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12020年4月19日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餐饮服务环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经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22020年4月19日它食堂。
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热食类食品制售。
(二)冷食类食品制售。
(三)生食类食品制售。
(四)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五)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六)其它类食品制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主体业态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32020年4月19日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食品安全培训的相关资质证明。
2023年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审查条件和方法
审查标准和程序
合法合规:对于食品经营者的资质、经营场所、设备设施、食品贮存和加工条件等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食品安全:对于食品的进货渠道、供货商经营情况、食品质量标准等进行审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食品质量的合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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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 to the Detailed Rules for the Examination of Food Business License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介绍
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食品采购、存储、加工到销售等环节的安全控制措施。审查要求包括核查食品来源合法性、存储条件符合要求、加工场所与设备卫生状况等。
3. 食品卫生安全监测食品经营者应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监测,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审查要求包括检查食品抽样检测记录、卫生检测报告等,以确认食品卫生安全监测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场所设施环境审查对食品经营场所设施的环境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进行审查。包括场所的卫生条件、布局合理性、设施设备是否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等方面的考察。同时还将对食品存储、运输、通风、排污等相关设施进行检查。
3.员工健康管理审查对食品经营者与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包括查验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卫生培训证明等相关证件,确认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健康标准,并对其个人卫生素质进行检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小饭桌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小饭桌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08•【字号】辽食药监餐发[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小饭桌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食药监餐发〔2014〕71号)各市及绥中、昌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学生“小饭桌”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辽宁省学生“小饭桌”食品餐饮安全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4月8日辽宁省学生“小饭桌”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为保障全省中小学生校外托餐食品安全,规范“小饭桌”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小饭桌”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作原则和目标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原则,结合监管实际,探索研究有效监管措施,进一步改善“小饭桌”经营现状,积极推进“小饭桌”经营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切实保障中小学生校外托餐食品餐饮安全。
二、适用对象本指导意见中“小饭桌”,是指在学校以外专门为在校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托餐场所。
三、工作要求(一)全面排查,分类监管积极组织监管力量对辖区内“小饭桌”开展拉网式摸底调查,认真梳理“小饭桌”经营基本情况,全面排查“小饭桌”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依法严格加强监督指导。
1.对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小饭桌”,应根据学校食堂许可标准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严格按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监管。
2.对尚不具备发证条件但经过整改可以达到食品安全要求的“小饭桌”,要通过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积极引导“小饭桌”开办者改善经营条件、落实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逐步将此类“小饭桌”纳入许可范围。
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
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餐饮,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且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即时食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餐等食品经营者(连锁经营企业除外)。
第四条小餐饮经营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信息告知属地监管部门。
第五条小餐饮经营业态类别包括:(一)普通小餐饮;(二)中小学生校外托餐。
第六条小餐饮经营项目包括:(一)热食类食品制售;(二)冷食类食品制售:(三)糕点类制售(不含裱花蛋糕);(四)自制饮品制售。
第七条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第八条许可审查部门对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进行审查时,如发现其不属于小餐饮范围的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重新予以审核、核准和发证。
第九条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小餐饮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相关程序,参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核查人员应当填写《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二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负责人、业态类别、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由CY(“餐饮”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业态类别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指国务院颁布的对从事餐饮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人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的法规。
该办法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餐饮服务安全卫生,规范餐饮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提高餐饮服务质量。
一、许可管理范围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范围包括从事餐饮服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依据该办法的规定,履行许可审批、备案、检查、评估等相关手续,才能提供餐饮服务。
二、许可审批要求在进行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前,审批机关必须对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包括以下要求:(一)餐饮服务单位必须经营有固定场所或工作台面。
(二)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保证餐饮服务质量的安全卫生。
(三)餐饮服务人员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及从业资格要求。
(四)餐饮服务必须依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环保等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并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环保设施。
(五)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备案管理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小微餐饮服务单位的备案管理要求是: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于经营前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根据换证、变更经营项目、停业、除名等情况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备案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接待用餐人数、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等。
四、检查评估要求对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评估餐饮服务水平,确保餐饮服务合法、规范、安全、卫生。
监管部门应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每天将店内环境进行干净、整洁、通风等消毒健康指标的记录,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落实相关责任。
对于部分违法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惩罚措施。
五、监督管理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体系,完善作业程序和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和管理流程,确保餐饮服务安全卫生,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大连小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小餐饮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小餐饮业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全面管理。
2. 小餐饮业经营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3. 小餐饮业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
4.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食品安全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三、设施设备管理1. 小餐饮业经营者应配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设施设备,确保食品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卫生。
2. 食品加工、储存、销售等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持卫生。
3. 小餐饮业经营者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食品采购与储存1. 小餐饮业经营者应从合法渠道采购食品,确保食品来源安全可靠。
2. 采购食品时,应查验供应商的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并做好采购记录。
3. 食品储存应分类、分架、分区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4. 食品储存温度、湿度应符合要求,确保食品品质。
五、食品加工与制作1. 小餐饮业经营者应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
2. 食品加工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口罩等。
3.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污染,确保食品卫生。
4. 食品加工完毕后,应立即进行冷却、储存或销售,避免长时间暴露在空气中。
六、食品销售与服务1. 小餐饮业经营者应保证食品新鲜、安全,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污染的食品。
2. 食品销售时应提供明码标价,标明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3. 食品销售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污染,确保食品卫生。
4. 食品服务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口罩等。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小餐饮业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办餐饮证小餐饮管理制度
办餐饮证小餐饮管理制度第一条综述为了规范小餐饮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经营效益和服务质量,保障食品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小餐饮经营的单位和个体户,包括餐厅、快餐店、小吃摊等。
第三条餐饮许可证办理1. 新开小餐饮店必须提供相关材料,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2. 在办理许可证之前,需向卫生部门进行卫生许可证的办理。
3. 申请人需提供真实材料,经过审核合格后方可颁发许可证。
第四条餐饮从业人员管理1. 所有在小餐饮店工作的员工都必须经过卫生部门规定的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
2. 所有员工都必须遵守卫生操作规程,保持个人卫生,不得患有传染病和开展食品经营。
3. 店内员工必须穿着整洁的制服,并定期更换,严禁穿着生活垃圾和不整洁的衣物工作。
第五条食品原料采购管理1. 食品原料的采购必须要经过有资质的供应商,不得购买过期或者劣质产品。
2. 所有食品原料必须要有合格的检疫证明,不得购买没有合格证明的产品。
3. 采购的食品必须在规定的通道运输到店内,并在检查合格后才能放入库房。
第六条食品加工管理1. 厨房必须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装修和设备选购,保障食品加工的安全卫生。
2. 所有食品加工的员工必须要在国家规定的食品卫生证书,且必须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 食品加工的环境必须要保持整洁,凡是有卫生问题的食品必须要立即下架处理。
第七条餐饮服务质量管理1. 小餐饮店的服务人员必须在接待和服务技巧的培训后才能上岗。
2. 所有服务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对顾客要热情周到,不得有不文明行为。
3. 餐厅内的环境和卫生必须保持整洁,不得有异味、脏乱差等问题。
同时也需要定期进行卫生消毒操作。
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1. 食品必须要在规定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存储,不得放在陈旧的环境。
2. 食品的保质期必须做好标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能再次使用。
3. 饮食店必须要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的检查,对有问题的食品和设备要立即处理。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辽食药监流发〔2015〕179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辽食药监流发〔2015〕179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已经省局2015年12月3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本细则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31日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业态类别、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进行分类审查。
申请者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
多种主体业态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确定一种主体业态。
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实体门店食品销售者、无实体门店食品销售者、食品批发商、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销售者和其他类销售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和网络经营三种类别核定,可根据实际同时申请多种经营方式。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正)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7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通过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基层监管部门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保障,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小餐饮服务类)核发办理指南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小餐饮服务类)核发办理指南《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类)核发办理指南范围(必备)本标准规定了《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类)办理的事项类别、审批编号、审批单位、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审批数量、审批申办材料、流程图、审批程序、审批内容、办理时限、收费款项、重要提示、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类)的办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可选)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事项类别(必备)行政许可审批编号(必备)(由政务办统一编号。
)审批单位(必备)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对象(必备)(符合办理事项业务条件的对象。
)审批依据(必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办理条件(必备)(应填写办理本业务前需要办理的事项或者应满足的条件。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方式(必备)网上申请(也可直接到窗口申请)、前台受理、现场勘验、领导审批、发证公示审批申办材料(必备)1.申请书;2.营业执照;3.营业者身份证明;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5.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图以及其有权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6.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流程图(必备)审批程序(必备)企业在外网客户端进行网上申请(也可直接到窗口申请),准备材料后到食药监食品前台进行受理,前台进行材料复核后,后台进行现场勘验,报领导审批,发证、公示。
审批内容(必备)审批单位对受理事项的审核、审批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发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辽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1 范围(必备)本标准规定了《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办理的事项类别、审批编号、审批单位、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审批数量、审批申办材料、流程图、审批程序、审批内容、办理时限、收费款项、重要提示、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可选)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事项类别(必备)行政许可4 审批编号(必备)(由政务办统一编号。
)5 审批单位(必备)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6 审批对象(必备)(符合办理事项业务条件的对象。
)7 审批依据(必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8 办理条件(必备)(应填写办理本业务前需要办理的事项或者应满足的条件。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9 办理方式(必备)网上申请(也可直接到窗口申请)、前台受理、现场勘验、领导审批、发证公示10 审批申办材料(必备)1.申请书;2.营业执照;3.营业者身份证明;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5.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图以及其有权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6.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1 流程图(必备)12 审批程序(必备)企业在外网客户端进行网上申请(也可直接到窗口申请),准备材料后到食药监食品前台进行受理,前台进行材料复核后,后台进行现场勘验,报领导审批,发证、公示。
13 审批内容(必备)审批单位对受理事项的审核、审批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发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沈阳小餐饮经营许可办理流程
沈阳小餐饮经营许可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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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实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8.21【实施日期】2009.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第44号令),省工商局制定了《辽宁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辽宁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促进我省食品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保护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固定场所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规定的,可以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许可机关)。
第五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当地政府设置行政审批集中办公场所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应进入该场所。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许可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其个人信息,维护其合法权益。
辽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餐饮,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且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即时食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餐等食品经营者(连锁经营企业除外)。
第四条小餐饮经营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信息告知属地监管部门。
第五条小餐饮经营业态类别包括:(一)普通小餐饮;(二)中小学生校外托餐。
第六条小餐饮经营项目包括:(一)热食类食品制售;(二)冷食类食品制售:(三)糕点类制售(不含裱花蛋糕);(四)自制饮品制售。
第七条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第八条许可审查部门对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进行审查时,如发现其不属于小餐饮范围的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重新予以审核、核准和发证。
第九条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小餐饮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相关程序,参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核查人员应当填写《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二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负责人、业态类别、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由CY(“餐饮”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业态类别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方法(2) 第二十四条普通小餐饮设施设备要求(一)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二)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原料清洗水池或清洗容器,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及清洁工具、用具能分开清洗,水池与容器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应当配备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四)消毒方式宜采用热力消毒方法。
采用消毒设施消毒的,消毒设施容量应与餐用具用量匹配。
(五)清洁工具应设置专用区域,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六)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烹调及就餐场所应具有保证通风的设备设施或条件。
(八)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九)应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施,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
(十)应设置保证食品离地离墙存放的物品存放架。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应选择地势枯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给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范围之外。
不得设在简易建筑、违章建筑内。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布局、设置、分隔要求(一)设置与食品供给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区域。
粗加工区和餐用具清洗消毒区、切配区和烹饪区、备餐区和面食制作区可合并设置。
各区域有明显标识。
食品原辅料应设置专库或专区、专柜储存;更衣区可设置在用餐场所独立区域内;清洁工具专区存放;各场所均应设在室内。
(二)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给的顺序合理布局。
两个以上功能区合并设置的应错开时间使用,不可同时加工或制作,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小餐饮许可证管理制度
食品小餐饮许可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食品小餐饮行业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食品小餐饮业的经营者和执法部门。
三、许可证申请与核发1.食品小餐饮经营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许可证,并提交相关资料。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身份证明、餐饮经营场所租赁合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健康证明等。
2.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一经发现将取消许可证。
3.经营者应购买食品经营保险,并提供保险单和购买证明。
4.执法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核发许可证。
5.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许可证。
四、许可证管理1.持证经营:持有效许可证的食品小餐饮经营者可以正常经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许可证,以便顾客监督。
2.证照展示:执法部门有权随时对食品小餐饮经营者进行检查,经营者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展示许可证。
3.证照变更:持证经营者如有经营场所变更、经营项目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执法部门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关材料。
4.证照暂扣:因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食品小餐饮经营者,其许可证应被暂时收缴。
五、许可证管理的监督与检查1.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餐饮许可证管理的监督与检查机制,定期对持证经营者进行抽查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2.持证经营者应当配合执法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并积极整改问题。
3.发现经营者持证经营的实际情况与许可证不符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暂扣许可证、责令整改等。
六、许可证管理的处罚与评议1.执法部门对于违法行为的持证经营者,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将处罚情况列入食品小餐饮许可证管理的信用记录中。
2.对于信用记录较好的持证经营者,执法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由执法部门负责解释,并在实施中不定期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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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餐饮,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且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即时食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餐等食品经营者(连锁经营企业除外)。
第四条小餐饮经营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信息告知属地监管部门。
第五条小餐饮经营业态类别包括:(一)普通小餐饮;(二)中小学生校外托餐。
第六条小餐饮经营项目包括:(一)热食类食品制售;(二)冷食类食品制售:(三)糕点类制售(不含裱花蛋糕);(四)自制饮品制售。
第七条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第八条许可审查部门对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进行审查时,如发现其不属于小餐饮范围的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重新予以审核、核准和发证。
第九条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小餐饮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相关程序,参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核查人员应当填写《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二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负责人、业态类别、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由CY(“餐饮”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业态类别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十四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小餐饮量化标准实施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从事接触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八条小餐饮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制售的,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食品制售网络平台的设备,并在许可中注明。
校外托餐经营者不得通过互联网提供售卖服务。
第十九条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经营者身份证明;(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五)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图以及其所有权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六)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第二章普通小餐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一条普通小餐饮加工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二十二条普通小餐饮场所布局、设置、分隔要求(一)应当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清洁工具存放区域。
(二)宜将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通过明厨亮灶方式进行展示。
(三)食品处理区应当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生熟食品存放区域应分开,用于生熟食品的容器和工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非食品存放场所与食品分开。
(四)普通小餐饮经营者申请制售冷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设置专用操作区域。
专用操作区域应当配备专用加工工具及容器。
(五)各场所均应设在室内。
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六)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厕所内或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设施,厕所内应保持清洁,有独立排风系统。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二十三条普通小餐饮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排水要求(一)食品处理区地面应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
天花板应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
(二)食品处理区门窗应易清洗、不吸水,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第二十四条普通小餐饮设施设备要求(一)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二)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原料清洗水池或清洗容器,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及清洁工具、用具能分开清洗,水池与容器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应当配备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四)消毒方式宜采用热力消毒方法。
采用消毒设施消毒的,消毒设施容量应与餐用具用量匹配。
(五)清洁工具应设置专用区域,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六)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烹调及就餐场所应具有保证通风的设备设施或条件。
(八)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九)应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施,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
(十)应设置保证食品离地离墙存放的物品存放架。
第三章中小学生校外托餐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五条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不得设在简易建筑、违章建筑内。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布局、设置、分隔要求(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区域。
粗加工区和餐用具清洗消毒区、切配区和烹饪区、备餐区和面食制作区可合并设置。
各区域有明显标识。
食品原辅料应设置专库或专区、专柜储存;更衣区可设置在用餐场所独立区域内;清洁工具专区存放;各场所均应设在室内。
(二)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
两个以上功能区合并设置的应错开时间使用,不可同时加工或制作,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三)食品处理区应与就餐场所有效隔离。
最大供餐人数按厨房实际使用面积核定,每平方米厨房面积核定供餐人数最多不超过8人。
(四)食品处理区及就餐场所内不得设置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不得饲养宠物。
(五)校外托餐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生校外托餐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排水要求(一)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和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排水系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网罩。
(二)食品处理区墙壁应有1.5米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四)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第二十八条中小学生校外托餐设施设备要求(一)食品处理区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或清洗容器,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水池(容器)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各类水池或容器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三)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消毒、保洁设施,标识明显。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餐具消毒采用热力方法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应符合卫生要求。
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从业人员可使用餐用具清洗消毒区水源洗手消毒,并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以及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四)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五)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六)烹饪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系统,有效排出蒸汽、油烟、烟雾等。
(七)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八)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应分区储存,距墙和地面10厘米以上。
(九)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十)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一)设有能调节0度至10度范围的专用留样冰箱。
(十二)应设置学生洗手设施。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
中小学生校外托餐,是指在学校以外专门为在校中小学生提供即时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十条根据本办法制定现场核查表,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小餐饮现场核查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
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普通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2.中小学生校外托餐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3.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样式4.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书5.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6.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7.小餐饮食品经营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8.不予小餐饮经营许可决定书9.小餐饮经营许可撤销决定书10.小餐饮经营许可注销决定书11 11附件1:普通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121314说明:1.本表共23项,其中关键项9项,重点项10项,一般项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