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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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以寻找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而要真正实现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目标,规范、完善公司治理是其核心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探讨仅靠治理结构远不能解决公司治理的所有症结,有效的公司治理不仅需要一套完备的治理结构,更需要高效的治理机制,对公司进行动态监管并不断更新公司治理模式。
关键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动态监管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176-02
一、引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以寻找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而要真正实现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目标,规范、完善公司治理是其核心问题。公司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已经逐步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政治社会结构公司化”,但是现有《公司法》下的公司能否担当这种称职的责任呢?
二、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公司作为在法律意义上的“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但公司的设立、运转还需要一系列的主体,包括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员工、债权人等,而这些独立的主体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利益冲突,各种冲突、矛盾交织在一起产生了诸多问题。一般认为,公司治理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等。另一个是治理机制,包括用人机制(又可细分为董事长人选、独立董事人选、ceo人选等)、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这两者共同决定了治理效率的高低。文章从这两个方面阐述我国国有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在治理结构方面
在公司制度的发源地——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在其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了适合自己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其主要结构模式类型有两种:一是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一元制”,即指公司的董事会集经营权和监督权于一身,不设立与董事会相平行的监事会;二是以德日为代表的“二元制”,即董事会之外,设立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权。我国基本采取的二元制,监事会与董事会同时对股东(大)会负责,两会不相隶属,但互相并列且制衡。
1、股权过分集中。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股权相对集中。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股权过于集中,容易形成大股东甚至是控股股东,而中小股东很可能变为公司的“局外人”,使得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或母公司之间存在产权关系不清、管理关系不顺;大股东和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上长期不分家,关联交易盛行;大股东操纵公司一切事
务,通过金融市场向社会“圈钱”等等一系列问题。
2、所有者、管理者各自的职能不到位。国有公司的出资者大部分为国家,为了实现出资人对公司的治理,中央和地方相继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各级国资委)来代表国家行使监管职能,但是这种在政府序列里设立的机构,依旧没有解决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事实。而公司的管理者也无法按照公司发展的要求行使自身职能。董事会不独立,董事会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形同虚设。监事会的权力过于狭小,其组成人员组成和经费来源无制度性保障,无法对公司的“人、事、钱”方面进行有效监督。(二)在治理机制方面
1、管理、经营班子的人选不规范。我国大部分国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模式都非常单一,都普遍存在横向交叉任职过多的现象,很可能使得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实际控制公司的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将上市公司变为大股东“提款机”,侵害了公司、公司中小股东和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由行政方式任免公司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不能保证他们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2、激励安排不够。目前,我国国企经营班子的薪酬,从结果看,内部纵向差距已不小,外部横向差距仍较大,但从体制安排上看,一是由于出资人或其代表未行使薪酬安排权,造成国企负责人自己给自己定工资。二是由于对国企经营业绩的真假缺乏科学的确认与评价机制,因此与经营者薪酬挂钩的“效益数”,在不少国企类似
于考生自己给自己“判分”。
三、完善和规范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
我国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有的是中国特色,有的是其他国家也存在的,对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下并结合法律对其进行完善和规范。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意义就在于不再按照传统的依所有制性质来
划分企业制度,而是按国际通行的方式,即根据投资者在其所投资的企业中所承担的风险及享有的权益特点来划分企业的形式,从而使中国的企业制度能和世界的企业制度相接轨。
(一)完善和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我国公司治理中“一股独大”是许多问题的症结所在。由于很多历史原因,经国企股份制改造产生的国有股事实上处于暂不上市流通的状态,这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即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而《公司法》对股份公司是按股东权益的不同,设置普通股与优先股,而没有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分。当初之所以有这样的制度性安排,无非是担心国有公司私有化,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国有股份的控制地位并不需要处处得到体现,对于非必须国有控股的公司应追求投资主体多元化,于是提出了国有股减持与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减持解决的是国家完善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让国家得以集中力量做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管得太宽。股权分置改革是中国证券市场迄今为止最大的一次制度变革,股票恢复了同股同权的特征,股权结构得到大大改善,
为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奠定了良好基础。股改消除了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动性差异,使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实现方式一致。为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起到积极作用。当然在进行国有股减持与股权分置改革中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切实发挥董事会与监事会的作用。保障董事会与监事会法定权利应遵循的原则:在法律和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不受委托人(股东)的限制,充分地使用其自主权,及时有效地处理公司的经营管理,以确保公司的高效性和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要求管理人员应对委托股东承担责任,尽最大努力为其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务,避免管理人滥用权力或怠于履行其职责。具体包括:1、强化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中心的职责,有效监督公司的战略性运作和经理人员,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使董事会的决策和运作真正符合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2、强化监事会的功能,对其人员组成、经费来源、任期及法定权利必须在法律和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切实监督董事会、经理层等高管人员的行为;3、让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监督公司落实信息披露与禁止内幕交易等制度。(三)对管理人员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的原则:一方面要建立一套根据企业经营效果决定经理人员报酬的激励制度,包括实行基本工资、年度奖金、长期奖励(如股票期权)相结合的薪金制度;另一方面建立对经理人员实行以聘任制为主的市场约束激励机制,淡化行政干预色彩,使经理人员既有动力和机遇,又有压力和危机,否则,就会被市场淘汰。具体包括:一是确立薪酬。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