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法学论文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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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狗:
你好!
我是个言而无信的人,我答应帮你写作业,却没有兑现我的承诺,而我答应你的时候是那么的信誓旦旦,现在回想起,我就是个脑残加二百五。
是我小瞧了你们的作业,我本以为不就是码几个字了嘛,应该比数学公式定理好证明多了。当我正式接手时,我才发现你们的学问确实博大精深,我二了,我太自大了。我现在郑重向你道歉:对不起啊。
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我对法学基本有了一点点浅薄的认识,原来你们的世界自有一番广阔的天地,我要向你们法律从业者致敬!
事情虽然都过去这么多天了,我的失信行为已然对你造成了伤害,但是为了让我良心稍微好受一些,我还是应该把我的一些阅读体会发送给你,再次祈求你的原谅,阿弥陀一个佛!
鸭子
外国的月亮未必圆
我是个法盲,常常知法犯法,要我写你们的作业,确实是把我难住了,不过干啥学啥呗,这些认识虽然肤浅,你就当时读个小说吧,吼吼。
通篇细读下来,我认为你们导师给你们这两篇文章是有深意的,他(她)在给你们指定学习论文方面,还是很讲究滴(不像我导师,从去年我来时就开始出差,至今未回,倒是便宜我了,一天都是耍)
两篇文章,一篇是陈光中的学术报告,一篇是卞建林的论文。这两位老师同处一校,而且学术观点争锋相对,我个人觉得他们之间的辩论代表的是证据学两派学者的碰撞。
卞老师是相对真实论者,认为应当重塑我国刑事诉讼中定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主张采用英美法系。陈老师则是客观真实论者,坚持我国法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排他性证明标准,不赞成采用英美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并指出“排除合理怀疑”的哲学基础是经验主义。
我个人是比较反感崇洋媚外,学术上的崇洋媚外也一样。所以,我在未细细品读文章之前,我就已经站在了陈老师那边,在细细地把两篇文章都读了之后,我更加坚定地支持陈老师的观点。下面我说出我的理由。
一、治学态度,高下立分。
学术论文尤其注重严谨与理性,《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与《刑事证据与认识论》在治学态度上就是两个鲜明的对比,前文粗糙随意,而后者严谨工整,引证有力。
我怀疑《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非卞建林所写,而是郭志媛写好之后挂上老师的名字来发表。本文第一、二处参考文献引用的都是巫宇苏老师1983年主编的教材《证据学》,不过它表的是:
①巫宇主编:《证据学》,群众出版社1983 年版,第78 页
我勒个去,巫宇苏变成巫宇,他们真是对不起巫爷爷在天之灵。
除了上述的错误,我还在《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文中发现了一些参考文献引用或标注的错误。可以说,抛开专业知识不论,这篇文章在文风上给我的的感觉是不好的。
二、论说服力,以理服人
卞文一上来就气势汹汹,率先发难,一开始就妄图否定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呼英美法律体系万岁。其否定的依据是唯物主义认识论。
相反,陈文则气定神闲,风吹浪打间泰然自若,针对时下流行的一些证据学讨论热点及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点
打面,真是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不愧一代大师。值得一提的是,他反驳对方的武器也正是唯物主义认识论。
双方各持己见,你来我往,缠斗在一起,一片刀光剑影,用的却都是逍遥派最上乘的武功《唯物主义认识论》。当年武学奇才马克思,恩格斯师兄弟开创了逍遥派,后其武功秘籍传入中土,经一代伟人毛泽东发扬光大,在中土广为流传,而逍遥派也洋洋成为中原武林第一大派。
言归正传,竟然卞、陈二位立论的依据都是唯物主义认识论。那就必然有个问题:究竟谁才深得认识论的内功心法?
卞、陈二位使用的套路招式虽然一样,但是内功境界却大不相同。尤其是在对客观真实与绝对真实、相对真实三者关系的解读上。理解的透彻程度直接决定所学者的内功境界。下面我们拆招进行分析。
卞的论点:
我国传统证据理论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原理理解上之不足,在于片面强调了认识论的唯物论,即反映论、可知论,却忽略了认识论的辩证法,曲解了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辩证关系。
陈的观点:
刑事证明的目的,总体来说是要达到诉讼(案件) 客观真实,即指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中根据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要
符合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我们之所以主张客观真实论,首先是因为它是科学的,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原理。其次,它具有合法性。
判别谁的观点正确,就是判别“相对真实论”与“客观真实论”孰优孰劣。
下面我引用部分双方对恩格斯的《反杜林论》的解读。
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指出的:“思维的至上性是在一系列非常不至上地思维着的人们中实现的;拥有无条件的真理权的那种认识是在一系列相对的谬误中实现的;二者都只有通过人类生活的无限延续才能完全实现。”
卞:这就是说,辩证唯物主义的可知论是从人类在整体上、在永无止境的世代更迭中所具有的对客观世界的无限认识能
力或所能实现的终极认识目标上来说的,而不是说我们的每一次具体的认识活动都能发现或达到绝对真理。
陈:如果我们细读恩格斯的这段话,就会发现这是从宏观上谈人的认识能力的无限性与有限性,而绝不能得出结论说,人对具体事物的认识不可能达到确实性或绝对真理性。有的论者曲解了恩格斯这段话,否认认识具体事物、认识案件事实能够达到客观真实,而“只能达到近似于客观真实”。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客观真理是绝对真理与相对真
理的辩证统一。绝对真理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人类对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承认人类能够不断获得对物质世界的正确认识,能够不断接近对客观世界的完全认识,
就是承认真理的绝对性,或绝对真理。二是指任何真理都包含着不依赖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因此只要承认真理的
客观性,也就承认了真理的绝对性,即绝对正确的内容,或者说,在一定范围内不能被推翻的正确认识。而承认第二层面含
侦破,实际上就是承认对案件认识的绝对真实性。承认诉讼证明中的绝对真实,才能确立认定案件事实是否正确的科学标准,从实体上分清办铁案和办假案、公正司法和司法不公的根本界线。
卞提倡采用英美法系,而且对我们法律就行贬低,认为我国立法价值观念缺憾和证据理论研究不足。他的治学态度,他提倡英美体系,但是理由却不能说服人,感觉都是复制过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