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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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延续
•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 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 材料;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 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 交回发证部门。
பைடு நூலகம் 责任原则
• (一)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 人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主管 领导仍然批准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 的行政责任; • (三)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 的行政责任。
申请条件
• 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 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 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 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 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 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 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 • 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 • 、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 • 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 • 、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 • 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 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 印件); •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 意图;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 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百科名片《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日前已正式发布,两办法均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简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共六章五十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司长徐景和表示,《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发布,表明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维护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的坚定决心。

消费者有权举报餐饮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及时进行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等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中央厨房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各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受理和审批。

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由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的受理和审批机关负责。

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以外的餐饮服务许可管辖权限进行划分。

第五条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应当将辖区内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六)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现场核查表规定的有关条件;(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

《餐饮 服务 许 可 证 》 后 , 方 可从 事 餐 饮 服 务 活 动 ,
并依 法承 担餐饮 服务 的 食 品安全责 任 。 第 四条 山东 省食 品药 品监督 管理局 主管 全省
各市 、 县 市 、区 餐饮
防 鼠 、 防虫 、 洗 涤 以及处 理废 水 、 存 放垃圾 和废 弃
物 的设备 或者设 施
餐 饮 服务许 可管 理 工作

具有 合 理 的 布 局 和 加 工流 程 , 防 止 待加
服务 食 品安全监 管 部 门负责本 行政 区域 内餐饮 服务 许 可 管理工 作 。 中央厨 房 的餐 饮服 务许 可管理 工作 , 由各设 区
工 食品 与直接 人 口食 品 、 原料 与 成 品交 叉污染 , 避 免食 品接 触有 毒物 、 不 洁物 五 具有 经 食 品 安 全 培训 、 符合 相 关条 件 的
山东省 人民政府公报 年第 期
食 品安全管 理人 员应 当按照 以下要 求设 置 一 大型 以上餐 馆 含大 型餐馆 、 学校 食 堂 人 以上 的机 关 及
含托 幼机构 食堂 、 供 餐人 数
企事业 单位 食堂 、 连锁 经营 餐饮 服务 企业 总部 、 集
监督 管理局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第七条 本 实施 细则第 六条第 五 项规定的
建立 本行 政 区域 内的餐饮 服务许 可信息 和档 案管理 制度 , 定 期公 告 取得 或者 注销餐 饮服务 许 可的餐饮 服务 提供 者 名录 。 各市 餐饮 服 务食 品安全 监管 部 门每 季度 应 当将 辖 区 内的餐饮 服 务许 可信息 进行 汇总 , 并报送 至省
你厅 《关于申请批复山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
部分 收费 项 目收 费标 准 的请 示 》 号 收悉 。 现批 复 如下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饭店餐饮服务许可审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饭店餐饮服务许可审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饭店餐饮服
务许可审查实施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鲁食药监发[2014]2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6.23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饭店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实施规范》的通

(鲁食药监发〔2014〕26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山东省小饭店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实施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23日
山东省小饭店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实施规范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和《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二条本实施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符合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餐饮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特征,暂不能满足《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简称小饭店)。

第三条申请小饭店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全部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场所选址要求
经营场所地势干燥,有电力供应,能提供符合标准的饮用水和清洗用水,无明显影响食品安全的污染源。

(二)经营场所要求
经营场所合法、固定,布局合理,能避免食品在存放、加工制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对于申请人不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鲁市监餐食规字〔2021〕15号•【施行日期】2022.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连锁餐饮总部第三章连锁餐饮门店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加强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连锁餐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企业具有同一总部或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总部),使用统一品牌(商号或字号)、食品或食品原料全部或部分实行统一采购和统一配送的餐饮服务经营方式。

实施连锁经营授权并对被授权连锁餐饮服务主体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企业统称总部。

被授权连锁经营并接受总部统一管理的餐饮服务市场主体统称门店。

第四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连锁餐饮总部及其所属门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连锁餐饮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连锁餐饮总部所属门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连锁餐饮门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连锁餐饮总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从总部到门店的食品安全全过程风险控制体系。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指国务院颁布的对从事餐饮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人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的法规。

该办法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餐饮服务安全卫生,规范餐饮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提高餐饮服务质量。

一、许可管理范围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范围包括从事餐饮服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依据该办法的规定,履行许可审批、备案、检查、评估等相关手续,才能提供餐饮服务。

二、许可审批要求在进行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前,审批机关必须对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包括以下要求:(一)餐饮服务单位必须经营有固定场所或工作台面。

(二)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保证餐饮服务质量的安全卫生。

(三)餐饮服务人员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及从业资格要求。

(四)餐饮服务必须依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环保等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并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环保设施。

(五)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备案管理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小微餐饮服务单位的备案管理要求是: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于经营前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根据换证、变更经营项目、停业、除名等情况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备案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接待用餐人数、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等。

四、检查评估要求对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评估餐饮服务水平,确保餐饮服务合法、规范、安全、卫生。

监管部门应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每天将店内环境进行干净、整洁、通风等消毒健康指标的记录,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落实相关责任。

对于部分违法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惩罚措施。

五、监督管理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体系,完善作业程序和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和管理流程,确保餐饮服务安全卫生,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2(000)017
【摘要】<正>SDPR—2012—0500002鲁食药监发[2012]13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枣庄市卫生局,省局稽查局:《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一二年七月九日
【总页数】24页(P9-3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J],
2.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饭店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实施规范》的通知 [J], ;
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饭店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实施规范》的通知 [J],
5.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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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鲁食药监餐[2010]8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5.10
【实施日期】2010.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食药监餐〔2010〕87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省局稽查局: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已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现就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两个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餐饮服务是从农田到餐桌食品安全全程保障的最后一道关口,与其他食品安全环节相比,所承载的食品安全风险更大,餐饮服务环节与老百姓关系更密切,受社会关注的程
度更高。

5月1日起施行的“两个办法”,对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餐饮服务经营者),不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摊贩、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为餐饮业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管辖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餐饮服务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公布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名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监察。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

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有关要求。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一)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三)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餐饮服务是指以提供餐饮食品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为加强餐饮服务的监管,维护公众的饮食安全和卫生,在此制定本《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二、申请餐饮服务许可1.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餐饮服务相关的专业背景和资质;- 餐饮场所符合相关的卫生和消防要求;- 餐饮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证书;-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 申请流程:- 申请人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递交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现场检查; - 检查合格后,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1.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放置在餐饮场所显著位置,方便公众查看;2. 经营者应按照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和时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或超时经营;3. 经营者应每年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核验,确保仍然符合许可条件;4. 许可证到期前90天内,经营者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续签手续;5. 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或租借,不得伪造或变造。

四、餐饮服务监管1. 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餐饮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2. 餐饮场所应按照规定配备卫生保洁人员,并定期开展员工健康检查;3. 餐饮场所应制定并执行合理的餐饮服务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4. 餐饮从业人员应接受食品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和培训补习。

五、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违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处理。

六、附则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根据需要由相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总之,本《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餐饮服务的监管,确保公众的饮食安全和卫生。

只有规范餐饮服务行业,提高从业者的素质和服务水平,才能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鲁食药监发[2012]9号【发布部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5.03【实施日期】2012.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2〕9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枣庄市卫生局,省局稽查局:现将《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工作,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增加社会监督透明度,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境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食堂等,均纳入量化分级管理和等级公示范围。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日常监管范围,具体承担餐饮服务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工作。

第四条量化分级遵照科学监管、依法行政、全面覆盖、量化评级、动态监管、公开透明、鼓励进步的原则。

第二章量化等级和评定标准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

动态等级是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每次检查评定结果的评价;年度等级是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过去12个月期间检查评定结果的综合评价。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一、概述为严格规范餐饮服务行业,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及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机构。

二、许可管理1. 许可管理机构由地方政府成立的餐饮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对餐饮服务企业、个体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督。

2. 许可证申请餐饮服务企业、个体经营者在开展餐饮服务前,应当向许可管理机构申请相关许可证,包括: - 餐饮服务许可证 - 餐饮服务人员健康证 - 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申请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信息,如有虚报,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3. 许可证审核许可管理机构对餐饮服务企业、个体经营者提交的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 餐饮服务场所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 餐饮服务设备是否符合标准- 餐饮服务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 - 食品经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审核通过后,许可管理机构将颁发许可证。

4. 许可证年检餐饮服务企业、个体经营者应当按时对许可证进行年检,年检内容包括: - 餐饮服务场所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 餐饮服务设备是否符合标准 - 餐饮服务人员健康证是否持续有效 - 食品经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年检不合格,许可管理机构将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其下发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5. 许可证挂证餐饮服务企业、个体经营者在开展餐饮服务时,应当在场所显著位置处挂证,证书内容应当清晰可见。

如有不符合相关规定,许可管理机构将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其下发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三、食品安全1. 食品安全管理餐饮服务企业、个体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进行全程管理,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 - 食品来源合法合规 - 食品储存、加工、烹饪过程安全卫生 - 食品销售符合标准如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 食品安全检测许可管理机构有权对餐饮服务企业、个体经营者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如发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许可管理机构可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其下发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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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12-10-19 浏览次数:414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字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2〕13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枣庄市卫生局,省局稽查局:《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等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中央厨房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各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受理和审批。

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由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的受理和审批机关负责。

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以外的餐饮服务许可管辖权限进行划分。

第五条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应当将辖区内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六)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现场核查表规定的有关条件;(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一)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三)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四)清洗消毒管理;(五)人员卫生管理;(六)人员培训管理;(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八)加工操作管理;(九)餐厨垃圾管理;(十)消费者投诉管理;申请中央厨房的,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提交的规章制度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二)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三)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五)食品检验制度;(六)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第九条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应当报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核,但下列食品不得加工配送:(一)非本单位加工的直接入口食品,如熟卤菜、凉拌菜、蛋糕、烧饼、油条等;(二)直接入口的生食水产品。

包括海蜇、海带、海产贝类、深海鱼、虾、蟹及其炝制、酱制、腌制、冰制品;(三)冷加工制作的即食食品;(四)乳及乳制品;(五)原料来源为河豚鱼、鲐鱼、青条鱼、金枪鱼、毛蚶、织纹螺、荔枝螺、泥螺、狗肝、鲨鱼肝、青鱼胆、野生蘑菇、杏仁、枇杷仁、木薯、发芽马铃薯、牲畜甲状腺及其它不明动物的器官、组织和腺体的食品;(六)生的围边菜、雕花菜、塑胶雕花围边、剩余饭菜;(七)食用期限超过24小时的加工豆制品;(八)未经许可的各类药膳。

第十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非经营性单位提供法定设立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材料;(五)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六)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七)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八)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九)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十)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不能提供安全检测报告的,需提交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的其他证明材料,如使用城市管网水证明);(十一)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的被限定人员的说明材料;(十二)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十三)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以外,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二)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和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三)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四)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二)生产、制作工艺流程。

包括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内容应涵盖制作、包装材料的处理、加工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三)生产、制作设备设施及运输配送车辆情况。

包括生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数量、运输配送车辆的行驶证明(复印件);(四)检验设施。

包括检验设施名称、型号及数量;(五)食品卫生检验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六)申请集体用餐配送的,应提供生产能力与申报的生产方式与数量相适应的相关材料。

申请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餐饮连锁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中央厨房配送食品品种审查申请表》。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申请材料目录,所附材料应当按次序整理装订,一式两份,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签章;(二)所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印章;(三)所提交材料除图纸外应用A4纸打印或用碳素笔填写;(四)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五)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应当盖章或签名。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四)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申请决定,并给予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章审核与决定第十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过程中,可免予现场核查。

(一)申请人因遗失、毁损《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补发的;(二)申请变更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项的;(三)申请变更许可证餐饮服务单位名称项的(经营主体不变);(四)申请变更许可证地址项的(属地址门牌号改变更名,实际经营场所地址未变)。

第十七条现场核查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事先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二)熟悉和了解现场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三)携带现场核查所需的专业测试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四)携带现场核查所需的文书。

第十八条现场核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核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表明执法身份的证件,说明理由;(二)可运用有关专业技术手段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测试,并做好记录;(三)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记录现场核查表中不符合项的具体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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