途。

第七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支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资金的正确使用,确保经费使用效益最大化;(二)合理分配,重点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水源涵养区、生态脆弱区、国家公益林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三)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出项目的编制、审核、执行和验收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确保项目建设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出项目的相关单位应当制定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的监督由财政、林业和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的工作机构,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有效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doc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doc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精神,结合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旨在对急需抚育的中幼龄林采取科学合理的森林抚育措施,优化森林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探索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和管理机制,为全面推进森林经营奠定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支持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包括试点单位确定、任务安排、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成效监测、信息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组织领导,科学设计,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积极推进。

要加强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试点成效。

第五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单位优先选择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单位、森林经营示范国有林场、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单位、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单位、国家森林经营科技示范项目试验示范单位等。

第六条试点任务安排,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安排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中幼林抚育,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公益林抚育试点仅限于在限伐区内;对集体林区,主要安排集体和林农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人工林中幼林抚育,可适当扩大到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中幼林抚育。

试点任务安排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规模推进,优先安排卫生伐和幼龄林透光抚育。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森林抚育规程》、《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试点工作。

第八条试点省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确保抚育试点所需采伐限额,限额不足的,要优先使用省级预留指标,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管理程序单报单批;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采伐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采伐限额和采伐作业的公示工作。

第二章作业设计第九条作业设计编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7.31•【字号】浙财农〔2013〕216号•【施行日期】201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3〕21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宁波不发):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林业补贴资金和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2013年7月31日浙江省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与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省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三条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报送林业补贴项目计划和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文件,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总结。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各地上报的林业补贴项目计划,结合省级年度预算,编制我省林业补贴项目实施计划,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要求,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贴申请文件及上年度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林业补贴项目计划和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宜林地情况、中幼林现状、良种基地和苗圃地状况、上年度林业补贴项目实施情况和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当年拟开展林业补贴规模、内容、对象及补贴资金筹措情况等。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24•【文号】财农[2010]54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第四条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五条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总结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汇编)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汇编)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汇编)第一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2010〕254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和《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林造发〔2010〕20号)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联系。

附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与监督,掌握全国森林抚育试点开展情况,监测和评价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实绩与成效,为科学管理、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全面推进全国森林抚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一)《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框架意见〉的通知》(林规发〔2010〕27号)。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林造发〔2010〕20号)等文件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检查对象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框架意见〉的通知》(林规发〔2010〕27号)编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单位。

第四条检查形式检查验收采取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国家抽查的形式,由县级试点单位对所有抚育地块进行实测自查;省级单位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核查验收,核查面积比例不低于计划任务量的5%;国家林业局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核查验收报告,会同财政部组成抽查工作组,开展抽查工作。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附件1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精神,结合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旨在对急需抚育的中幼龄林采取科学合理的森林抚育措施,优化森林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探索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和管理机制,为全面推进森林经营奠定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支持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包括试点单位确定、任务安排、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成效监测、信息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组织领导,科学设计,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积极推进。

要加强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试点成效。

第五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单位优先选择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单位、森林经营示范国有林场、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单位、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单位、国家森林经营科技示范项目试验示范单位等。

第六条试点任务安排,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安排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中幼林抚育,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公益林抚育试点仅限于在限伐区内;对集体林区,主要安排集体和林农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人工林中幼林抚育,可适当扩大到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中幼林抚育。

试点任务安排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规模推进,优先安排卫生伐和幼龄林透光抚育。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森林抚育规程》、《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试点工作。

第八条试点省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确保抚育试点所需采伐限额,限额不足的,要优先使用省级预留指标,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管理程序单报单批;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采伐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采伐限额和采伐作业的公示工作。

第二章作业设计第九条作业设计编制。

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林业》
【年(卷),期】2005(000)002
【摘要】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建立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补偿基金管理,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11-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J],
3.关于实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建议 [J], 康宝荣;梁玮
4.安徽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J],
5.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XX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XX〕113号)、《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XX〕5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森林抚育应符合“生态优先、集中连片、先易后难、效益兼顾和促进就业”的总体要求,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对集中原则。

森林抚育任务安排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一定规模,便于抚育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

(二)促进就业原则。

公益林抚育应由县(市、区)或乡(镇)村统一组织专业队实施;商品林抚育可由专业队实施,也可由村集体组织或农民培训后实施,以保护其经济利益。

(三)自愿和公开原则。

充分尊重山林权人意愿,在自愿的前提下安排抚育任务。

各项目县(市、区)、单位和具体实施抚育作业的施工单位(或组织)要对抚育补贴政策、任务和资金及抚育人员等公开公示,主动接受职工和农民群众监督。

(四)绩效挂钩原则。

以实施绩效为选点依据和工作考核依据,实行计划任务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五)“四到县”原则。

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

第四条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省级以上公益林。

优先安排国家森林经营试点县、重点林区县和国有林场;重点安排速丰林基地,公路干道沿线、江河两侧、城镇周边等重要地段的中幼林抚育。

第二章补贴试点项目的申报、审批第五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申报。

各县(市、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上报本年度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中幼林现状、上年度森林抚育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当年拟开展森林抚育面积、范围及申请补贴资金情况等。

第六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的批复。

省林业厅根据年度森林抚育补贴规模、各县(市、区)上报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文件申请以及上年度项目实施考评情况,提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建设等森林抚育项目计划商省财政厅后,联合下达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计划。

第七条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

各县(市、区)和单位根据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计划,编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于省下达计划后1个月内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审批。

作业设计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委托有林业调查规划或营造林设计资质单位编制作业设计,在实施方案批复后1个月内将作业设计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

省林业厅组织对试点县(市、区)和单位作业设计质量进行抽查。

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变更必须按原渠道报批,未经原权限部门批准,不得组织施工作业。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补贴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是指用于间伐、修枝、除草、割灌、垦复、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森林抚育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用于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费用,不得用于楼堂管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5%。

第九条补贴对象。

直接费用补贴对象为承担幼林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并依据合同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

间接费用补贴对象为承担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专项任务的单位。

第十条补贴标准。

省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200元。

具体区分抚育类型的不同由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执行相应的直接费用补贴标准,其中:珍贵树种补植、景观化改造等综合抚育每亩300元,垦复及抚育间伐200元,割灌、除草、除萌定株抚育100元。

第十一条省财政根据预算安排及省林业厅提出的补贴试点任务建议方案,确定当年补贴试点资金分配方案,按级次下拨。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省财政厅商省林业厅分两次拨付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方案批复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省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60%的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试点单位和具体承担抚育作业的施工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四条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或变相克扣直接费用补贴等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四章施工质量管理和技术标准第十五条施工质量管理(一)施工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管理、调查设计、施工作业等技术技能进行培训和安全教育。

作业主体或个人要严格依据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

关键岗位逐步推行持证上岗。

(二)质量管理。

项目单位和施工作业主体要强化质量管理。

实行林技人员跟班作业,强化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整改。

(三)合同管理。

项目单位与施工作业主体要签订合同,依据作业设计明确作业任务、施工时间、质量要求、验收程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权利和义务。

国有林场应完善责任考核制度。

施工作业合同一经签订,不得转包。

第十六条技术标准。

抚育管理是通过间伐、修枝、垦复、除草、割灌、施肥等技术措施,协调改善土壤、水、肥、气、热条件,提高林地生产力。

(一)垦复除草杂草长势较旺的林地,要及时垦复、除草,防止杂草与幼树争夺土壤水分和养分,提高土壤通气性,促进微生物繁殖和有机物分解,改善林木根系的呼吸作用,提高生长量。

(二)施肥在不同的生长发育阶段,不同立地类型,不同树种对养分的需求不同,应通过测土配方制定最佳施肥方案,促进林分生长。

(三)定株补植幼林地郁闭前后,要通过垦复、除草、除萌等措施,保留林分合理株数;对分布不均林分,要辅助人工补植珍贵树种,使林分均匀分布,人工补植株数应不少于合理密度的30%。

(四)修枝主要在自然整枝不良、通风透光不畅的林分中进行。

清理下枝、死枝。

幼龄林修枝高度不超过树高的1/3,中龄林不超过树高的1/2。

(五)割灌地被物生长旺盛的中幼龄林,要清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注重保护珍稀树木,以及有生长潜力的幼树、幼苗,调整林分密度和结构。

(六)抚育间伐在垦复及割灌等地被物处理基础上,对密度过高、影响生长的中幼林进行密度调控。

1.透光伐在幼龄林中进行。

按照确定的保留株数,间密留疏,去劣留优,保留珍贵树种和优质树木,合理调整林分结构。

2.生态疏伐特用林和防护林的中龄林,按照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伐除木,重点伐除霸王木、残次木。

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

3.生长伐在用材林的中龄林中进行。

采用上层抚育、下层抚育、综合抚育等方式,伐除影响保留木生长的树木,具体按《森林抚育规程》(GB/T15871–20XX)规定执行。

4.卫生伐主要对遭受有害生物侵害、风折、风倒、冰冻、雪压、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林分开展,清除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被害木,保留符合地带性植被,有利于形成顶极群落的目的树种。

5.抚育强度抚育作业后,商品林郁闭度不得低于0.6,公益林郁闭度不得低于0.7,林分平均胸径不得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

(七)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处理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应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生物质能源发展等要求,采取堆集、平铺或运出等适当方式予以处理,人为活动较多区域必须清理运出林地。

第五章成效监测与评估第十七条监测范围与内容。

项目县要根据不同森林类型、抚育措施、区域分布等情况,依托科技单位开展森林抚育成效监测与评估工作,监测森林生长、森林结构、森林健康、林下植被、森林碳汇变化和森林抚育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总结森林抚育和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监测方法。

抚育成效监测工作要建立固定样地,利用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生态定位监测平台与成果。

定期监测抚育后1、3、5年相关因子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成效评估。

省林业厅组织对各地森林抚育成效监测开展情况、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与评价。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档案管理第二十条检查验收。

试点项目实施完成后,试点县(市、区)应当依据省级下达的计划与资金文件、森林抚育任务、批准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及执行、施工合同及抚育作业数量与质量、资金收支、采伐限额执行、成效监测、档案管理等情况组织验收,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项目总结和自查验收情况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对不少于50%的项目县和单位进行抽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档案和信息管理。

试点县(市、区)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项目申报、计划与资金下达、组织管理、实施方案、任务分解下达、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财务管理、成效监测等方面的文件、图表和相关电子资料等档案进行归集存档。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信息报告制度,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对全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面积、质量、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组织抽查及核实验收,实行绩效考评,抽查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任务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