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级建造师法规葵花宝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讲义
葵花宝典
2017年3月
陈印
目录
建造师管理制度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民法
合同法
担保法
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劳动法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定义和一般规定*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考点提示:
(1)取得资格证书是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前提;
(2)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可以担任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
注册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一)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不予注册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初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并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考点提示:
(1)资格证书签发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只不过3年之后才提出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证明;
(2)注册不得由本人提出申请,必须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注意一级有初审程序,不是直接向建设部提出。
(二)延续注册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三)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四)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考点提示:
(1)注意掌握各类注册分别适用于哪种情形;
(2)简要比较下各类注册申请材料的区别,例如:初始注册并非所有申请人都要提交继续教育证明;变更注册是唯一需要提交执业印章的;增项注册适用于考出第二张证书情形。
不予注册*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撤消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作废:
(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考点提示:
(1)这一节非常头疼,但只要把不予注册、撤消注册、吊销注册、注销注册的含义和关联搞清楚,并且吃透建造师与其聘用单位的牵连原理,各种情形也就不需要死记硬背了;
(2)不予注册的“注册”不仅仅指初始注册,也包括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不予注册的情形(三)要注意: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的,没有继续教育要求。
(3)注意新规定特别强调了建造师注册与其聘用单位资质的联系。单位没有相关资质,则建造师不予注册;单位资质被吊销,则建造师的注册证书也将注销(注销后待找到新单位后再办理变更注册,这里立法思路混乱,所以理解起来很吃力)。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单位出问题或建造师失业期间,其证书和印章处于失效状态,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
1、张某在2006年3月12日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发生过一起重大安全事故,2007年1月17日张某获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则张某最早可以于()通过其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
A.2007年1月17日
B. 2009年3月12日
C.2010年1月17日
D. 2010年3月12日
2、赵某2007年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2008年赵某所在单位因违法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主管部门应对赵某作出()的决定
A.不予注册
B. 撤销注册
C.吊销注册
D. 注销注册
执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考点提示:
(1)建造师可以注册在哪些单位,是今年必考的题;很奇怪,建设部自己就没有任何资质,不知道他的各级公务员考出建造师去哪里注册。
(2)注册在设计院、监理公司、咨询公司的,不得在施工单位担任项目负责人;
(3)施工单位的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项目担任负责人。当然,在甲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在乙项目担任安全顾问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