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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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场所,包括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分为前置许可和事后监督两个阶段。

前置许可是指餐饮服务许可的核发前准备工作,事后监督是指核发餐饮服务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和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前置许可第四条建设餐饮服务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具备一定的餐饮服务场所面积和设施条件;(三)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并领取相关证书。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表;(三)餐饮服务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厨等相关人员的健康证明。

第六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由食药监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后可以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书。

第三章事后监督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应当进行换证。

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和条件从事餐饮服务,不得变更或超范围经营。

第九条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配备健康证明的食品从业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销售等环节。

第十一条食药监部门对餐饮服务场所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卫生条件、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食药监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依法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四章补充规定第十四条上海市各级食药监部门应当加强跨部门合作,共同推进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建立定期、不定期的联合检查机制。

第十五条上海市各级食药监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沪府规〔2019〕4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9〕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0日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保障食品安全,引导、督促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人民群众有需求且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及规模较小,符合食品安全和加工卫生要求,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服务(以下称“小型餐饮”)提供者的临时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本市按照“分类施策、从严监管、减少存量、严控增量”的原则,对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实施综合治理。

第四条(政府职责)区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从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出发,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加强住宅区、商务区、工业区等地的餐饮服务配套建设,引导小型餐饮提供者改善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小型餐饮提供者实施临时备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查处工作。

鼓励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提供者实行店招店牌、整洁卫生等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本市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并组织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具体分工如下:(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二)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广告管理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小型餐饮提供者公示临时备案及相关信息,依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三)商务部门负责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协调城乡餐饮服务网点布局;(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违反餐饮业污染防治规定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五)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用房使用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六)消防部门负责对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七)城管执法部门和镇(乡)政府负责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违章搭建、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八)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九)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配合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条款解读(下)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条款解读(下)

务 良好秩 序 得 到保 障 。
交环 评 证 明 ;( )根 据 调 研 座 谈 ,餐 5
参 照上 海市食 品药 品监督 管理 局发 布 的 上 海市 客 运船 舶 餐 饮服 务 许 可 审 核 要 求 ( 行 ) ,( 法》进一 步 完 善 试 》 《 办 和 规 范船 舶供 餐 的许 可 条件 。
【 读 】根 据 国家食 品 药 品 监 督 解 管 理 局 的 《 饮服 务 许 可 审 查规 餐 范》 ,结合 上 海 市 的 实 际情 况 ,适 当 调 整 了餐 饮 单位 分 类 ,并 制 订 了餐
这 样 的 乱 象 是 否 有相 应 的规 定 ? 立 丛 生 , 对 其 周 边 环 境 产 生 着 不 可 的 许 可 证 违 法 经 营 ,造 成 环 境 油 烟
污 染 , 民 向 发 证 机 关联 名 上 访 ,最 居
忽 视 的影 响 。 想 要 办 理 餐 饮 服 务 企 业 的 申请 人 应 该 具备 什 么条 件 ?
细化 现场核查标准规范 , 完善相关许可文 书
【 象 】 餐 饮单 位 种 类 众 多 , 现 现
场 核 查 标 准 是 否 能 够 适 应 所 有 的 餐
【 款 】 根 据 上 海 市 地 方 性 法规 条
《 海 市 住 宅 物业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十 上 二 条 ,业 主 、 用 人 应 当按 照规 划 行 使 政 管 理 部 门批 准 或 房 地 产 权 证 书 载 明 的 用 途 使 用 物 业 , 不 得 擅 自改 变 物业使用性质。 《 法 》第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 ) 办 八 项 规 定 , 申请 人 申请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时应 提 交 餐 饮 服 务 经 营 场 所 属 于 非 居 住 性 用 房 的 房 屋 产 权 证 明 , 租 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团体膳食外卖许可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团体膳食外卖许可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团体膳食外卖许可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8.13•【字号】沪食药监餐饮[2014]636号•【施行日期】201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团体膳食外卖许可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4〕636号)各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为进一步落实“五个最严”的工作要求,更好地执行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服务团体膳食外卖卫生规范》(DB 31/2009-2012)(以下简称《规范》)和市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团体膳食外卖和中央厨房许可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13〕21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市餐饮服务团体膳食外卖的许可和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许可工作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规范》、《通知》和本文件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审核,做好餐饮服务团体膳食外卖的许可工作。

(一)正确把握相关许可条件1、关于专用加工场所根据《规范》5.1.1规定:加工配送团体膳食期间,加工场所(包括烹饪场所、冷膳食制作专间、即食果蔬制作专间、半成品冷却场所、膳食成品冷却场所等)应专用。

因此,有充分证据证明餐饮服务单位应通过采取错时加工等措施,保证上述场所在加工配送团体膳食期间为专用,可视为符合《规范》上述要求。

2、关于满足大于250人份以上的要求根据《规范》5.1.1规定:加工场所的面积和库房容积大小应与团体膳食配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且满足250人份以上团体膳食加工配送的要求。

因此,《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准类别为“大型饭店”、“特大型饭店”的餐饮服务单位,且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单位的加工场所在加工配送团体膳食期间为专用的,可视为满足《规范》上述要求。

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一、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在上海市范围内提供简餐、快餐等小型餐饮服务的个体户、小型合伙企业和其他形式的组织。

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1.备案程序:(1)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开业前向所在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评估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符合条件性,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3)备案决定书应当包括备案证书的颁发时间、有效期、备案编号等内容。

2.备案要求:(1)备案主体应当具备相关从业人员资格证书;(2)备案主体应当具备相关营业以及从业场所的相关许可证明;(3)备案主体应当具备卫生、环保、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符合要求的检查合格证明;(4)备案主体应当具备相关的消防安全证明;(5)备案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公和生产场所,并对场所的卫生和环境做到达标。

三、备案后的监督管理1.定期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备案主体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生产工艺、食品安全和环保卫生等方面的情况,并通过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来确保备案主体的合规运营。

2.投诉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相关的投诉举报,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3.信息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主体的基本信息和备案情况进行公示,以供社会公众监督。

4.处罚和奖惩:对于备案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并在备案证书上注明相应的处罚信息;对于备案主体在备案期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良好的经营和服务表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出台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出台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出台
佚名
【期刊名称】《质量与标准化》
【年(卷),期】2011(000)009
【摘要】在《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实施的同一天,《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渤也正式实施。

新办法将沪上4万多家餐饮店划分为饭店、快餐店、食堂、中央厨房等八大业态,“准人证”也将逐步升级换代。

上海市食药监管部门表示,新办法施行后,沪上所有的饭店、
【总页数】1页(PF0003-F000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19.3
【相关文献】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r行)》(征求意见稿) [J],
2.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J], 吴孟坤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上海市卫生部门出台《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J],
5.积极推进餐饮服务监管工作法治化——《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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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餐饮管理制度范文

上海餐饮管理制度范文

上海餐饮管理制度范文上海市餐饮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餐饮业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促进餐饮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上海市餐饮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餐饮业。

第三条餐饮业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上海市将加强餐饮业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对餐饮业经营者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于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餐饮业应通过引进技术和培训人员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提供安全、卫生、优质的餐饮服务。

第六条上海市政府将加大对餐饮业的支持力度,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支持,鼓励优质餐饮企业的发展,促进本市餐饮业的繁荣。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餐饮业在上海市范围内开展经营前,必须先取得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包括:(一)餐饮业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二)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三)经营者和员工的健康证;(四)食品经营许可证;(五)其他相关证件。

第八条餐饮业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需重新申请。

第九条餐饮业经营者应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与卫生管理措施,确保餐厅的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餐饮业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应通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三章食品安全第十一条餐饮业应购买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食材,并保留相关购买记录。

第十二条餐饮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档案,保证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三条餐饮业应设立食品安全负责人,负责监督和管理食品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餐饮业应定期对厨房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餐饮业应提供新鲜、优质的食品,不得销售过期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六条餐饮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餐饮业应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检,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卫生管理第十八条餐饮业应保持店内的卫生和清洁,定期对餐桌、厨房及餐具进行清洁和消毒。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最完全版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最完全版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最完全版《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最完全版本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营主体的许可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许可、分类管理、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分为经营许可和食品从业人员许可两部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应当按照市场主体类型、业态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包括:1.在餐饮服务场所合法取得使用权;2.持有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资格;3.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4.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5.餐饮服务经营者能够保证提供的食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第七条经营许可的申请程序包括:1.提交申请材料;2.现场审核;3.结果公示;4.发放许可证。

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和有效期提供餐饮服务,不得超范围营业、逾期经营。

第十条经营者在许可期间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质量。

第三章食品从业人员许可第十一条进行任何餐饮服务岗位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食品从业人员许可。

第十二条食品从业人员许可的条件包括:1.年满18周岁;2.具备卫生安全知识和技能;3.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食品从业人员许可的申请程序包括:1.提交申请材料;2.参加培训并进行考试;3.领取许可证。

第十四条食品从业人员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食品从业人员在许可期间内,应当遵守卫生安全规定,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餐饮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餐饮服务场所的卫生安全情况;2.食品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3.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发现的餐饮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全文_规章制度_

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全文_规章制度_

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全文《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第三方平台、送餐环节、监管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行为,加强对其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餐饮服务,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接受订购需求后制作并配送膳食的食品经营活动,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为餐饮服务交易双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自行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设立订餐网站或者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网上店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经营者。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市网络餐饮服务相关电信与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主体责任)本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协助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开展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第三方平台依法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举报投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条款解读(上)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条款解读(上)
取 柔性 化 的 管理 方 式 , 有 效 规 范 了
牌 更 名 , 实 际 经 营地 址 不 变 ) 。
《 办法 》 第 二 十 三 条规 定 : 上 海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对 学 生 盒 饭
受 理 环 节 申请 材 料 的 处理 方 式 ,符
合 高 效 便 民、和 谐行 政 的理 念 。
将此类业态纳入餐饮服务许可范围,
许 可 类 别 为 “ 吃店 ” 备 注 栏 填 写 小 ,
为 “ 中式 点 心 ( 堂吃 ) 。 无 ”
本 办 法)将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 的 有 效 期 设 定 为 3 ;临 时从 事 餐 饮 年 服 务 活 动 的, 餐 饮服 务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设 定 为不 超 过 6个 月 。
作 和 供 应 活 动 符合 传 统餐 饮 的特 征 ,
也 纳 入 了监 管 范 畴 。 对 于 临 时 从 事 餐 饮服 务活 动 的 , 需 办理 《 饮服 也 餐 务 许 可 证 》才 可 进 行 餐 饮 服 务 ,以 保 证 消 费者 的 饮 食 安 全 。
品站 纳 入 餐 饮服 务 环 节 ,制 定 了 上
集 体 用 餐 配 送 等 餐 饮 服 务 业 态 。 同
时 ,将 中 央厨 房 、甜 品站 、船 舶 供餐

同 纳 入 发 证 范 围 。 外 ,对 于 无 就 此
餐 场 所 的现 场 制 售 中 式 点 心 , 如 包
子 、 头 、 条 、 种 煎 炸 烘 烤饼 类 、 馒 油 各 生 煎 锅 贴 、 中式 糕 点 等 , 本 办 法》
这 样 的 管 辖 分 工 ,体 现 了 强 化 风 险
发证范 围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会审工作规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会审工作规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会审工作规定》和《关于开展餐饮服务许可提前服务咨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12]21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3.31【实施日期】2012.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会审工作规定》和《关于开展餐饮服务许可提前服务咨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12〕217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认真贯彻《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餐饮服务许可会审工作规定》和《关于开展餐饮服务许可提前服务咨询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餐饮服务许可会审工作规定附件:2、关于开展餐饮服务许可提前服务咨询的指导意见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1:餐饮服务许可会审工作规定一、目标与原则为规范高风险餐饮业态的许可审查,统一审查裁量尺度,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二、会审范围和内容区(县)分局对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特大型饭店,以及采用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新业态、新工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审查,应当报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审。

根据会审的内容,分为新开办企业会审和新工艺、新业态会审:(一)新开办企业会审对新开办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特大型饭店,按照《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核查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会审意见。

(二)新工艺、新业态会审对于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新业态和新工艺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三、会审程序(一)新开办企业会审1、报请市局会审前,区县分局应按照餐饮服务许可有关要求,做好提前服务咨询、资料审查等工作。

2、报请市局会审时,区县分局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与市局约定现场核查时间:(1)《餐饮服务许可会审申请表》(见附表);(2)主要申请资料(如设计图纸、中央厨房供应品种及生产工艺等)(3)审查意见及争议要点;(4)其他有关资料。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的单位和个人。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品的单位和个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餐饮服务行业的管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餐饮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促进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的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下面将从办法的背景、管理要点和法规对于餐饮服务行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作为中国最具有影响力的国际大都市之一,上海市拥有众多的餐饮场所,满足了广大市民的饮食需求。

然而,近年来,一些餐饮场所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和服务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提升餐饮服务行业的整体水平,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二、管理要点1.许可申请:餐饮服务经营者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质。

2.许可审批: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资质、场所环境、食品安全控制等方面,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许可条件:申请者需要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的条件,包括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符合卫生要求的场所、合格的食品供应商等。

4.日常监督:一旦获得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需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定期接受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持证经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5.处罚措施:一旦发现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相关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三、法规对餐饮服务行业的影响1.提升行业整体水平:《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符合一系列条件和要求,这将迫使餐饮服务行业提升质量、规范经营。

2.保障消费者权益:办法的出台将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消除了广大市民对餐饮服务行业的疑虑。

3.促进行业发展:通过规范管理和标准化操作,办法将推动餐饮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

4.加强监督检查:办法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接受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了对行业的监管力度,保证了相关法规的有效执行。

总结起来,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出台对餐饮服务行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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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遵循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条(管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学生盒饭生产单位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除学生盒饭生产单位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四)具有与本单位餐饮服务活动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五)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六)符合《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核查标准》(附件一)的有关条件;(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三)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四)清洗消毒管理;(五)人员卫生管理;(六)人员培训管理;(七)加工操作管理;(八)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九)消费者投诉管理。

申请中央厨房的,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提交的规章制度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中央厨房自制的生食水产品;(三)中央厨房自制的乳制品(以乳制品为原料加工的冷冻饮品除外);(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的其他食品。

中央厨房加工配送的食品,其加工工艺和产品特性符合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属其他性质的,应当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该场所合法及用途的证明。

国家和本市对餐饮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有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申请集体用餐配送和中央厨房的材料)申请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生产、制作工艺流程。

包括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内容应涵盖制作、包装材料的处理、加工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二)生产、制作设备设施及运输配送车辆情况。

包括生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数量、(三)申请书外所附资料应当用A4纸填写;(四)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五)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应当盖章或签名。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处理方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一)所提供的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二)已经知晓并愿意遵守从事该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三)如作不实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虚假申请材料的处理)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现场核查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事先告知申请人现场实地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二)熟悉和了解现场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三)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专业测试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四)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文书。

第二十条(现场核查的要求)现场核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核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出示表明执法身份的证件,说明理由;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会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学生盒饭生产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通知所在区(县)分局会审;区(县)分局对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特大型饭店,以及采用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新业态、新工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审查,应当报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审。

第二十四条(申请的撤回)申请人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终止行政许可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许可的期限)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加工场所、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

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中央厨房新增加工配送品种,需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栏”或者附页增加类别或者品种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重新申请许可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一)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地点发生改变的;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原发证部门对许可证延续的申请,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许可证号不变。

第三十二条(申请延续的资料)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证时,应当向原发证部门交回原证。

第三十五条(补发)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六十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遗失声明,凭申请书、营业执照、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函说明,申请补发。

《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十六条(注销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中央厨房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除前款内容外,还应当在许可证附页中载明核准的加工配送的即食食品品种。

《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文书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

第三十九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条(不同地点或者场所许可证的办理)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两个及以上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在不同地点或场所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区(县)分局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责令区(县)分局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接收社会监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有关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五条(行政责任追究)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服务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4、小型饭店: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饭店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所有场所面积均为实际室内使用面积。

(五)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六)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七)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八)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第五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08年5月6日发布的《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附件一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核查标准一、为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制定本要求。

二、本要求是餐饮单位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本要求中未涉及的其他条件,第七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第八类:船舶供餐第九类:中央厨房四、现场核查结果按照以下判定原则执行: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表示)、重点项(**表示)和一般项(*表示)。

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

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五、说明(一)各加工经营场所的定义1、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

减少。

第一类适用于特大型饭店,大型饭店,中型饭店,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第二类适用于快餐店,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2. 本表不适用于除大专院校食堂以外的学校食堂以及建筑工地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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