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用电、用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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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校(园)用水、用电、用气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气供应与使用的管理,维护水电气使用的秩序,安全、合理地供水供电供气,强化师生员工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意识,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校园水、电、气安全管理。在安全管理的同时强调节能意识的培养。
第三条建立由学校节能委员会、水电气管理部门和各水电用户组成的三级水电气管理体系。
节第二章水电气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由分管校长为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校节能委员会。节能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电气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学校水电气管理目标和任务;
(二)审批学校水电气管理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批水电气设施更新、改造计划;
(四)审批学校水电气收费价格、水电气经费指标及节能技术改造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五条节能委员会下设节能办公室,负责学校水电气管理的日常工作,节能办公室设在公共事务管理处。节能办公室职责:
(一)宣传、实施国家有关水电气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学校水电气经费指标的制订、调配与管理,以及对各部门用水用电用气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奖惩;
(三)参与学校水电气规划;
(四)负责学校所属水电气设施的管理和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的审批;
(五)负责学校节能技术改造专项基金的管理;
(六)负责对水电气管理部门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学校委托后勤集团管理部门进行水电气资源管理。后勤管理部门下属水电气服务部作为水电气资源管理的实施部门。具体职责:
(一)保证学校水电气的正常供应,负责供水供电供气管线、泵房、高低压配电房的日常维护、巡查和值班等工作;
(二)做好学校水电气管网图纸、建筑水电气竣工图纸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受理各单位和个人的用水用电用气申请,负责全校所有水电气用户的日常用水用电管理;
(四)参与学校供电、供水、供气的规划和改造工作;
(五)完成学校水电气计量及收费工作,定期上报各类水电气统计、分析报表;
(六)做好学校节能宣传及相关管理工作;
(七)负责与地方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水电气用户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用户均应安装水电气表,并负责自身的日常水电气管理工作;
(二)配合水电气服务部抄表,核对抄表数据及水电气费用,并按时缴纳水电费;
(三)做好避峰用电、降压供水和水电气紧急抢修时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水电气节能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用水用电申请和受理程序
第八条凡需使用学校水电气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到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门办理开户手续,经学校节能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实施,由水电气服务部统一安装水电表。
第九条后勤集团水电气服务部应与用户签订水电供用管理协议,按协议规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
第十条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用气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用气、移动表位或迁址,均应事先向后勤集团水电服务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所有水电气用户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气。
第四章指标管理及计量收费
第十二条水电气经费指标管理:
(一)水电气经费指标管理是学校实行全面计量收费改革的一项管理手段。在完成水电气基础设施改造、计量表计安装、水电气数据分析等工作后,通过试点逐步在全校推行水电气经费指标管理,推进水电气管理体制改革;
(二)水电气经费指标的测算办法及适用范围,指标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指标节约和超支的奖惩办法学校自行规定。
第十三条表计管理:
(一)凡由学校供水供电供气的用户均应安装水电表,每个水电气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
(二)结算水电气计量表计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后勤管理部门水电服务部负责;
(三)临时用水用电用气(指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15日)的用户,一般应安装计量表计,按表计费,对未安装计量表计的,则按用水管、用气管径流量及用电设备装机容量、水电气使用时间、规定的水电气价格计收水电费。
第十四条水电定价与收费管理:
(一)水电气价格由学校经济政策领导小组根据物价部门及行业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经学校发文后在全校统一执行;
(二)学校计划财务处建立水电费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三)后勤管理部门水电气服务部建立水电抄表、审核、收费工作的规范程序和考核制度;
(四)各水电气用户需设水电管理联系人一名,负责与水电服务部的工作联系,并对抄表数据进行核对和签字确认;
(五)后勤管理部门水电气服务部应固定抄表日,按期抄表收费,水电表每月抄表一次;
(六)家属宿舍水电气费在教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若房屋出售,须凭买卖双方相关证件到水电气服务部办理过户变更手续,若不办理过户手续,水电气费将在原住户工资中扣除;
(七)对租用学校房产的用户,水电气费由房产出租方统一向学校缴纳。
第十五条收费分类:
(一)实行定额管理的用户
1.学生宿舍:学生宿舍按学生人数进行定额管理。定额部分由后勤管理部门承担,超额部分由学生自行承担,按当地供水供电供气的公司对居民用电用水用气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2.其他已纳入定额管理的部门
(二)实行按实收费的用户
1.经济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和部门。
2.学校教职工宿舍。校内教职工用水用电用气按市居民用水用电用气单价及计费方法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