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规定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规定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和其他负有实施标准义务的单位的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标准化事业.第四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并推行采标标志制度.对采标的重点新产品项目,应当优先列入省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和试产计划,并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管理第五条标准化管理的任务是,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地方标准和依法管理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六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计划、规划;三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四指导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五管理本省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工作;六在全省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开展标准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及培训教育.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管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第七条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八条法律、法规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章标准的制定第九条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列入国家及本省规章的推荐性标准;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六有关标准之间应当协调配套.第十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应当制定省地方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三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以下统称农产品,种子包括种苗、种畜、种禽、鱼苗等,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四农产品、种子的试验、包装、贮存、运输、使用方法和生产,贮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五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六农业方面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第十一条省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制定.省地方标准的复审、修改、备案、编号方法、出版、发行等事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必须制定相应的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不需要制定标准的特殊产品,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企业产品实行执行标准证书制度.企业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按规定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审定后,颁发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技术监督局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第四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标准;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七互换配合标准;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强制性标准.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办统一代码标识.严禁涂改、伪造、转借统一代码标识.第十六条推荐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执行:一供需双方合同约定采用的;二法规、规章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必须执行的;三企业已采用的.第十七条销售者不得销售无标准产品,但消费者能够直接识别其质量的产品如工艺品、土杂品除外.第十八条负有实施标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有关标准.第十九条禁止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出口产品的标准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产品或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第二十一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第二十二条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可采用现场检查,查阅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记录及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实物.第五章处罚第二十三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依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负有实施强制性标准义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统一代码标识制度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未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又未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责令限期改进,限期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备案;对已生产的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逾期不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的10%以下罚款或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企业产品标准未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未按规定在其产品或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第二十八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第二十九条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认证证书.第三十条对已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未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的,责令停止使用采标标志;情节严重的,可撤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违犯本办法规定,事实清楚,罚款限额在200元以下,被处罚人无异议的,标准化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不免除由此产生的对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标准化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阻碍、拒绝标准化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省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豫建建〔2014〕114号)

省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豫建建〔2014〕11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14〕11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我厅制定的《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1日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推进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及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企业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

(一)工程开工前,需制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图文并茂,应包括结构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等,措施要明确、具体,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标识要齐全、清晰,在施工全过程落实质量责任制和样板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精品细部做法,实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第六条2015年1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程均应实施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是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成员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项目监理工程师。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建 设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建 设工地管理办法

优良 □
合格 □
不合格 □
评审人员
- 20 -
项目经理
评分说明:
1.分项检查评分表和检查评分汇总表的满分分值均应为 100 分,评
分表的实得分值应为各检查项目所得分值之和;
2.当按分项检查评分表评分时,保证项目中有一项未得分或保证项
目小计得分不足 40 分,此分项检查评分表不应得分;
3.检查评分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值应按下式计算:
工程名称: 承建单位(公章): 申报地区(部门):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 二O二O年制
- 14 -
安全文明标准化
建设工地名称
建筑面积
开工、竣工日期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
工地承建单位名称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项目经理姓名、电话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安全负责人姓名、电话
项目地址
安全 监督单位
工程概况
- 15 -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
工地承建单位名称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项目经理姓名、电话
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
安全负责人姓名、电话
项目地址
安全 监督单位
工程概况
-9-
拟完成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主要内容 1、安全管理 2、文明施工 3.脚手架 4.基坑工程 5、模板支架 6、高处作业 7、施工用电 8、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 9、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 10、施工机具
第十七条 “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项目评审按安全 文明标准化施工技术水平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 级,汇总表得分 85 分及其以上为优良;汇总表得分 75 分及其 以上,85 分以下为合格;汇总表得分不足 75 分为不合格。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凡通过“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验收的项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推进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及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企业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

(一)工程开工前,需制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图文并茂,应包括结构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等,措施要明确、具体,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标识要齐全、清晰,在施工全过程落实质量责任制和样板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精品细部做法,实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化管理.第五条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第六条2015年1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程均应实施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是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成员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项目监理工程师。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计划安排、指挥调度、检查落实,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表》中(见附件1)。

第八条现场显著部位必须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公示牌(见附件2)。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实施,深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质量管理标准化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申报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二)工程规模:1. 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群体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 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 市政园林工程:市政工程造价6000万元以上,园林工程造价3000万元或绿化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4. 工程质量标准化水平高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项目应完成主体工程量不低于30%。

(四)房屋建筑工程申报时须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程》(DBJ41/T196—2018)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并达到质量管理标准化A级。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按照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 项。

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符合以下条件:(一)工程建设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二)工程规模:1. 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2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总面积在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2. 市政工程:工程合同造价在2 亿元以上的道路、桥梁、污水处理工程等;3. 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进度应在主体阶段且不低于30%;(四)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已完成阶段)不低于90 分;(五)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落实,同时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扬尘治理、信息化应用等方面措施到位、效果明显、成效显著。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附多图)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附多图)

5
1.3 监理单位的职责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管理标 准化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的全方位、 全过程监理,为实现质量标准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6
第二章 在施工全过程中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2.1《承诺书》、《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现场显著部位必须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和《工程质量责 任登记表》公示牌。公示牌不小于 1.0m×1.2m。责任人签名必须是 手写体。
现场显著部位悬挂承诺书和责任登记表
2.2 现场材料堆放和标牌
各种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应按品种、分规格分类堆放,并 设置明显标识牌。
(1)、标识牌大小:0.8m×0.6m (2)、钢筋标识牌按下列内容制作: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 量、炉号、生产厂家、进货日期、检验日期、试验编号、检验状态、 验收人。其他材料标识牌参照设计。
第三章 在施工全过程中实施工程样板示范 3.1 讲评台及技术交底 3.2 样品库 3.3 实物样板 3.4 图片样板 3.4.1 结构工程细部做法图片样板
3
3.4.2 装饰工程细部做法图片样板 3.4.3 安装工程细部做法图片样板 3.5 工程样板 第四章 在施工全过程中应用精品工程细部做法和先进施工 工艺(部分典型做法示例) 4.1 剪力墙梯子筋 4.2 剪力墙模板固定 4.3 梯板抽芯模板 4.4 止水节应用 4.5 填充墙砌筑 4.6 剪力墙对拉螺栓封堵 4.7 定制钢架作为施工通道 4.8 同条件养护试块放置 4.9 卫生间混凝土反坎与主体结构一次成型 4.10 钢筋保护层控制 4.11 成品保护 4.12 主体验收前检查应完成事项 4.13 外墙、外窗全面喷淋水试验
施工现场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标准、规范和检测设备。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按照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

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符合以下条件:(一)工程建设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二)工程规模:1. 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2. 市政工程:工程合同造价在2亿元以上的道路、桥梁、污水处理工程等;3. 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进度应在主体阶段且不低于30%;(四)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已完成阶段)不低于90分;(五)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落实,同时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扬尘治理、信息化应用等方面措施到位、效果明显、成效显著。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实施,深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质量管理标准化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1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申报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二)工程规模:1. 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群体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 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 市政园林工程:市政工程造价6000万元以上,园林工程造价3000万元或绿化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4. 工程质量标准化水平高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项目应完成主体工程量不低于30%。

(四)房屋建筑工程申报时须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程》(DBJ41/T196—2018)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并达到质量管理标准化A级。

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标准化示范项目的管理,强化标准实施,推动标准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管理和目标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联合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通过建立、完善、推广实施标准体系,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第四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及目标考核。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开展项目的目标考核。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项目管理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五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农业农村、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项目的征集申报工作。

第六条申报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或者配备标准化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二)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事故;(三)具有较强的行业或者社会影响力。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当填写《河南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1)并报送至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后,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省情况,择优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与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的项目,应联合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八条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2-3年。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一)成立项目组织实施机构或者明确负责人,按照《申报书》要求,细化分工,落实任务;(二)以问题为导向,在对管理、技术和服务流程梳理的基础上,收集先进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制定企业标准,建立健全科学实用的标准体系;(三)有计划地开展标准化培训,根据需要参加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全员标准化意识;(四)确保纳入标准体系的标准得到有效实施,对各项标准的实施过程、结果进行记录并保存;(五)对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自查,统计分析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发现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六)积极探索所在领域新型标准化模式和方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化经验,并及时宣传推广;(七)项目管理规定的其他工作。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豫建建〔2014〕114号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豫建建〔2014〕114号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推进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及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企业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

(一)工程开工前,需制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图文并茂,应包括结构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等,措施要明确、具体,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标识要齐全、清晰,在施工全过程落实质量责任制和样板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精品细部做法,实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第六条2015年1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程均应实施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是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成员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项目监理工程师。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计划安排、指挥调度、检查落实,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表》中(见附件1)。

第八条现场显著部位必须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公示牌(见附件2)。

豫建建〔2014〕114号附件

豫建建〔2014〕114号附件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推进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及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企业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

(一)工程开工前,需制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图文并茂,应包括结构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等,措施要明确、具体,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标识要齐全、清晰,在施文案大全工全过程落实质量责任制和样板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精品细部做法,实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第六条2015年1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程均应实施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是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成员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项目监理工程师。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计划安排、指挥调度、检查落实,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表》中(见附件1)。

第八条现场显著部位必须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公示牌(见附件2)。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附件1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申报表
工程项目:
工程类别:
申报编号: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
工程名称
工程类型
2)m建筑面积(
工程地址
工程造价(万元)
建设单位
结构类型层数) (
勘察单位
资质
设计单位
质资
施工图审查单位
资质
总承包单位
资质
检测单位
质资
监理单位








量手册应用情况
(应体现该项目对工程质量手册应用与落实情况等内容,500字以内)
承诺书
作为申报单位,承诺对以上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签章)申报单位
年月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推荐意见:月年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意见:月年日
申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
资质
监督单位
监督员
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方技术负责人
施工方技术负责人
开工时间
年月日
计划完工时间
日年月
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号 Nhomakorabea论结期日
年月日
施工许可证号(或开工报告)
日期
年日月
监管机构首次评价时间
月年日
监管机构末次评价时间
年月日

程概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月年
质量目标.
600绿色施工等内容,(措施中应体现质量标准化管理、四新技术、字以内)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未能及时完成起草任务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及时履行职责。 经督促仍未及时履职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该地方标准项目。因情况变化不需 要继续执行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终止该地方标准项目。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产业特点和社 会**热点,组织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抽查、比对研究,并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支持企业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纳入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推动专利与标准相结合, 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标准体系,促进创新技术转化为高标准的产品与服务,实 现技术创新、标准研制和产业协调发展。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推 动国际标准化技术机构落户河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分类监督机制,严格执行保障人身 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物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立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地方标准评估、复审等情况进行指导。
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以及专家等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标准制定。行业协会、商 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联合国(境)外相关团体、企业共 同制定先进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团体 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砌体工程:1、砌体工程所用材料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2、砌筑砂浆的强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符合规范要求;4、构造柱、圈梁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例)
承诺书
作为申报单位,承诺对以上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申报单位(签章)年月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推荐意见:
资质
总承包单位
资质
检测单位
资质
监理单位
资质
监督单位
监督员
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方技术负责人
施工方技术负责人
开工时间
计划完工时间
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号
结论
日期
年月日
施工许可证号(或开工报告)
日期
年月日
监管机构首次评价时间
年月日
监管机构末次评价时间
年月日
工程概况
申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
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
四新技术:1、混凝土裂缝控制技术(采用泵送混凝土)2、大直径钢筋直螺纹连接技术3、承插式模板脚手架支撑技术4、铝模爬架施工技术5、铝模免抹灰技术6、施工电梯定型化防护
绿色施工:从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六个方面达到绿色施工目标。
工程质量手册应用情况
年月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年月日
申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
推荐表
项目属地:平顶山项目申报编号:
工程名称
XXX
工程类型
住宅
建筑面积(m2)
10.36万
工程造价(万元)
15874.21万元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实施,深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质量管理标准化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申报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二)工程规模:1. 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群体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 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 市政园林工程:市政工程造价6000万元以上,园林工程造价3000万元或绿化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4. 工程质量标准化水平高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项目应完成主体工程量不低于30%。

(四)房屋建筑工程申报时须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程》(DBJ41/T196—2018)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并达到质量管理标准化A级。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12.07•【字号】豫建设标[2004]96号•【施行日期】2004.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设标[2004]96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为促进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发展,现将《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推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根据我省的气候、地质、资源和环境等条件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的质量要求和方法;(二)有关工程建设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工程建设有关的实验、检验和评定方法;(四)工程建设有关的信息技术要求;(五)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主要采取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助、标准培训收入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具体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工作。

河南省工程建设

河南省工程建设

河南省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全面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以及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程进行检查评价。

第三条“河南省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由承建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及协会推荐,由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组织评价。

第四条申报“河南省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第五条“河南省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称号授予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及监理单位。

第二章评价组织第六条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成立“河南省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价委员会,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河南省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组织评价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建“河南省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初评及推荐上报工作。

第七条“河南省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价实行总量控制,每年评价一至二次,由各省辖市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协会推荐,评价委员会综合评价,省工程建设协会评价认可。

第三章评价范围和申报条件第八条参加“河南省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价的工程项目必须为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申报“河南省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取得住建部或省住建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二)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考核合格,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四)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安全保证体系健全。

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及评分标准

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及评分标准
一式两份。 4、申报程序 • 向各市建筑业协会或有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工程所在地市建
筑业协会或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筑业协会。 5、立项通知 • 符合示范工程申报条件的,列入示范工程立项名单,并由省建筑
业协会发文公布。
二、实施管理
1、落实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 2、被批准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做好原始资料的积累(技术总结和 效益测定); 3、被批准立项的示范工程所在地市建筑业协会或有关部门对示范 工程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评审申请
1、评审申请条件: • (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合格;
• (2)申报书内提出的新技术内容全部完成(注意:评审资料中要体现申 报书和施组中提到的新技术应用及成果;不得出现新技术成果未完成的 数据);
• (3)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 2、评审流程 • 向工程所在地市建筑业协会或有关部门提出评审申请,申请资料为《河
(一)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立项文件、 评审申请书
1、申报书及批准文件 (1)申报书(见附表) (2)批准文件(见右图) 2、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见附表)
3、立项文件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新技术立项名单的公告及名单原件
扫描件,详见下图:
(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新技术应用部分)
1、工程特点、难点和项目实施条件分析 2、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策划与动作 3、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施工方案
• 通过示范工程总结的工法、专利、QC、技术规程等扫描件
(八)新技术应用图片
1、工程照片 • 竣工后整体照片 2、各项新技术过程应用照片 • 每项不少于两张
五、评审
1、评审内容: • 提供评审的资料是否齐全; • 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 • 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 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2、评分标准 • 见下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
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实施,深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质量管理标准化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 项。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
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申报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二)工程规模:
1.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群体工
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2.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3.市政园林工程:市政工程造价6000万元以上,园林工程造价3000万元或绿化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4.工程质量标准化水平高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项目应完
成主体工程量不低于30%
(四)房屋建筑工程申报时须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管理标准化规程》(DBJ41/T196—2018)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并达到质量管理标准化A级。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报时须按照《河南省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表》(附件4)
进行评价,并达到A级。

(六)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行业管
理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试行)》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结合实际编制工程项目质量手册,并认真组织实施;
(七)参建各方主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并按要求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质量责任明确;
(八)项目经理、总监及其他管理人员具有合法、真实、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上岗证书,且严格履职尽责;
(九)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
(十)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编制并通过施工企业、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签字认可;
(十一)在绿色施工、BIM 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等方面成效显著的优先推荐;
(十二)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资料完整、规范、真实、有效。

第六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按下列程序进行推荐和认定:
一)项目申报
拟申报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制定包含质
量管理目标、创建措施和创建组织管理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备。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申报项目加强指导,做好过程培育。

(二)选拔推荐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组织现场检查,确定推荐名单,在门户网站公示5 个工作日后,分别于每年 5 月底、11 月底前将推荐名单和有关资料上报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核认定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各地推荐项目进行审查,研究确定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名单,在厅网站公示5 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工程项目,由省厅公布认定结果,颁发证书。

第七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推荐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1);
(二)《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推荐表》(附件2);
(三)《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汇总表》(附件3);
(四)各地推荐报告(包括有关项目评价和公示情况);
(五)反映工程项目施工期间质量标准化管理过程的
PPT材料,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全貌、材料样品库、材料分
类堆放、图片样板、工程样板、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智能建筑及建筑节能工程等图文资料;
(六)反映工程项目质量标准化施工情况的视频资料(5~7 分钟);
以上申报材料统一制成电子文本报送。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得推荐为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一)施工期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在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查中受到责令停工和通报批评的;
(三)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质量问题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第九条被认定为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
程项目,优先推荐“中州杯”的评选。

第十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和认定工作接受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推荐单位和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
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
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对投诉举报的项目,省厅将组织进行核查。

参与推荐和认定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标准,执行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单位及个人, 一经查实,省厅将撤销
其认定结果,收回证书,并予以曝光,该项目不得再次申报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并将其项目负责人列入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

对推荐部门将通报批评,适当核减该地下次推荐名额。

第十二条已经获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如在后续施工期间发生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省厅将撤销其认定结果,收回证书。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厅负责解释
附件1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申报表
工程项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
附件2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推荐

项目属
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申报编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3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汇总表
附件4
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
工地评价表
1.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是以质量行为管理、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程检测标准化为基本划分单元,符合全过程质量管理要求。

2.评价体系层级共划分为三级(A、B、C),必须实现项目以★标注,具有一票否决功能,如该项目得0分,可取消该工程评选资格。

质量管理标准化的评价分为A、B、C三个等级:
A级评价应达到85分及以上;
B级评价应达到70分至85分(不含85分);
C级评价为0至70分(不含70分)。

3.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评价应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部分权重
4.质量行为标准化评
价主要包括人员管理、技术管理、
材料管理、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资料管理和验收管理,详见《质量行为标准化评价表》。

质量行为标准化评价表
5.施工现场质量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化的评价主要包括:
标示(识)、标牌制作,施工围挡设置;材料样品库和材料分类堆放;图片样板示范;实物样板示范。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评价应符合下列表格规定。

标示(识)标牌评价表
材料样品库和材料分类堆放评价表
图片样板示评价表
实物样板示范评价表
6.工程检测标准化评价包括行为管理,材料检测,施工试验和性能检测,详见《工程检测标准化评价表》。

工程检测标准化评价表
7.工程实体质量标准化的评价是指根据工程类型、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设计文件等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详见《工程实体质量标准化评价表》。

工程实体质量标准化评价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