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以及监管措施2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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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如客户次日第一节前 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闭市后对已认定的该组实际控制关系客户采取限制开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处理办法
1.(1)闭市后通知首风, 要求客户自行平仓。次日上 午第一节交易时间内未平 仓,交易所强平直至合并持 仓不高于规定值。于当日闭 市后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 户限制开仓≥1个月。 (2)还将针对出现以下情 况的客户分别采取监管措 施: 第一次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第二次限制开仓≥10个交易 日。 第三次限制开仓≥6个月。 2.当日结算合并持仓超限, 但未超上一交易日结算时限 仓,此种情形可豁免1(2)措 施。 当日已强平后客户同一合约 、同一方向继续超限,未同 合约同方向增仓,可豁免 1(2)措施。 3.单日多合约上因合并持仓 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 的,按照一次认定。
实际控 制关系 账户合 并持仓 超过限 额:
合并持仓 超限,持 仓分布在 不同会员 的,对持 仓分布最 大的会员 采取相关 监管措施 。
一组客户已被交易所认定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且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如 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闭市后对已认定的该组实际控制关 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个月。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出现合并持仓超限的,交易所除按上款要求进行处理外,第一次出现的,交易所将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交易所于次日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0个交易日;第三次出现的,交易所于次日对该组实际控 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6个月。
中金所
大商所
上期所
Baidu Nhomakorabea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处理办法
1.客户国债期货日内出现自 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 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 (1)第一次于当日对所在 会员首风电话提示。 (2)第二次将该客户列入 重点监管名单。 (3)第三次限制开仓≥1个 月。 2.股指期货日内出现日内过 度交易、自称交易、频繁报 撤单、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 易行为,交易所将对其采取 限制开仓不低于1个月的监 管措施; 3.交 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 户异常交易行为参照以上措 施。
各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以及监管措施
中金所
自成交 行为:
1.单日多 合约达到 处理标 准,按照 一次认定 。 2.因套期 保值产生 的不作为 异常交易 行为。(大 商所、郑 商所、上 期所套利 交易不再 可以申请 豁免) 3.发生在 同一会员 的,交易 所对该会 员电话提 示;在不 同会员, 对发生次 数最多的 会员进行 电话提示 以自己为交易对 象,大量或多次进 行自买自卖。
大商所
上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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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过 度交易/ 交易限 额制度:
交易限额是指交易 所规定会员或者客 户对某一合约在某 一期限内开仓的最 大数量。交易所可 以根据市场情况, 对不同上市品种、 合约,对部分或者 全部的会员、客 户,制定交易限 额,具体标准由交 易所另行公布。套 期保值交易的开仓 数量不受本条前款 限制。
中金所
交易所对客户所在会员电话 提示,教育引导劝阻制止。 不同会员的,交易所对持仓 分布最大的会员进行电话提 示 1.当日闭市后 通知首风,要求客户自行平 仓。次日上午第一节交易时 间内未平仓,交易所强平直 至合并持仓不高于规定值。 于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实际控 制关系账户限制开仓≥1个 月。 2.还将针对出现以下情况的 客户分别采取监管措施: 第一次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第二次限制开仓≥10个交易 日。 第三次限制开仓≥6个月。 交易所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 施后,向市场进行公告 3.单日多合约上因合并持仓 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 的,按照一次认定。
处理办法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某 个交易日超过交易限额的, 交易所将暂停其该品种当日 1..股指期货日内出现日内 开仓交易;累计2个交易日 过度交易,交易所将对其采 (含2个)以上超过交易限 取限制开仓不低于1个月的 额的,自下一交易日起交易 监管措施。 所将暂停其该品种开仓交易 3个交易日;情节严重的, 按照《大连商品交易违规处 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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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办法
盗码交 易行 为:
指利用盗取他人交 易密码进行交易等 手段转移资金或扰 乱交易管理秩序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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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
大商所
上期所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处理办法
市场异 常状 况:
1.交易风险:某一合 约按结算价计算,连 续四个交易日累计涨 (跌)幅达到期货合约 规定涨(跌)幅的3倍 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 累计涨(跌)幅达到期 货合约规定涨(跌)幅 的3.5倍。 2.交割风险:将有 60%以上的持仓无法 实现交割。 3.结算风险:导致结 算准备金≤0的会员 达到会员总数10%以 上。
大商所
上期所
自成交次数≥5次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频繁报 撤单行 为: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 股指(套利、投机)单一合 约上的撤单次数超 单一合约撤单(投机、套 约撤单次数≥400次,国债 过交易所规定限额 利)次数≥500次 单一合约撤单次数≥500次 。
单一合约撤单(投机、套 利)次数≥500次
单一合约撤单(投机、套 利)次数≥5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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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日某一合约的撤单次数≥ 50笔,且每笔撤单的撤单量 ≥800手。
√
郑商所
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 大额报撤单行为处理程序: (1)第一次于当日对所在会员 首风电话提示,对客户教育、 引导、劝阻及制止,并报送书 面报告。 (2)第二次将该客户列入重点 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 货公司会员通报。 (3)第三次限制开仓≥1个月 。 2.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异常交易 行为参照以上措施。 3.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情节恶劣 的,不受次数限制,交易所可 直接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所有 人或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强 行平仓等纪律处分。 4、客户有停板价位频繁报撤单 超过100笔的行为且当日客户在 该合约涨跌停板价位撤单量累 计达到10000手的,视为情节严 重的行为,不受次数限制,郑 商所于当日闭市后,给予该客 户全部品种限制开仓交易不低 于一个月的纪律处分。
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 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 程: (1)第一次于当日对所在 会员首风电话提示,并对客 户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 (2)第二次将该客户列入 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 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3)第三次限制开仓≥1个 月。
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 、大额报撤单行为处理程 序: (1)第一次于当日对所在 会员首风电话提示,并对客 户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 (2)第二次将该客户列入 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 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3)第三次限制开仓≥1个 月。 被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的 客户,交易所将向市场公告 。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 锌ZN1710、ZN1711、ZN1712 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 量为2000手。日内开仓交易 的最大数量是指非期货公司 会员或者客户在某一交易日 某一合约上的买开仓报单数 量与卖开仓报单数量之和。
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 或者期货合约上的开仓交易 数量超过上期能源制定的日 内开仓交易量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可以视异常交易行为情节 轻重,对相关行为主体单 处或者并处以下监管措 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将合约账户列入监 管关注账户; (五)要求投资者提交合 规交易承诺书; (六)盘中暂停合约账户 当日交易;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监 管措施。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 为,可以对相关行为主体 单处或者并处以下纪律处 分: (一)限制合约账户交 易; (二)认定合约账户持有 人为不合格投资者;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纪 律处分。
大额报 撤单行 为:
日内出现大量或多 单日某一合约的撤单次数≥ 次大额申报并撤销 单日某一合约的撤单次数≥ 100次,且规定单笔撤单的 单日某一合约的撤单次数≥ 单日某一合约的撤单次数≥ 申报,可能影响期 400次,且单笔撤单的撤单 撤单量不能超过交易所规定 50次,且每笔撤单的撤单量 50次,且每笔撤单的撤单量 货交易价格或误导 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 的限价指令最大下单手数的 ≥300手。 ≥300手。 其他客户进行期货 80%。 80%。套保不受限。 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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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办法
交易所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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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表中所列异常交易行为是指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详见各交易所异常交易
行为认定标准以及监管措施
郑商所
自成交次数≥5次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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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合约撤单(投机、套 利)次数≥500次; 客户当日在涨停板价位买单 撤单量或者在跌停板价位卖 单撤单量超过100笔的,属 于频繁报撤单行为。客户有 上述停板价位频繁报撤单超 过100笔的行为且当日客户 在该合约涨跌停板价位撤单 量累计达到10000手的,视 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大商所
上期所
交易所对客户所在会员电话 提示,教育引导劝阻制止。 1.闭市后通知首风,要求客 户自行平仓。次日上午第一 节交易时间内未平仓,交易 所强平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 规定值。于当日闭市后对该 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限制开 仓≥1个月。 2.还将针对出现以下情况的 客户分别采取监管措施: 第一次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并向会员通报。 第二次限制开仓≥10个交易 日。 第三次限制开仓≥6个月。 被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的 客户,交易所将向市场公告 。 3.当日结算合并持 仓超限,但未超上一交易日 结算时限仓,此种情形可豁 免1(2)措施。 当日 市场结算合并持仓超限,在 下一交易日无法减仓且结算 时继续合并超仓,下一交易 日也可豁免。 4.单日多合约上因合并持仓 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 的,按照一次认定。
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 受此限制。实际控制关系账 户组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 量参考单个客户执行,对违 反上述规定的实际控制关系 账户组,交易所将从下一交 易日起,对其采取限制开仓 三个交易日的监管措施。情 节严重的,按《上海期货交 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上期能源于次日对其采取暂 停开仓交易的自律管理措 施,暂停开仓交易时间原则 上不少于3个交易日。
中金所
日内开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 同一品种所有合约上的买开 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 开仓量超过20手构成“日内 过度交易”异常交易行为, 其中套期保值交易不受此限 。 (国债期货无此项规定) 20150707日,IC开仓量> 1200手,包括投机及套利, IF及IH不受此限。20150826 日,中金所规定三个股指开 仓量改成>600手,套保不受 限制。20150828日,中金所 规定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 >100手,套保不受限制。 20150907日起,中金所规定 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10 手,套保不受限制, 2017年2月17日起,中金所 规定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 >20手,套保不受限制
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 、大额报撤单行为处理程 序: (1)第一次于当日对所在 会员首风电话提示,并对客 户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 (2)第二次将该客户列入 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 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3)第三次限制开仓≥1个 月。 被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的 客户,交易所将向市场公告 。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 焦炭和焦煤品种,单个品种 、单日开仓量不得超过1000 手。铁矿石品种1801合约和 1805合约上,单个合约单个 交易日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 数量之和不得超过6000手。 该单日开仓量是指非期货公 司会员或者客户某个交易日 在某个品种所有合约上的买 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 。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 受限制。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的账户按照一个账户管理。
中金所
自然人 客户违 规持仓 行为:
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 前一月最后交易日闭 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 份持仓的行为。
大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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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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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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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办法
影响交 割结算 价行 为:
未尽到义务的,交易 所已下发两次监管警 示函,第三次向该会 员下发监管意见函, 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 减少会员分类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