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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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5.06•【文号】国办发[1999]38号•【施行日期】1999.05.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据统计,截止1998年底,我国共有各类炼油厂220个,其中年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下的小炼油厂166个。

小炼油厂过多过滥,盲目发展,不仅加剧了我国炼油工业生产能力过剩和布局不合理的矛盾,而且与国有大中型炼油企业争原油、争市场,干扰和破坏正常的原油成品油生产流通秩序。

同时,由于小炼油厂规模过小,大多数生产技术落后,不仅轻油收率低、效益低下,而且产品质量差,资源浪费严重;有些小炼油厂还以加工进口燃料油为名变相走私;土法炼油屡禁不止,危害严重。

此外,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数量过多、加油站重复建设严重,管理混乱,导致成品油流通渠道和市场秩序失控的问题十分突出。

为了深化石油石化行业改革,合理利用原油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炼油工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建立规范的市场流通秩序,现就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提出如下意见:一、坚决取缔非法采油和土法炼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没有采矿许可证的采油场点,一律予以取缔;依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对各类土法炼油设施和场点,也一律予以取缔。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清理整顿小炼油厂【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辽国税征﹝1999﹞201号【发文日期】1999-11-30【实施时间】1999-11-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9]1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省局成立了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名单附后)。

办公室设在征管处,负责具体的协调组织工作。

各市国税局也要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各业务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并指定专门人员在省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布置下具体负责做好本地区清理整顿和税控装置的安装工作。

二、加油机符合安装条件并安装税控装置,这是对加油站清理整顿的重要内容,也是整顿合格继续经营的必备条件之一。

各地接到此通知后,要主动与各市经贸委、工商等部门联系,取得支持,积极参与对加油站的清理整顿工作。

清理中要注意加强宣传,对符合安装条件并承诺(承诺书式样附后)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可视为本项条例整顿合格,否则不得通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刘立达;成员:王东山、黄正吉、申林。

办公室人员名单:主任:王东山;副主任:黄正吉、申林;成员:肖兵、杨克飞。

附件:(略) 1.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承诺书。

2.加油站在用加油机情况统计表 3.全省加油站在用加油机情况统计表(略) 4.全国加油机机型一览表(此表供填写附件2、3时参照)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购销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112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9.06.08
【实施日期】1999.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
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
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1999〕112号1999年6月8日)
为了深化石油石化行业体制改革,规范原油成品油生产和流通秩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及全国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炼油工业发展迅速,原油成品流通体制不断深化,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但是,小炼油厂过多过滥,盲目发展,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数量过多,管理混乱,偷税逃税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的原油成品油生产和流通秩序。

为了保证石油石化行业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为规范交。

山东地炼企业名单及简介.doc

山东地炼企业名单及简介.doc

山东地炼企业名单及装置简介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的通知》被保留的山东地炼名单,应只有21家,但是目前山东地区实际经营中包括炼化项目的企业为30家。

“纯地炼”企业仅9家,分别是:滨化集团、弘润石化、金诚石化、垦利石化、恒源石化、京博石化、海科石化、垦利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简介:始建于1970年,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一家拥有石油化工、热电联产、高档建材和白酒酿造为一体的大一型综合性企业。

下属玻璃棉公司、热电厂、炼油厂、垦利县酒厂、销售公司、原油公司六个二级单位,现有职工1776人,工程技术人员380人。

公司现拥有总资产7.2亿元。

主要产品有:汽油、柴油、液化气、道路沥青、丙烯、聚丙烯、“入海口”系列白酒、离心玻璃棉系列产品。

装置:150万吨/年常减压蒸馏装置、45万吨/年重油催化裂化装置、10万吨/年气体分离装置及配套MTBE装置、6000吨/年聚丙烯装置、5万吨/年裂化轻汽油醚化装置、10000吨/年离心玻璃棉生产线、6000KW热电联产和1000吨/白酒生产线等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简介:始建于1988年,其前身为山东省博兴县润滑油脂厂,2000年12月改制为山东京博石化有限公司,2004年更名为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现已发展为一家以石油化工为主业,集石油炼制与后续化工为一体的大型民营企业。

装置:120万吨/年常减压蒸馏装置、85万吨/年催化裂化装置、80万吨/年、100万吨/年延迟焦化及配套加制氢精致装置各一套、60万吨/年汽油加氢装置、12万吨/年轻汽油醚化装置、5万吨/年直馏汽油芳构化装置、15万吨/年气体分离及配套MTBE装置、2万吨/年聚丙烯装置、0.5万吨/年硫腺装置、60吨/小时污水汽提装置、120吨/小时水处理场等设施。

山东滨化滨阳燃化有限公司(简称滨阳燃化公司)简介:位于山东省滨州市北部的阳信经济开发区。

占地面积1750亩。

中石化内控-原油销售业务流程

中石化内控-原油销售业务流程

4.1原油销售业务流程一、业务目标1 经营目标1.1 按照生产经营计划安排原油销售,保证油田分(子)公司原油全产全销,保证炼化分(子)公司生产需要,获取经营利润。

2 财务目标2.1 核算规范,确保销售收入及应收账款的真实、准确、完整。

3 合规目标3.1 原油销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3.2 销售合同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二、业务风险1 经营风险1.1 原油销售超、欠计划执行,影响油田和炼化分(子)公司生产。

1.2 擅自调整价格,导致收入减少或销售不畅。

1.3 未经审核,变更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和交接计量、结算协议中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导致的风险。

1.4 不按规定与用户结算货款,导致坏账或货款不能及时回笼。

2 财务风险2.1 核算不规范,造成销售收入及应收账款不实。

3 合规风险3.1 原油销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受到处罚。

3.2 销售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造成损失。

三、业务流程步骤与控制点1 编制原油销售计划1.1 生产经营管理部按照油田分(子)公司原油产量和商品量计划,结合股份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原油商品配置数量,落实原油销售流向,编制自有油田月度原油销售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后,下达油田分(子)公司。

1.2 油田分(子)公司根据股份公司下达的原油销售计划,组织原油生产,向有关销售用户落实,编制月度运行计划。

1.3 由于市场变化或生产等因素的影响,油田分(子)公司或受油单位需调整原油销售计划,须提前向生产经营管理部建议,由生产经营管理部综合平衡后,提出原油销售调整计划,并经分管副主任审批后,下发给油田分(子)公司和有关受油单位。

1.4 油田分(子)公司销售部门根据股份公司批准下达原油销售计划在ERP系统中维护原油销售配置计划。

2 销售用户审核2.1 油田分(子)公司的原油销售用户由生产经营管理部统一平衡确定。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对关闭小炼油厂涉税问题清理工作的通知-黑国税函[1999]75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对关闭小炼油厂涉税问题清理工作的通知-黑国税函[1999]75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对关闭小炼油厂涉税问题清理工作的通

正文:
----------------------------------------------------------------------------------------------------------------------------------------------------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
对关闭小炼油厂涉税问题清理工作的通知
(黑国税函[1999]75号1999年7月23日)
哈尔滨、大庆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达第一批关闭的小炼油厂名单的通知》(黑经贸运发[1999]244号)精神,省民政厅所属的黑龙江扶贫福利化工厂(生产经营地在杜蒙)和黑龙江阿城炼油厂(生产经营地在阿城)已被国家经贸委确定为第一批应关闭的小炼油厂,应于7月31日前予以关闭。

请你们迅速通知上述两户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加强与当地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沟通,搞好与有关部门的配合,认真做好对关闭企业涉税问题的清理工作,及时缴销企业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采取有力措施清理所欠税款,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关于清理工作结束后,由市地局将清理情况上报省局(征管处)。

——结束——。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9.28•【文号】国办发〔2001〕72号•【施行日期】2001.09.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直接关系石油石化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关系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不懈地抓好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建设部(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1999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精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由于政出多门、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原因,成品油市场秩序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地区和部门越权擅自批准建设加油站(包括加油点,下同),造成加油站盲目重复建设,市场恶性竞争,不仅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石油石化行业的改革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一)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以及已建成但不符合规划要求、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的加油站,一律依法取缔。

【最新公文】山东地炼名单和简介

【最新公文】山东地炼名单和简介

【最新公文】山东地炼名单和简介根据“关于印发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的通知”被保留的山东地炼企业名单,应只有21家,但是目前山东地区实际经营中包括炼化项目的企业为30家,“纯地炼”企业仅9家,分别是:滨化集团、弘润石化、金诚石化、垦利石化、恒源石化、京博石化、海科化工、寿光联盟化工和石大胜华。

公司名称所在市年加工原油能力(单位:万吨) 目前主营产品滨化滨阳燃化有限公司滨州成品油、沥青、润滑油 300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滨州成品油、润滑油脂 150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化工品 150博兴永鑫化工有限公司滨州成品油、沥青 40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成品油、化工品 200鑫和化工有限公司德州成品油 40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成品油 150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成品油、润滑油脂 250石大胜华化工集团东营化工品、溶剂油 150 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沥青 100正和集团东营成品油、建材 300 垦利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东营成品油、建材、白酒 150 利华益集团(利津石化) 东营成品油、医药、纺织 650 利津森化化工有限公司东营沥青 40神驰化工有限公司东营沥青、成品油 200 东营华联石化厂有限公司(富海东营化工品 160 石化)济南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化工品 100济南长城炼油厂济南成品油 30 莘县华祥石化有限公司聊城成品油 60 青岛重交沥青有限公司青岛沥青 150 青岛安邦炼化有限公司青岛成品油、沥青250晨曦集团有限公司日照成品油、化肥 50菏泽成品油、化工品、沥青东明石化集团 600昌邑石化有限公司潍坊成品油、沥青、润滑油 800 弘润石化助剂有限公司潍坊成品油、沥青、润滑油 370 金城宏业沥青有限公司潍坊沥青 50 联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化肥 130海化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化工品 100 高青宏远沥青有限公司淄博沥青、成品油 70 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成品油 130山东滨化滨阳燃化有限公司(简称滨阳燃化公司)位于山东省滨州市北部的阳信经济开发区,占地面积1750亩。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清理整顿小玻璃、小水泥厂、小炼油厂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清理整顿小玻璃、小水泥厂、小炼油厂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清理整顿小玻璃、小水泥厂、小炼油厂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6.30•【文号】环发[1999]151号•【施行日期】1999.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清理整顿小玻璃、小水泥厂、小炼油厂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要求各地对石油、电力、建材等行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这次调整工作目标明确,时限具体,力度很大,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淘汰、关闭落后的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

各地环保部门要抓住这次产业结构调整的机遇,强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动“一控双达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环保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地方工业的清理整顿,摸清基本情况,坚决关闭、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推动工业污染防治工作。

二、参与清理整顿的同时要加大对已取缔、关停“十五”小的检查力度,防止死灰复燃。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顿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工作,为清理整顿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四、分析淘汰、关闭落后、污染严重工艺、设备所产生的环境效益,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我局。

1999年6月30日。

山东地炼企业名单及装置简介

山东地炼企业名单及装置简介

山东地炼企业名单及装置简介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的通知》被保留的山东地炼名单,应只有21家,但是目前山东地区实际经营中包括炼化项目的企业为30家。

“纯地炼”企业仅9家,分别是:滨化集团、弘润石化、金诚石化、垦利石化、恒源石化、京博石化、海科石化、寿光联盟化工和石大胜华。

公司名称所在市年加工原油能力(单位:万吨)目前主营产品滨化滨阳燃化有限公司滨州300 成品油、沥青、润滑油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滨州150 成品油、润滑油脂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滨州150化工品博兴永鑫化工有限公司滨州40成品油、沥青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德州200 成品油、化工品鑫和化工有限公司德州40 成品油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150成品油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250成品油、润滑油脂石大胜华化工集团东营150 成品油、溶剂油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100 沥青正和集团东营300成品油垦利石化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东营150成品油、建材、白酒利华益集团(利津石化)东营650成品油、医药、纺织利津森华化工有限公司东营40 沥青神驰化工有限公司东营200沥青、成品油东营华联石化厂有限公司(富海石化)东营160 化工品济南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100 化工品济南长城炼油厂济南30成品油莘县华祥石化有限公司聊城60成品油青岛重交沥青有限公司青岛150沥青青岛安邦炼化有限公司青岛250成品油、沥青晨曦集团有限公司日照50 成品油、化肥东明石化集团菏泽600 成品油、化工品、沥青昌邑石化有限公司潍坊800 成平油、沥青、润滑油弘润石化助剂有限公司潍坊370 成品油、沥青、润滑油金城宏业沥青有限公司潍坊50 沥青联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潍坊130化肥海化集团有限公司潍坊100 化工品高青宏远沥青有限公司淄博70 沥青、成品油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淄博130 成品油垦利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简介:始建于1970年,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一家拥有石油化工、热电联产、高档建材和白酒酿造为一体的大一型综合性企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第一批应关闭的小炼油厂名单的通知(第一批)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第一批应关闭的小炼油厂名单的通知(第一批)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第一批应关闭的小炼油厂名单的通知(第一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6.23•【文号】国经贸石化[1999]584号•【施行日期】1999.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第一批应关闭的小炼油厂名单的通知(第一批)(国经贸石化[1999]5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新星石油公司:1998年9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调查上报了年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下的小炼油厂的基本情况。

1999年3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石化厅(局、公司)又专门对未列入国家原油分配计划的小炼油厂进行了调查核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38号文件规定及各地的核实报告,经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并报经领导小组同意,现将第一批应关闭的小炼油厂名单发给你们,请尽快采取措施,在7月31日前予以关闭。

对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尚未列入名单、但属于国务院国发[1991]54号文件下发后未经国务院批准、未列入1998年国家原油分配计划的小炼油厂,也要全部予以关闭。

对应关闭的小炼油厂,当地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不得为其组织或安排油源。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新星石油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堵住这些小炼油厂的供油渠道。

凡违反规定,继续为这些小炼油厂组织或供应原油的,要坚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应关闭的小炼油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要公布名单,成品油批发和零售单位一律不得收购其成品油。

对违规收购和经销其油品的,在清理整顿流通企业时要取消其经营资格。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1.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应急局及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我市自2020年起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了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有力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了一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为落实《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效,决定在总结前期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完善清单台账,深入开展分类整治。

各区要严格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津安生〔2020〕13号)的相关要求,建立完善非法违法“小化工”清单台账,结合辖区内实际制定针对性措施,做到“一企一策”,分类处置。

对化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拆除非法化工生产装置;对停产企业和闲置厂房(民房)非法储存化工物料的要彻底断水断电、彻底拆除储存设施、处置相关物料;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和存在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要立即取缔,实施“两断三清”,即彻底断水断电、彻底清理生产设备、彻底清理厂房、彻底清理生产原材料和产品,坚决从源头上消除风险;对未如实进行危险化学品使用信息申报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危险化学品,并彻底处置存量危险化学品。

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

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

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一、小炼油
山东省(15户)
1.山东滨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山东广饶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济南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山东恒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5.垦利石化总厂
6.济南长城炼油厂
7.山东昌邑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8.博兴县润滑油脂厂
9.潍坊联弘化工有限公司
10.淄博齐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1.山东利华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山东东营石油化工厂
13.桓台县石油化工厂
14.淄博市临淄区化工厂
15.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2户)
1.无锡石油化工总厂
2.盐城市石油液化气厂
二、沥青厂
山东省(4户)
1.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
2.山东省莘县石油化工厂
3.青岛广源发集团公司沥青厂
4.青岛重交沥青有限公司
三、溶剂油厂、润滑油厂
山东省(1户)
1.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日印发(完)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供稿。

2024年非法炼油厂小造纸厂整顿工作方案

2024年非法炼油厂小造纸厂整顿工作方案

2024年非法炼油厂小造纸厂整顿工作方案____年非法炼油厂小造纸厂整顿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石油和造纸产业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然而,非法炼油厂和小型造纸厂也随之而来,这些非法企业存在着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有必要对非法炼油厂和小型造纸厂进行整顿。

二、整顿目标1. 关停非法炼油厂和小型造纸厂,彻底消除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2. 加强监管力度,有效遏制非法炼油厂和小型造纸厂的再次出现。

3. 健全法规和政策,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整顿工作的效果。

三、整顿措施1.建立整顿工作机构成立专门的整顿工作组,由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代表组成。

工作组负责整顿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督导和评估。

2.制定整顿方案制定非法炼油厂和小型造纸厂整顿的具体方案,包括整顿的时间表、任务分工、经费投入等。

方案需经国家环保部门批准后执行。

3.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非法炼油厂和小型造纸厂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加强执法力量,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抽查力度。

4.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非法炼油厂和小型造纸厂的危害性,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加强对非法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法规意识。

5.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对非法炼油厂和小型造纸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对企业的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

加强对非法企业的巡查和抽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6.鼓励合法炼油厂和造纸厂的发展通过政策和财政支持,鼓励合法炼油厂和造纸厂的发展。

为合法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帮助他们提升环保水平和生产能力,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7.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借鉴和引进先进的环境保护技术和管理经验。

与邻国和国际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打击跨国非法炼油厂和小型造纸厂。

四、资源保障1.加大财政投入国家应加大财政投入,为整顿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1.09•【字号】•【施行日期】1990.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知(1990年1月9日)近两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少数农民和个体户,自筹资金,建设小土炼油炉,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收购原油、渣油,用十分简陋的设备,加工成品油,经有关市、县政府多次劝导,制止和取缔,仍禁而不止,在清理整顿之后又继续加工生产。

近几个月,西安市一些郊区、长安县,咸阳市秦都区沿沣河、秦河水源地及西兰公路沿线,土炼油炉又有蔓延之势,仅咸阳秦都区统计就有六十三座,涉及两个乡八个自然村。

西安市三个郊区和长安县,曾发展到二百三十一座,多次取缔,禁而不止。

由于土炼油炉设备简陋,生产条件差,大量排放废水、废渣、废气,严重污染了环境和水源。

据查,上述地带水质中含酚、砷等有害物质都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对居民饮水造成危害,应立即下决心治理整顿。

小土炼油炉的存在和发展,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历次下达的有关规定,而且带来多方面的危害:污染环境毁坏良田;经常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生产的油品质次价高,单位耗油量大,给使用中的机具造成很大损害;与炼油厂争原料、浪费资源;助长了非法经营石油之风,扰乱石油市场,哄抬油价,坑害用户;诱发了违法犯罪活动,内外勾结,倒卖、盗窃原油,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等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坚决贯彻国务院通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石油市场进行检查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整顿经济秩序,治理经济环境,必须下最大决心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坚决取缔小土炼油炉。

为此,再作如下通知:一、所有的小土炼油炉,必须立即停止加工,限期拆除炼炉,处理设备、整修被污染的地块、修复农田、恢复地貌。

2023年非法炼油厂小造纸厂整顿工作方案

2023年非法炼油厂小造纸厂整顿工作方案

2023年非法炼油厂小造纸厂整顿工作方案一、背景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对非法炼油厂和小造纸厂的整顿工作日益进一步,本工作方案旨在规范和整顿这些非法炼油厂和小造纸厂,提高其环保水平,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整顿目标1. 建立合法和规范的炼油厂和造纸厂,并持续改进其环保水平。

2. 清理和取缔非法炼油厂和小造纸厂,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三、整顿措施1. 加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非法炼油厂和小造纸厂的巡查力度,发现一起取缔一起。

- 加强与公安、环保、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打击非法行为。

-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合法炼油厂和造纸厂给予奖励,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 加强宣传教育- 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

- 制作宣传资料,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传播环保理念,引导广大群众参与环境保护。

3. 支持技术创新- 对合法炼油厂和造纸厂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鼓励引进和推广环保技术设备,提高生产过程的环保性能。

- 加大科研力度,研发新能源替代品和环保生产工艺,促进炼油厂和造纸厂的可持续发展。

4. 建立监测体系- 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和监测体系,对炼油厂和造纸厂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进行实时监测,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 推广智能化监测设备,实现远程监控和自动报警,及时发现环境异常情况。

5. 实施经济激励措施- 对合法炼油厂和造纸厂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鼓励其建设和改造高效节能、环保设施。

- 对非法炼油厂和小造纸厂进行严厉处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缴违法所得。

6. 加强协同治理- 建立非法炼油厂和小造纸厂的风险防控机制,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加强协同治理。

- 加强对源头和环节的监管,严禁向非法炼油厂和小造纸厂提供原材料和市场。

四、组织实施1. 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整顿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 各级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合力。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发文字号】甘政办发[1999]40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8.09【实施日期】1999.08.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1999〕40号1999年8月9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的实施意见(省经贸委1999年7月12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全省清理整顿“五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保护和合理利用我省石油资源,建立规范的市场流通秩序,现就全省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小炼油厂的必要性近年来,小炼油厂的盲目发展,不仅加剧了我省炼油工业生产能力过剩和布局不合理的矛盾,而且与国有大中型炼油企业争原油、抢市场、拼价格,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原油成品油生产流通秩序。

同时,小炼油厂规模过小,工艺技术落后,不仅轻油收率低,而且产品质量差,资源浪费严重,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这次开展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工作是深化石油石化行业改革的需要,是合理利用原油资源,调整炼油工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确保国有企业三年脱困,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大措施。

对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认真贯彻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狠抓。

哈尔滨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哈尔滨市开展整治小炼油厂及输油

哈尔滨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哈尔滨市开展整治小炼油厂及输油

哈尔滨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哈尔滨市开展整治小炼油厂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石油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哈政办综[2003]72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27
【实施日期】2003.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哈尔滨市开展
整治小炼油厂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
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3]7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公安局、经贸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城管局、监察局和安全办等8部门《关于哈尔滨市开展整治小炼油厂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大庆油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抢、破坏国家油气资源及生产设施,破坏油气生产经营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破获一批涉油案件,严惩一批盗油、贩油、破坏油田资源、设施的违法犯罪分子,查处一批带有黑、恶势力和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关停并转一批地方小炼油厂,取缔、拆除土炼油炉,清除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法建筑;整顿输油气管道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加强石油企业内部防范管理工作,从根本上铲除涉油违法犯罪的直接诱因,建立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长效工作机制。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凡是发生在我市范。

山东省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的通知(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1981〕177号文《关于严格限制发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已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油区各级政府和胜利油田,对关闭、拆除小土炼油炉和处理非法私用天然气的问题都很重视,做了大量工作,特别自去年贯彻执行省委、省府鲁发〔1981〕54号文件批转惠民地委、行署和胜利油田党委、会战指挥部《关于召开油区领导干部会议情况的报告》之后,经过各方的积极努力,已关闭、拆除了大量小土炼油炉和气管线,取得了较好效果。

但据检查,目前在少数县仍有部分小土炼油炉和私用天然气烧砖瓦的窑炉继续非法生产,有的是前边关闭,后边又私接恢复。

为此,现根据国务院通令精神,再作如下通知:一、凡已经关闭、拆除的小土炼油炉和气管线,一律不得再行恢复。

今后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再搞土炼油和非法私用天然气。

对于尚未关闭、拆除的小土炼油炉和非法私用天然气管线,要采取有力措施,立即全部拆除,并回收全部设备和管线。

对少数拒不关闭、拆除和拆后又私自恢复的,要予以经济制裁,当地银行和信用社不予办理结算,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重征税或处以罚款。

对个别屡教不改、坚持继续搞土炼油炉和私用天然气者,应视为破坏油田生产设施和非法盗用国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刑法有关条款依法处理。

对土炼油炉生产的油料、油品,应严禁经营、运输、查获后一律扣留,清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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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的通知
国经贸石化[2000]1095号
关于印发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经贸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38号),对全国原油年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下(含100万吨)小炼油厂的清理整顿工作已经基本结束。

凡擅自建设、未列入国家计划的小炼油厂已全部关闭;对列入国家计划的小炼油厂,进行了产品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检测,关闭了产品质量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小炼油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小炼油厂,经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办公室研究,并报全国清理整顿“五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予以保留。

现将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原油年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下(含100万吨)小炼油厂共193户。

经清理整顿,保留82户。

保留的小炼油厂、沥青厂、溶剂油厂和润滑油厂,要严格遵守国办发[1999]38号文件的规定,自觉维护成品油生产和流通秩序。

沥青厂、溶剂油厂和润滑油厂不得生产和经营汽油、柴油,及其经营范围有成品油项目的,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向其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对擅自生产、经营成品油的沥青厂、溶剂油厂和润滑油厂,将视情节轻重扣减其原油分配数量,直至取消原油加工资格。

二、凡未保留的小炼油厂、沥青厂、溶剂油厂和润滑油厂,任何部门不得为其安排原油分配计划,石油企业不得供应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得收购其生产的成品油。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新建炼油装置,保留的小炼油厂不得扩大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其原油供应量要从严控制。

新建和扩建的炼油企业和以原油(包括奥里油、稠油等)为原料生产沥青、溶剂油、润滑油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必须提交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对擅自扩大原油一次加工能力的小炼油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增加其原油分配指标或原油供应量。

对末按规定程序新建的炼油企业和以原油(包括奥里油、稠油等)为原料生产沥青、溶剂油、润滑油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各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依法维护保留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这些企业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保、价格、税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附件: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
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
一、小炼油厂(54户)
黑龙江省(4户)
1.牡丹江石油化工厂
2.黑龙江联谊石化集团
3.黑龙江石油化工厂
4.黑龙江齐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3户)
1.长春市农安石油化工厂
2.吉林省松原炼油厂
3.图们江石化责任有限公司(原延边炼油厂)
辽宁省(4户)
1.辽宁省盘锦石油化工厂
2.沈阳市新民蜡化学品实验厂
3.丹东石油化工总厂
4.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省(2户)
1.河北省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中捷友谊农场石化总厂2.河北省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炼油厂山东省(15户)
1.山东滨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山东广饶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济南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山东恒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5.垦利石化总厂
6.济南长城炼油厂
7.山东昌邑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8.博兴县润滑油脂厂
9.潍坊联弘化工有限公司
10.淄博齐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1.山东利华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山东东营石油化工厂
13.桓台县石油化工厂
14.淄博市临淄区化工厂
15.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1户)
1.河南贝利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2户)
1.无锡石油化工总厂
2.盐城市石油液化气厂
陕西省(3户)
1.延长油矿管理局永坪炼油厂
2.陕西省双翼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陕西省榆林地区石油助剂厂
湖北省(1户)
1.湖北金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四川省(1户)
1.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1户)
1.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
宁夏回族自治区(1户)
1.宁夏大元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1户)
1.杭州炼油厂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6户) 1.吉林油田石化公司炼油厂
2.甫充炼油化工总厂
4.马家滩炼油厂
5.泽普石油化工厂
6.石油大学(华东)胜华炼油厂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9户)
1.保定石油化工厂
2.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炼油实验厂3.河南油田炼油厂
4.江苏泰州石油化工总厂
5.清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6.西安石油化工总厂
7.江汉油田石油化工厂
8.北海石油化工厂
9.扬州石油化工厂
二、沥青厂〔20户)
辽宁省(10户)
1.盘山县沥青厂
2.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
3.盘山县石油化工公司
4.大洼县石油化工总厂
6.辽中县炼油厂
7.盘锦市东方沥青股份公司
8.盘锦太平河石油化工厂
9.台安华油化工厂
10.沈阳经发沥青厂
山东省(4户)
1.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
2.山东省莘县石油化工厂
3.青岛广源发集团公司沥青厂
4.青岛重交沥青有限公司
河北省(1户)
1.唐山通达建筑防水材料厂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户)
1.中油兴能沥青厂
2.中油燃料油有限公司秦皇岛沥青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1户)
1.新疆塔里木油气化工有限公司
解放军总后勤部(2户)
1.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化工厂2.盘锦欢喜岭沥青厂
三、溶剂油厂、润滑油厂(5户)
河北省(4户)
1.河北省炼油化工有限公司黄骅炼油厂
2.河北省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河间市石油化工厂
3.河北省炼油化工有限公司雄县工业(集团)总公司轻化工总厂
4.河北省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大港石油化工总厂
山东省(1户)
1.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四、其他(3户)
辽宁省(1户)
1.深圳辽河通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企业生产化肥提供原料和燃料,不得再生产、经营成品油)
山西省(1户)
1.太原市古交焦油加工厂(煤焦油与原油混炼,以防止太原市地下水污染。

待技改项目完成,并经质量、环保部门检测后,准予生产)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户)
1.川西北气矿天然气净化厂(加工天然气生产过程中伴生的高硫凝析油,所生产的轻油组份不得进入成品油流通环节)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日印发(完)
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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