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监督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集体监督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治理制度
1、财务收入治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进入乡镇财务核算中心账户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大票据治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然后报乡镇财务核算中心审计、审核,通过后,由会计人员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布程序进行公布,同意群众监督。
3、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形和决算结果向村民公布,同意群众监督。
4、资金治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财务治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治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5、财务公布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形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同意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打算,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形,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形。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1、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界定农村集体资产产权。
2、凡将集体资产界定为其他所有者性质的,应重新予以界定。对一时难以界定清晰的,列为待定资产进行专项登记,暂不予以界定,连续按原方式治理,确定资产安全、不受侵占或流失。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制度
1、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必须遵循真实、科学、公平、可行的原则,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
2、农村集体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拍卖、出售、转让、兼并、租赁;
(2)实行联营、股份经营及改组股份合作制;
(3)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量化折股或折股出售;
(4)与国外、境外公司、企业和国内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5)企业破产、清算;
(6)其他需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3、占有、使用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必要时能够进行资产评估:
(1)以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2)资产实行整体性或非整体性承包经营;
(3)更换要紧负责人;
(4)承包期满评判经营治理状况;
(5)参加保险;
(6)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4、资产评估的组织:
(1)帐面值或初步估算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村委会按以下方式自主组织评估:
①、0.5万元以下(含0.5万元)的由村要紧干部组织评估,评估价报村两委会确认通过;
②、0.5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由村两委会组织评估,评估价报村民代表会议确认通过。
③、5-10万元(含10万元)元的由村两委会组织评估,评估价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评估结果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执行。
(2)帐面值或初步估算值在10万元以上的按下列要求评估:
①、10-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可视不同情形和实际需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选择确定托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成立评估工作组自主评估。原则上涉及到房地产、矿产资源、企业破产清算等价值构成复杂、阻碍因素多、专业性强、自主评估难度大、价值又较高的项目,应托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
②、5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托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
③、按照不同的评估目的、标准和适用范畴,选择相对科学的评估方法,一样应选用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常规方法。
④、村级自主评估成立的工作组,其人员组成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审核。要有各种类型的人员参加,专门要外聘2-3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指导,所选聘的人员由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和谐抽选。
4、资产评估程序:
(1)申请。评估单位向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评估目的、对象、要求等,并提供有关资料。
(2)立项。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请书后要认真进行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项与否的决定。立项后评估单位即可按决策的评估方式和程序执行评估。
(3)资产清查。对被评估的占用单位进行资产、债权、债务等清查,核实资产帐实是否相符,并作出清查鉴定。
(4)评定估算。坚持程序并选用适合的方法进行评定估算,形成评估报告,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再上报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验证。
(5)验证。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收到评估报告后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程序、标准、方法、有关依据、资料和运算结果等一一审核。
(6)确认。经审核、验证确认评估价值,由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下达确认通知书。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制度
1、资产处置的形式:有改变农村集体资产用途或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都属于集体资产处置,包括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售、调拨、报废、报损、发包、租赁等。
2、资产处置的主体:集体资产处置的合法主体为权属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但法院判决和执行除外。
3、资产处置的组织:
①价值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资产,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后,村主任审批处置,处置结果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调账或销账,并报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②价值1000-5000元(含5000元)的资产,召开村两委会研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主任审批处置,处置结果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调帐或销帐,并报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③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资产,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村委会提交集体资产处置申报表,随同技术鉴定报告和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报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审批后,由村委会组织处置,处置结果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调帐或销帐,并报乡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④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售、承包租赁的,要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招投标。在招投标之前,要进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