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模式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 ——兼论我国《商业银行法》相关立法的完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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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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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策略【摘要】混业经营已成为当前银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必然趋势,面对这样一个势头,我国商业银行如何把握自身定位,制定合适的发展战略,探索一条顺同混业经营的发展策略,意义深远重大。

通过分析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态势及存在的制约与障碍,我们发现:渐进改革模式下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路径将成为我国商业银行顺同混业经营趋势下提升竞争力的理性选择。

【关键词】混业经营;商业银行;发展策略一、引言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金融市场的全面放开,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必将融入国际潮流。

面对这样一个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进程,银行业间竞争越演越烈,混业经营已逐渐成为世界金融业经营体制发展的主流。

在这样的国际形势下,我国商业银行在走向混业经营的过程中,如何把握自身定位、认清国际差距以及制定发展战略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趋势下的发展之路刻不容缓,意义深远。

几年前我国学术界在关于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选择上还存在争论,但是随着金融业的国际化日趋迫近,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为混业经营预留一定空间的新银行法的实施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在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的种种举措都无疑表明:我国银行业经营模式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

目前国内理论界对商业银行经营策略的研究多集中在对银行业分业、混业的原因、优劣程度进行分析,在混业经营的策略研究上,又大多集中在对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和全能银行模式的可行性研究分析上,而对于当前混业经营趋势下的策略选择、以及国外在这方面的经验借鉴上,研究得却是少之又少。

因此,本文研究试图对比国外商业银行在混业经营趋势下的策略选择,并结合我国混业经营趋势的新动态,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新道路。

二、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现状及障碍近些年随着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银行业务种类的不断增加以及银行业监管政策上对混业经营的放松,我国商业银行在实践中也开始逐步由严格的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

我国商业银行适合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

我国商业银行适合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

我国商业银行适合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摘要:自1993年起,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定经营模式是分业经营,然而分业经营在目前的国情下迎来了诸多挑战。

而为西方发达国家所广泛采用的混业经营模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

无论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都没有其绝对的优势和劣势,适合国情和本国金融业发展的才是最好的。

事实证明,混业经营实际上将是我国社会公众的选择,同时,这种经营模式在我国已悄然出现。

关键词:分业经营混业经营业务多元化公众的选择一、我国商业银行实行分业经营模式分业经营是指历史上自然形成的或者以法律形式人为限制而形成的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独立经营,没有交叉,实行严格的分工。

(一)、我国商业银行分页经营的发展历史早在1989年,我国就明确提出银行业与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页管理”的原则。

1993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国有商业银行在人、财、物方面要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

1995年,国家颁布的《商业银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分业经营的权威性,该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企业投资。

”同年实施的《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

”这标志着分业经营在中国的正式开始。

1998年的《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应银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和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这标志着分业经营体制在我国最终确立。

(二)、分业经营的理论和现实依据应该说,分业经营是对我国经济、金融业发展水平的必然选择。

没有一种模式是绝对优越的。

各国应立足本国金融发展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国情、适合金融业发展的商业银行经营模式。

尽管国际潮流是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的,但当时的情况决定我国更适合采取分业经营模式。

这是因为:第一、金融市场尚不成熟。

混业经营:金融业发展的趋势

混业经营:金融业发展的趋势

混业经营: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一、现阶段实行分业经营的必要性“九五”期间,我国政府相继颁布《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确立了分业经营的体制框架。

实践证明,这样做是符合当前我国国情的。

目前我国金融业仍有必要实行分业经营体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分业经营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4大国际银行的现状是,一方面存在大量的不良贷款,另一方面却又吸收着高额的居民储蓄。

近年来央行连续降息,投资工具的多样化,投资者开始积极寻求其他的投资保值方法,若不良贷款得不到妥善解决,一旦储蓄的增量弥补不了不良贷款的增量,金融危机就可能爆发。

只有在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下,才能够有效保护投资人存款人的利益,分业经营模式在现阶段是必需的。

此外,如果允许银行从事证券、保险等混业业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因其资金优势而形成金融寡头,不利于中小商业银行的发展。

2.证券业: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融合将会助长证券市场的投机活动,造成证券市场虚假繁荣。

而采取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模式,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稳定发展。

3.保险业:近年来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着保险经营手段不够规范,理赔机制不够健全,保险公司自身缺乏有效的自律手段,险种不够丰富等隐患,一旦发生动荡性的事件,容易产生金融风险。

4.金融监管:目前监管水平不高,有关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手段措施也比较落后,专业人员和高质量信息缺乏,金融监控资源和经验都不足。

因此我国目前还不具备混业经营的监管环境和能力,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水平还远未达到混业监管的要求。

由此可见,在我国金融机构风险意识不强、内控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水平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在现阶段实行分业经营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也是金融体系的安全的保证。

但是安全并不等于效率,混业经营体现了金融市场内部沟通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混业经营是适应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多元化经营和大规模资产重组的要求而出现的一种主流趋势,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本更好地服务于产业资本;发展混业经营,允许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相互持股,可优化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改善金融服务,增强综合竞争力。

论我国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

论我国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
管理观察� 20 08 年 1 1 月
二, 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必备条件 我 国商行实行 混业经营须 具备一定 条件, 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实行混业经 营并不意味着抛弃原有的传统行业, 而是 要在保 证原有业 务和银行正 常运作不受 损的前提 下, 把经营搞上 去, 把风险降下 来, 并有效驾 奴其他业务 , 达 到更好的经 营效果, 保证银行可持续发展. 首先,商业银行要调整人员配置, 优 化人才结构. 其次, 商业银行须具备有效的内部控 制机构. 银行若把资金盲目的大量投入证 券市场, 一旦 投资失败, 银行 不但大量亏 损,公众也会对其失去信心和产生怀疑, 从而影响银行发展,抑制我国经济进步. 因此, 实行混业经营的同时必须要有有效 的内部控制机制来规避风险, 保证在混业 经营模式下的我国商行稳步发展. 最后, 要有好的金融监管当局.监管 当局要保持相对独立, 有着构建完善的商 业银行信用评级体系, 与其他监管机构有 着较强的联系和合作. 使各监管机构之间 共享信息, 相互配合, 协调一致, 及时发现 商业银行在业务运作, 经营管理中的问题 和潜在风险, 予以警示, 管理和监督. 以此 来避免 混业经营 成为商行的 灾难而不是 福音, 也避免银行体系乃至整个金融体系 出现危机. 总之 , 人 才, 管理和有效 的监管是我 国商行实行混业经营所必须具备的. 三, 混业经营本身所具有的优势 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背景下, 混业经 营的优 势决定了 实行混业经 营已成为大 势所趋. 首先, 实行混业经营下的银行可为客 户提供一条龙服务, 这样客户面对一个窗 口就可以享受到银行集团内包括存贷款, 投资, 保险和 证券在内的 金融服务, 不仅
随着我国加入 W TO ,外资银行进入 中国并 享受国民待 遇,商行面 临严峻挑 战, 因此确定合理有效的经营体制便成为 重中之重. 混业经营模式正是降低改革成 本, 提高经济效 率, 增强我国金 融业竞争 力的不错选择. 一, 混业经 营: 我国商业银 行的必然 选择 混业经营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的含义是指商 行和投 资银行 进入对 方 领 域交 叉 经 营 .广 义 的 含 义 是指 商 行, 投 资银行 , 保险 , 信托 机构 等都 可以 进入 任一 金融 业务 领域 , 进行 多元 化经 营. 随着 我国 �商 业银 行法� 的修 正, 由 原来规 定商行在中 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不 得从 事信 托投 资和 股票 业务 , 不得 投资 于非自 用不动产修 改为商行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 境内不得违 反国家规 定从事信托 投资 和证 券经 营业 务, 向 非自 用不 动产 投 资 或者 向 非 银 行金 融 机 构 和企 业 投 资. 从法 律上为混业经 营的出现预留了 广阔空间. 商行是我国金融的命运和脊梁, 其生 存和发展对社会进步将产生重大影响. 随 着我国加入世贸, 面对外资银行前所未有 的竞争和挑战, 若仍是固守传统的分业经 营原则,势必会使商行的利润空间狭窄, 不利于满足客户多层次需求, 也难使我国 商行与 英美等发达 资本国家混 业经营下 的银行进行竞争. 因此, 拓展新业务领域, 寻找商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实现我国银行 的可持 续发展和提 高我国商行 的竞争力 已成为我国商行特别关注的问题. 而混业 经营的 逐步实施可 以不断满足 市场发展 和竞争的需求, 也是优化我国商行资产结 构, 促进资源有效配置, 降低资产风险, 提 高经营效率的要求, 是我国商行谋求生存 和发展的可行之策.

混业经营下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对策

混业经营下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对策

【 关键词】银行

混业
法律
监管
措 施
金 融机 构 开放 ,国外势 力 强大 .业 务经 营 全面 的银 行必 将 对势 力相 对 较小 .业务 范 围狭 窄 的民族 银行 业形 成 ;击 ,因此 .当前我 国要 中
资工具 。更重 要 的是 我 国的银 行 已经 开始 在 国 际范 围内 与这 些 国家
混 业 脱 胎 而 来 的 。 由于 受 到 各 方 面 因素 影响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的提 的银行 竞 争 ,我 国法 律政 策 的制 定必 须考 虑 到如何 适 应 国际 潮 流的 高 ,高 科 技 手 段 的运 用 . 高效 体 制 的 加 强要 求金 融 的 混 业 。 作 为 问题 。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之博弈
1 分 业 与混 业 的利 弊 这 并 不是 一个 新 话题 .我 国 目前 的分 业 经 营 也 是 从 过 去 不 成 功 的
金 融业 混 业经 营 的问题 是 目前 金融 业 的一 个热 点话 题 .事 实上 进 一步 放 开对 银行 等 金融 机构 的业 务 范 围限 制 .积极 发展 更 多 的投
没 有停 止 过 。
() 融风 险 防范是 分 业经 营制 度确 立 的主要 原 因 , 1金 也是 分业 经 竞争 的加 强 已经很 难适 应 市场 的发 展 。 20 年 2 1 如 04 月 日起 实施 中 营 的主 要优 势 : ①分 业 经 营在 防 止 内部 交 易上 能取 得 积极 有 效 的作 华人 民共 和 国银 行业监 督 管理 法》 第十八 条规 定 :银行 业金 融机 构 ” 业务 范 围内 的业 务 品种 .应 当按 照规 定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 用 。②专 业 分 工细 致 。 ③防 止不 正 当竞 争 。 () 业优 势 ①有 效降低 银行 风 险 ,扩 大收 益来源 ,稳 定银 行 构 审查 批准 或者 备 案。 需要 审查 批 准或 者备 案 的业 务 品种 .由国务 2混 制度 与经 营 。② 银行 的市 场 力增 加 ,一 方面 促进 不 同银 行之 间 的竞 院银 行 业监 督管理 机 构依 照法 律 、 政 法规做 出规定 并公 布 。 行 ”这里 争 为消 费带 来实 际好 处 ,另 一方 面 增强 银行 自身 抗 风险 能 力 。③ 中 并 没有 明确规 定 银行 的经 营范 围 , 于监 管没 有 实际 的作 用 , 然会 对 必 在 经济 发展 中造成 一 些 无法 监管 的 “ 色地 带 ” 灰 。 介职 能 的发 挥 .可 以实 现 多方面 投 资 .对于 增加 资 金来 源 .增 加收 益 .更 充分 地 发 挥信 用 中介 的功 能。 ( ) 业缺 陷方 面 : 3混 ①监 管难 : 业 后管 理不 会短 时 间内 系统化 , 混

也谈我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一)

也谈我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一)

也谈我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一)内容摘要:在金融全球化的历史潮流下,商业银行将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竞争环境。

为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金融业都调整了经营方式,进行着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业务改革。

现在,中国银行业将根据入世承诺在五年内对外资银行全部开放。

在这种背景下,本文首先阐述国外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的发展,以及实行业务改革的原因,最后分析中国商业银行应如何进行混业经营。

关键词:银行改革经营模式混业经营在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下,国际银行业在经营模式、运作机制、服务功能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刻地调整。

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改革趋势就是放弃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转向混业经营。

国外银行业的经营模式的发展变化在美国,1980年的《机构放松管制与货币控制法案》和1982年的《加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案》的先后出台,打破了美国几十年来形成的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严格的业务限制,使储蓄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区别趋于消亡。

1999年11月,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废除了1933年制订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和管理的局面,标志着美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是由于1929年美国金融大崩溃及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而出台的。

当时著名的摩根银行被拆分为JP摩根和摩根斯坦利。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它日益严重地制约了银行的业务发展和创新,限制了金融业的运行机制和效率。

在英国,1979年出台《银行法》逐渐消除了商业银行和清算银行的差别,1986年10月27日后,大商业银行可以介入证券交易,英国专业化的金融体制趋于解体。

澳大利亚从1980年开始,放松对金融机构经营业务范围的限制,使商业银行与储蓄银行的区别消失,并允许他们自由从事证券经营。

1981年,日本《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保付债券等业务,证券公司则开始向银行的传统业务渗透。

混业经营推动商业银行创新发展

混业经营推动商业银行创新发展

递, 有可能带来更 大的危害 , 同出现交 叉感染 和连锁反应 , 如 扩 大金融损失。三是金融垄断问题 。混业经营带来金融业的并购 重组 , 形成 为数 不多的金融寡 头 , 可能损害 客户利益 , 有 同时 也 降低 了企业 创新发 展的内在动力 , 损害 企业的 长远发展 。四足 金融监管 问题 。金融混 业经营使监 管问题 显得 更为突 l . 叶 监管 I
公司模式 , 以德 国 为 代表 的全 能 银 行 模 式 。 金 融 业 之 所 以选 择 混 业 经 营模 式 在 于这 种 经 营 模 式 的 优 越 性 。首 先 , 它有 助 于 实现 规 模 经 济 。 规模 经 济 是 所 有经 济 组 织 的
过 渡成为统一 的金融监管 委员会 , 消除分业监 管可能遗 留的监 管死角 。2 内部规范 。所谓 内部规范 , () 是指 强化干 、 亍 一律 。主
三 、 助 金 融 混 业 经 营 促 进 商 业银 行 的创 新 发 展 借 金融混业经 营是一 一个全 新 的 平 台 , 为 现代 金 融 业 的 发 展 它
追求 , 只有达到规模经 济的要求 , 才能 更有 效地利用组织 资源 。 其次, 它有助于金融部 门之间的优势互补 。不同金融部 ¨在服务 链条上处于不同的位置 , 而一项金融服务的完成往往需要多个金 融服部门的配合 。在 混业 经营条件 下 , 这种金融协 同更为便捷 , 也更为廉价 。第三, 它有助于降低经营风 险。不同的金融产品组 合, 可以降低经营风 险。第 四, 它有助 于更 好地满足 客户需要 。
预 留 了空 间 。近 年 来 , 国 商 业 银 行 通 过 并 购 等 手 段 , 步 取 得 我 逐
不 到位 , 能 使 风 险 累 积 , 现 金 融 危机 。 可 2 融 混 业 经 营 的 规 范 。 混业 经 营 需 婴 格 规 范 , . 金 以提 高 金 融业 的经 营 能 力 和 监 管 能 力 。 这 种 规 范 包 括外 部 规 范 和 内部 规 范 2 分 i 1外 部 规 范 。 所谓 外 部 规 范 , 部 () 是指 监 管 的 强 化 。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 是 金 融 混 业 经 营必 须有 … 定 的 ¨ 槛 , 金 融 机 一 即 构 必 须 达 到相 应 的 经 营 层 次 , 时 必 须 取 得 相 应 的 牌 照 是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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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走向混业经营的必然趋势

我国商业银行走向混业经营的必然趋势

虽然这距离完全开放有一段缓冲期 ,但我 国
金 融业 面 临各 国金 融 机 构 、组 织 的侵 入 是 不 可避 免 的 ,这 对我 国商 业银 行 向混 业 经 营转
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相分离 ,两个市场 营造了一个安稳的封闭的环境 ,避免了应过 度竞争引起的混乱。 4 、对银行垄断集团形成具有一定的抑 制作用。分业经营模式下一般不会形成过大 的综合性大银行集团,可以维持经济 、金融 发展的自由竞争局面。
上面 类似 的问题了 。 ( 二 ) 、银 行 、保 险 、证 券 三业之 间隔着
的藩篱正在被打破 ,分业经营的无效性问题
1、有利于社会经济生话的稳定 。分业
经营可以使客户存在银行里的钱有稳定的利 息回报,商业银行资金不会流向风险很大的 证券投资中,保障了客户的利益不会遭到损
失。
日 益突出。分业经营意味着银行、保险、 证券 之间各自独立,基本上互不相干,但是商业银 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质使得银行进行不断的 金融创新, 开发新的金融产品,许多新的金融 产品的被开发使得银行产品和保险产品日 益趋 同。在西方许 多国家中,现在许多保险产品 具有储蓄的功能,而银行产品又具有保险,监 管部门很难像从前那样区分哪些业务属于保险 公司,哪些业务属于银行。尤其发达国家,银 行经营保险产品主要是年金 、人寿保险、财 险 、灾难保险和健康保险,这四种保险产品总 的发展趋势使将保险与担保、期权产品联系在 一起。对于年金、人寿和健康产品来说,期权 要。 和担保累积效应把单纯保险产品变成了保险储 2、提高银行竞争力。增加商业银行的抗 蓄的综合工具,这些创新使保险公司产品与共 风险能力,增进银行整体的稳定性。混业经 同基金和银行存单非常类似。这使得个监管部 营使商业银行能够与其他金融机构相竞争 , 门分不清各自要监管的内容,这些表现出分业 由于混业经营的银行能够经营各种业务,在 经营的无效性越来越明显。 竞争中,能立足下来的银行使商业银行的抗 ( 三) 、商业银行的多元化经营将增强金 风险能力不断增强,增强了银行整体的稳定 融体 系的稳定性 ,同时通过经营证券、保险 性。 业务,银行可以增加利润。自二十一世纪七 3、推进银行的国际化进程。每一个国家 十年代以来 ,银行传统中介业务日益萎缩 , 的银行都想走出去 ,能够在国外有自己的市 利息 日趋下降 ; 八十年代,增长最快的保险 场,而要想走国门,银行所经营的业务必须 类储蓄产品占据了巨大的市场份额,使得银 符合国际的需要,因此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 ’ 行储蓄大量流失 ,商业银行经营保险、证券 是银行走向国际化的前提条件。 等业务,可以促进银行资产的多样化,进而 4、能够使商业银行的利润最大化和社会 提高银行的竞争力,降低了银行经营的风险 , 总效用上升。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使银行 增强而不是削弱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此外, 通过一个窗 口统一向顾客提供贷款 、投资、 经营保险业务将会增加其中业务的收人 ,以 发行有价证券、保险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抵消净利息收人的下降 ,并可利用其广泛分 不仅大大降低了成本 ,而且也为顾客俭省时 支机构和客户基础信息优势 ,在不增加成本 间、精力和资金调拨的费用。 的基础上,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三、推动因素 四、结束 语 通过分析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利弊 , 美国和英国先后在 1999 年和 2000 年出 对其进行对比和结合我国实际的情况 ,我认 台新的金融服务法,揭开国际金融业走向混 为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实行混业经营的模式 , 业经营的新篇章。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全能化 起推动商业银行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动因主要 的趋势 日益增强 ,混业经营成为当前国际金 有: 融业发展的趋势 ,我国也不列外。虽然我国 (一) 、经济学实证分析提供了支持混 打开混业经营的时代还需时 日,且是循序渐 业经营的结论。在银行 、保险、证券分业经 进的方式 ,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必将向混业经 1、有利于市场的公开、公平的竞争。过 去一个世纪商业银行与非商业银行机构的竞 争日益加剧 ,那些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创造出 许多与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相类似的金融产品, 使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由于科技的 进步,不同金融产品、交易手段和金融服务 之间的差别缩小 ,产品替代性增大。这加剧 了银行、保险 、证券等之间的不同金融机构 的竞争。商业银行受到全方位的挑战,而此 时如果继续把商业银行局限在传统的业务领 域 ,将使商业银行失去市场 ,影响社会资源 的有效配置。所以银行进人其他的领域不仅 四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市场公平竞争的需

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构, 全资或 者控股银行 、 证券 、 险 、 以及 其他实业公 保 信托 司。现 以光大集 团 为例加 以说 明, 光大 集 团 18 年 5月 93
在香港创 办 , 经过 2 0多年的努力 , 已发展成为 以经营银 现 行、 证券 、 保险 、 资管理 等 金融 业务 为主 的特 大型 国有 投 企业 集团。截至 20 0 5年底 光大 集 团总 资产达 到 50 50多
亿元 , 中金融 资产达 到集 团总 资产 的 9%。 其 8 ( ) 二 国有商业银行 通过独 资或合 资的方式设 立投 资
业银行 、 策性 银 行 、 政 信托公 司、 产管 理公 司和农 村 信 资 用社等; 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公司、 证券交易所 、 期货交
易所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 保监会 负责 监管商业保 险公 司、 政 策保 险公 司、 再保 险公 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等。 当金融机构 完全 实行分 业经 营 时 , 业 监管 有利 于 分 控制和防范金 融 风险 , 但在 我 国 目前 已经 出现 混业 经营 的情况下 , 若金 融监 管机构仍然 实行 纯粹 的分 业监管 , 则 不 利于控制和 防范金融风险 。 ( ) 一 在现行 的金 融监 管体制 下存在监 管盲区 按照我 国目前 的相关规 定 , 以实 业公 司 为主体 形 对 成 的金融控股 公 司 , 控股 的金 融子 公 司各 自接受 现有 其
资管理业务等。19 年 中国工 商银行 与东亚银行 通过收 98
整备法》 银行控股公 司创 设特 例法》 国会 的通过 , 和《 在 标 志着金融控股公司在 H本获 得认 可。19 99年 1 月 4H, 1
美国 国会参 、 众两 院以压倒多数 票选通 过了《 金融 服务现 代化法案》 从 法律 上 确立 了混 业经 营 的模 式 。英 国、 , 日 本和美 国等国金融业经 营模 式 的纷纷转 型标志着 混业经 营成为世界金融业发展 的新趋势 。

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

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
二、 混业经营 的利益与风 险
当前国际上主要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可 分为全能银行型和金融控股公司型这两种。前 者以德国为代表,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了存贷 款、 信托、 投资、 证券和保险等一切与资金融通 有关的业务;后者则以美国为首, 即成立一个金 融控股公司来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 司进行业务渗透并对它们有决策权,下属各类 金融机构则在法律上相对独立。
进人股 市就开了政 策的 口子; 人 民银行 对商业
我国已于 2001 年 12 月成功加人 WTO, 根据我国人世所作的承诺, 2006 年 12 月后, 我 们已不可能继续依靠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来对相 对落后的国内银行业进行保护。中资银行将直 接面对资金实力充足、 管理先进、 服务高效的混 业经营的外国金融机构的挑战,如果国内金融 业的经营模式仍然坚持分业形态,在将来的竞 争中必然处干劣势,因此我国银行业经营模式 的转变已迫在眉睫。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银行业发展已经取 得巨大的进步,构建了覆盖各个地区和层面的
冲突。 另外, 在预先了解有关客户破产风险增加 的信息时,金融集团可能会诱导客户来发行股 票或债券, 并通过证券部门承销其有价证券, 发 行收人用于归还成员银行的贷款。通过这样的 交易, 既降低了银行部门产生坏帐的可能性, 又 使证券部门盈利,但信用风险却转移给了不知 情的外部公众。 2, 集团内部的风险传递。 风险传递是指集 团内某一成员发生的经营事故可能引起其它成 员单位的流动性困难或大幅影响后者业务量, 当一个集团成员陷人财务困境时,可能会由于 已有的资金往来而使其它集团成员被迫救助 , 从而发生新的资金往来 ,扩大整个金融集团的
1 德 国全能银 行模 式
混业经营之所以能吸引众多金融机构, 是因为相对于分业经营来说 ,它能给金融机构

混业经营: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

混业经营: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

金 融 监管 部 门不 断 从 技术 方面 提 高 监管 水 平 , 从法 律 方 面加 强 临管 并 措 施 , 强调 外 部管 理 的 同时 , 重 内部 控 制 , 积 极 与外 国 监管 部 门进 在 又注 还 行交 流 , 收经 验 。 年 两会 期 间 , 吸 今 王兆 星 表 示 , 随着 金 融跨 业 经 营 、 合 综 经营 的 发展 , 证 保 交叉 程 度 的 日益 加 深 , 银 以及 对 外开 放 国际化 程 度 的 提
多家 金融 机构 , 在事 实上 证 明了 混业 经营 的 可操 作性 。 内~ 些银行 的试 点 国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 各国间的相互经济影响越来越明显, 在 全球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 我国传统的存贷款利差的经营方式的盈利空间已 经变得很狭隘, 要想提高 自身的竞争实力 , 就要学习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 不 断进 行 金 融创 新 , 拓 新 的业 务 领域 和 品 种 , 开 如扩 充各 种 代 理业 务 、 拓宽 传统结算领域 , 增加信用卡功 能, 开展信息咨询 、 创新金融产 品等 , 从而获 取 新 的生 机 与活 力 。 国金 融 监管 的放 松使 金 融混 业 经营 成为 合 法 的现 实 , 我 是 金 融混 业 经营 实现 的 重要 前提 。
发展走 向。 如果我们不对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进行改革 , 将面临着外资银行 的重大威胁。 发展混业经营, 有利于优化和增强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条件及实 力 。 国必 须 适应 国际 金融 业 的 发展 趋 势 , 立 混 业经 营 的金 融 体 系 , 我 建 才能 使 我 国金 融 经济 快 速 、 康 的发 展 。 健 无 论 从 国 际金融 业 发展 的趋 势还 是 中国金 融 业 发展 的 要求 来 看 , 业 混 经营 都 是 中国 金融 业理 想 的和 必 然 的发展 目标 。 同时 , 借 中 国现 阶段 的 但 凭 金融 发 展 水平 , 发展 混 业 经营 又 面临 着 巨大 的 风险 。 融当 局 应把握 好 银行 金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思考摘要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特别是我国入世后金融服务市场开放步伐加快,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分业经营模式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和挑战。

现阶段,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模式,是与现阶段我国经济金融环境和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培育了我国的金融职能,促进了我国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和金融风险的防范。

但我们在肯定分业经营的同时,也应看到它日趋暴露的不足之处。

顺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在要求,混业经营模式是我国金融业的必然选择。

而我国商业银行现阶段之所以选择分业经营模式,最关键的因素是金融风险的控制。

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尽快实现从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过渡,必须以金融风险能得以有效控制为前提条件。

在现阶段我前国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监管机构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混业经营是值得探讨的。

本文首先阐述西方金融体制“混业—分业—混业”的变迁及动因,分析这一发展过程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选择的启示和可供借鉴的经验。

接着分析现阶段我国选择分业经营模式原因——是由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和金融环境及基本国情决定的,阐明了分业经营模式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和不足之处。

最后指出混业经营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并且探讨我国实现从分业到混业过渡的对策,即遵循“渐进过渡”的原则,逐步推进并最终实现混业经营:维持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总体格局,在现有法律框架和政策下开展金融机构合作,进行金融创新;选择试点行,逐步向全能银行推进;同时,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和金融监管创新,缩短混业进程。

关键词:金融模式分业混业金融监管监管创新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可分为两种,即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这两种经营模式各有利弊:分业经营模式,以英、美、日等国为代表,综合分析英、美、日等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和地区,发现其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积极作用:能有效地降低整个金融系统运行的风险,它通过限制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划清证券业与银行业的资金来源,有效地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风险和投资风险,从而使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得到控制;能够集中力量,进行专业化服务;分业经营可使监管部门实行分业管理,促进金融监管的专业化分工,明确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能。

论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及监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及监管制度的完善
嘲嘲
2 1 年 1 月 0 1 2
第4 期 总5 a | 3 sl  ̄
人 民银行 颁 布 了《 业 银 行 中 间 业 务 暂 行 规 定 》 商 。其 中规 定 我 国 交 通 银 行保 险有 限公 司也 是 采 用 这 种 “ 口转 内销 ” 式 。 出 模 商 业 银行 可 以从 事 的其 他 类 中间 业 务 有 : 、 付 结 算 类 中间 业 20 一 支 05年 8 , 月 交通银行行长张建 国表示 , 该行已经向中国保监会 务 ; 、 行 卡 业 务 ; 、 理 类 中 间 业 务 ; 、 保 类 中 间业 务 ; 递 交 经 营保 险业 务 的 申请 。交 行 计 划 通 过 旗 下 在香 港 经 营保 险 二 银 三 代 四 担 五 、 诺类 中间业 务 ; 、 易类 中问 业 务 ; 、 金 托 管 业 务 ; 、 业 务 的公 司— — 交通 银 行保 险有 限公 司作 为 牵头 发起 人 , 承 六 交 七 基 八 申请 经 咨询顾问类业务 、 其他中间业务保管箱业务以及其他不能归入 以 营 内地 的保 险业 务 。银行 系 保险 公 司即将 破 茧问 世 。 上八类的业务。其中对金融衍生品和咨询顾 问等涉及投资银行 20 0 5年 4月 , 国工商 银 行 、 国建 设 银 行 和交 通 银 行 获 准 中 中 业 务 给予 法律 支 持 的规 定 , 开创 了我 国商 业 银行 混 业 经 营尝 试 的 成 为首 批 直 接投 资设 立 基 金 管 理公 司 的试 点银 行 。6月 3 日和 0 7月 9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和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 司分 先河。 20 年 1 0 3 2月底对《 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 别成立 , 2 和《 8月 7日, 首支银行系基金——工银瑞信核心价值基金 民共 和 国人 民 银行 法》 进行 了修 改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银行 业 监 管 已正式 结 束认 购 。而 早 在 20 《 05年 5月 1 日, 2 中银 国 际基 金 管 理 法》 台, 0 出 2 3年 4月 2 日银 监 会 挂 牌 成 立 , 些 无 疑 都 是 中 国 有 限公 司旗 下 的第 二 支 基 金 产 品— — 中银 国际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已 0 8 这 政 府 对金 融 领 域进 行 的有 效 改 革 创 新 。新 修 改 的商 业 银 行 法 增 开 始通 过 中行 和工 商 面 向全 国公 开 发售 , 由于 中银 国际 基 金管 理 加 了对 商 业 银行 加 强 监 管 的 内容 , 时 对 有 关 条 文 做 出 了 修 改 , 公 司 的大股 东 中银 国 际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是 中 国银 行 全 资 附 属 同 如 《 业银 行 法 》 4 商 第 3条 中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应 了 当 前 投 资银 行— — 中银 国际 控股有 限公 司 的子公 司 , 举 意味 着 国 内 但 适 此 商 业 银行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 。针 对 这 一 修 改 , 正 庆 指 出 : 首 支银 行 系货 币 市场 基 金正 式亮 相 。 周 “ 就 留下 一个 活 口 , 这 将来 凡 是 国务 院批 准 可 以混业 经 营 的 , 以 可 继 银行 系基金 公 司成 立后 , 险 系基 金 业 也在 酝 酿 之 中 。按 保 不 受 本法 限制 。 ” 照 监管 部 门 的要 求 , 险 公 司 须 首先 成 立 资 产 管 理公 司 , 后 再 保 然 20 年 2月 2 日, 05 0 由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国银 监 会 和 中 国证 监 由资产 管 理公 司发 起 设立 基金 管 理公 司 。 会联合制定的《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 管理公 司试点管理办法》 公布 20 05年 6月 以来 , 行通 过汇 金 公 司和建 银投 资 公 司重 组 若 央 施 行 。该 办法 鼓励 商业 银行 采 取 股 权 多元 化 方 式 设立 基 金 管 理 干 家券 商 的工 作 已经 开始 。 随着重 组 工作 的进展 , 事实 上 形成 了 公 司 , 志着 商业 银 行设 立 基金 管 理公 司试 点 工 作 正式 进 人 实 质 个 新 的券 商类 别 —— 银 行类 券商 , 银 河证 券 、 夏 证券 、 标 如 华 申万 性 操 作 阶段 。社 科 院金 融研 究 所 所 长 李 扬 和 前 中国 证监 会 主 席 证券 、 中投 证券 等 。银 行类 券商 目前 所 占的 市场 份 额总 计 接 近 中 刘 鸿 儒都 对媒 体 表示 , 业 经 营 是 大 势 趋 , 央 行允 许 商 业 银 行 国证 券 市场 的 6 % , 混 而 0 占据 了证 券 业 的半壁 江 山 。 ④ 设 立 基金 公 司是 发展 混 业 经营 的一个 明确 信 号 。根 据 该 办法 , 申 23 我 国商业 银行 经 营体 制转 换 中存在 的 问题 。 : 请 投 资设 立基 金公 司的商 业 银行 , 应先 向 中 国银 监会 报 送 材料 并 23 1 我 国金 融法 律体 系 尚不 健全 。我 国金 融 市 场 的发 展 .. 同时抄 送 央行 , 银 监 会 出具 同意 投 资 的监 管 意见 后 , 向 中 国 水 平 较 低 , 中 资 本 市 场 虽 然 初 具 规 模 , 还 不 成 熟 , 机 性 较 经 再 其 但 投 证 监会 报 送有 关 材料 , 由证 监会 最 终 审 批 。该 办 法鼓 励 商 业银 行 强 , 同时 混业 经 营还 是 具 有 较 高 的风 险 。 因此 目前 尽 管 以《 业 商 采 取股 权 多元 化 方式 设立 基 金公 司 。 银行 法 》 《 券 法 》 《 险法 》 代 表 的金 融 法 律 框 架 基 本 形 、证 和 保 为 22 我 国商 业银 行经 营体 制转 换 的实 践 分 析 。从 当 前 我 国 成 , 对 于 混业 经 营 仅 是 粗 略 概述 , 待进 一步 健 全 。要 化 解 金 . 但 有 商 业银 行 进行 混业 经 营转 变 的 实践 中来 看 , 行 、 券 、 险为 金 融风 险 , 完 善与 金 融相 关 的立法 。 银 证 保 就要 融 混业 经 营 的三 大 主体 。在 这三 大 混 业 经 营 主体 之 外 , 着政 策 随 2 32 金 融 机 构 内控 制 度 不完 善 , .. 实行 混 业 经 营可 能 引 发 的 松动 , 内各 大 金 融 机 构 都 涌 起 了 混业 经 营 的 冲 动 。一 时 间 , 较 大 风 险 。 目前 我 国商 业银 行 的经 营管 理 水 平较 为 落后 , 国 尚未 建 银 行 系 券 商 、 行 系 基 金 、 行 系 保 险公 司 、 险 系 基 金 遍 地 立 起 完 善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致 银 行 法 律 规 章 和 约 束 机 制 往 往 银 银 保 导 开花。 “ 同虚设 ” 形 。而在 发 达的 市场 经济 国 家 , 融业 的混 业 经 营大 都 金 20 00年 2月 , 中国光 大 集 团 入 主 申银 万 国证 券 公 司 , 为 拥 建 立在 较 严格 的金 融 机 构 内控 制 度基 础之 上 。金 融 机 构 风 险 自 成 有银 行 业 、 信托 业 、 证券 业 、 险业 的集 团公 司。 保 始 至终 都 受 到来 自金 融机 构 自身 和 国家 监 管 两股 强 大 的 力 量 控 20 年 1 月 2 03 2 9日, 安集 团旗 下平 安 信 托投 资 公 司 和香 港 制 。因此 , 使监 管 更加 有效 , 能单 纯 的依 靠 政 府 , 平 要 不 而应 将 重 点 上海 汇 丰银 行 各 出资 近 20 00万美 元 , 成 对 福建 亚 洲 银 行 10 完 0 % 放 在 金融 机 构建 立 有 效 的 内控制 度上 , 融 机构 要建 立 有效 的 内 金 的 收购 , 把银 行 的名 字改 成 平 安银 行 , 并 总部 迁 往 上 海 。至 此 , 平 部 约束 和 激励 机 制 , 其 是 约束 其分 支 机构 的行 为 。如果 金 融 机 尤 安集 团旗下 已 构建 起 了平 安 产 险 、 安 寿 险 、 安 信 托 、 安 证 构 自身 缺 乏 约束 能力 , 业 经营势 必会 加 剧金 融 系统 的风 险 。 平 平 平 混 券 、 安 银行 等 子 、 平 孙公 司 , 将触 角 已伸 向了 所有 的金 融业 务 。平 23 3 我 国金 融 监管 机构 监管 水 平 尚不 能 适应 混 业 经 营 的 .. 安集 团董 事 长 马 明哲 曾公 开表 示 ,平 安 的 目标 , 建 成与 美 国花 要 求 。我 国现 代 商业 银行 制 度还 未 真正 建立 , 之 有 效 的风 险 管 “ 是 行 旗集 团一 样 的 中 国一流 的 多元 化金 融 服 务集 团 。 ” 理 的法 律体 系 不完 善 。 目前 我 国金 融监 管水 平较 低 , 具体 表 现 为 20 04年 6月 1日《 险 资产 管 理 公 司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始 实 金融风险的监管仍处于事后监管 , 保 开 监管还不能实现超前性 和预警 施 , 国人寿 、 国人 保 、 泰 保 险 、 安 保 险 、 平 保 险 、 平 洋 性 , 中 中 华 平 太 太 监管机构仍处于被动应付的地位 , 监管手段和方式单一, 能 不 保 险 、 康人 寿及 新 华保 险 旗下 纷 纷成 立 资产 管 理公 司 。2 o 泰 04年 满 足混 业经 营 监管 的需要 。在 分业 经 营 的体 制 下 , 形成 的分业 监 1 2 日, 0月 4 中国保 监 会 和 中国证 监 会联 合发 布《 险机 构投 资 者 管 的基 本框 架 , 保 因为 体 制 和协 调 的原 因 , 不 能 适 应 混业 经 营 的 并 股 票 投资 管理 暂 行 办法 》 保 险 资金 获准 直 接 入 市 。其 中 20 , 06第 要 求 。 季 度 , 国人 寿 、 国再

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利弊分析及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现状

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利弊分析及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现状

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利弊分析及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现状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促进经济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角色。

然而,在当前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被鼓励或强制参与更多的金融业务,包括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指的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兼营其他金融业务。

本文将针对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利弊进行分析,并探讨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现状。

一、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利益1.多元化经营:混业经营可以拓宽商业银行的经营领域,让其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资金融通和存贷款业务。

通过兼营其他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可以提供更多样化、定制性更强的金融服务,满足客户不同需求,增加盈利能力。

2.降低风险:通过混业经营,商业银行可以在不同的金融业务中实现风险分散。

传统上,商业银行主要经营存贷款业务,在贷款违约或经济下行时,可能面临较大的风险。

而混业经营可以通过投资理财、证券经纪等业务,分散风险,降低对特定业务的依赖。

3.提高竞争力:混业经营使商业银行能够与其他金融机构竞争,推动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创新。

商业银行的多元化经营可以增加其在市场上的份额,并提供更多金融创新产品,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弊端1.风险集聚:混业经营增加了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

由于不同金融业务的风险特征不同,商业银行可能在经营过程中无法做到有效的风险控制。

一旦某一业务发生风险,可能会对整个机构产生显著影响。

2.资本不足:混业经营需要商业银行分配更多的资本来支持各项业务的发展,增加了其资本压力。

同时,不同金融业务的资本配置要求也有所不同,可能导致资本的不均衡分配。

3.监管难度加大:混业经营增加了监管的复杂性和难度。

监管部门需要同时监管商业银行不同业务板块,包括存贷款、理财、证券、保险等。

这要求监管部门具备更高的监管水平和资源,确保各项业务合规运营。

三、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现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除了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外,商业银行还积极参与理财、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

我国金融业发展趋势_混业经营

我国金融业发展趋势_混业经营

·182·Business!我国金融业发展趋势—混业经营崔育菡摘要:目前,我国金融经营制度法律上规定分业经营。

而实际很多企业在探索并实施混业经营。

由此看出混业经营模式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本文主要从分析我国金融体制变迁历程,简介适合我国国情的混业经营模式即金融控股公司的运作模式,可行性分析和不足之处,在监管方式上采取对应的措施弥补不足。

从而为我国金融经营体制创造一个健康,高效的运作环境。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一,回顾金融业经营制度的变迁(一)介绍以美国为代表的世界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变迁1.自然混业阶段。

1993年之前,混业模式经营流行于世界各国。

所谓的自然混业阶段是自发形成于经济效益的刺激。

美国作为最典型的例子,那时金融业在美国的实施主要是以实行最低限度的管理为原则从而平衡竞争秩序。

随着美国对金融监管政策不断的放松,银行控股公司在美国迎来了飞速发展阶段,这标志的美国开始实施混业经营模式。

2.严格的分业阶段。

1993年的经济“大萧条”是一条分水岭,这四年的大萧条对于实施自然混业经营的美国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

银行,证券大量的倒闭,这种混业的金融运作模式助长了股市投机,造成了股市混乱,对于股市暴跌。

随即,1993年经过国会的商议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美国的分业经营时代由此开启。

3.回归混业阶段。

进入了20世纪70年代,金融创新发展迅速,传统的商业银行面对金融创新的严重冲击开始衰退,业务收入逐渐减少,与此同时,全能型银行的跨国经营给严格执行跨国经营银行带来了很大的冲击。

面对如此大的竞争压力,美国社会开始呼吁放宽金融管制,允许银行再次进行混业经营。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这一法案的通过,标志分业经营体制的瓦解,混业经营成为主流。

(二)介绍一下我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变迁1.混业经营。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重新建立了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当时并没有严格区分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都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

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障碍及其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障碍及其对策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障碍及其对策文/徐文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

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

一、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面临的主要障碍1、政策和法律上的障碍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及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参与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现有金融法律的基本原则、内容以及法制形成与发展的机制、执法环境和程序等,不同程度上限制着混业经营的发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所列举的业务都仅限于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

2、现有的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障碍我国商业银行由于产权制度等体制方面的缺陷,缺乏风险控制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内控制度以及风险控制系统不健全,导致风险积累、扩大,甚至造成巨额损失。

各类金融犯罪的案件将时有发生。

3、混业经营风险上的障碍在分业体系中,金融市场被严格分割,市场风险也被严格锁定。

证券市场风险只能在一个较为有限的空间中传递。

但在混业经营体系中,银行经营业务和范围极大扩展,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也提出更高的要求。

因此,混业经营将给银行带来更大的风险可能性。

4、系统性风险加大由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相关产品的价格变化与市场利率变化密切相关,因而隐含流动性风险、价格风险等。

更主要的是,由于金融资产的同质性和流动性,以上风险很可能会在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快速地传递。

银行与资本市场的资金互动加大了金融风险的传染性,使风险更容易在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之间相互传播,发展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威胁到金融体系的稳定,甚至引发全面的金融危机。

5、金融监管上的障碍一家金融机构所能从事的金融业务直接由归口的监管部门授予,混业经营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互相融合,一个案件不仅无法分辨属于哪类业务,更无法分辨是哪一类风险,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分开监管、互不相干,人民银行也无法驾驭这三者之上,因此监管上就容易出现权责不分的地方,加之混业经营的风险是多元化和多方面的,假如无法建立一个有效健全的监管机制,就根本无法达到混业经营带来的监管要求,目前我国落后的监管体制严重阻碍了混业经营的发展。

混业经营,银行业态发展之辩

混业经营,银行业态发展之辩
行 在 符 合 一定 条 件 下 , 立 子公 司 , 成
或 由其控 股 公 司成 立 子 公 司 ,兼 营 其他业 务 。
3金 融控 股型 模 式 : 美国 为代 . 以
法》 《 、商业银行法》《 、票据法》 《 、保险
法》《 、担保法》《 、贷款通则》《 、票据管 理 实施办法》 《 、 国有独 资商业 银行 监 事会暂行规定》 《 、 证券 法》 等诸多
法 律 、 规。这 些 为我 国银行 业 的健 法
表。根据美 国的 《 金融服务现代化
法》 从 法律 上 规定 银 行 不许 从 事 投
资银 行业 务 ,如 果 商 业 银行 想 从 事 投 资 银行 业 务 , 以控 股 公司 形 式 , 应 在 统 一机 构 框 架 内通 过相 互 独 立 的 子公 司来 从事 其他 金融业 务 。 而我 国 的银 行 ,绝 大 多 数 通过
港 等地 为桥 头堡 ,通过 曲线 经 营 的
方式 , 步 实现 的。 逐 三、 混业经 营 的主要模 式 综观 全 球银 行 业 的混 业经 营模 式 , 混 业程 度 和 管理 模 式 的不 同 , 从 如 今 主 要 可 以 划 分 为 如 下 三 种 模
式:
日, 国务院发布 了《 关于金融体制改 革 的决定 》 规定 “ , 国有商业银 行不
得 对 非金融 企业 投 资 ” “ 人 、 、 ,在 财 物
1全 能型 银行模 式 : . 以德 国 为代 表 , 包括 周 边 的瑞 士 、 森 堡 、 还 卢 奥
方面 要 与保 险业 、 信托 业 和 证 券 业
地 利 和荷 兰 等 国 家。 这 些 国家 的 商
业 银 行 可 以依 法从 事 包 括 存 贷 款 、 交 易 各种 金 融 工具 和 外 汇 、承 销债 券和 股 票 经 纪业 务 、投 资 管理 和 保 险在 内 的广泛 的金融 服务 。 2母 子公 司 型模 式 : . 银行 母 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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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模式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兼论我国《商业银行法》相关立法的完善(一)
内容提要:加入WTO后,我国银行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竞争。

在构想银行业的经营模式之前,我们有必要关注一下西方国家金融经营体制演进的历史及当今各国的发展趋势,除此之外,还必须考虑到中国的国情。

采取具体措施时,可以采取折中方案,使银行实现由分业到混业的平稳过渡。

在逐步取消对银行的投资限制时,可以采取银行控股公司的混业立法模式。

在以上论述后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意见。

关键词:WTO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法》
中国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ge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WTO的统一规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金融“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

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

在外贸业务方面,加入WTO时就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任何地方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外汇服务;在人民币业务方面,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可以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开展人民币业务,到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地域限制;从2002年1月1日,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

一句话,从2005年1月1日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有什么两样。

1]中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竞争。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却赋予外资金融机构“超国民待遇”,《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17条(四)项,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汇投资业务,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却明确禁止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

从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对银行业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即银行不得投资于证券、信托、保险这三项业务)。

2]本文拟对《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这一制度,从“两个前提性思考”、“一个折中方针”、“具体制度构思”这几方面展开论证“混业经营”作为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意见。

一、两个前提性思考
最近一段时间,对于我国金融业是实现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人们的争论很激烈。

有人主张商业银行应当实行混业经营,认为这样才能提高银行实力有利于银行业的发展;有人则反对混业经营,认为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将给国家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不利于国家、社会的安定。

3]我认为,在权衡分业与混业孰是孰非时,首先必须提及的是两个前提性思考。

(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和中国加入WTO,逐步与国际接轨,我们有必要去关注一下西方国家金融经营体制演进的历史及当今各国的发展趋势。

最典型且对中国最具参考价值的应属美国。

4]美国在1933年以前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尤其是20世纪以后,随着诸多大型工业的兴起和繁荣及银行业自身规模的迅速扩大,不少商业银行为了分享巨额利润,开始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跻身证券市场,积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另一方面,投资银行不但通过证券业务大发其财,同时也向商业银行渗透,通融短期资金以扩大资金来源。

结果,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业务经营方面的限制被彻底打破,两者最终紧密地相互融合。

1929
年至1933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给美国的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无论是政府部门、经济学界还是工商人士都普遍认为,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是导致证券市场崩溃,并进而引发经济“大萧条”的主要原因,致使美国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证券业和商业银行严格分离,并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使美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持续了半个多世纪。

20世纪80年代后,为了提高银行的竞争能力和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及有效配置,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放松管制的规定,并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肯定了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模式。

至于其他银行业较发达的国家,德国一直以其“全能银行”著称,瑞士亦是一直实行混业经营。

以前一些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如英国、日本,两者也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通过立法明确改革为“混业经营”的模式。

5]混业经营已是世界银行业的发展趋势,中国加入WTO后,要有力提高本国银行的生存与创新能力,充分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不得不关注这一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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