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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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餐饮,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且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即时食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餐等食品经营者(连锁经营企业除外)。
第四条小餐饮经营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信息告知属地监管部门。
第五条小餐饮经营业态类别包括:
(一)普通小餐饮;
(二)中小学生校外托餐。
第六条小餐饮经营项目包括:
(一)热食类食品制售;
(二)冷食类食品制售:
(三)糕点类制售(不含裱花蛋糕);
(四)自制饮品制售。
第七条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第八条许可审查部门对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进行审查时,如发现其不属于小餐饮范围的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重新予以审核、核准和发证。
第九条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小餐饮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相关程序,参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填写《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二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负责人、业态类别、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由CY(“餐饮”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业态类别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
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十四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小餐饮量化标准实施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从事接触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八条小餐饮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制售的,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食品制售网络平台的设备,并在许可中注明。
校外托餐经营者不得通过互联网提供售卖服务。
第十九条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身份证明;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图以及其所有权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第二章普通小餐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一条普通小餐饮加工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二十二条普通小餐饮场所布局、设置、分隔要求
(一)应当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清洁工具存放区域。
(二)宜将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通过明厨亮灶方式进行展示。
(三)食品处理区应当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
产生交叉污染。生熟食品存放区域应分开,用于生熟食品的容器和工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非食品存放场所与食品分开。
(四)普通小餐饮经营者申请制售冷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设置专用操作区域。专用操作区域应当配备专用加工工具及容器。
(五)各场所均应设在室内。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六)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厕所内或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设施,厕所内应保持清洁,有独立排风系统。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二十三条普通小餐饮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排水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地面应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天花板应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
(二)食品处理区门窗应易清洗、不吸水,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第二十四条普通小餐饮设施设备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二)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原料清洗水池或清洗容器,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及清洁工具、
用具能分开清洗,水池与容器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应当配备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四)消毒方式宜采用热力消毒方法。采用消毒设施消毒的,消毒设施容量应与餐用具用量匹配。
(五)清洁工具应设置专用区域,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六)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烹调及就餐场所应具有保证通风的设备设施或条件。
(八)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九)应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施,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
(十)应设置保证食品离地离墙存放的物品存放架。
第三章中小学生校外托餐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