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实施细则
教育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规定.doc
教育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幼儿园及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促进学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后勤等正常运行的重要物质基础。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建立稳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团队;完善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管理体系;履行管理职责;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防止固定资产损失。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购置、分配、使用、处置、统计报表、监督检查;固定资产会计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我局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的管理体制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学校作为固定资产的所有者、使用者,应设立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职责明确。
校长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并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
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长任组长,由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整个学校的全面领导、协调和部署。
(一)根据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二)负责固定资产账户、卡片、数据库、数据信息网络管理;(3)负责固定资产的盘点、登记、使用、维护、统计报表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4)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分配、挂失、报废等审批手续;(五)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维修和基本建设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6)按时上报固定资产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固定资产的变动、使用和余额进行文字分析和说明;(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六条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资金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及捐赠、拨款取得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导语: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指可长期使用并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属于非流动资产。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欢迎阅读。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直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定义及分类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800元以上(含8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资。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或者单位认为需要按照固定资产实施管理的物资,也可以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性质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物资,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低值耐久品和材料易耗品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四条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按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0月22日第8号发布)规定的6大类进行分类管理,其中一级分类为,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固定资产电算化管理。
三、资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第五条直属事业单位应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实物资产的统一管理工作。
固定资产的使用者和保管者应对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单位资产管理员对固定资产的检查和登记。
规模较大的单位应设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小学校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原则:确保固定资产安全,防止损坏、丢失和被盗。
2. 效益原则: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3. 规范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4. 透明原则:固定资产管理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固定资产范围及分类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房屋及建筑物:学校所有房屋、附属设施等。
2. 专用设备: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仪器设备、电子设备、文体设备等。
3. 一般设备:办公事务用的家具设备,如文印设备、交通运输、行政办公设备等。
4. 图书:图书馆、资料室藏书和保存期限在五年以上的重要电子资料。
5. 家具、床上用品、服装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按照使用性质和功能分为以下几类:1. 教学设备:包括教室设备、实验室设备、图书馆设备等。
2. 行政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等。
3. 文体设备:包括体育器材、音乐器材等。
4. 生活设施:包括宿舍、食堂、卫生间等。
5. 其他设备:包括实验材料、教学辅助材料等。
第三章固定资产购置与验收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购置应遵循以下程序:1. 制定购置计划:根据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办公、生活设施等实际需要,制定购置计划,报学校领导审批。
2. 采购审批: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进行采购审批。
3. 采购实施:按照审批意见,进行采购,确保采购质量、价格合理。
4. 验收入账:购置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员进行验收、入账。
第七条固定资产验收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验收内容:检查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是否符合要求。
教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教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委固定资产管理,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教委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教委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及其他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物品。
第四条教委固定资产管理原则包括合法合规、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开透明、责任追究。
第五条教委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教委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第二章固定资产登记第六条教委固定资产应依法依规进行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档案。
第七条固定资产登记包括土地、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使用期限、价值评估等信息。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取得应当合法合规,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并填写相应的登记表进行登记。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报废或变卖应当办理相应手续,并进行注销登记。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被盗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三章固定资产使用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应当符合规定用途,不得私自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使用规程和操作规范进行使用,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专人负责,建立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大修和改造工程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并由专业人员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应当建立台账,定期进行盘点和检查。
第四章固定资产处置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建立处置流程和程序。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报废或变卖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并进行评估和报告。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公开透明,做好公告和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用于相关部门建设或者上缴国家财政。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章固定资产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教委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重点关注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状况。
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细则为了做好中小学固定资产的管理和运行,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保值力度,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1.中小学固定资产包括教学设备、办公设备、运动器材等,以及土地、建筑物等。
2.中小学固定资产的管理遵循“合理配置、科学使用、保护为主、节约优先”的原则。
3.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共同负责的方式。
二、资产购置1.中小学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需要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购置计划。
2.购置资金应服从国家和地方的财政预算,按照合同执行购置手续。
3.购置资金应优先满足教学和科研设备,其余设备按照实际需要进行购置。
三、资产验收与登记1.购置的资产应进行验收,验收部门应依据采购合同和需求,对资产的质量、数量进行核查。
2.验收合格的资产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型号、数量、规格、购置日期、供应商、采购单价、原值等信息。
3.登记的资产应分类编码,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档案,存档备查。
四、资产使用与保养1.资产的使用应符合教学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证使用效果和安全性。
2.资产的借用和使用由责任人申请并填写借用单,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3.资产的维修保养应定期进行,保持其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延长使用寿命。
4.发现资产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报修,并配合维修工作。
五、资产报废与处置1.资产的报废申请须由责任人提出,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报废。
2.报废资产应进行核实,编制报废清单,报废清单应包括资产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限、报废原因等信息。
3.报废资产的处置应进行拍卖、捐赠或安全销毁等方式,销毁时应进行证明和记录。
六、资产盘点与评估1.资产盘点应定期进行,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确保资产清晰、资产体系准确。
2.资产评估应每年进行一次,由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资产的物质价值、使用价值等。
七、责任规定1.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资产管理制度并监督资产相关活动的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7.12•【字号】嘉市监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嘉市监规〔2024〕2号嘉定区各相关单位:为支持本区标准化战略实施工作,促进标准化事业发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财政局制定了《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2024年7月12日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为规范并加强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管理,发挥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嘉定区标准化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上海市标准化条例》和《上海市标准化发展行动计划》等相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嘉定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并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单位或个人。
二、扶持内容及标准(一)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经申报并获得上海市标准化专项资金审核通过(以下简称“经审核通过”)的单位,给与30万元资助;对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并经审核通过的单位,给与15万元资助。
对主导制定国外先进标准并经审核通过的单位,给与15万元资助。
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且排名前五名的单位,分别给与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资助。
对参与制定行业标准且排名前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与10万元、5万元、3万元资助。
对参与制定上海市地方标准且排名前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与10万元、5万元、3万元资助。
对制定并发布团体标准且被政府采信的社会团体,给与8万元资助。
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固定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满足师生生活所必需的物质基础。
固定资产的管理,是合理、有效、节约地使用教学经费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对学校建设与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科学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概则第一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学校的财产,是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物质基础。
爱护公物是每个师生的公德、美德。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要给予珍惜、爱护,全校师生都有监督、检查的权力。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和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
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管理、维护运行机制;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实现固定资产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真正做到"人人都管物,物物有人管。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与职责分工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由校教育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校教育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校长、总务处主任、资产管理员、各部门(室)校产管理员等组成,各部门(室)校产管理员在校资产管理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校教育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范围:1、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对校舍、土地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
2、负责自制、拨入、资助、捐赠、购买物品的验收、登记、入帐、发放工作。
教育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教育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幼儿园和直属单位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
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建立一支稳定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九)特殊需要且单价800元以上被服装具。
第八条学校固定资产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按其用途分为: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设备;其他固定资产等六大类。
房屋及建筑物:是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场馆、行政办公用房、仓库、教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车库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各类管道等。
1/ 6专业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包括各种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一般设备:是指办公和公务用的通用性设备。
包括行政、后勤仪器设备、网络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LOCalhoST图书设备:是指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音像资料、软件等。
其它固定资产:是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四章固定资产计价第九条固定资产计价标准:(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帐;(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2/ 6(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帐;(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帐;(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教育经费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教育经费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7.11.02•【字号】嘉府发[2007]4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教育经费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07〕4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本区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农村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全区教育经费实行统筹。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加大对教育经费的财政投入力度,统筹全区教育资源配置,合理分解教育经费支出负担,均衡教育支出保障水平,逐步缩小区域之间、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全面推进教育均衡化发展,增强本区教育事业的综合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一)合理负担的原则教育支出按照管辖范围,继续实行区与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街镇)两级负担。
区与街镇财政性教育经费随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而增长,以确保达到教育支出法定增长要求。
(二)均衡保障的原则依据街镇教育支出占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平均比重,统筹教育支出经费,均衡街镇财力负担差异,实行教育支出增量调控,保障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两级管理的原则教育经费实行全区统筹管理后,不改变学校的属性,街镇学校(包括区域范围内的新增学校)仍归所在地街镇管理,维持两级管理模式。
三、统筹办法(一)统筹范围各街镇学前教育(经区编委正式批准的幼儿园,下同)、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经费实行区财政统筹管理。
(二)统筹内容统筹范围内的各类学校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经常性的项目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统一管理,基本建设经费仍由街镇负责投入和管理(包括区域范围内的新增学校),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024年幼儿园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0、购置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产价值;
11、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记账。
二、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1、固定资产的增加:凡购入、有偿调入、无偿调入、自行建造、改建和扩建、接受捐赠、盘盈、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的计价相关规定增记固定资产。
一、总则
为规范我园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园特点,制定本制度。
幼儿园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幼儿园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家资产损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我园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我园财务状况。
房屋包括:教育用房、办公用房、仓库用房、师生宿舍用房、食堂用房、锅炉用房、门卫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地、围墙、雕塑、画廊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水和气管道等。
2、一般设备:指办公和日常事务工作用的通用设备。包括:行政设备、校具家具。
3、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学仪器、电教电讯电器设备、体育设备、音美设备、卫生保健设备、劳技设备、幼儿园的教具玩具。
三、固定资产管理
幼儿园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满足师生生活所必须的物质基础。幼儿园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
1.幼儿园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和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
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政策
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政策1. 引言本文旨在制定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政策,以确保校园内的固定资产得到有效管理和维护。
该政策适用于所有中小学,旨在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修和报废等方面的管理。
2. 购置和登记2.1 购置程序中小学在购置固定资产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购置计划。
2.2 资产登记所有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资产登记应包括资产编码、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供应商、购置金额以及使用部门等信息。
3. 使用和维护3.1 资产分配和使用中小学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分配固定资产,并确保使用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责任意识。
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和维护固定资产,不得擅自调拨或私自使用。
3.2 维修与保养中小学应建立固定资产的维修与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固定资产,及时处理故障。
维修与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维修日期、维修内容、维修人员等信息。
4. 报废和处置4.1 报废程序中小学的固定资产在达到规定的使用寿命或无法继续使用时,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报废。
报废程序应包括报废申请、报废审批和报废公告等环节。
4.2 处置方式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可以通过转让、捐赠、拍卖或废品回收等方式进行处理。
5. 监管和责任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监督机制,明确管理责任和监督职责。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按照管理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固定资产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6. 法律责任违反固定资产管理政策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等。
7. 结束语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提高校园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8.07.16•【字号】嘉府办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嘉府办发〔2008〕35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嘉定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有关单位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七月十六日嘉定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用能管理,严格控制能耗增长,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发[200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嘉定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估范围本区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新建项目,必须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节能篇(章),并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对待:(一)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括节能篇(章)。
审批部门在受理后,应委托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二)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项目”),企业申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编制节能篇(章)。
审批部门对节能分析篇(章)可以直接进行节能审查。
对下列能耗情况较复杂的项目,审批部门在节能审查前,应按照规定委托中介咨询机构进行节能评估。
1、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2、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建设项目;3、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4、法律、法规规定或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嘉定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嘉定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嘉定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护资产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嘉定区教育系统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是指对嘉定区教育系统单位所拥有的固定资产,从购置到报废的各个环节,进行统一管理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1.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采购,统一使用,统一保修和统一报废的原则。
2.高效使用,保障资产安全。
3.量力而行,合理配置资源。
第二章负责单位及职责第五条嘉定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的负责单位为嘉定区教育局。
负责局长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第六条嘉定区教育系统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由嘉定区教育局下设的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负责人需具备一定的固定资产管理经验和知识。
第七条嘉定区教育系统各单位的具体职责如下:1.准确记录和分类固定资产。
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和核实,确保准确性。
2.做好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管工作。
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保障。
3.及时维修和更新固定资产。
对于出现故障或者陈旧的固定资产,需要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4.编制固定资产管理报告。
定期向上级单位报送固定资产管理报告,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管理状况。
第三章购置和验收第八条嘉定区教育系统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的购买需经过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确保合理性和经济性。
第九条购买固定资产的程序:1.提出购买申请。
各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编写购买申请,明确需求和预算。
2.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对购买申请进行审批,核对预算和需求。
3.开展招标或者询价。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进行招标或者询价,确保价格的透明性和合理性。
4.签订采购合同。
选定供应商后,签订采购合同,明确供货标准和交付时间。
5.进行验收。
固定资产交付后,进行验收,确保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6.做好固定资产登记。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第四章使用和保养第十条嘉定区教育系统各单位在使用固定资产时,应按照规定使用和保养,确保资产的良好状态。
嘉定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嘉定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嘉定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区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包括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工商联。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区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嘉定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三)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区财政局是负责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本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区级行政单位除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以外的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除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以外的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四)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审批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五)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组织区级行政单位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和清查登记等具体管理工作;(六)负责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七)负责汇总本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财政局报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区国资办、区机管局、区教育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区国资办、区机管局、区教育局《关于本区教育系统学校用房普查清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宗教房地产
【发文字号】嘉府办发[2005]14号
【发布部门】80903D002
【发布日期】2005.03.16
【实施日期】200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区国资办、区机管局、区教育局《关于本区教育系统学校用房普查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府办发〔2005〕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国资办、区机管局、区教育局《关于本区教育系统学校用房普查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本区教育系统学校用房普查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学校用房的管理,合理配置教育房地产资源,更好地为本区教育事业服务,根据区政府关于加强教育系统学校用房管理的要求,决定在本区教育系统范围内开展学校用房基本情况普查清理工作。
现就开展本区教育系统学校用房普查清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教育系统学校用房普查清理工作目标
对本区教育系统学校用房及相关房地产进行全面普查、清理、核实、确权,建立健全教育系统学校用房档案资料;摸清教育系统学校用房的家底,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学校用房房屋及土地的权属管理,。
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核算操作细则
附件4:上海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核算操作细则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以及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为规范本市地方公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核算,做好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工作,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固定资产(一)固定资产的概念与分类固定资产是指高等学校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有关说明如下:1. 各类固定资产执行起点单位价值为:(1)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起点单位价值1000.00元及以上。
(2)专用设备起点单位价值1500.00元及以上。
(3)图书、档案;文物和陈列品不计起点单位价值。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主要是指不易移动的大批家具、用具类。
其他大批同类物资,高等学校认为需要按照固定资产实施管理的物资,也可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与管理。
3.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适用不同的折旧率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4.高等学校购建的房屋及构筑物,不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原先已列入固定资产核算的房屋及构筑物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继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上海市某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中篇)
上海市某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中篇)展开全文接上海市某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上篇)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实行由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分工负责的原则。
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负责实物的直接管理,财务部负责核算和监督、检查管理。
各部门职责如下:1、固定资产使用部门:1)、建立和贯彻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责任制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2)、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或卡片,及时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等情况,做到账、卡、物一致。
3)、正确使用固定资产,做好维护保养;4)、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并提出盘点报告。
2、固定资产管理部门:1)、设置固定资产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做到分管、使用、财务三账一致,账、卡、物一致,并按期填报有关的业务报表;2)、审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调拨、维修、处置等事宜;3)、对使用部门进行的固定资产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检查;4)、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处理盈亏报废,提出盘点报告;5)、健全档案资料,编制固定资产编号,制作并粘贴固定资产标签。
6)、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台账,保证台账与财务总账核对相符。
3、学校财务部门:1)、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和数量核算。
核算的范围包括原价、折旧、净值和固定资产清理以及在建工程、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等。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体系,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按固定资产的类别、使用部门进行核算,正确填报有关会计报表;2)、办理固定资产购置、转移、调拨、盈亏报废等的财务手续;3)、正确计提折旧;4)、组织并参与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六、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采购的申请:由申请人填写《采购申请单》,注明请购日期、请购单位、用途说明、品名、规格、数量、需要日期、建议厂商等资料。
固定资产的采购、验货与登记:1)、采购人员依据《采购申请单》寻求供应商购买固定资产。
应货比三家,择优采购。
2)、固定资产送达时,申请单位、采购人员、管理部门均应派人员会同验收数量、检查品质及规格是否与《采购申请单》采购合同、发票内容相符,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领用、出库等事宜。
嘉定区教育财务核算中心
嘉定区教育财务核算中心运行规则二○○四年十一月第一章总则一、教育财务核算中心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本区教育局所属单位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服务,保障会计核算工作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运行规则。
二、教育财务核算中心受区教育局委托和区财政局的监督,协助区教育局有关职能部门,承担本区教育系统各直属单位财务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会计委派单位的财务活动。
三、各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四、各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科学编制各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各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各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五、各单位财务管理的形式。
各单位在法人代表的领导下开展经济业务活动,由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实行集中核算制度或会计委派制。
六、各单位预算的编制。
核算中心根据区财政参考定额,参考各校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政经费的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核算中心在编制各单位预算时,各单位的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根据教育需要的特定业务费及专项由各单位书面提出,并编制好申请理由,核算中心应根据各单位的需求和有关规定在预算中予以编报。
七、各单位财务的分析。
核算中心定期对各单位经费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向法人代表通报。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教师收入情况、生均事业支出情况、生均公用经费支出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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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
实施细则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嘉定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嘉定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使各校的固定资产管理的操作更加规范有序,使学校总务部门严格把好财产的进出关,并能认真地指导和监督财产在申购、验收、记帐、使用、统计、维护直至报废等方面的管理环节,现拟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1、设立专兼职的财产管理员。
财产管理员在总务主任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物资的申购验收、打印帐卡标签、学校内部部门之间的财产调整、办理报损报废的手续、上报统计报表等财产电算化管理工作。
财产管理员必须通过ETE培训合格后,取得财产管理员上岗证书。
财产管理员调动需办理帐物清点核对和财产电算化操作技术的移交手续,校舍设备管理站参与监交工作,继任财产管理员须经考核后发给合格证持证上岗。
2、学校财产管理员协助总务主任把好财产进出关,负责每月向财务或财务核算中心报《学校物资器材分类期度增减变动情况表》及《固定资产月报表》,使财务账的固定基金与财产账的固定资产总额与ETE固定资产总额相符。
每年将学校物资器材的统计报表和数据文件,在一个统计公历自然年度结束后的下一年1月10日前上报教育局校舍设备管理站。
3、原则上各校单位每年暑期对财产清查一次,清点出盘盈、盘亏物资,并于每年的9月上报《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特殊情况可中途报废。
二、学校固定资产的计价记帐
1、固定资产单价为一般设备500元以上(含500元)、专业设备800元以上(含800),低值耐久品单价为500元以下,材料及易耗品单价不限(指在使用中一次性消耗或转为其他形式物品的物资器材:包括装潢建筑材料、玻璃仪器和器皿、各种元器件和零配件、实验用小动物、劳动保护用品及光盘、软件(500元以下的)、软盘、投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等)。
2、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大批同类的件数是≥2)。
3、学校的各种软件(500元以上包含500元)和信息网络。
4、学校的土地按实际入帐(无土地价格的,可不记帐)。
5、新建、扩建学校的房屋、建筑物和操场场地的入帐,还应加上基建的前期(三通一平等)中期(监理)和后期(审计等)费用。
6、新建、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依据其造价、购入价或调拨价入帐。
7、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人工费、材料费入帐。
8、无偿调入、赠送或清查盘盈的固定资产,价格不明的按同期市场价进行估价并办理入帐手续(需单位领导审批同意)。
9、房屋和建筑物扩建、拆除应分别增减其原值。
10、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包装费、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附加费(除汽车外)也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11、图书馆的图书应记入固定资产。
12、教育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财务制度不计提折旧。
13、固定资产的调出(限本系统内)、报损报废、盘亏和变价处理。
只有在办妥手续后当月按帐面数向单位财务或局财务核算中心销帐。
报废处置的残值必须交学校财务部门作为收入入账。
14、学校在修理修缮、装潢中所开支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杂费不记入固定资产(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但在其修理修缮、装潢中购置的设备必须记入固定资产。
15、成套设备增加附件或毁损、拆除其中一部分时,应增加或减少其相应部分的原值。
16、固定资产如因使用时间过久或维修费超过原价值或无法修复的,应按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报损、报废手续,审批后方能处置,并在审批当月报单位财务或局财务核算中心销帐。
17、报废、调拨申请单的格式严格按校舍设备管理站的通知样式填写。
三、国有资产的使用检查
1、部份学校将易耗物品做到固定资产中,如:软件(500元下的)、光盘、光碟、投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等、装璜建
筑材料等,请各单位、学校及时在固定资产中将其划转出来,按报废程序填置报废申请单后报局校舍设备管理站国资管理部办理。
2、部份学校是账务处理错误的,如:重复记账,物资价值登记错误等,请各单位、学校自己找出错误的原始凭证并说明原因,经各学校、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报财务或“财务核算中心”销账。
3、局校舍设备管理站将不定期的对学校财产管理进行抽查,对未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的财产管理人员追究管理责任。
4、手工账将继续与“ETE”电脑账平行一至二年的时间,局校舍设备管理站将按此次检查的情况在未来一至二年内陆续对学校进行ETE电算化财产管理验收,通过的学校、单位在一个适当的时间内可取消手工账录入。
以上《实施细则》希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学校财产管理员财产管理流程图》(表一)
2、《固定资产月报表》(表二)
嘉定区教育局校舍设备管理站
2006.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