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采空区探测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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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矿井采空区探测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所属煤炭生产及建设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矿井采空区探测及管理,防止采空区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企业。

第三条矿井采空区,包括各类采矿活动在井田范围内形成的采空区域、采空巷道及周边煤矿老空等。

第四条煤矿企业及矿井必须建立相应采空区探测及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采空区探测、治理的措施和制度,充实专业人员和队伍。

第五条煤矿企业及矿井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采空区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采空区探测及技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相应工作负责。

第六条矿井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先治后采”的原则,优先在地面进行采空区探查与治理,注重井下探测与治理工程,通过井上下物探、化探与钻探等立体综合探查,根治采空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矿井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采空区情况不明的,在未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八条矿井必须对职工进行突水征兆、老空水害防治、“一通三防”等知识的安全培训和预案演练,不断提高职工灾害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矿井编制的灾害防治预案必须包括误透采空区的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条临近采空区采掘过程中遇透水、有害气体浓度增加、井下温度增高等异常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采掘作业,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十一条矿井应加强采空区探测治理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提高采空区管理水平。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必须建立水情水害监测系统,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救灾设备。

第十二条矿井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测数据库和高精度三维地质模型,实现信息化、精细化和模型化管理。

第二章采空区探测

第十三条矿井必须对井田内及周边的生产矿井和废弃老

窑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建立矿井资料交换制度,及时填写采空区、老窑调查情况台帐及相关图纸。

㈠矿地测部门要积极与地方主管部门协调沟通,建立与相邻矿井资料交换制度,定期交换与矿界相关的采掘生产进度信息。

㈡地测部门应及时将采掘工程资料填绘在相关图纸上,并及时调查、核实、分析本矿井区域内采空区的积水情况,查明老空水的补给来源。对于实施注浆防灭火的采空区,应建立台帐,掌握采空区注浆水滞留量。

㈢调查老窑、采空区应包括:井筒位置、井田范围、水文地质、开采层位、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开采年限、涌水、积水、积气、排水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并察看井田内地形地貌,圈出采空区,估算积水量。调查时间间隔最大不得超过6个月。

㈣矿井应建立老窑、采空区调查台帐。台帐内容包括老窑(或采空区)名称、建井时间、开采层位、停采时间、积水范围、积水深度、积水量、资料来源、开采期间水文地质情况、被调查人员、调查人员、调查时间等。

第十四条对收集和取得的地勘成果等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判定其时限性,圈定采空区的范围,绘制在相关图件上。

㈠研究分析工作要充分考虑收集资料的编制时间与采掘活动的时间的先后关系。

㈡要结合地方矿井布置规划,各种批复材料,综合分析研

究资料的准确程度,确定其可靠性。

㈢要结合本矿井的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原矿井的技术开采水平、老窑生产时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的询问资料,推断其可能的采掘活动。

㈣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矿井井上下对照图》相关图件上圈定采空积水区及老窑分布范围。对于已经准确判定的采空区,用实线标注;对于资料不清、分析预测判定的采空区,用虚线标注;将废弃的巷道、硐室、钻孔,冒落区、火区等在图上标注清楚,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于能够准确判定空间形态、积水范围、积水量等资料清楚的采空区,在该区域掘进时,必须按照“有疑必探”的原则进行作业;对于无法准确判定的,在该区域掘进时,必须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则进行钻探验证。采空区探测有关要求:㈠矿井采区设计前必须在地面进行三维地震勘探或其他物探方法,勘探必须保证设计范围全覆盖。对解释的可疑采空区、无煤区、煤层赋存异常区要与已有地质资料对比、分析、研究,进一步确定采空区范围。

㈡对解释可疑采空区在地面利用瑞利波、瞬变电磁法、直流电法等物探手段,进一步确定采空区特征及其富水情况。

㈢物探方法圈出的采空区或采空积水区要用钻探方法验证,进一步控制采空区形态、积水深度、估算积水量。

㈣对于采空区的火区探测,可采用地面瞬变电磁法、活性

炭测氡法等物探方法和钻孔测温传感器测温法,圈定出火区边界。

㈤地面探测结束后结合物探资料及时编制探测总结报告,由二级公司组织有关专家验收、评审,报集团公司备案。

㈥根据探测结果及时对原有资料进行修正,并及时将井田内和周边小窑分布、采空区积水情况编绘到相关图件上。

第十六条根据采空区地面探测结果,对存在采空区大面积积水、积气和自燃的,必须制定井上下采空区综合治理方案。同时应明确井上下积水、积气和自燃治理的重点工程,按计划分阶段组织实施。

第三章老空水防治

第十七条老空水害一般防范要求:

㈠矿井、采区设计中必须分析采空区分布及其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以及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㈡煤矿企业及矿井必须认真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防治水计划。

㈢探放老空水设计方案由矿地测部门提出,内容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探放水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报二级公司备案。

㈣严禁在采空区积水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㈤相邻矿井分界处必须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相邻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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