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以及监管措施2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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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交易监管指标

异常交易监管指标

异常交易监管指标
销指令(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FAK)等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
撤销(FAK)指令属性形成的自成交和撤单不
计入在内。

由于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
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
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个及以上合约因合并持仓超过持仓限额
达到上期能源处理标准的,按照发生一
次异常交易行为认定
交易所对期货、期权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超仓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次数分开统计。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变更,以交易所和公司通知为准。

并不对此表单独出具变更公告。

(2018年12月版)
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
、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

交易所日常监管措施

交易所日常监管措施

交易所日常监管措施一、引言交易所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平台,承担着保障市场公平、透明和高效运行的重要职责。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交易所需要进行日常监管。

本文将对交易所日常监管措施进行探讨。

二、交易活动监控交易所对市场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监控内容包括交易数据、市场行情、异常交易行为等,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

三、会员管理交易所对会员进行严格管理,包括会员资格审查、业务规范、风险管理等方面。

通过会员管理,确保会员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为市场提供专业、合规的服务。

四、上市公司监管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理性决策。

同时,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确保上市公司合规运作。

五、风险控制交易所实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通过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设定风险控制指标等方式,有效控制市场风险。

在风险事件发生时,交易所将采取果断措施,降低风险对市场的冲击。

六、市场秩序维护交易所维护市场秩序,打击各种违规行为,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同时,交易所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处理投资者的投诉,维护市场公平正义。

七、违规处理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交易所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交易等措施。

通过违规处理,警示市场参与者遵守规则,维护市场秩序。

八、信息披露监管交易所对市场信息披露进行监管,要求市场参与者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市场的透明度。

同时,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时间等进行规范,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

九、投资者教育及保护交易所重视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工作,通过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等方式,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

同时,交易所建立健全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总结交易所日常监管措施是保障市场公平、透明和高效运行的重要手段。

中金所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及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中金所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及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期货交易出现异常情形的,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三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四)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五)日内撤单次数过多;(六)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八)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九)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十)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指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会员应当与客户约定,客户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证券公司合规培训:异常交易行为管理专题

证券公司合规培训:异常交易行为管理专题
1.投资者以明显偏离最新成交价的价格大额或频繁 申报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
2.证券交易价格受到影响。 3.投资者的拉抬或打压行为是致使股价变动的重要 原因。
2 PART
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
自买自卖
互为对手方 交易
关注要点
1.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 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2.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受到影响。 3.投资者的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行为是 致使证券价格或交易量变动的重要原因。
3.投资者的申报可能对 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2 PART
封涨(跌)停
表现形式
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 报异常交易行为通常有两种表现形 式:一是以涨停价或跌停价大额申 报买入,导致相关证券价格达到涨 停或跌停;二是在明知成交概率很 小的情况下,继续以涨停价或跌停 价大量、大额申报买入,强化或维 持相关证券涨停趋势。
4 PART
监管形势
警示函5次 协查函2次 口头警示2次
2018
协查函2次
口头警示4次
4 PART
监管形势
2017年
拉抬打压4次
多点联动3次
涉嫌配资1次
超限买入风险警示股票1次
2018年
拉抬打压2次 多点联动2次
禁止交易特定股票2次
5 PART
工作要求Βιβλιοθήκη 交易所监察信息 处理金仕达风控系统 批注
5 PART
本案例中,该投资者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不以成交为目的,以明显高于前收盘
价的价格大笔委托买入,影响开盘价,随后反向卖出获利。深交所认定该投资者的行 为已构成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并及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3 PART

1.哪些属于异常交易行为

1.哪些属于异常交易行为

1.哪些属于异常交易行为?2.自成交的认定标准有哪些?3. 频繁报撤单行为认定标准有哪些?4.大额报撤单行为认定标准有哪些?5.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认定标准有哪些?6.郑州商品交易所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是指什么?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造成交割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该合约涨跌停板幅度4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割结算价。

7.郑州商品交易所盗码交易行为是指什么?客户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转移资金。

8.郑州商品交易所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是指什么?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9.中金所日内过度交易行为是指什么?客户单日在股指期货某一品种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

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股指期货某一品种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10.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的具体处理程序是什么?11.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处理程序是什么?12.中金所日内过度交易行为处理程序是什么?1.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2.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客户所在会员进行电话提示,会员应当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3.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日内过度交易行为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对该会员进行电话提示,发生在不同会员的,交易所对开仓交易量分布最大的会员进行电话提示。

4.对于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对客户尽到通知、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义务的会员,交易所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提示、约见谈话、下发监管警示函、下发监管意见函等监管措施。

5.由于会员未尽到相关义务,交易所已向会员下发两次监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向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

上海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 -回复

上海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 -回复

上海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回复上海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是指为了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交易中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测、分析和干预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这些规则的制定旨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核心交易场所,上海交易所通过制定异常交易规则,对市场中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和惩处,以维护市场的平稳运行和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这些规则,任何涉嫌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将受到监控和审查。

这些规则主要包括下列几方面。

首先,上海交易所对交易价格的异常行为进行监测。

交易价格的异常波动可能是由于市场恶性操纵而导致的,也可能是由于某些交易系统的技术故障而引起的。

无论是出于恶意还是系统故障导致的价格异常行为,上海交易所都将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其次,上海交易所还对交易量的异常行为进行监测。

交易量的异常波动可能是由于某些交易者个体或机构的操纵行为,也可能是由于某些信息的泄露或误传引起的。

无论是恶意操纵还是信息泄露导致的交易量异常行为,上海交易所都将及时介入,调查违规行为的背后动机,并相应地采取惩罚措施。

此外,上海交易所还对交易时间的异常行为进行监测。

在交易时间中,出现的异常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集中报价、连续交易时间内交易频率超过规定频率、价格瞬间波动、大额反向交易等。

对于这些异常行为,上海交易所通过严密的交易监管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并对涉嫌违规行为的交易进行审核和追查。

对于发现的异常交易行为,上海交易所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处理。

首先,交易监测系统会自动触发风险控制机制,并停止异常交易行为的继续进行。

其次,上海交易所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分析和研判,判断其背后的动机和影响,并及时通报市场参与者和监管部门。

当然,异常交易规则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例如,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监测系统可能无法对所有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准确判断,并且在处理异常交易行为时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实施,完善本所自律管理,维护本所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监管对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监管对象包括:(一)本所上市或转让的证券和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本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三)本所上市或转让证券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上市推荐人;(四)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五)本所会员、不具备本所会员资格的交易参与人(以下简称其他交易参与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本所市场的投资者;(七)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应当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纪律处分由本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实施。

监管措施由本所、本所指定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本所监管部门)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主体决定并实施。

第六条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可以单独或者一并适用。

第七条监管对象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的,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及时自查整改,并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自查整改报告。

监管对象未按本所要求进行自查整改的,本所可以根据情况进一步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

第二章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种类第八条本所纪律处分包括:(一)通报批评,即在一定范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或者通过其他公开方式对监管对象进行批评;(二)公开谴责,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或者通过其他公开方式对监管对象进行谴责;(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或者通过其他公开方式,认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即对未勤勉尽责的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建议有关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五)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即对存在违规或者业务风险情况的交易参与人,暂停或者限制其相关交易权限;(六)取消交易参与人资格,即对存在违规或者业务风险情况的交易参与人,取消其交易参与人资格;(七)取消会员资格,即对存在违规或者业务风险情况的会员,取消其会员资格;(八)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即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或者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投资者,限制其名下证券账户或者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在一段时期内的全部或者特定证券交易;(九)要求会员拒绝接受投资者港股通交易委托,即对于在港股通交易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投资者,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的提请,要求相关会员拒绝接受其港股通交易委托;(十)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即对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经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后仍未采取有效改正措施,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投资者,认定其一定期间内为不合格投资者,禁止其参与全部或者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十一)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即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证券发行人及相关市场参与主体、会员等,收取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

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

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随着数字货币的兴起,交易所成为数字资产交易的重要平台。

然而,由于交易所的去中心化特性和缺乏监管,市场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应运而生。

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是指交易所自行制定并执行的规则和标准,用于引导和监督交易所的运营和参与者的行为。

这些措施旨在保护交易所用户的利益,防止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交易所应建立完善的注册和准入制度。

交易所应要求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进行实名认证。

同时,交易所还应设立一套严格的准入标准,对潜在交易者进行审核和筛选,以防止不符合要求的用户入场。

交易所应制定公平合理的交易规则。

交易所应明确规定交易费用、交易流程、交易限制等内容,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此外,交易所还应设立交易风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交易所应建立健全的用户资金安全措施。

交易所应采取多重签名、冷热钱包分离等技术手段,保护用户的数字资产安全。

此外,交易所还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应对可能的黑天鹅事件,确保用户的资金得到及时赔付。

交易所还应加强对上市项目的审核和监管。

交易所应要求上市项目披露真实准确的信息,并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督。

同时,交易所还应加强对上市项目的后续监管,定期对上市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交易所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交易所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及时受理和处理用户的投诉和纠纷。

同时,交易所还应建立投诉监管制度,对交易所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投诉得到公正有效的处理。

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是维护数字货币交易市场稳定和公平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完善的注册和准入制度、制定公平合理的交易规则、加强用户资金安全措施、加强对上市项目的审核和监管,以及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交易所能够更好地保护用户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同时,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也需要交易所自身不断完善和改进,与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数字货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及交易限额规定简介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及交易限额规定简介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及交易限额规定简介2019年12月20日制(仅供参考,以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最新通知为准,此表内容变更不出据变更通知)说明:1、异常交易行为还包括,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列入交易所重点关注名单、向会员通报、约见谈话、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自律监管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所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3、异常交易处理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中金所股指品种除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第一次,期货公司及时将交易所的提示转达客户,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第二次,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第三次,交易所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中金所股指品种异常交易处理: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中金所对违法上表中交易限额规定的处理:客户第一次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形,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5个交易日的措施。

第二次出现,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10个交易日的措施。

第三次及以上出现,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1个月的措施。

4、因套期保值交易、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指令(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FAK)(适用上期所、能源中心、大商所、郑商所、中金所)、套利指令(适用大商所、郑商所)、市价指令(适用大商所、郑商所、中金所)、止损(盈)指令(适用大商所)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6、沪深300股指期权某一合约上每秒申报笔数达到10笔以上(含10笔)的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同一客户通过不同期货公司会员申报交易,其申报笔数合并计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4.27•【文号】上证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18〕24号各会员单位:为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推进建立“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模式,充分发挥会员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与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重点监控账户,是指因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或发生严重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采取列为重点监控账户监管措施的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

二、投资者因异常交易行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其名下证券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一)3个月内被本所采取2次书面警示监管措施;(二)被本所采取暂停账户交易监管措施;(三)被本所实施限制账户交易纪律处分;(四)滥用资金、持股、信息、技术等优势,实施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明显涉嫌市场操纵的;(五)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予以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

重点监控期间为6个月。

被本所实施限制账户交易纪律处分的,重点监控期间为纪律处分决定书确定的限制交易期间及限制交易期满后6个月。

重点监控账户持有人在重点监控期内再次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重点监控期间顺延6个月。

具体起止时间由本所发送名单时明确。

三、本所通过“会员专区-市场监察专栏”向全体会员发送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及相关信息。

本所于每月的第5个交易日前,发送当月重点监控账户名单(样张详见附件1)。

对于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三)(四)项情形的账户,本所将及时发送相关名单信息(样张详见附件2)。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发现交易行为异常的,可以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或者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客户应当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认定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自成交);(二)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三)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频繁报撤单);(四)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大额报撤单);(五)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的;(六)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交易所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的;(七)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八)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监管标准及处理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监管标准及处理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监管标准及处理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一)监管标准1.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成交的,按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

2.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的,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3.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400次,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4.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多个合约上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的撤单次数不计入在内。

(二)处理程序1.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三次及以上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个月。

上市公司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与法律要求

上市公司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与法律要求

上市公司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与法律要求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股票交易的风险与复杂性,监管机构对于股票市场进行监管成为必需。

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股票异常交易的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要求,旨在加强对该市场的正常运行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一、交易所的监管规定交易所是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场所,其负责制定并执行一系列法律规定。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交易所通常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首先,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此外,交易所还通过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对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等方式,保证股票市场的公平公正。

二、证监会的监管措施作为我国最高级别的证券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在上市公司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证监会主要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管。

首先,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禁止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其次,证监会会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同时,证监会还可以对上市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法律要求除了交易所和证监会的监管措施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对上市公司股票异常交易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首先,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违规操作。

此外,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此外,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监管的挑战和展望尽管上市公司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体系不断完善,但是仍然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首先,市场监管的成本较高,相关机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进行监管工作。

其次,监管手段与市场发展的速度不一致,监管机构需要不断进行拓展。

此外,由于技术的迅猛发展,如何有效监管新兴的交易方式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展望未来,上市公司股票异常交易监管需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及交易限额规定简介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及交易限额规定简介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及交易限额规定简介2018年9月14日制(仅供参考,以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最新通知为准,此表内容变更不出据变更通知)说明:1、异常交易行为还包括,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列入交易所重点关注名单、向会员通报、约见谈话、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自律监管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所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第一次,期货公司及时将交易所的提示转达客户,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第二次,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第三次,交易所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4、因套期保值交易、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指令(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FAK)(适用上期所、能源中心、大商所、郑商所)、套利指令(适用大商所、郑商所)、市价指令(适用大商所、郑商所)、止损(盈)指令(适用大商所)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5、根据中金所2015年8月25日发布的“关于股指期货异常交易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客户出现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可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注1:郑商所:当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出现涨(跌)停板后,客户当日在涨(跌)停板价位买(卖)单撤销定单次数100次以上且撤销定单手数合计10000手以上的,视为频繁报撤单情节严重的行为,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该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监管措施,限制开仓时间不少于1个月。

修改说明:根据郑商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的公告”修改,《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自2018年9月17日起实施,具体详见交易所网站相关通知。

异常交易及违规行为的主要类型、监管标准、处理程序及罚则

异常交易及违规行为的主要类型、监管标准、处理程序及罚则
(二)经调查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有权责令其进行报备,拒不报备的,交易所有权直接认定
(三)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不如实报备相关信息、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或不协助调查工作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交易所可以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暂停开仓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
取消其相应资格
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0至10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敲转移资金
利用对敲手段,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

自成交影响价格
利用自成交手段,影响市场价格或者牟取不当利益
(四)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
虚假套利
在申请增加套利持仓额度和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
(一)不受理其增加套利持仓额度的申请
(二)调整或者取消已批准的套利持仓增加额度
(三)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处置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内幕交易
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机密进行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影响期货交易
十一
未妥善保管交易编码
未按交易所规定妥善管理交易编码,导致交易编码被他人利用实施违规行为
十二
套期保值持仓超仓
交易期间,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当日开仓导致套保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交易所规定标准的;结算后,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交易所规定标准,并且未在下一交易日第二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

郑商所异常交易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郑商所异常交易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郑商发[2010]181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明确有关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将《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1.自成交行为:客户单日自成交5次以上(含本数,下同)。

2.频繁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3.大额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每笔撤单量500手以上且撤单笔数10笔以上。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每笔撤单量500手以上且撤单笔数10笔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4.关联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一组客户在股权结构、交易执行人、交易一致性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交易所可认定其为关联帐户。

关联帐户持仓合并计算。

合并持仓达到交易所客户持仓限额以上。

5.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造成交割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该合约涨跌停板幅度2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割结算价。

6.盗码交易行为:客户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转移资金。

7.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二)市场异常状况认定标准1.交易风险明显增大状况:某一合约按结算价计算,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

2.交割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可以明显预见将有60%以上的持仓无法实现交割。

3.结算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导致结算准备金≤0的会员达到会员总数10%以上。

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市场异常状况。

二、处理程序(一)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处理程序1.客户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并报送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1)客户对异常交易情况的说明。

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

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

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1. 异常交易的定义异常交易是指交易所监测到的与正常交易行为不符的交易行为。

这些交易可能涉及操纵市场、违反交易所规则、洗钱等非法活动,对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造成威胁。

2. 异常交易的监测与识别交易所应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对交易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识别出异常交易行为。

监测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实时监测:对交易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数据分析:对交易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识别出异常交易模式。

•风险评估: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对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的影响程度。

•预警机制: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报告异常交易行为。

3. 异常交易的分类根据异常交易行为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可以将异常交易分为以下几类:3.1 操纵市场交易操纵市场交易是指通过虚假交易、市场操纵等手段人为干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常见的操纵市场交易行为包括:•短线炒作:通过高频交易、套利等手段快速获取利润,扰乱市场秩序。

•虚假交易:通过虚构交易数据、操纵交易量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

•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3.2 违反交易所规则交易违反交易所规则交易是指交易者违反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要求进行交易。

常见的违规交易行为包括:•操纵委托:通过虚假委托、恶意撤单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违规交易:违反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间、交易限制等进行交易。

•信息泄露:未经授权将交易所信息泄露给他人。

3.3 洗钱交易洗钱交易是指将非法资金转化为合法资金的过程。

常见的洗钱交易行为包括:•分散交易:将大额资金分散成多笔小额交易,以掩盖资金来源。

•虚构交易:通过虚构交易行为,将非法资金转化为合法资金。

•跨境交易:通过跨境交易,将非法资金转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4. 异常交易的处理和惩处对于发现的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惩处。

处理和惩处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处理和惩处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8.06•【文号】上证发〔2018〕62号•【施行日期】2018.08.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维护证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在实时监控中,发现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证券交易出现异常的,有权采取盘中临时停牌、口头或书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盘中暂停相关证券账户当日交易、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三条证券竞价交易出现以下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其他债券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含)的;(四)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超过80%(含)的;(五)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超过30%(含)的;(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且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严重影响或者严重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可以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不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

第四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一)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二)首次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的,当日14:57复牌;(三)因第三条第(四)、(五)项停牌的,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至当日14:57;(四)因第三条第(六)项停牌的,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至当日14:57,必要时可以持续至当日收盘;(五)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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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
交易所对客户所在会员电话 提示,教育引导劝阻制止。 不同会员的,交易所对持仓 分布最大的会员进行电话提 示 1.当日闭市后 通知首风,要求客户自行平 仓。次日上午第一节交易时 间内未平仓,交易所强平直 至合并持仓不高于规定值。 于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实际控 制关系账户限制开仓≥1个 月。 2.还将针对出现以下情况的 客户分别采取监管措施: 第一次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第二次限制开仓≥10个交易 日。 第三次限制开仓≥6个月。 交易所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 施后,向市场进行公告 3.单日多合约上因合并持仓 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 的,按照一次认定。
中金所
日内开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 同一品种所有合约上的买开 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 开仓量超过20手构成“日内 过度交易”异常交易行为, 其中套期保值交易不受此限 。 (国债期货无此项规定) 20150707日,IC开仓量> 1200手,包括投机及套利, IF及IH不受此限。20150826 日,中金所规定三个股指开 仓量改成>600手,套保不受 限制。20150828日,中金所 规定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 >100手,套保不受限制。 20150907日起,中金所规定 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10 手,套保不受限制, 2017年2月17日起,中金所 规定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 >20手,套保不受限制
中金所
自然人 客户违 规持仓 行为:
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 前一月最后交易日闭 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 份持仓的行为。
大商所
×
上期所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
×
处理办法
影响交 割结算 价行 为:
未尽到义务的,交易 所已下发两次监管警 示函,第三次向该会 员下发监管意见函, 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 减少会员分类评分。
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 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 程: (1)第一次于当日对所在 会员首风电话提示,并对客 户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 (2)第二次将该客户列入 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 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3)第三次限制开仓≥1个 月。
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 、大额报撤单行为处理程 序: (1)第一次于当日对所在 会员首风电话提示,并对客 户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 (2)第二次将该客户列入 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 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3)第三次限制开仓≥1个 月。 被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的 客户,交易所将向市场公告 。
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 受此限制。实际控制关系账 户组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 量参考单个客户执行,对违 反上述规定的实际控制关系 账户组,交易所将从下一交 易日起,对其采取限制开仓 三个交易日的监管措施。情 节严重的,按《上海期货交 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上期能源于次日对其采取暂 停开仓交易的自律管理措 施,暂停开仓交易时间原则 上不少于3个交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可以视异常交易行为情节 轻重,对相关行为主体单 处或者并处以下监管措 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将合约账户列入监 管关注账户; (五)要求投资者提交合 规交易承诺书; (六)盘中暂停合约账户 当日交易;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监 管措施。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 为,可以对相关行为主体 单处或者并处以下纪律处 分: (一)限制合约账户交 易; (二)认定合约账户持有 人为不合格投资者;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纪 律处分。
大额报 撤单行 为:
日内出现大量或多 单日某一合约的撤单次数≥ 次大额申报并撤销 单日某一合约的撤单次数≥ 100次,且规定单笔撤单的 单日某一合约的撤单次数≥ 单日某一合约的撤单次数≥ 申报,可能影响期 400次,且单笔撤单的撤单 撤单量不能超过交易所规定 50次,且每笔撤单的撤单量 50次,且每笔撤单的撤单量 货交易价格或误导 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 的限价指令最大下单手数的 ≥300手。 ≥300手。 其他客户进行期货 80%。 80%。套保不受限。 交易的行为。
大商所
上期所
交易所对客户所在会员电话 提示,教育引导劝阻制止。 1.闭市后通知首风,要求客 户自行平仓。次日上午第一 节交易时间内未平仓,交易 所强平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 规定值。于当日闭市后对该 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限制开 仓≥1个月。 2.还将针对出现以下情况的 客户分别采取监管措施: 第一次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并向会员通报。 第二次限制开仓≥10个交易 日。 第三次限制开仓≥6个月。 被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的 客户,交易所将向市场公告 。 3.当日结算合并持 仓超限,但未超上一交易日 结算时限仓,此种情形可豁 免1(2)措施。 当日 市场结算合并持仓超限,在 下一交易日无法减仓且结算 时继续合并超仓,下一交易 日也可豁免。 4.单日多合约上因合并持仓 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 的,按照一次认定。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 锌ZN1710、ZN1711、ZN1712 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 量为2000手。日内开仓交易 的最大数量是指非期货公司 会员或者客户在某一交易日 某一合约上的买开仓报单数 量与卖开仓报单数量之和。
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 或者期货合约上的开仓交易 数量超过上期能源制定的日 内开仓交易量的
中金所
大商所
上期所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处理办法
1.客户国债期货日内出现自 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 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 (1)第一次于当日对所在 会员首风电话提示。 (2)第二次将该客户列入 重点监管名单。 (3)第三次限制开仓≥1个 月。 2.股指期货日内出现日内过 度交易、自称交易、频繁报 撤单、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 易行为,交易所将对其采取 限制开仓不低于1个月的监 管措施; 3.交 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 户异常交易行为参照以上措 施。
实际控 制关系 账户合 并持仓 超过限 额:
合并持仓 超限,持 仓分布在 不同会员 的,对持 仓分布最 大的会员 采取相关 监管措施 。
一组客户已被交易所认定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且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如 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闭市后对已认定的该组实际控制关 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个月。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出现合并持仓超限的,交易所除按上款要求进行处理外,第一次出现的,交易所将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交易所于次日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0个交易日;第三次出现的,交易所于次日对该组实际控 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6个月。
×
×
×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处理办法
交易所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备注: 表中所列异常交易行为是指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详见各交易所异常交易
行为认定标准以及监管措施
郑商所
自成交次数≥5次
上海证券交易所

单一合约撤单(投机、套 利)次数≥500次; 客户当日在涨停板价位买单 撤单量或者在跌停板价位卖 单撤单量超过100笔的,属 于频繁报撤单行为。客户有 上述停板价位频繁报撤单超 过100笔的行为且当日客户 在该合约涨跌停板价位撤单 量累计达到10000手的,视 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处理办法
1.(1)闭市后通知首风, 要求客户自行平仓。次日上 午第一节交易时间内未平 仓,交易所强平直至合并持 仓不高于规定值。于当日闭 市后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 户限制开仓≥1个月。 (2)还将针对出现以下情 况的客户分别采取监管措 施: 第一次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第二次限制开仓≥10个交易 日。 第三次限制开仓≥6个月。 2.当日结算合并持仓超限, 但未超上一交易日结算时限 仓,此种情形可豁免1(2)措 施。 当日已强平后客户同一合约 、同一方向继续超限,未同 合约同方向增仓,可豁免 1(2)措施。 3.单日多合约上因合并持仓 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 的,按照一次认定。
各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以及监管措施
中金所
自成交 行为:
1.单日多 合约达到 处理标 准,按照 一次认定 。 2.因套期 保值产生 的不作为 异常交易 行为。(大 商所、郑 商所、上 期所套利 交易不再 可以申请 豁免) 3.发生在 同一会员 的,交易 所对该会 员电话提 示;在不 同会员, 对发生次 数最多的 会员进行 电话提示 以自己为交易对 象,大量或多次进 行自买自卖。
大商所
上期所
自成交次数≥5次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频繁报 撤单行 为: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 股指(套利、投机)单一合 约上的撤单次数超 单一合约撤单(投机、套 约撤单次数≥400次,国债 过交易所规定限额 利)次数≥500次 单一合约撤单次数≥500次 。
单一合约撤单(投机、套 利)次数≥500次
单一合约撤单(投机、套 利)次数≥500次
处理办法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某 个交易日超过交易限额的, 交易所将暂停其该品种当日 1..股指期货日内出现日内 开仓交易;累计2个交易日 过度交易,交易所将对其采 (含2个)以上超过交易限 取限制开仓不低于1个月的 额的,自下一交易日起交易 监管措施。 所将暂停其该品种开仓交易 3个交易日;情节严重的, 按照《大连商品交易违规处 理办法》处理。
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 、大额报撤单行为处理程 序: (1)第一次于当日对所在 会员首风电话提示,并对客 户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 (2)第二次将该客户列入 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 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3)第三次限制开仓≥1个 月。 被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的 客户,交易所将向市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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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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